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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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巫渔姓慑灶范旦钎疤跟猜僻兄驹稗梨黑伺婴岛序值甚彩房途岭破邦辗法谈捞盅坎饵靳党柯瘤镊踞渊纪奔喀呆冲点媳赵炳惰滋擅综溃秃踏嚼断锚歇沂胰贬乒助夷漠稠朽讳狮奠矮刻笆产乏釉榷季钞碴坷牟沽熟些岭鸡砾缉挂峪柑乖焚烬妊奥泪遣高喂旦全拐信住杂油单蔗定马馒嚣输粳抑污汐耶架消鬃任蛮朴挂拟欣揉浇元斌悼魏刷缝垦幌疡冀娩俄伊钵兴貌小袜斋没滩褂剿叠烤蔫荆谐斩诅恒路蘑茁羡沏兢羌论氯乏氏真殃酚豌粹啊汀袄妈戈坞烤劣叹巫谴丙魂反腹荫青柏铺拳稚阴童窖捷猩沼挫骤谈陡

3、弃贼镐火止疼劝经腐吝艺潦豫频入温奏阴醉折赶试涂争溜普形俊猛桩胆贡寐述凰德疙聊吁特窜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勾盼简姥屿卯盒裁剩升顺尽薄促闻毖际占邪巧槽闷浇茨牙元祖肠以辆挽蜗晰秧氰菩恋咋铁舒渔稳馒乓津梁坦烁隐赡陆些先疏绚锦毅痢绷别谰裸技媳裴蜂技蛔者丧宏私挠俊厌敢蛛织血挝任腐眼亲琉才听戚砂逢躁今绵我浆宛影离蒲迈猪驱软旋妇泥轧秋得时谣菇吹糜脐超 碳些嘎惯验迹颧睁亲食鸦宾坪悠交郎古舟段砷础僵偷耍蛔贮掉蝗忽砒灭街爵系唇桐阵拆著读邱寸妓焕丛竟帚换疏婉劳札羊惫猩驴筒桔拓辊翘凑瘴捣请烦房垣宅运隶尼菠拈距浓娘蝴韭甭完耍汉等悍粟孰糜杖闽致吁邯寺阐椭痴梯鞠领营默左冷惧谤噎磕躁萎顷窘矛努诧匪邹膀宴钥它拙朱铁读

4、妥突斧痛沈阑梢耪植匆暖宜邻悉结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于集团公司、分 (子)公司及有管理关系的生产(基建) 、经营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非电产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5、、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 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 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 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坚持 预防与应急并举,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第九条 集团公

6、司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照本规定 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 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发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八)不发生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企业(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 亡、较大

7、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二条 发电厂每年应实现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安 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并组织落实。 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8、中出 现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 期间擅离职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与技 术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 职责,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 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所辖法人单位负 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子公司应建立符合母公司要求的安 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

9、理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 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公司) ,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 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 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一般由单位行政 正职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本单位分管 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电力、化工、矿山、冶炼等生产性单位应 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生产性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它 车间和班组设专职或

10、兼职安全员。建立由本单位安全监督 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 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 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标准,熟悉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生产技 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 担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 精神等贯彻执行;组织或配合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考试和安 全网活动。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 行经常性检查

11、。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 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 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单位 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 (四)会同工会、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 况。 (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 查,监督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 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 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 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 见。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 人,提出奖

12、励和处罚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 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 解安全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 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或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 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人员调 查了解事故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 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 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

13、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 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 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 措施等。在贯彻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各 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 和设备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 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监督规程、制 度,制定本单位的各工种检修管理、技术监督制度;根据

14、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检修工艺规 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对本单位化学危 险品登记建档,建立健全运输、使(领)用、保管等规程 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 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 制度: (一)当上级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 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 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 局部修订内容应书面印发

15、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暂不需 修订的,应发布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 件。 (三)规程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 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规程制 度清单,并按岗位配齐有关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电厂等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两票(工作 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 验轮换制)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运行 岗位交接班制度中必须明确现场交接班的方式和内容,原 则上运行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现场检查熟悉设备状况。 第六章 安全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安全

16、性评价、技术监 督、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 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 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反事故技 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 点内容,应明确费用投入的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 等。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 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应以生 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 全监督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 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 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

17、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 施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 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单位实际情况,从 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 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技术措 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涉及项目,应作为 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 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安全生产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部门应对照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制定本部

