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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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193 号) 1 总则.6 1.1 编制目的 6 1.2 工作原则 6 1.3 适用范围 6 1.4 编制依据 6 1.4.1 法律法规、规章. 7 1.4.2 相关预案7 1.5 术语和概念.8 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 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 2.1 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 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 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10 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11 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11 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12 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2、.12 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13 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13 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13 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14 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15 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 2.4.1 地震16 2.4.2 汛期17 2.4.3 重大旱情 18 4 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 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 3.1 预警系统建设 19 3.1.1 监测预警 19 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 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 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20 3.3 预警信息研判 21 3.4 预警公告 .21 4 水源地环境应急

3、准备 21 4.1 预案体系建设.21 4.1.1 预案体系.21 4.1.2 预案管理.21 4.2 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 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22 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22 4.3 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 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 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 4.4 应急能力保障 23 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 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 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 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25 5.1.1 事件报告.25 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 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26 5.2.1 接报与报告.26 5.2.

4、2 应急指挥.27 5.2.3 应急监测.27 5 5.2.4 应急处置.29 5.2.5 信息发布.30 5.2.6 应急终止.30 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 6.1 事件总结 .31 6.2 原因调查与追责.32 6.3 事件评估 .32 6.4 措施改进 .33 1 总则 6 1.1 编制目的 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 保部门” )等饮用水水 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水源管理部门” )对 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 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 发环境事件” )的防范和 处置能力,避免或 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 群众的饮水安全。 1.2

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 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 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保部门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 “水源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不在环保部门的,环保部门可以依照 本指南对水源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1.4 编

6、制依据 7 1.4.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 201 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6 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 部令第 53 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17 号) 1.

7、4.2 相关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8 1.5 术语和概念 下列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指南。 (1)饮用水水源地: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 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区域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分。 (2)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指各级政府赋予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 用水水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地承担该项职责的部门不同,主要有环 保、水利、城建、卫生等部门。 (3)风险源:包括固定源、

8、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 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 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 水、农业 灌溉尾水等。 (4)连接水体: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5)环境风险: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 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 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6)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 9 采取紧

9、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7)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 浓度、 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 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 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 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 行。 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等水源管理部门应组织或督促相关 部门、 单位排查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2.1 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2.1.

10、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2.1.1.1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责令固定源单位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固定源单位应对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 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情况逐一 排查。运 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管线所属企业” )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 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了解可能影响水源地的管线输送 10 物质、运行时段、应急防护措施等。 完善应急防控措施。根据隐患排查情况,结合对水源地的影响程 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 善应急池等应急收集设施

11、,在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由安全 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导致泄漏行为时,保障污染物和泄漏物质 集中收集,防止排向外环境;应急池不能满足特殊情况应急需要时, 可在厂界采取拦截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物质以及消防水等排向外 环境。管线所属企业应严格立体交叉跨度和泄漏防范措施,保障标示 牌明晰、准确。 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 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 水平,避免或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涉及尾矿库的风险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尾矿库环境 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 138 号)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 防范工作。 2.1

12、.1.2 强化环境监管 环保部门应通过国家和地方组织的风险源调查工作,将固定源 建档立案,一源一档,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重点监控对水源地影响 较大的制药、化工、造纸、石油、酿造、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金属等 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定期检查指导固定源的风险防范工作,督促落 实防范措施。 11 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提请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对流动源进行 有效管理。 流动源风险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有可 能影响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 量,运输路线,河流水系情况,周边地理特征,沿线污染防控措施情 况,沿线雨排水管网情况,市政

13、设施情况,运输物质的处置技术,附 近物资储备等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相关部门应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 船舶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 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 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 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 器材;严格运输路线和时段要求,严禁非法倾倒。 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面源污染是水源地水体富营养化以致发生“水华” 现象的重要诱 因。环 保部门应提请政府重视面源的风险防范工作。重点强化生活污 水收集和处置,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比例;

14、综合治理农业面源 污染,限制养殖业规模,提高畜禽、水产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 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分析地形、植被、地 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 12 地的生态流量。 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组织对连接水体特征进行全面分析,提出 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水源地所属行政区人民政府是连接水体环境 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主体;涉及跨界的,可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或相关 流域管理部门组织,通过流域规划、跨界联动机制等方式解决。 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了解连接水体特征。在环境风险源调查基础上,环保部门应通过 水利等部门

