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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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目 录 1 总则 5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锅炉房的布置 9 4.1 位置的选择 .9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9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0 4.4 工艺布置 .10 5 燃煤系统 .11 5.1 燃煤设施 .11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12 6 燃油系统 .14 6.1 燃油设施 .14 6.2 燃油的贮运 .15 7 燃气系统 .16 8 锅炉烟风系统 .16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7 9.1 锅炉给水设备 .17 9.2 水处理 .18

2、10 供热热水制备 20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20 10.2 热水制备设施 .22 11 监测和控制 22 11.1 监测 22 11.2 控制 .26 12 化验和检修 27 12.1 化验 .27 12.2 检修 .28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3 锅炉房管道 28 13.1 汽水管道 28 13.2 燃油管道 .30 13.3 燃气管道 .31 14 保温和防腐蚀 31 14.1 保温 .31 14.2 防腐蚀 .32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33 15.1 土建 .33 15.2 电气 .34 15.3 采暖通风 .35 15.4 给水排水

3、 .36 16 环境保护 .36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36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37 16.3 废水治理 37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38 16.5 绿化 38 17 消防 38 18 室外热力管道 38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38 18.2 管道系统 .38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39 18.4 管道和附件 .41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42 3 基本规定 44 4 锅炉房的布置 .46 4.1 位置的选择 .46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7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8 4.4 工艺布置 .49 锅炉房设计规范 G

4、B50041-2008 5 燃煤系统 .49 5.1 燃煤设施 .49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0 6 燃油系统 53 6.1 燃油设施 .53 6.2 燃油的贮运 .55 7 燃气系统 .56 8 锅炉烟风系统 .56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57 9.1 锅炉给水设备 .57 9.2 水处理 59 10 供热热水制备 61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62 10.2 热水制备设施 .64 11 监测和控制 65 11.1 监测 .65 11.2 控制 .67 12 化验和检修 69 12.1 化验 .69 12.2 检修 .70 13.1 汽水管道 .70 13.2 燃

5、油管道 .72 13.3 燃气管道 .73 14 保温和防腐蚀 74 14.1 保温 .74 14.2 防腐蚀 75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76 15.1 土建 .76 15.2 电气 77 15.3 采暖通风 .79 15.4 给水排水 .80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6 环境保护 .81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81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82 16.3 废水治理 .84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84 16.5 绿化 .84 17 消防 84 18 室外热力管道 85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85 18.2 管道系统 85 18.3 管

6、道布置和敷设 .87 18.4 管道和附件 .90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90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5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 总则 l.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l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 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 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

7、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 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 0.102.50MPa(表压)、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 180; 3 符合本条第 1、2 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锅炉房 boiler plan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2 工业锅炉房 industrial boiler plant 指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满足本企业

8、供热(蒸汽、热水) 需要。 2.0.3 民用锅炉房 living hoiler plant 指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 的锅炉房。 2.0.4 区域锅炉房 regional boiler plant 指 为 某 个 区 域 服 务 的 锅 炉 房 。 在 这 个 区 域 内 , 可 以 有 数 个 企 业 、 数 个 民 用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等 建 筑 设 施 。 2.0.5 独立锅炉房 independent boiler plan 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 2.0.6 非独立锅炉房 dependent boiler plant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没在其他建筑物

9、内的锅炉房。 2.0.7 地下锅炉房 underground boiler plan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 半地下锅炉房 semi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 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 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问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 1/2 的锅炉房。 2.0.10 半地下室锅炉房 semi-basement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 1/3,且不超过 1/2 的

10、锅炉 房。 2.0.11 室外热力(含蒸汽、凝结水及热水,下同 )管道 outdoorthermal piping 系指企业(含机关、团体、学校等,下同 )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 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2.0.12 大气式燃烧器 atmosfheric burner 空气由高速喷射的燃气吸人的燃烧器。 2.0.13 管道 piping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6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2.0.14 管道系统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2.0.15

11、管道支座 pipe support 直接支承管道并承受管道作用力的管路附件。 2.0.16 固定支座 fixing support 不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7 活动支座 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8 滑动支座 sliding 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滑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0.19 滚动支座 roIIer 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滚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0.20 管道支吊架 pipeline trestle and hanging hook 将管道或支座所承受的作用力传到建筑结构或地面的管道构件。 2.0.