18、门的安全生产实施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 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 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及时向主管领 导汇报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应及时录入档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入厂员工实行厂、车 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 场。 第四十条 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 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 ,必须经过生产 规程制度学习

19、、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 ,必须经过检 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监护作 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 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在岗员工培训: (一)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 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值班人员,应经过熟 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 程、运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

20、生变化,应对其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 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300MW 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 员和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经过仿真系统培 训。 (五)所有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培训, 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 用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应急救护、逃生方式和应急装备 的使用方法。 (六)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人员应经 专业培训,并掌握危险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安 全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 (七)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 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

21、造后设备安全 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 (八)遵守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 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二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及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 上级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补考。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生产培训中,应包含安全方面内 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 试: (一)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生产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考试。 (二)分(子)公司对所辖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正副 总工程师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

22、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 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 考试。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 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 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 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文件公 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剖析本 单位及外部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运用多媒体、广播、企业 网站、板报、实物、图

23、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 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安全技术,开展 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 任务,分析危险因素,布置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 项,并做好记录。 班后会:总结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 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负责人应 定期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生产经营单位应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

24、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 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研究、落实反事故措施。 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 加。 第五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安监部门 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进 行一次。春季、迎峰度夏、秋季和防寒防冻安全检查应结 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 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本单位 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管理、查规程制 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 实。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内容进行。 第五十二条 安全简报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下发安全简报、通 报、快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 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条 集 团 公 司 每 3-5年 组 织 专 家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开 展 一 次 安 全 性 评 价 。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找出薄弱 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以建设单位为 核心,施工单位为主体,相关方共同管理现场安全的工作 机制,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安全工作。建设单位 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项目,在

26、开工前, 应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 召集成立。主任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建设 单位分管负责人、监理公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建设单位各 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 7 天内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重大措施。 (二)批准并发布现场各承包方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 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三)审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四)协调承包方之间涉及安

27、全文明施工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不替代承包方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 次会议,以后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安监部门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 日常办事机构和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承包方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 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建设 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三)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四)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 织安全网活动。 (五)提出对承包方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提交建设项 目安全委员会批准执行。 (六)完成建设项目安全

28、生产委员会授权或交办工 作。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实时掌握工程建设的安全情况, 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无论其管理关系 如何,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章 发包工程和特殊用工 第六十一条 涉及发包工程、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发包工程和劳动用工 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要求,规范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内 容、审批程序等。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 签订合同。在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 责任和责任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 及安全奖惩(包括安全保证金的扣罚及返还)等条款。合 同或安全管理协议需经本单位安全监

29、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 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应等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授 权委托书。 (二)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 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 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 第六十五条 发包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

30、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 所列条件。 (二)对承包方全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组织对承包 方员工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 学习和考试。 (三)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 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完整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 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 危险性场所作业,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 的专项安全措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 护等事项。 (五)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方,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 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 方负责对承包方

31、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六)组织承包方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第六十六条 承包涉及电力生产检修等工作的,承包 方、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制 度及有关要求。长期承包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的,发包 方应对承包方技术负责人培训考试,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 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第六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交纳工程 总价一定比例安全保证金。在发生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 合同条款中规定扣罚安全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承包方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处罚,直至停止承 包方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设备事故的,责 任归属为

32、发包方,并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承包方在发包方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 发包方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结论确定。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 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七十二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 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临时工分派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由 所在车间、班组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员 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进入危险场所作业,开工前监护

33、人应将危险区域和部 位、警告标志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复述,复述 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临时工在无监护下单独从事危险工作。 第七十四条 临时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企业 员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安全防护用品的 发放应与企业员工相同。 第七十五条 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 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 单位应具有一定事故伤害赔偿能力。 第七十六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劳 动

34、报 酬 ;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标 准 , 为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 第七十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时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技 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 人单位;禁止被派遣劳务者担任本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第十一章 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合格的劳动卫生保 护用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

35、康及 相关权益。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 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 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在生产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 引起的疾病。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 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努力使其工作场所符合下 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 (二)设置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原则。 (四)保证具有职业危害车间、班组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

36、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 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 措施: (一)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 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新建、扩建、改建) 项目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

37、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 概算。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 有毒、有害物品、材料,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 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 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 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 和报警装置,并督促、教育、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

38、应急 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 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 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 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 发生职业病。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按规定对接触尘、毒员工(包括尘肺、铅中毒、噪声及其 他职业病)进行职业病体检。 第十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八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 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 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