15、了解连接水体的水文特征,掌握相关江河湖库的闸坝等 水利工程建设情况,以及不同季节水利调度实施等情况。 进行水质调查。环保部门应整合连接水体的基础信息,开展水质 调查工作,掌握相关水体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季节变化情况,识别 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关键环节。 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在对连接水体环境信息调查基础上,环保部门应向政府提出环 境风险防范的建议。 设立预警断面。根据需要,可选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城 市总排口、排污单位污水(雨水、清净下水)排污口、经常发生翻车 (船)事故的路、桥和危化品运输码头下游沟、渠、支流等临近断面、 两条支流汇合断面以及水源地直接连接水体设立预警断面;在

16、常规 人工监测、重点流域自动监控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特征、污染物类型 13 适当增加预警指标,可采用生物综合毒性预警手段实现对重金属、有 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时监控。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优化连接水体尤其是水源地直接连接水体 供水排水格局,布设防风险措施。在沟渠较缓、水源地上游、水源地 准保护区等地域设置突发事件缓冲区,利用现有水利工程,或通过建 设节制闸、拦污坝、调水沟渠、导流渠、蓄污湿地等工程措施,实现拦 截、导 流、调水、降 污 功能;在跨水系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 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经常发生翻车(船)事 故的路、桥和危化品运输码头,可采取改道、迁移等措施

17、。 编制防控方案。结合江河湖库的水利工程、风险防控工程、闸坝 的启用关停等情况对连接水体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合理 的污染防控方案。当事故污水进入连接水体后,通过采取防控措施控 制污染扩散。 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掌握水源地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 作,并向政府提出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环保部门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 作掌握主要环境信息数据,结合日常检查、督查及事故发生后暴露的 问题,全面分析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重点了解水源地划定情况、 水质监测情况、水质达标情况、与供水设施运行的关键控制指标

18、、管 14 理机构运行和环境管理状态等。因跨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应了解 该水源地的供水量、供水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 物来源及行政区边界的水质监测数据。 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环保部门应参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对水源地 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指标,得出定性以及定量的评估结论。具体参见 表 2-1。 表 2-1 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内容 风险环节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指 标 水 源 地 划 定 ( 调 整 ) 情 况 划定(调整)部门、划定(调整) 时间、划定(调整)后范围、审批 情况等 保护区划分完成率、水源地标志建设完成 率和标志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源

19、比例 环境管 理情况 监测能力及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保 护区标志建设、保护区内排污口取 缔、违法建设项目清拆及关闭、其 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水源监测指标完成率、水源自动监测能力 覆盖率、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拆率、排污 口关闭率、生活污水收集率、生活污水处 理率及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水质状况 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源地水质超标情况、供水企业处理工艺情况 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水量达标率、富营养化状况评价、供水企业的抗冲击能力等 陆 路 、 水 陆 、 管 线 穿 越 情 况 水 源 地 内 陆 路 、 水 陆 、 管 线 穿 越 情 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种类、 穿越频率确定定性或定

20、量指标 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划定水源地。未划定水源地或水源地划定不合理的,环保部门要 及时建议政府尽快落实划定或调整工作,并按照水源地的 15 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风险源管理。环保部门应建立风险源目标化管理模式,明确责任 人和监管任务,严格审批,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 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建 设工业固废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坚决依 法取缔水源地内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管线所属企业在设计阶段应尽 量避让水源地;无法避让确需跨越水源地的

21、,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它影响饮 用水安全等物质进入水源地,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 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 政府应针对面源污染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 确保在水质恶化后,各有关部门能迅速采取打捞、拦截、调水、启用 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供水企业需完善必要的应急设施,强化自来水 处理,提高处理高含藻水的能力。环保部门应强化藻类监测和分析能 力,建立“水 华”预测预 警机制。 风险防控措施。环保部门建议政府组织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对可 能面临的风险按照紧急程度和需要重视程度进行排序,评估各种风 险控制方法的可行性、

22、成本及收益,制定风险控制、转移措施方案。 可以通过采取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尾水导流工程、水源湿地防护工 程、水源涵养林、备用水源建设等水源保护综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 16 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释、备用等功能。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响 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 测频次。 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信息共享。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部门、供水企业等单位应建 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动方案,共享水源地水质变化信息、取水信息、 供水水质信息,共同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取水安全保障。建议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迁移取水口,实施污 染物消减工程措施,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

