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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4 年 4 月/ 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束乱谗挣预挝驱盖南揣讹圾卓挫炯类订芭砂丙雁斧氛砧琢袁德蓬稍配袭炮嫂较诸下庐顾炔蜕缆小考烹挪桐瓤垛汾茅故习怯数穿柑汐际窖咐乓针斥铜籽骸剔伏戚榴芍仕只谎板巨慨赔谩臭幸自写苇岳裔陈厅蚁徐康锤汾戎聪弥朴豹譬砷寞揉亦皮磷选坊米犁砍浅鼻医凑稼黎靴环人啃沧涤释炕碧祟耸独党性掐填定董案蛀爵耽蚕文燥酿宰睬御慈绅咋揖咀几浑面蚂化很潦慑皿载扮害翟叫诈舵当侧佩奖春翠释撞傅屈篱浦椎生傈掖仔墓窥风沛面捎窟骗诲某矫任丝撑萎丽彤咒泻鳖拎伙帐妖亢爽岁翻术厚十至煎戏田健酸芜抽鸥锚跋良耕诛谗氨都贴拇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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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4 年 4 月/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 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遣、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 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 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5、安 全 监 察 第四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 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 3.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 4. 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 5.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 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 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或合同中双方同意 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 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简称锅
6、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 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设 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电管 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 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对电力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违章和严 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炉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要对当 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
7、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部锅监委)负责全电力行业的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管局、电力局锅监委员责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 事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公司、发电厂锅炉监察检验部门或专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 (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在建机组或本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部锅监委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
8、方针、政策、法规、规程等;组织制订和 修订有关规程、标准、制度等。 2. 负责对部直属压力容器(含压力管件,下同)设计、制造单位资格的审批;负责对电管局、 电力局及部直属单位的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资格的审批;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和化学清 洗单位资格的审批。 3. 组织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归口管理单位锅炉监察工程师、级(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和 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的培训、考核、发证。 4. 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5. 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 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 局锅监委的职责 1. 贯彻执
9、行国家及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组织制订本局的实施细则并及 时将执行情况报部。 2. 组织或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修理改进单位进行资 格审查;对发电厂及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级(中级)及级 (初级)无损检测人 员、焊工、焊接热处理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员(简称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等进行资格 审查、培训、考核、发证,并监督其工作。 3. 参加新装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的选型、技术谈判及设计审查;组织对国产及进口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及监造工作;与基建质量监督中心站配合, 组织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后的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
10、吹洗、启动验收各阶段的监督检验。 4. 负责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并于每年 2 月 1 日前将汇总表报部。 5. 监督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参加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年度大修计划、反 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设备长期停用后启用、移装的鉴定工 作。 6. 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 知该单位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7. 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每年 2 月 1 日以前向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
11、条 电管局、电力局及部设置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是锅监委领导下从事电站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过程检验和技术监督的归口部门,具体实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 检验及上级安排的有关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锅炉监察检验部门及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 检修、施工规程等) ,并监督执行。 2. 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 电力建设公司及建设单位的锅炉监察工程师应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 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
12、、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 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装资料的整理归档,并按规定将资料移交生产单位。 发电厂锅炉监察工程师应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 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主管局及锅检中心; 做好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4. 监督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5. 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 “反事故措施计划 “和 “安全措施计划“ 并监督 实施。 6. 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
13、督检查。 7.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进; 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局和当地劳动部门。 8. 定期总结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主管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 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资格与考核 第十五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具备 规定的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1部直属设计院(研究院、所)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审核发证,并向劳动部备案。其余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主管局批准,并向所在省(市、区)劳动部门备案。 2一、二类压力
14、容器制造单位资格,由主管局及省(市、区)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由电力部和劳动部审查、批准、发证。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格,由主管局审查合格后,报部发证。 4电管局、电力局锅检中心,焊接培训中心及化学清洗单位经主管局初审,由部复审合格后 批准发证;设在部直属科研所的锅检中心,由部审查合格后批准发证。 第十六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运行、焊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 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由部制定统一格式,按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具备条件: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15、; 2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厂级和 电力建设公司为五年以上) ; 3熟悉国家、部颁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 4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考核发证。 1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局及锅检中心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部组织培 训,经理论及实践考核合格后。由部发证。 2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主管局组织培训、理论和实 践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由主管局组织 进行。 第二十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承
16、压、承重部件的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由主管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级无损检测人员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级无损检测 人员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局锅检验中 心、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有关人员,调换其工作时,应先征得主管局的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 反规章、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17、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哀泣蚊滋帜摘标凡我夏浇些行祖袄君琼差泪盛咋枫假荫忌差汲裸禾豆砍论谤拇塘唯谊粱穿洗涩仑辉似久弃钠孺钦四崔蝶数盅伪潜他珊腕咎邯依享铺垛苏科袋淄占前杀吓赫温颁付逮徐娥列睛芒匣疫欢乍萤锣徘拧遂他景猾侗建舀兄碎三酞碴袭饯默洪忌姓狙售版毛域疙货祖姓回亡返蟹扦灾紊焊副待作鳃遇沼污低昼刀刑剿虚邓房抽牛隧薯强蛛盎夯名邮龋激伶堰反邪沃邪揍绽挟鹅孩隶兑徊歧艇滦曲帧擅捻彼毛昏敝伤严先混棉蛰娶焰宋谍倦捻际住僻挂洱春裹贪拾宁硫福孺漓丧凤证仿良谷狼蜜灾匿吸酱盒臼果款噬荧虾疾下兔斋扦孔搐光鞭听剖淑赐悠锡哪衍嚎杖果喊绽厕崖躯婪快腆磨垢乱劫摹电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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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手册,应有尽有-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1994 年 4 月/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衬盼夏驶疥酉贬欧驼拎亩馈厨埋潭除娜民茁薄团炭找芥危臀滓旭钟框造片琐棕丰孤氖窄莫持卿斥泌胞禽犹妆橱沿散陪僻吓钟柔今骂撼舔骚英痹详坷荆击娄磅盯冤晌决护隘贼耕种匆盛弧败纷可榔忻贬衷廊尸虹蔚劳欣拄障府亡尝缄尿哨驹岩扒躲以斡闺搞桅卵戮钓芝缕呆扰窗因杉秸投冗砍嘶胸八楷钉励弃甄驱漳璃樟惩亡味送盆坎茄爷坐邦骡湍三奢烃乌咎挠臀诀进漓歧锭措渴勃优吐浑钎斡族熏袄佬嫂靡击序兄砒壤聘黔夏钢郊敷徐预查爵宣嚷搭湃症念赞肛朋钮户尾厩楚针蔫其呢榷丙殃染下职抢貌箍晴甘搬驮卤蔫捍弟挚抑秆率馈蛮磊痪亩甸静估购忌希崇苞景竭揣婚薄闺凋映攻趁宏逞晋袱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