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嘉祥县梁宝寺镇 2019 年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 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市网项目编号:2019-JX-255 省网项目编号:SDGP370829201902000250 采 购 人: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 2 采购代理机构:济宁市山清蚨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八月 3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公告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4 第四章 项目说明44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60 4 第 1 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采购人: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 地址: 嘉祥县梁宝寺镇驻地 联系方式:13395475110 采购代理机构:济宁市山清蚨源项
2、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警韵之家 联系方式:15263705166 二、采购项目名称:嘉祥县梁宝寺镇 2019 年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 清洁煤采购 市网项目编号:2019-JX-255 省网项目编号:SDGP370829201902000250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标 包 货物 服务 名称 数 量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单位:万元) A 嘉祥 县梁 宝寺 镇 2019 年冬 季 1 ()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 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
3、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8.7700 5 “集 中供 热、 气代 煤、 电代 煤” 范围 外清 洁煤 采购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 ()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经济;国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和合同义务的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 采购范围相关内容,且能在国内合法生产或销售并 提供相应服务。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 3、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 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 项目投标: 3.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
4、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3.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 公司; 3.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 的被投资公司;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2019 年 8 月 30 日 18 时 00 分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北京 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3.方式:凡未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人应先进行注册。已办理过注册的投标人,使用注册的账号、密码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 6 网,响
5、应(报名)本项目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响应(报名)本项目的,按无效投标 处理。 4.售价:150 元/份 四、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一)纸质版文件递交 1.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之前(北京时间) 2.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嘉祥分中心第三开标室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体育馆 路北)东辅楼四楼 (二)电子版文件上传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报价,采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投标和纸制标书存档的方式。所有投标 文件应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嘉祥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登陆( 规定时间内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或截止时间后上传的
6、电子文档将不予公开唱标及评审。 技术咨询电话:400-1012-166。 五、谈判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嘉祥分中心第三开标室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体育馆 路北)东辅楼四楼 六、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保国 联系方式:15263705166 七、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一、前附表 序 号 项 目 内 容 1 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嘉祥县梁宝寺镇 2019 年冬季“集中供热、
7、气代煤、 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采购 市网项目编号:2019-JX-255 省网项目编号:SDGP370829201902000250 招 标 人:嘉祥县梁宝寺镇 联 系 人:张兆景 联系电话:13395475110 代理机构:济宁市山清蚨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卢保国 联系电话:15263705166 2 项目内容 嘉祥县梁宝寺镇 2019 年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 煤”范围外清洁煤采购主要内容为详见谈判文件。本项目不分 包,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3 供货期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供货完毕。 4 质保期 采暖期结束 5 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6 付款方式 市县补贴部分由乡镇统计数量据
8、实上报,经主管部门核定后, 待市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拨付。 9 7 供应商资格 要求 ()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 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 ()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经济;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的能力,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范围相关内容,且能在国内 合法生产或销售并提供相应服务。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9、二十二条的规 定。 3、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 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3.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3.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3.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 司;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 资格审查 开标时投标单位代表应按要求携带如下证件 营业执照原件(三证合一的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 )或中国 政府采购网( )渠道查询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 10 (查询打印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内),打印
10、网页 版(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根据财库【2016】125 号 文规定,若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 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以上证件单独密封一起递 交,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不齐全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单 位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应真实有效,否则将做无效投标处理。以 上资料应单独封装,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9 开标时供应 商需要携带的证 件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开标 会议。其中,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需
11、提交其身 份证原件和信用承诺书原件(不必密封);委托代理人参加开 标会议的,需提交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信用承诺 书原件(不必密封);未按上述规定提交证件的供应商,其响 应文件将被拒绝。 10 供应商提报 虚假材料应承担 的责任 供应商提供虚假证书及材料谋取成交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获取竞争性 谈判文件方式 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
12、www.ccgp- 1、凡未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册的供应商,使用注册的账号、密码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响应(报名)本项目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要求响应(报名) 11 本项目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售价:150 元/份,提交响应文件时缴纳, 售后不退。 12 竞争性谈判 文件的澄清、修 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 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做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
13、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 13 提交问题及 领取书面澄清的 时间 供应商若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领取文件后 三日内形成书面文字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公司提出。 采购人收到书面文件后应于一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澄清或 更正,由采购代理公司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送。 供应商在收到答疑文件后应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 复给予确认。 注:报价供应商恶意质疑或开标后再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 出疑问或质疑的,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接受并不作出答 复,情形恶劣的将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 14 报价有效期 从报价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15 响应文件份 数 正
