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公安部在 2007 年 12 月 7 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 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消防总队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 宣传培训工作、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督力度。并且部局将把阻燃制品 应用及标识管理工作纳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且在 2009 年 8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明确细化规定 注:4、5、6 章为强制性的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 、 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6.2.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
2、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 、B(主要项 目) 、C(一般项目) 6.2.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一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 。 。 。 6.2.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一下要求: c)子项抽查中,出现 A 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 。 。 。 。 。 其中如下附录中对于纺织材料中的规定如下: 表 A.3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验收检查记录 子项评定 单项评定单项名 称 子项 名称 内容和方法 要求 检查 部位 检查术 力量 验收 检查 情况 重要 程度 是否合 格 纺织 材料 阻燃制品标 识或见证取 样检查报告 、施工记录
3、符合消防 技术标准 和消防设 计文件要 求 A A 建筑内 部装修 防火 阻燃制品标识要求即是(公共场所阻燃制品 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此标准产品必须达到纱线永 久性阻燃 B1 级要求.(水洗 30 次以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 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 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 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
4、查合格 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公安部第 39 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 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
5、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 检查意见书 ,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闺房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 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部第 61 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 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 、宾馆(饭店) 、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
6、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 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 、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 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 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5、公安部 107 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107 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于 2009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 。 。 。 。 。 。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 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
8、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 格证。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 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 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 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 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 材料
9、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 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 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 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 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 第 5 章,第 6 章为强制性标准.其中关于阻燃织物的标准如下: 5.2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墙布(毡)、窗帘、帷幕、装饰包 布(毡)、床罩、家具包布等阻燃织物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公共场所阻燃织
10、物的燃烧性能技术要求 阻燃性能等级 依据标准 判 定 指 标 阻燃 1 级 (织物) GB/T 5454 GB/T 5455 GB/T 8627 GB/T 20286-2006 a) 氧指数32.0; b) 损毁长度150mm,续燃时间5s, 阴燃时间5s; c) 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 d) 烟密度等级(SDR)15; e) 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 ZA2 级 阻燃 2 级 (织物) GB/T 5455 GB/TXXXX a) 损毁长度200mm,续燃时间15s, 阴燃时间15s; b) 燃烧滴落物未引起脱脂棉燃烧或阴燃; c) c) 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 ZA3 级 注:氧指数试验熔
11、融织物除外。 5.3 耐水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应按 GB/T 17596 中规定的 缓和洗涤程序对试样进行洗涤,干燥宜用烘箱干燥法,洗涤次数不得少于 12 次。 耐干洗的阻燃织物,在进行燃烧性能试验前,应按 GB/T 19981.2 中的正常材料 干洗程序执行,洗涤次数不得少于 6 次。 5.8 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何使用要求见附录 D 附录 D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使用(规范性附录) D.4 公共场所顶棚、墙面使用的装饰软包、其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 GB8624 规定的 C 级,且产烟等级不低于 s2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的附加等级不 低于 d1 级、产烟毒性等级不低
12、于 t1 级。 D.6 采用不耐洗的阻燃织物时,在每次洗涤后均应重新进行阻燃处理,其 阻燃性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采用耐洗阻燃织物,其洗涤次数超过标识中注明 的洗涤次数时,需经重新检验合格方能继续使用。窗帘、帷幕、床罩等需要经 常洗涤的阻燃织物应采用耐洗涤阻燃织物。 第 6 章 标志 6.1 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经抽样送国家认可并 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定其阻燃性能等级,阻燃制品及 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标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 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的阻燃性能等级必须明示。 6.4 除建筑制品外,其它阻燃制品及组件的标识方式举例如下: 阻燃 1 级 (织物 非耐洗) 阻燃 1 级 (织物 耐水洗 30 次) 6.5 阻燃性能标识除阻燃性能等级外尚应包括: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 标准、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6.6 产品阻燃性能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检验结果一致,若阻燃制品及组 件的结构、组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过报告的有效期限,应重新抽样送国家 认可并授权机构进行检验,以确认其是否可继续使用相应的阻燃性能等级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