12、2l 高支架 high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 4m 以上的管道支架。 2.0.22 中支架 wediumheight trestl。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 2m、小于 4m 的管道支架。 2.0.23 低支架,low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 0.3m、小于 2m 的管道支架。 2.0.24 固定支架 fixing trestle 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25 活动支架 movable 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26 滑动支架 sliding trestle 允许管道与

13、其有相对滑动的管道支架。 2.0.27 悬臂支架 cantilevel trestle 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承管道的支架。 2.0.28 导向支架 guiding trestle 允许管道轴向位移的活动支架。 2.0.29 滚动支架 roller trestle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滚动的管道活动支架。 2.0.30 桁架式支架 trussed trestle 支架之间用沿管轴纵向桁架联成整体的管道支架。 2.0.3l 常年不间断供汽(热 ) yearround steam(1aeat)supply 指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 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 (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 经济

14、损失。 2.0.32 人员密集场所 pec)ple closepacked area 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0.33 重要部门 important area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7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2.0.34 锅炉间 boiler room 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2.0.35 辅助间 auxiliary room 指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场,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 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2.0.36 生活间 set-vice room 指供职工生活或办公

15、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 2.0.37 值班更衣室 duty room 指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非指浴室存衣) 。 2.0.38 休息室 rest room 指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 2.0.39 常用给水泵 Operation feed water pump 指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 2.0.40 工作备用给水泵 standby feed water pump 指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2.0.41 事故备用给水泵 emergencyfeed water pump 指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

16、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2.0.42 间隙机械化 intervalm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间断性的。这些设备较为简易、实用和可靠,一般需辅以一定的人力,效率 较低,如铲车、移动式皮带机等 2.0.43 连续机械化 continuous me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连续性的。设备之间互相衔接,煤自煤场装卸,直至运到锅炉房煤斗,连接 成一条不问断的输送流水线,如抓斗吊车、门式螺旋卸料机、皮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和埋刮板输送 机。 2.0.44 净距 net distance 指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2.0.45 相对密度 relative

17、density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3 基本规定 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 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 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 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 形式相协调。 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 有关基础资料。 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 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

18、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 0.75 的 气体燃料;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8 4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 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O.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 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0.5 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

19、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 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 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 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 置区域锅炉房: l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 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 源的。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

20、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 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 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 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3 同时

21、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 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 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 3.0.9 条和 3.0.10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22、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 宜超过 2 种; 6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7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 全保护装置。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 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

23、工况;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9 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 2 台,但当选用 1 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 1 台; 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 5 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 7 台;非 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 4 台; 5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 1 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 下列要求: 1) 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 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至 9 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 合该地区抗震设防

24、标准的措施。 3.0.14 锅 炉 房 宜 设 置 必 要 的 修 理 、 运 输 和 生 活 设 施 , 当 可 与 所 属 企 业 或 邻 近 的 企 业 协 作 时 , 可 不 单 独 设 置 。 4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

25、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 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 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生 产 企 业 锅 炉 房 的 位 置 , 除 应 满 足 本 条 上 述 要 求 外 , 还 应 符 合 有 关 专 业 规 范 的 规 定 。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

26、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 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

27、属建筑,宜 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 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 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0 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

28、0028 及有关标准规定, 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 0.15m 及以上。 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20t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 O.714Mw 的锅炉房,其辅 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3575t/h 或单台热水锅炉 额定热功率为 2970Mw

29、 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 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 3 室内光线应柔和; 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 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 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

30、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 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 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 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200m。时,其出入口可设 1 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 1 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 地面的安全楼梯

31、。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 启。 4.4 工艺布置 4.4.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 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4.4.2 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 25的日数在 80d 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 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 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

32、施;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1 3 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 4.4.3 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 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 4.4.4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 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 作。 4.4.5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

33、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 0.7m。 4.4.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4.4.6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 6t/h 的蒸汽锅炉或大于 4.2Mw 的热 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 3m; 2 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 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 转开启确定。 表 4.4.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单台锅炉容量 炉前(m) 燕汽锅炉

34、(t/h) 热水锅炉(Mw) 燃煤锅炉 燃气(油)锅炉 锅炉两侧和 后部通道(m) 14 O.72.8 3.OO 2.50 O.80 620 4.214 4.OO 3.OO 1.50 35 29 5.OO 4.OO 1.80 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1.1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方便调节,能较好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较好地节约能源; 3 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选用层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 用链条炉排。 5.1.3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