14、本一份、副本四份;U 盘或光盘形式的响应文件一份, 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使用左侧胶装,请勿使用活页装订。 16 递交响应文 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之前(北京时间) 。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嘉祥分中心第三开标 12 室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体育馆路北)东辅楼四楼 17 是否退还响 应文件 不退还。 18 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及公 开报价时间、地 点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 之前(北京时间)。 公开报价时间: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 间)。 地点:济宁市公
15、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嘉祥分中心第三开标 室嘉祥为民服务中心(体育馆路北)东辅楼四楼 19 报价 报价次数:本次采购项目分为第一次公开报价和第二次最 终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备选方案,只允许一个报价。 20 谈判保证金 无 21 知识产权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 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 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 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 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22 本项目控制价 本项目控制价为:贰拾捌万柒仟柒佰元整(¥287700.00 元); 财政补贴每吨 30
16、0 元,用户自筹每吨按市场价执行;供应 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价(含第一次报价), 否则按无效报 价处理。 (清洁煤采购 959 吨) 13 注:超出控制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其报价被拒绝。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人工费、机械 费、设备费、材料费、其他项目费、风险、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验收费、规费、税金及其他费用完全达到竞争性谈判 文件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及保修阶段所需的一 切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 23 评标标准及方法 谈判小组根据资格要求、质量、供货期和服务等均能满足 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 交单位候选人。 24 履约保证金
17、 无 2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按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 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 26 1、本项目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 2、为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数据的准确性,使电子投标文件能够顺 利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投标人须按照政府采购电子化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电 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到政 府采购电子运行管理系统;开标时需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解密,因投标人自 身原因导致其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未上传系统的,其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 3、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的投标文件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 以电子版投标
18、文件为准。 14 二、说明 1.采购人 “采购人”系指嘉祥县梁宝寺镇人民政府。 2合格供应商 详见前附表。 3. 报价费用 3.1 无论采购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报价有关的费用; 3.2 代理费:中标人按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三、采购文件 4. 采购文件组成 4.1 本采购文件由采购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 除 4.1 内容外,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变更内容,均为采 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 4.3 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 获得采购文件当日向
19、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 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该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编写 5. 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5.1 供应商和采购人就谈判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使用中文。 15 5.2 除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 响应文件组成 6.1 报价部分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报价函; 2)报价一览
20、表(须单独密封一份);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2 供应商资格 1)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从其规定);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荣誉等; 4) 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中小企业声明函; 6)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3 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7. 响应文件装订 7.1 供应商宜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 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含二级目录)”。 7.2 为方便
21、谈判小组对本项目进行评审,供应商在装订响应文件时使用胶装,请勿使 用活页装订。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8. 报价 8.1 供应商必须依据采购人提供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他资料,结合企业自身综合实 16 力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按固定总价报价方式自主报价。本次报价共二次报价,以最终报价 作为成交价格。 本次采购范围内成交人的最终报价即为本工程的合同价。 8.2 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8.3 谈判过程中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人将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 应商据此再次报价。 8.4 供应商在报价时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 供应商报价遗漏的任何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 8.6 供应商须提报分项单价和总价
22、,如果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 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8.7 如果大写的金额和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金额为准。 8.8 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 总报价,谈判报价有优惠的,请将优惠一并折入产品价格,本项目不接收谈判报价以外的 价格、赠与优惠。 8.9 本项目最终报价为含税报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 负责。 9响应文件编写方式 9.1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 A4 幅面的纸张打印。 10.响应文件签署 10.1 供应商代表必须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署响应文件(正
23、本、副本及各附件),并 在响应文件封面及重要部位加盖本单位公章。 10.2 供应商代表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响应文件及未加盖单位公章,视为无效响应 文件,不予评审。 17 11.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 11.1 供应商应准备五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 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1.2 供应商宜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封 面格式见附件):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 正本或副本 3)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1.3 为方便谈判小组检查供应商的资格,请供应商另外单独准备一
24、套资格、资质证 明文件并单独密封,在信封正面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在封面上注明“资格、资质证明文 件”、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将“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交谈判小组备查。 11.4 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 14 时 30 分之 前不准启封”字样。 12.谈判保证金 详 见 前 附 表 。 13. 报价有效期 13.1 从报价之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 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人有权拒绝。 13.2 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 长报价
25、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 有权收回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 五、响应文件递交 18 14.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4.1 起止时间及地点:详见前附表。 14.2 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 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人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4.3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未办理获取采购文件相关手续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14.4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15. 响应文件签收 15.1 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响应文件签
26、收证明。 15.2 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报价不予接受。 15.3 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6.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 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 件的组成部分。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1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 提交,并在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清楚的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 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响应文件。 六、公开报价与谈判 17. 公开报价 17.
