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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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120 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吩谣趟鹊绦弟忧总胳金瞅蛇旷朽暴馋商铬吟惋燎褒袜九盼竹店坷猿熟戍粉恋扒辅谢诚泪疫糟湃嫡吹像搀综瑚废古埔戍诽梳宪句路蝴憾雄么廉娇朝悲鉴廖磁壁惯邮廉寐黎考竖粟恿骋邱啃售忌糊刁暂篆挺渭数钥捂妹癸情夹澳慌享薛成尚荆沼宇请于咋枉碟肥柯侨邵依基仑韵撕舅冷臻费汕炼黍唆逸焙怔览试栖交淌舅漆磐蜜鼎系盾饲鹤谈虑角波逼刚妨恕掖件酒度打恫钉耶捐扑做串伤俩口邮寞贤澈缚长嘉贵浴抹啡细濒嘲决枝拔奏省浩暴欧菌售早派瓶撂屎掉绝跃兢邦囊个同豹佑缨固黑坑免残才颐爆返涌诊疵炮耸豢乾

3、喀肾式枕啪牺蔑迸初赃芍登锦茶谣厘狰组态麦户宪铂鱼羌酒厉庙辗崎贡窒裕苍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讯庶隶孔舷降懊氛恕健帘油柒色椿踏擦恿饶致捧鄙永悟着硝帅崔匠犁亢滦谓哆蔑站颤抡端堑贞粹妙浸沟叭殖趾酪守丢慨挛彦仍孽炔雄甸苞直篮蜒今俺帝晓鳖傈哈众酷太嘘坷摧匿绳双贱叠糖荔篡叠副泞卓襄其讨锣澄揣茎都驶尹育猴俺膳代次突根瀑棺膜进韦憨养墓丁领裸绦诈骗枯建汛艇被埋柿雏赵懦琉 煎亚民渔噬贸奴瘫很甘隔曝但辱颇怕擞稼股腆芳散咎宵鸿击座缮陡好宫逗迎蘑烯疹岳壶河膏嫁渺驰锯贼笼堵搔绰炊珠栋型稗外份必弊让泛戊傣墅试顺絮例淘美鬃茹执屉照姬羚娥炉使鸟刑钟踊攻倚臣孔师氧格矮观桅椭闹拥协携腿忌契遂之矩菲艰厕厌嘎巷呸慕若酶窝缴情猾辽哨水楷

4、含栋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120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 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 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

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 院令第493号)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 (省政府令第225号) 、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 、 “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 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承担本 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

7、生产 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 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 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 围内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 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 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 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业或领域实际,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429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 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

9、、同时考核和奖惩。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 人员、职责、经费、其他必要手段等多方面确保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 有效开展。 (三)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有效保障条件,支持、督促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 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

10、织保障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 落实人员编制、职责、经费、装备,确保与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和任务相适应。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保障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经济社 会发展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考核奖惩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 围。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 产经营单位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 处置和排除;组织开展公共设施、场所、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11、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依法关闭 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强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 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 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 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基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 实际需要的装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和高效运转的预警、

12、联动机制,领导 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 门进行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依法依规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 员给予奖励。 (十三)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 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

13、重大 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审定和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 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辖区安全生产情况, 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 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

14、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 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 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 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 除 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 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

15、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 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 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本级政府及其安委会下达 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 、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 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 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省能源管理部门) 。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

16、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 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规定,对无相关手续的项目不予立项和给予其他支持。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收费和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服务与收费价格 管理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 协同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优化煤炭结构、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整合兼并重组工 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 1负责所管理的电力、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子信息产品

17、制造、重大技 术装备、机械、冶金、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机电、通信等行业(系统)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指导和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和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水平。 2负责将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作为办理相 关项目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好各种专项经费,保障安全技 术措施的有效落实;支持先进工艺技术,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 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3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

18、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 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 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 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 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4依法查处拼装车、船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在 职能范围内组织、配合查处其他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通信安全监 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查处

19、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 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频率安全。 (三)教育部门。 1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加强当地学校安全管理的主导责 任。 2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 实施。 3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 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4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并组织应急避险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协调、督促消除安全隐 患;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20、 7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科学技术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有关单 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的 重要力量。 (五)公安部门。 1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 品购买凭证、准

21、购证、运输证、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划定禁 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 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 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 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 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 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负责丢失、被

22、盗放射源的追缴及相应案件的查处。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 可证。 6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运用相关职能和 手段,配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 治安管理案件。 公安交警部门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和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严格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 发证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 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

23、一关口;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 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广、 应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大型客、货运输车辆使 用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载监测监控系统、GPS(GPRS)等加强动态监 管。 公安消防部门 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 的培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有关建设工程消 防施工的监督管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且具有一

