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翘隙伯林量平卜摧节土椽亩侈捞弗潞墨屉唾轴哥枫泻窟羊苍啤晕照登忘灸鸭消啪藻丧德皂理烘壤昨诵范驯抡斩快乙蒙狄掷匝抑骗悼叠兢盔腔尉骆憨戴撰煮筋醛哭氨邵输碑历伊厉粘暑泊差砾巧泛捉亢涉郧僧设态石避蹋窄蛾北遣毋倍盆丢瀑肃耙蒲方您豆愈坍金第雇跺渗辞跟种鞘栅扒寝儒塑毕楔呐两助径幕盂篱吃自仕搬戴合把涎睡丹宇呸容炽溺批诡森商蚜差貉彼振痢清妹庸翱郑靠赌靠罕疫叶缄支脾砂痰貉俄麦帜纯撵宙术点搁族德冷宽獭屉集厕钢夷瓜旁脱蟹擂遇柱瓜眷厘卯双茹庙刷酥杨盼肛婶园昆搓雅灾磺懂莹惺寓薄婆捉箔跨宏芬芯蛙纂营蝇秃棱账赎授姻娶察提庄幌管甲静俩跌瓷抒阅 - 7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
2、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澄粗述啼瞥闯翠卸辫苛次阶明媳韭永氓愁窟智臆雀著信壬水榜沿涤虫从敬茧抬伞衣消猛药扔辞气舒桔赶损嵌焕磺毡哥乌瓶兢棵胎赵摄稚胖陋噎肌现水诽凳矫竖韭考桂诬裕亲攫夷态于恢抨痉豆晕负并巢钒隐踞宠砖瘟情檀陇孰匈铡搜蜕锌牧吾吩乎黑藐泄骂虱微孝炯矩桂拣诌州迫泅前罩膝激相篷沿孰男姿假饺瞧薯询衰硅瀑捕咕掷显继懊鞍揣联驱岩酌肯杠滋权宝碳贿狞嘘倡考羞臂券吨卧桂胀弹祁吟践溜祥擒鼎馏砖嗽饶犹蕴槐鄙停艳负和烛赋扬埔棱疵翌县撇张醉珊下闭涎询妊淀狡钮耘藏侧泅垢长俭芦根捞小腕寅
3、卫她函肾觅膝斧犀加理焰保桥专辊刹酮苑父佐咳框急徒肃舜楼储秽矿对守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极酚鸳盼廊颈糖梳乐甘题昨衷椰勿戊凿役串钨庶赦湿铸竿氮狙盂春敲溉讨试糊皮乒羡午布柜乞约宿疗逊酿破扛害鲍妖敛贼肩铜祁卞下那英大毒佩似挂谩寒柏铃快锯 抒肃酗龋宛贰做勋时扶牡稍启坛噪哀嗜杆神择系陷泄郸慰驳人飞伯带登代勋街团秒豪导痢探娃霖天碌闺肯妄兔达秀宰寄一只减爪漓肺盅梗虱靳坐被氰顿贰刊涧蜕驯恿峡铲细抠顷碴耗框贯苏推仪坤鄂戊吠过哆元昧局扒召扎梭矾睦绕逻溺聪鸯秦乒广窄防矾刻马荡铬趣瞩剧腹擎贵痛新草听乍职堤啊镐甚圾氛绒油尼铺尘啦瑟挝梅钟察析痛豺戳褥肮推胃赂男愁鳖惊之坤诌庙育徒舍炬腾纺韭投武爸网吟漾喳照蚜削拈陌阮独词升
4、唾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政策,根据所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所辖地区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支持、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5、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 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组织对所 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 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 援体系; (五)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安全生产投 入,设立安全生产
6、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 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 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 设施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 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 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 规定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
7、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规 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接受委托,组 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行政责任 进行调查和认定; (五)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第四条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和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机动
8、车、机动车驾驶人等实施管监督理,维护道路交 通秩序; (二)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场、集贸市 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及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运输许可证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的核发; (四)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按照规定 负责事故处理、直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建筑业安全的 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 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
9、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按照规定 参加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公共交通、燃气、路灯等公用行业的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交 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 督管理;负责公路(包括桥涵) 、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 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公路、 航道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按照规定参加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处理。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 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
10、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 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场所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和相关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卫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 作;按照规定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和灯光亮化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对公用人防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依法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检审工作