27、1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17.2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 17.3 宣读开标纪律。 19 17.4 介绍参加会议的监督人员及代理机构的参会名单。 17.5 介绍截止递交响应文件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17.6 各供应商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各供应商 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拆封,宣读响应文件中 的报价唱价单内容。 17.7 唱标结束进入评审阶段。 18. 谈判小组 18.1 采购人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及有关经济、 技术方面的专家等组成,谈判小组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
28、其中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 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谈判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 行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18.2 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报价情况、 废除报价处理和否决报价情况、合格的报价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 较、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 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 报告,并以附件的形式计入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后,谈
29、判小组 即告解散。评审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它资料应当立即交采购人。 19. 谈判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效益”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基本原则,谈判小组按照这一原则 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谈判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19.1 客 观 性 原 则 : 谈 判 小 组 将 严 格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 对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认 真 评 审 ; 谈 判 小 组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仅 依 据 响 应 文 件 本 身 , 而 不 依 靠 响 应 文 件 以 外 的 任 何 因 素 ; 20 19.2 统一性原则:谈判小组
30、将按照统一的谈判原则和评审方法,用同一标准对各供 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19.3 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谈判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 影响。谈判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谈判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9.4 物有所值原则:通过第一轮的公开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 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 19.5 保密性原则:保证谈判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6 集体决定的原则: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由谈判小组集体推荐,并由监督人宣布成交 供应商候选人。 20最终报价 20.1 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及现场供应商报价情况,确定最终报价截止时间, 所有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应在最终报价截止时
31、间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既不说明原因又拒不签 字的供应商视为不参与最终报价,按“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处理。 20.2 按 照 最 终 报 价 规 定 的 最 终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密 封 形 式 递 交 并 在 封 面 明 显 处 注 明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及 供 应 商 名 称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授 权 人 签 字 ); 按 照 最 终 报 价 规 定 的 时 间 、 地 点 公 开 唱 价 。 公 开 唱 价 由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主 持 , 监 督 人 员 、 采 购 人 代 表 、 供 应 商 参 加 。
32、 20.3 采购人将拒绝接收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最终响应文件,在最终报价截止 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最终响应文件。 20.4 最终报价公开唱价时,由监督人检查最终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5 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最终响应文件,唱价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等内容。 20.6 记录员将唱价内容分项记录。 21. 评审方法 21.1 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经评审的最终报价最低的原 21 则,按照经评审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成交候选人。 21.2 初步评审 谈判小组将依据“ 供应商须知”等关键性因素确定合格供应商。 21.3 技术及商务谈判 谈判小组应与合格
33、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如无需要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谈判顺序为:随机抽取方式。 21.4 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 经评审的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 21.5 各供应商报价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进行评审。 根 据 财 政 部 , 工 信 部 印 发 的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如 供 应 商 是 小 微 企 业 其 报 价 部 分 给 予 6%的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 但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 否 则 不 予 价 格 扣 除 : ( 1) 供 应 商
34、 是 小 微 企 业 ; ( 2)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商 是 小 微 企 业 。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认 定 时 , 须 同 时 提 供 如 下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原 件 ) 。 若 同 一 合 同 包 内 的 小 型 、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仅 是 构 成 报 价 产 品 的 部 件 、 组 件 或 零 件 的 , 则 该 报 价 产 品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详 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国 家 统 计 局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财
35、政 部 出 台 的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文 件 。 评审标准仅针对供应商; 本项目不接受低于成本报价; 22 本项目不接受不平衡报价;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谈判小组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谈判小组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1.6 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按经评审的最终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排列。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用记名投票的方法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22. 特殊情况下的谈判方法 如 出 现 供 应 商 达 不 到 法 定 数 量 、 串 通 报 价 、 全 部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以
36、 及 供 应 商 互 相 诋 毁 , 导 致 谈 判 小 组 无 法 谈 判 时 , 谈 判 小 组 有 权 否 决 所 有 报 价 停 止 谈 判 。 采 购 人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23. 无效报价 23.1 供 应 商 所 报 所 有 价 格 ( 含 第 一 次 报 价 ) 高 于 预 算 金 额 , 按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 不 予 评 审 。 23.2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委托人不 参 加 报 价 仪 式 ; 23.3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样 品 的 ( 如 需 ) ; 23.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按 照 无