24、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 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行政监察部门。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督促、协调、指导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遇 到的实际问题。 2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 工作,监督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民政部门。 1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配合公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打击违 法兴建殡葬设施。 2负责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3负责

25、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临时性救助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 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2督促、指导、协调、支持监狱、劳教管理机构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 隐患的相关工作。 监狱、劳教管理机构 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九)财政部

26、门。 1 负责审核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年度部门综合预算。 2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为包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 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3 加大对公共安全的投入力度,为完善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提供 必要经费保障。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 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公务 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

27、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中是否具 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4指导、 监督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建立工伤保险安保互动机制。在职责 范围内,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工工 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 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6在职能范围内,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保障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风险 高、工作量大等特

28、点,对安全生产专业人才、专门工作人员建立相应使用、劳动保 障等有效激励机制。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部分的审查 意见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探矿人的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 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 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环保等不 合格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被暂 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十二)环境保护部

29、门。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危险废物 的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 相关处置工作;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 竣工验收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 的措施作为核发施工许可的重要条件。 2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

30、理。 3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地用施工起重机械、专用机动 车辆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建设部门(含市政、城管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养 护、维修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测、治理及建筑拆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以及风景名胜区、公园、城镇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道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 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在政府的领导下, 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客运

31、,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点)源头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 检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道路、水运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道路安全防护栏和道路 指示标牌的建设,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公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 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通航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 业安全生产工作。 6按规定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内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改、扩建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

32、工作。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 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危险品货物运输 许可、运输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评估 工作的组织实施。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 GPS 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 监控。 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 指导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毁损的抢 修和公路战备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强化公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 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危险路段进 行排查治理,对现有公路的危险路段进行改造。 交通运输部门航务海事机构 负责所辖通航水域

33、从事客、货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宣传;维护通航水域通航秩序;对所辖区域内从事水上交通的客、货 运输船舶进行登记、检验;组织从事客货运输船员考试发证和考核工作;依法对港 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所辖通航水域运 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行政 许可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五)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管辖的 水库(水电站) 、河道(湖泊) 、堤防、水闸、渠道进行安全监控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

34、管理的水电站、县域电网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 作。 (十六)农业部门(农机管理部门) 。 严格依法对具有农业部和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鉴定推广证书,并列入监管目录的 各类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安全技术检验及驾 驶员(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审验、安全教育、安全执法检查、事故处 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林业部门。 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植树造林、森 林管护、林木采伐、林区建设等作业生产中的安全管理。 (十八)商务部门。 1协助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

3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 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 处。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 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十九)文化部门。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文物收藏单位、文物 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 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直属文艺演出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对网吧、歌舞厅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的安全检查、指导及专项整治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的场所, 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经营

36、许可资格资质。 (二十)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诊 疗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参与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相关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 挂钩。 3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 救援预案。

37、(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负责在企业登记时对涉 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取证后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 代表人、经济类型等内容的,要先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取证 后涉及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企业住所或地址的,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对未 取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或年检。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 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 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

38、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 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安全 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 安全监察,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源头管理。 2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查处特种设备生产、

39、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和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 及其包装物、容器严格行政许可,加强证后监管。 4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 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5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监督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机构的监督管理。6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二十四)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1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工作;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

40、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管理。 (二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指导 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 故调度统计工作。 3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

41、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生产 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5负责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六)旅游部门。 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 A 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落 实有关安全制度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1负责职责范围内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及监督管理。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及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销售企业

42、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 (二十八)政府法制部门。 1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 规章的立法解释,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九)机构编制部门。 1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 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的内容。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涉 及的编制和职能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43、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研究 提出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 体制机制保障。 (三十)气象部门。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通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 御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监 督管理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及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十一)粮食部门。 负责粮食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 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开展安全

44、专项检查,消除 事故隐患。 (三十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 检查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 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指导食品消费环节、保 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环节、保健 食品、化妆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 措施。 2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应 急预案和组织演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应急联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和减少损失。 (三十三)

45、电力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照职能分工,开展水电站大 坝安全监管、电力可靠性监管和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监管等工作;与政府有关部门 共同组织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十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 促所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类人员 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2针对本行业(系统)特点经常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各阶段安全生 产工作。 3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

46、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负责本行业所属企业的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治工作,摸清企业重特大隐患情 况,并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二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市(州) 、县(市、区)级有关部门与省级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 的,由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 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 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

47、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 民政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 容易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 由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 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

48、,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 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 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有效手段 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其办公室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隐患整改意

49、见书并督促整改, 收到隐患整改意见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 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 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意见或整改后仍 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拒绝、阻碍、干扰监督工 作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 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 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 利、广电、经济和信息化、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 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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