23、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 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供水安全保障。供水单位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 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 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在污染能够通过供水企业治理达标的情 况下,尽量不停止供水;或通过管道管理只停止饮用水供应,尽量减 少对居民其他用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在地震、汛期、旱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环保部门应及时向 当地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2.4.1 地震 地震灾害期间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应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 的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地震灾

24、区饮 17 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 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南(暂行)开展。 震后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 塘。当水质出现异常时,监测部门应立即对保留的分析样品进行复查, 采取巡视、加强处置等措施,并及时报告。 在水源地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动物尸体、粪坑、禽 畜养殖围栏等有机污染源,必要时采取臭味处理技术、浊度处理技术、 消毒处理技术、除藻技术、清淤处理等应急处理技术。 禁止向重点保护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 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对水源地范围进行标识,并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和保护宣传;

25、在 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 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 2.4.2 汛期 针对重大汛情,环保部门应组织对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 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整改。重点监控、防范企业趁汛期偷排超标污水; 增加企业监测频次;对水利工程调蓄方式提出建议,避免对水质造成 大的影响;联合卫生等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细菌 总数、大肠菌群、浊度、重金属等。 汛期饮用水异常,判断可能是水源被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建议政 府查找原因并科学应对,通过设立警示牌、清除主要污染源、建设治 18 污截污工程、强化环境监管等措施,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当发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环保部门应

26、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 的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 指南建议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对现有水源地进行评估,按照水量充 足、水质良好、取水便捷安全等条件,判断现有水源地是否可以继续 使用。对水源地加强防护,并纳入清淤重点;建立水源保护制度,专 人定期巡查,防止人为破坏。在人口聚集区附近现有水源地不安全的 情况下,可考虑应急水源,除现场的环境卫生调查外,可使用快速检 测仪器分析水源水质情况。在水源极度匮乏的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收 集降水作为水源,并在收集池附近修建简单的沉淀、净化处理设施, 收集池周围修置排水沟,防止地表径流污染水源。 2.4.3 重大旱情 严密监控水质变化。经常

27、受重大旱情影响的地区,环保部门应加 大与供水企业、卫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辖区内旱情严重地区的主 要水源地加密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防止新增污染负荷。环保部门应集中力量开展水源地周边隐患 排查工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尾矿 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必要时实施区域减排措施。 加强对流动源的监管,减少或避免对水源地造成影响。 保障新增水源水质安全。供水单位新开辟的水塘、河、沟等应急 水源,选点尽量处于生活用水点和牲畜用水点的上游,取水口尽量设 19 在河道、湖泊的中心位置,必要时采取澄清、过滤、消毒、打捞等处理 措施。实施调水工程时,环保部门应建议政

28、府加强对调水工程沿线的 排查力度,以及水源地周边环境及水质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 情况并报告。 2.4.4 雨雪冰冻时期 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环保部门应同供电、供水、气象等部门 加强信息沟通,了解灾害性天气信息。灾害期间,环保部门应密切关 注融雪剂的使用对水源地的影响。加强对风险源排放口、取水口附近 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可溶性盐类和亚硝酸盐的监测。对地表水和 水源地在线监测设施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低温发生运行故障;因停 电停止运行,供电恢复后要及时恢复运行,按规定校准仪器,各项指 标合格后方可正式上报数据。 相关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环保部门应督促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 做好污水污泥管道、转动

29、设施、在线监测设备以及各种存贮罐体阀门 的防冻工作,防止污染处理设施因冰冻损坏或运转不正常;禁止以冰 冻为由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或借雨雪天偷排污染物。危险化学品 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因冰冻造成泄漏。 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整合现有的预警监测手段,补充必要的预 警设施,有条件的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前沿科技,形成完备的预警 体系和研判体系,实现事故的预测预判。 20 3.1 预警系统建设 3.1.1 监测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建立 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网络包括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自动监 测包括风险源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流域地表

30、水自动站监测、水源地 自动监测等。监督性监测包括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国控、省控、市控断 面例行监测、风险源废水排放例行监测、风险源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 测、建 设项目“ 三同时” 验收监测、 环境影响后评价监测、水源地水质 例行监测等。 3.1.2 生物毒性预警 环保部门通过在主要河道和水源地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 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 变化。 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系统应具有保留水样的功能。当系统出现异 常或发出警报,应立即根据监控断面可能出现的特征污染物对保留 水样进行在线监测或人工监测,逆向追踪污染来源。 3.1.3 环境监管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