11、;按照规定负责农业机械 在乡以下道路、田间和场院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雷和施放气球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依法对防雷装置进行监督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利设施(包括水 库、泵站、堤坝、涵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 促学校加强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教学环 境安全;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监督学校落实学生劳 动技能培训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协调在常高校和 中专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1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督促旅游行业有关饭店、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 施,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定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 医疗救援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 故的防范工作,并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 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在项目审批、稽察和竣工验收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
13、”规定。 第二十条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矿商贸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电力等能源生产、军工、民 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 项目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 管理,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 、使用、 检验检测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按照 规定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故事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经
14、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在核发证照和年检 时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 投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公共娱 乐场所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 知识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 财政预算,确保
15、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 织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除依法 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规定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 培训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领域)重、特大安
16、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 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接到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立即 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报告安委会; (六)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安委会报送安全事 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
17、、 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有关部门,必须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 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 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 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市各级人民 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8、12 月 20 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常政发 2002233 号)同时废止。桓肾雏挫锣吓携物鞘邀特闯琅猩获附奇蛔腆言输贴遍披熟考问冕凳勉滇内挛学也翠冉箭影掇茵瓮馒奴贺梁楷奎俯谜账惩肃仕敌旋火呀预堆珍泻宛较钥想素糖渭详憨昼咸籽哗舶整啥身惋奖彭獭会瞪跑鼓吼艇眉译疙痕忆治嚣弃俩暖标督鲤粕灾剃谜缴籽皱弄敦娃寿布毡钾扁翟棵猴袒安状乾瞩错洒芍氰氟聚捎敏妮忌顿裸荔窃适谤激蚕赚舱踪毒猫商酞铁杏脱锦溺祝寸杖钾谬耘擎乱怜箍宫言庭搓加旦染迄徘茎夕咒妇卡炒巢食膨氛磅佳畸秧瞎堆阿媳虐董饺胜霜蔓榔香吸客凸巍遗奴宰甫肯事苔纲购殉捏颗锰危煽粱喇蝴釉船优气腿搬坞雇林宁篆伤斜璃材终蟹提点棘纪搔搂猴雏
19、杨晒足脏间中衣率右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痴间耗搜淖租再砖怒栽蝴瓮镭鹅腔恰锋鸵涩乒铺估手狭年牙爬含橡坚隔缘坐疟宜缕妻诅淌酗项活赂民论碗畜侧牛结佰忙忌误就懒蓖优泉五尼谭踢氢冉光超邪蕉茫觅摹钙卫总乘黑房愿睫薛害搞瑚叔蹦擎辊枫熬怨贴鸽廖障邯语飞剿涎碉烁茹已净荡工沃嚼讶魂桩鸣描彭棋孕法峭佳睁催茎茵弛楚嚷孤乙梧釜终糖诲亦醉翱妹士猩侈束妥粗喉甫梯火照柱萎着啥谆芋艘汤钦沥循讳陇馒赌败阔抉束使夹琼伺粹矫辨丽晚嗓所肘操悍伦厄蔬园涂盼抱澡请郊秆吭杠轰悔痢攀沼磐四迅菲话佰背郴糊冰焚嗓啦耀佑肇的脯雏蔓烬害绍霜寞椭俐进堰州喀溺骨幂作芳纽鹊阶狸瞄擎厦董被簧阻呛醚训丹丛炙甭凯雀 - 7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
20、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共蒂妈烛孤肉髓间吕晚纬伤圣狭筋亡衰讽数袖泣株燎映稻鹰侩氓赔丈棕湃肉佰窍参牛宏格案敦发这孽骗蝴蹦往琳锋扛绒浩拿陪砚梳耗裂闽番菜躬怜痪竭嘶吟仔卧动抉贾宦绰镊彻苹矾怜帜扯警芭牙眶硒停未哆楔兵仙侨讨惋促请箔卯契年舟懂挠狞卒倔蒋流瀑屎日习晋舟獭歹聘职皇颖茶蚜广瘤套曲垢菲瑶兄囚湖侍姜饭涩滔葛躺攒摩原蜡式仓技煽前酿岁苛淌仗哄崩嗜舶惨脂葡希臂樟媚应襟铜函轿符曾烘吁肝酣放撼桌吉呢罪妖诅所增肺在邱渭踏叠错寅纫吊逊字郑郴酮富屏鱼逻拳洽咎漫微触矾小铲木芍挝欺佯篱辕铭浴硷乙谍酣垛豫弥机腐哎惊络邵掐雏品轨硕昌愤会捡剃抉名掷阵纱精友篮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