35、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 和筛选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 选装置。 5.1.4 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炉、抛煤炉不宜大于 30mm; 2 链条炉不宜大于 50mm; 3 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 13mm。 5.1.5 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 给煤机应按

36、下列要求确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 2 台,当 1 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2 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 l00的给煤量;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 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 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 120。 5.1.7 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

37、数相同; 2 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 130。 5.1.8 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 的夹角不应小于 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 200mm; 2 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 500mm500mm,其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 3 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 60;当条件受限 制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黏结性等因素,采用消堵措施,此时

38、落煤管的倾斜角也不应小于 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4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 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 2 个。防爆门的面积,应按煤粉仓几何容积 O.0025m2/m3 计算,且总面积不得小于 0.50m2。 5.1.9 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 l 台,其计算出力应符合本规范 5.1.6 条第 3 款的要求。 5.1.10 2 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 计算出力相同。 5.1.11 制粉系统,除燃料全

39、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5.1.12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2 风量裕量宜为 510; 3 风压裕量宜为 1020。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l 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2 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力宜为锅炉房总耗煤量的 300, 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 2 台; 3 汽车运煤时,应利用社会运力,当无条件时,应设置自备汽车及卸煤的辅助设施。 5.2.2 火车运煤时,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和卸

40、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为 58 节, 卸车时间不宜超过 3h。 5.2.3 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 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和船舶运煤,宜为 1025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 汽车运煤,宜为 510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4 在建筑气候经常性连续降雨地区,对露天设置的煤场,宜将其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煤量宜为 48d 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应设闭式贮煤仓。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3 5.2.5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

41、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5.2.6 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5.2.7 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5.2.8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 昼夜的作业时间和 1.11.2 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9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煤工作制运行。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6h; 2 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1h;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6h。 5.2.10 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宜采用

42、下列方式: 1 总耗煤量小于等于 1t/h 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2 总耗煤量大于 lt/h,且小于等于 6t/h 时,采用间歇机械化没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 煤; 3 总耗煤量大于 6t/h,且小于等于 15t/h 时,采用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4 总耗煤量大于 15t/h,且小于等于 60t/h 时,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5 总耗煤量大于 60t/h 时,可采用双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注: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其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2.1l 锅炉炉前煤(粉)仓的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l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20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

43、作制为 1012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为 16h 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 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煤仓时,其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18h 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 810h 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5.2.13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 500mm; 2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 16,运送破碎后的细煤 时,不应大于 18; 3 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 12 ; 4 卸料段长度超过 30m 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5.2.14 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

44、,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 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2 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 3 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 2.5m,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m,检修通道的净宽 不应小于 0.7m; 4 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 12 的通道应做成踏步; 5 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 5.2.15 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不小于连续 8h 的检修时间。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设置备用 设备。 5.2.16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设置均匀

45、给料装置。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4 5.2.17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5.2.18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 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 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 200以下后排除,并宜采用机械或气力干式方式输送。 5.2.19 灰渣场的贮量,宜为 35d 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5.2.20 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 12d 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2

46、 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 0.6m0.6m; 3 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措施; 4 灰渣斗的内壁面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 60;灰渣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 角不应小于 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 2.0mm; 5 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 2.3m;火车运灰渣不应小于 5.3m,当机车 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 3.5m; 6 干式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斗底部宜设置库底汽化装置。 5.2.21 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 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 1.11.2

47、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22 锅炉房最大计算灰渣量大于等于 lt/h 时,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系统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5.2.23 锅炉采用水力除渣方式时,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灰,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循环流化床锅 炉除灰系统,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 5.2.24 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 12d 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最设计; 2 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3 灰渣泵应有备用; 4 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2;输送高浓度灰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

48、,沟底宜 采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5 冲灰渣水应循环使用; 6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其布置走向和标高,不应影响扩建。 5.2.25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宜采用符合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5.2.26 石灰石粉中间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 3d 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石 灰石粉日用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 12h 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 5.2.27 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石灰石粉,其输送应采用气力方式。 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1.1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

49、要求: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 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15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 2 台。当其中任何 1 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 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 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 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 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 本款上述 3 项和的 1020富裕量。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6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有 10的富裕量; 2 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 应装设旁通管; 4 常年不间断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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