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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 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0000t 以下(不含 60000t)的矿井采 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 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 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 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 电
5、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 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 变(配)电所 、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 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 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 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
6、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 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 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 10 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 测使
7、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表 10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瓦 斯 矿 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 和主要进风巷 使用场 所 类别 煤(岩) 与瓦斯 (二氧化 碳)突出 矿井和瓦 斯喷出区 域 低瓦斯矿 井 *高瓦斯 矿井 翻车 机 硐 室 采 区 进风 巷 总回风巷、 主要回风巷、 采区回风巷、 工作面和工 作面进回风 巷 1.高低 *矿用防 矿 用 矿 用 矿 矿 矿用防爆型 压电机 和电气 设备 爆型(矿 用增安型 除外) 一般型 一般型 用 防爆 型 用 防爆 型 (矿用增安 型除外) 2.照明 灯具 *矿用 防爆型 (矿用增 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 型 矿 用
8、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 型除外) 3.通信、 自动化 装置和 仪表、 仪器 矿用防爆 型(矿用 增安型除 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 型 矿 用 防爆 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 型除外) *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 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 *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 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
9、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 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 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 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 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 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 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
10、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 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 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 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
11、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 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 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12、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 “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 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 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 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
13、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 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 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 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 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
14、 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 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 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 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 1 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 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 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 1 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
15、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 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 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 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 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 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
16、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 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 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 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 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 备相互之间,应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
17、设备, 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 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 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 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
18、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 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 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 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
19、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 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 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 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 MVV 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 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 MT818 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 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 套电缆或 MVV 型塑力缆。
20、(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 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 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 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 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 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m,在立井井筒内 不得超过 6m
21、。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 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 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 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 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 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 电力电缆上方 0.1m 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
22、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 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 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 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 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23、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 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 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 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 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 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 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
24、信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 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 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 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 设施。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
25、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 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 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 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 人员,在下班后) ,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 2h 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
26、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 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 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 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 绞车房、水泵房、
27、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 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 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 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 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 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 型。 第
28、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 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 、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 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每一移 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 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 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1 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 1 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 面积不得小于 0.75m2、厚度不
29、得小于 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 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 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 1 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 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 0.6m2、
30、厚度不小于 3mm 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 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 于 35mm、长度不小于 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 2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 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 22mm、长度为 1m 的 2 根钢管 制成,每根管上应钻 1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透孔,2 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 5m, 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 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铜线, 或截面不小于 100mm2 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截面不小于 100m
31、m2 的 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 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镀锌铁 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 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 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
32、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 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 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 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 11 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表 11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 性能检查 每月 1 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 1 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 定 每 6 个月 1 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 1 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
33、检查 每 6 个月不少 于 1 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 查 每季 1 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 1 次 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 缘检查 每月 1 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 检查 1 次外皮有无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每季 1 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 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 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 每年应进行 1 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 6 个月进行 1 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 3 次切断
34、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 1 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 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 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 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 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
35、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 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 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 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 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
36、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 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 、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 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 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 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
37、 8h 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 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 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 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 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 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
38、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 紧急停车信号。 (七)2 机车或 2 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 100m 的距 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 1 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 40m;运送人 员时不得超过 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 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 7t 及其以上机车或 3t 及其以 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 30kg/m 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
39、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 5mm,高 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 2mm。 (二)直线段 2 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 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 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 50mm。道碴的粒 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 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
40、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 50m 应连接 1 根断面不小于 50mm2 的铜线或其他 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 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 钢轨,0.00027; 2.18kg/m 钢轨,0.00024; 3.22kg/m 钢轨,0.00021; 4.24kg/m 钢轨,0.00020; 5.30kg/m 钢轨,0.00019; 6.33kg/m 钢轨,0.00018; 7.38kg/m 钢轨,0.00017; 8.43kg/m 钢轨,0.00016。 (三)不回
41、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 设在 2 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 间的距离必须大于 1 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 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 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 2m; 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 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 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
42、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 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2m。悬 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 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 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 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 4 规定值。 表 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曲率半径/m 252 2 211 9 181 6 151 3 121 1 108 悬挂点间距/m 4.5 4 3.5 3 2.5 2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 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 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
43、车等 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 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 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
44、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 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 10min 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 次只准推 1 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 度小于或等于 5时,不得小于 10m;坡度大于 5时,不得小于 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
45、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 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 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 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 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 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 50m 时,应采用机械运送 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 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46、。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 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 1 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2m/s, 乘坐间距不得小于 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
47、,不得 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 1 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 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 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 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8、。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 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 1 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 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 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 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 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
49、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 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 1.5 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 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 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 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 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