37、 效 报 价 处 理 : (一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递 交 的 ; (二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 签 署 、 盖 章 的 ; (三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的 ; (四 )不 具 备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 (五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 提 供 进 口 产 品 的 ( 如 有 ) ; (六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 含 第 一 次 报 价 ) ; (七 )未 全 部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38、 23 (八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权委托人不 参 加 报 价 仪 式 ; (九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3.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也 按 照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 其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 一 )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 ( 二 )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 三 )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采 购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39、同 的 ; ( 四 )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 ( 五 )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3.6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其 报 价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 由 财 政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法 律 、 法 规 未 规 定 的 ,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1 至 3 年 内 禁 止 其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构 成 犯
40、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一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恶 意 串 通 行 为 的 ; (二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三 )捏 造 事 实 进 行 虚 假 投 诉 的 ; (四 )拒 绝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处 理 投 诉 、 举 报 事 项 的 ; (五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 23.7 成 交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1 至 3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41、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并 予 以 通 报 : ( 一 )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另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 ( 二 )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在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 三 )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24 23.8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串 通 报 价 , 作 废 标 处 理 :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42、人 编 制 ; 不 同 供 应 商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报 价 事 宜 ;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不 同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编 制 的 ; 法 律 法 规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3、24废除本次采购项目 24.1 采购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予以废除本次采购项目: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采 购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的 ; ( 3)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均 超 出 控 制 价 范 围 的 ; ( 4)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24.2 废除本次采购项目后,采购人将把废除本次采购项目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七、授予合同 25. 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力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
44、行为或结果如被投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相关部门依法 认定后,采购人在授予合同前,将依法拒绝其成交。 26. 确定成交人 26.1 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满 25 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经评审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 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按照国家、 省相关规定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
45、动。 26.2 确定成交结果后,公示期满未有异议,采购人将以成交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成交 供应商其报价被接受。 26.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27.2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最终书面报价、有关澄清、 承诺文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履约保证金 详见前附表。 八、质疑和投诉 29.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谈判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 疑。 29.2 质疑实行
46、实名制,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 担责任。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 门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的; 26 (三)具有其他虚假、恶意质疑情形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29.3 质 疑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一)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四)事实
47、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 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 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 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 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 应当提交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
48、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 具体权限和事项。 29.4 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开标前质疑的,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 (三)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27 (四)预成交(成交)供应商情况; (五)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29.5 供应商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 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29.6 其他规定详见政府采购法、山东省
49、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九、解释权 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人的书面解释 为准。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采购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28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具体合同条款内容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采 购 合 同 书 29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30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 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项目内容及规模: 。 4.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 5.项目投资估算: 。 6.项目进度安排: 。 7.项目主要技术标准:。 二、项目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项目范围: 2.项目阶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