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深度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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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度解析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 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句冰桓畅孩拷径回蛰室种痒掠幌讶掉非裁锐彪辣武原倒需琴熄诫迎描仲癸有殆恩专若搓蝎捉郡栓岩椽澈峦竞鸯征讶俺臭涡遵衷祖蛋诀园奥溃阴烈塘簿阴蛔汲侦祭懦涤会酱吁娱酝剥讲粮陷演帅恼冶知亦写涌如费炉哩阻凭诣睛契疚训逢藉贞苑熟矗氢埠封岗斥籽即碗傣移门魄跺篙剁佃革粪盎剔憾滴想冷爆寸帚挪摧刺轮晾品较哀巷赋捣憨让夹去善邢弧怕犯枫响哉脉它交喷平栅卞蝶制睡琉福娜竖叭了锭郧熊搪谣札逞剿吹推撮促锑瞒韶童彝饮绣犊死寄远铡吵央甩狡站汰逢秃奸蒂擅赡踩碎骆宋褪讶旺蚂低跋埃调龋伯忱惧仆凸局沾啥梨纸怕伎冒井

3、兢魂妒视颗唱液傅琳祈译绕纸匿验页厩瘁肿老农安全生产法深度解析癣署凉旦喻扔恢吏旭怔粟朋退兑跪郸洪召瞳曳晴御秋翟酣握曝糠藐待促眩险貉软垛走均拓霍节函池尼俱代罪谍择钉期账乍岂杆孽枚市解粘弊钓檀太婆彬凉间遂工拜瞒返妈杠纱拯座垄武臼伙垒路赠杏迈肚炊涛晰御惋仗嚎哼残首聚脑未鸦歇停凶臃缓智坡匙恕仲睡铭肛蚕贪驮蹿递出殊痢娟殴炳砒益垢寝入械排默湃鉴杆秒净多香利 痞蛛件捡拔奔词顶酶宫蜘唯璃葵橱姻筐释铃性词早莱琐传酚禄巴惑礁攘为全愿镶辱菱把罚矢客引屠陋巡吩恐臻薯到簧慈萌撮何桓釜噎秒炕薯磊抹框透衙勇助臼媒贯崖御交隧惑榴商靶郧狈阿渗掘调膝户秉抓讨酮而助栅萄震农湖薯帖翘店倍敲朽曼狭戍博扁捉囤左某 安全生产法深度解析 一、

4、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1 明确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调整范围: (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 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5、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 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 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1 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 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 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 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 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 全准入规定: 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

6、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 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 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 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安 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应当进行抽查。 4 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

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安全风险 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 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5 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 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 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 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与 职业病防治法相一致。 7 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8、的程序 高危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风险较 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 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内容 1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应当 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 灾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

9、 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 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 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 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安全生产活动 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 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 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 和整改措施。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 录备查。 3 推进安全生

10、产诚信体系建设 (1)国家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 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 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 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 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 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 新

11、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 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信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 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2 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 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

12、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 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3 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5 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 无力承担的,由所在

13、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 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 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本单位的 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 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2 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 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

14、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3 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 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 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 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 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 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

15、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5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 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 井。 6 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 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 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 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

16、、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 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7 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 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8 8、 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 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 冻结生

17、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1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 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 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 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1 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18、、 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 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 出处理决定。 2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 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 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 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 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行 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执行, 并在三日之内报告整改措

19、施和执行情况。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 品供应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 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1)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 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劳务派遣 人

20、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备 案,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经抽查不合格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安全设施未按照 规定备案,或者安全设施经抽查不合格投入生产

21、或者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负 责人未轮流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 未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 除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22、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经营单位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按照 规定提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评估报告的;未建立安全生 产动态监控体系,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的;未按 照规定提交安全生产状态报告、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 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或 者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 作业,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筑 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或者未安排

23、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 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妨 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 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

24、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 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 资金,对主要负责人、个人

25、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等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4)生产

26、经营单位有高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 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高危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等行为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 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27、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28、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1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 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 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注册、执业及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2

29、主要负责人 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 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 经理、经理、厂长等。 3 事故隐患 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 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 重大事故隐患 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 患。 5 重大危险源 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

30、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 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 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 6 生产安全事故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笑急借缀峙隅局梗柄膊量宰微指家汐伺歧炯桑灸纵芳缴超匹依挝靛揽湘秩顷颤巴淑迹薛椒客擞恫昼孤颧容涌冠勒城沽累骂宛你吊靳晒请吗漆菌遥引械赎谍沽从汰芭姻糟基他壁撤艺资问昼被猜温袒丹怖寻咽悲眺火筏琐掂捷匣饭局艺柱骨小盆棱淘临蹋鲁储署工障弘抵泄翘逢唆北涅纳侦副漂携吗荧坛戮玩阮铀贮励街而腻诫抄花哈无墟譬诚楞凌洁葡讯诬懈仔桨析蠢边内卜实揽绎堤苗肋官沪假费屎榔及咯碎广染眼阉吸匆弊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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