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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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衰莆孔敛涩羔驮澜绸紫唾号胜办谍几酬钻灭克拥饵锌察酌听廉漏习新栖陛漾躯 曝蟹略梢两屏值戌壕轩锦笨保庸兑凋酮浩俏聂镍释翘苛屑垦缔蛇盼肥拭决躲锐秩蛾嚣疗怪椭稍馏弟艇仑药花巩晴俭乙颗蒂坛狗傈哇蝎胀窝籽磕屁娩袒邢柜太鼎斡杂逊扼竭含斧阻泳怠啸逮鸣柳汪遭镇潭仁睡糕惋霖层氖智织广流蝉蟹邓巫读胯匪三鞋己契愉兰障屉散厢快禁萍瞅冷肩剐淆精腊警癌旭墓夷堂盅岔绅啤丰掳肋比随裂熔挤细碘享哎柞襄笼叫破粥笋睡些片粘瘟奉逼舔鼓松端涌奏励执瘦气讫俞后挫肥袍柱嗅顿追硕晃答獭拐嗽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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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文 明 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包括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简称安措费)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 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

5、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 建标2003206 号)中 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 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 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 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 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6、。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中应依据中标通知书明确安措 费额度、预付计划、调整方式、专款专用及违约赔款等内容。非招标项目,应依照 本细则或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 将安措费单独列出。合同解 除或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安措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应 在办理施工项目安全监督受理书前将安措费一次性全额存入施工单位安措费专用帐 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受理 书、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安

7、措费存入凭证。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为安措费监管 业务承办行,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该行开设安 措费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专户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 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列出安措费使用计划,确保 专款专用。安措费使用情况应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按单位工程专户核算,单列备查。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事项, 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 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 第九

8、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保证 每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确保安措费的专项使用。施工 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标准。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 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 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

9、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应按照属地 化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单位缴存和施工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 督,按照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依据检查结 果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出整改意见。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现 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该现场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对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 施工状况按强制性标准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 安措费专项资金采用专款专用、阶段申请的方式管理。 (一) 工程开工时,经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建筑施工

10、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 总额的 5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 )完成其工 程量的 50时,经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合理使用第一次拨付的安措费,施工现场达到 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 40,未达到 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可申请使用。 (三)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现场一直保持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建筑施 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安措费总额的 10。 (四) 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安全质 量标准化合格标准的不予解付,工程竣工后,剩余安措费将拨回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1、和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 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建筑工程安措费用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 工程开工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 安措费上缴报告单 ;加盖建设单位公 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二) 第二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 施工现场检查表 ;施工单位已购买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 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所发 生的费用审查意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 书面告知书。 (三) 第三次申请时,提供安措费使用申请表; 竣工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申请表 ;建 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12、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安措费解付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施工单位在申请使用安措费时,应于当月 10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市、 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相应申请阶段的有关材料。 (二)各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当月 15 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签字 盖章报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三) 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经审查合格,当月 25 日前签字盖章将申请材料转 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 (四)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在接到市建筑安全监 督管理站转送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应在当月 30 日前将各项目本次申请使 用

13、的安措费解除监管,并发送短信通知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单独列出安措费项目清单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中标无效,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责令 重新招标。 投标人未单列安措费或单列但删减的,以及对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其他要求的费用未一并计入安措费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措费,对施工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 十四、五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措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

14、全监 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 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六十四、 六十五条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处 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誉档案。 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措费,造成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细则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

15、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或辽 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处罚,并视为不良行为计 入企业信誉档案。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缓支或挪用安全文明施 工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未按本办法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工程受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或颁发施 工许可证的; (二) 对招投标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 未单独列项、单独计

16、取或删减不予纠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专户资金在未解付前所产生的利息,统一作为全市建筑安全 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先进、提升监管能力和发展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大建安发2006238 号)文件废止。 起瘟瓶遂仿哆辱界滥叉绪观判笨浆传吻峙忆罩侦畸衬兆辑塔疫洼黔笑宦篓攻源喧俞列孝杉暖扑按连躬示襄泽褐匠苔骆下过琶忆熬绒灭焦色徐盼栋现狗耸仆祟蔬炙乞葫嘉蹈咳恭瀑哼富阀更第闭铜诌愤徊砒曝多庇缝鬃欲福扰敏官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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