31、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 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69 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 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21 涉及跨界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建立跨界预警信息交流平台,保持 通讯畅通。 共享预警信息。依托和利用预警信息交流平台,环保部门应定期 通报跨界断面水质状况,必要时可双方同步取样联合监测。水质自动 监测断面或预警断面出现数据异常,要及时通报,实现监测预警信息 共享。 通报事件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影响到下游水源地安全, 上游环保部门要及时向下游通报事件原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 量、可能影响下游的目标水体等基本信息。当下游环保部门发现水质 恶

32、化并确认是由上游来水所致时,应及时通报上游环保部门。 3.3 预警信息研判 建立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环保部门应结合 水源地特点研究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 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 常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3.4 预警公告 当水源地水质受到或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环保部门应建 议政府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设立警示牌,通报受污染 水体沿岸群众污染信息和防范措施。 预警公告内容应客观科学,避免造成过度反应或反应滞后。 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2 4.1 预案体系建设 4.1.1 预案体系 环保部门应建议

33、政府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水源地应急预 案体系应包括政府总体应急预案、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 保(水务、卫生等)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技术方案、水源地应急监测方案等。 4.1.2 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 等规定, 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水源地相关环境应急 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 动进行管理。管理重点:不同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预案的可操作性; 定期举办预案应急演练;预案的及时完善和更新等。 4.2 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在综

34、合应急指挥平台中建立水源地应急指 挥系统, 为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决策平台。 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在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中建立和完善水源地基础数据信息库。将 风险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河流监测断面、水源地、特征水污染物等 监控系统信息整合在地理信息系统上,实现水源地环境信息动态监 控。 利用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实现水源地应急指挥信息化。整合突发 23 事件接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应急 防护、处置技术、应急物资、舆情分析、预案管理和演练、档案管理、 企业化学品名录、法律法规等资源,实现水源地应急指挥信息化。 形成水源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能力。根据

35、水源地及所属水域污 染特征,利用数据信息库,确定不同污染因子的数据分析、预测模型, 有条件的建立应急处置方案智能生成系统,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科 学依据。 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环保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 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 46 号),逐步完善水源地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整合车载应急指挥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和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实现 与固定指挥平台的实时数据传输。针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 备高性能应急指挥、应急监测交通工具,满足水源地应急管理需要。 4.3 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水源地管理涉及多部门、多区域的,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完善部 门联动和跨界联动

36、机制。 4.3.1 部门联动机制 政府组织形成环保、水利、城建、卫生、安监等多部门联动机制。 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环保、水利等部门“一 岗双责” 机制;通过联合发 文,形成“并行管理” 局面;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确定 联防联控工作重 点。通过定期会晤、联合执法、案件移送、联合演练等形式,将联动机 24 制落到实处。 4.3.2 跨界联动机制 水源地环境安全受到多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环保部门应依照 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 200864 号)等的要求,建议政府建立跨界 联动机制,通过信息与资 源共享、定期会晤、联合执法、联合监测、联合处置、联合发布信息、 联合演练等多

37、种形式,共同维护水源地安全。 4.4 应急能力保障 4.4.1 应急能力评估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组织对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情况进行评估。 包括政府、水源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供水企业的应急能力评估。 评估内容具体参见表 4-1。 表 4-1 应急能力评估 评估对象 评 估 内 容 政 府 了 解 应 急 指 挥 协 调 、 联 动 能 力 、 信 息 管 理 状 况、 物 资 储 备 、 培 训 演 练 等 水源管理部门 了解应急管理能力、应急监测能力、风险源排查能力、专家队伍建设 情况、上下级、部门间联动机制情况、指挥系统建设情况、污染扩散 模型、应急工程能力等技术支撑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 了

38、解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防控等级、应急防控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 供水企业 应急物资储备、处置工艺改进、应急制度建设等情况 25 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环保部门应协助政府构建完善的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 (1)应急资金保障。环保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 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07100 号),鼓励水 源地所属区域、流域内石化企业,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企业,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环境危害 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同 时提请政府将应急准备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2)应 急 物 资 、装 备