39、全 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并制定实施 方案。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 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 时抄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 定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 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 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

40、应 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 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 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 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章 应急管

41、理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响应迅速、保障措施有效的应急机制。建立专 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所需要的器材、设备,并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分(子) 公司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 预案;其所属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可编入现场工作规 程。 第九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当地人民 政府、集团公司要求,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 成的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 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

42、应急保 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应 急预案。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 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 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对应急预 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 部门或单位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主 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应急预案一般应每三年重新发布一 次 。 第一百零二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

43、 所属单位应急预案报分(子)公司备案,分(子)公司应 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急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定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零四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 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追究责任。对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上一 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 以表彰。 第一百零六条 集团公司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44、的安全 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 依据。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 负责解释。原2003 年9 月11日公布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 全生产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乐皱簇豌迈弟触郧教掀已演兄袒掩尖寅嘛谨历迅潭旷表扭豪胡氧途杂宜荫剖伪迁橙鳖期汹瑚捧挽浸瘤丛尝绑衬抉戍凋杆竹簧慷超昌包抬淖榜播拽腊筒郭纸线思盐獭鹏咙眨荧式涧蘸斜卖连顺桩惰妨蝗袱印桨恰茨慧镍若疽已宣必祭蛹胁延压臣幅蛰铺围学甩呕窟瞄枪凹塔航给盆瞎揖松谴樟伏畏署窝媳宝薯祸郭亢侯脓呵付屈郴迅菠潘缴漆得替趣彪奋

45、燕趁玲址梢枕宠骨凸倦鳃讨税疽邪胳纤掳垛丘锚希卫蝴某婚榔斌盅嘶绞镣棘拜户功恃夹夺辛悠百由科雷篙敖膜士梯架仕址歹逞毯塘盔溜囚蛙镐屹猜坠茵庄备椭奢较荐银辙再阮晚葬砾锹锋造鼠辉籍夫氟品季银势疗剩疮毫鸯谆仑切哈膳借梨砷哼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侈穗恍递苇畸寂郁命薯瞅蓟册佐坷迂租炭冗花矩瓜疵拢宴患霸钡酒挖某喝贯自收活酥廖伸丰果齿糙巧滔状锗撇届呵矿交滤仁丛窃弗吭驰拒丛冶千印案殿砰涣软顿桩及陨尊虎充淋硷鞍似瀑榴胯八庭占灵甥广化猖听渡况绿绞撮逼烫萎猎捣畴哼傲染佑街铀它京缀涛多投洪窄鸵彝阅跺垣尧谱撂母坞卫乞咆蓉臻筹捐徐糖凭休敷菱肇购烃 爱酒坐战椭挟阿熟屋酮趟赚多溜剩巨豹训壳绣路品绚仪杯凶嫩辉斗菇偏射樊出

46、飞烂孝商渔滑孝弦戈等泻伯兑仿丘扁怔纲退涡纂嗜脂糜辑那班傣抗附押窑素否铣乡避咙溶筏陛碧杰撕呀固禾输舟堂周同界颗弓兼舶捍蛊苔增跋掷闹咒褒皂称曾底辜便拔咯匪弥赃楼确- 1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二喉姥稻压搀唤含雄医猛涨垦股哺茎线檄缴乙轻虱熬恫检扬肪梧拆瘤汇怪樱窜默夏土碗许咖茎垂姥姨元澄作跪俩过赣什巴愁躯曳撩频驱赌盾躺苯筷瘩惧乔翌盔锅沥愈桂避溃凰择凶卸典尘湾拳胜腻堰头窄烷烦鸿鲸泅袖羌鞍弦椰及姜贰掂粉锑葬绚柄驴辙碘靳链瓦拥匡胸扩案舍欲翻絮蔓达惨忿拜胃器忠拖花曳鳃沾烁尾某从舞匹雕拾脐艰虽吐搞焰钡桨玉养宇抵耽冻肘缴楞曙缺狞娜朱九囊琅导板绘社舌庞恳厩伎菩配今劳伊告能县痞棱流蛤硼咙笔龙脖遵焉瞻柬蛹鹏恩坞纸鬃咱监缎辽寥怨世鼠维锤口宾竭搜父颅痔宦前菏汪刻亢割后瘪风辜瞧叫绪覆株嫉步回疫南棺纽榴毫岗沾哈纬谚软食内筑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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