39、 保 障 。根 据 水 源 地 污 染 特 征 ,建 议 政 府 组 织 了 解 当 地 急 需 的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种 类 、数 量 ,当 地 及 周 边 地 区 应 急 资 源 情 况 、联 络 方 式 ,建 立 信 息 库 。完 善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保 障 制 度 ,通 过 建 立 储 备 库 、签 订 储 备 合 同 等 方 式 ,建 立 应 急 物 资 、装 备 保 障 体 系 。 (3)应急技术保障。环保等部门通过立项、研发等方式,储备特 征污染物处置技术,建立水源地特征污染物预警、污染扩散模型,完 善应急处置技术库。 (4)应急队伍保障。建议政府组织建立健全水

40、源地环境应急管理 队伍、 专家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志愿群体,形成多层次应急队 伍保障。 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规定开展环境应急响应工作。 由安全事故次生或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相关 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不明 污染源头的,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排查,通过特征污染物筛查、风险 源现场调查、重点监测、逆向溯源等方式,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 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 5.1.1 事件报告 发生

41、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责任单位,应立 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保 部门报告。 5.1.2 应急处置措施 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 责任单位应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 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控制污染或泄漏范围。固定源责任单位因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 常运行、人为因素、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或泄漏行为 的,发现 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质的集 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 泄漏蔓延扩散至厂外。流动源责任单位应利用自身配备的救援器

42、材 27 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向有关救援人员提供运送物质的详细情况;违法 倾倒的责任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倾倒物进行回收、处置。 因尾矿库发生事故对水源地造成影响或威胁的,尾矿库所属企 业应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0138 号)进行应急处置。 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 5.2.1 接报与报告 环保部门应多渠道收集影响或可能影响水源地的突发事件信息, 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 水源地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 等级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 照重大(II 级)或者特 别重大(I 级)

43、突发环 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即 应当在二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 境保护部;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 告环境保护部。 水源地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 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 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2.2 应急指挥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环保部门与 卫生、城建等部门密切合作,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应急工作,采取 28 综合措施力保水源地安全。 当发生跨界污染影响下游饮水安全时,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可 赴现场进行指导。 上级环保部门现场指导时,参加地方政

44、府成立的指挥部,指导、 协调有关工作。 5.2.3 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应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2010)开展应急监测,结合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发展趋势, 适时调整监测力量、配备监测设备、调整监测方案,快出数据,出准 数据,为科学决策和治污工作服务。 5.2.3.1 应急监测方案 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是保障应急监测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饮 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监测范围。确定的原则应尽量涵盖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 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的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2)监测布点。以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 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

45、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合理 布点,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 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状况 确定。 29 (4)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 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 定量分析结果。 (5)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应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 进行。 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要及时 向指挥部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 (6)监测过程质量保障。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 品

46、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应有相应的 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2.3.2 跨界应急监测 当发生跨界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在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 的协调下制定监测方案,可以共同或指定一家开展监测,必要时也可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监测力量、社会监测机构纳入应急监测范畴。可以 建立联合分析实验室,统一人员,统一方法,统一仪器,按照监测方 案开展监测工作;联合分析实验室的监测结果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 认后,及时报送现场应急指挥部、跨界区域环保部门。 5.2.4 应急处置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环保部门应建议应急指挥部迅速采 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

47、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5.2.4.1 切断污染源头 在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 30 指挥部还可以根据形势,对沿江、沿河、湖库周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 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 5.2.4.2 控制污染水体 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 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 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等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 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范围。在汛期等特殊时期,还应充分考虑闸 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5.2.4.3 治理污染物 根据企业、专家等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指挥部确认后实

48、 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 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 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 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 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2.4.4 保障饮用水安全 当水源已受到污染时,指挥部应全面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增加 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 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同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 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业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供水企业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加入洗消剂,用

49、活性 31 炭处理过高有机污染物等措施,尽量保障供水安全。根据政府指令必 须停止取水,应通过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 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当地政府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 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心理。 5.2.5 信息发布 环保部门应建议指挥部注重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和舆 论应对工作,第一时间发布事件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为事件处置创 造稳定的外部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调查周围群众和社会舆 论动态,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在电视、广播、 报纸、网 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发布。新闻发布会人员由政府官员和应 急专家等组成,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事件、过程、主要 污物的种类和数量、饮用水受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 施等。 5.2.6 应急终止 环保部门可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提出应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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