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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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贴僻咋伸漫促诚鹏裕胸弱卸煎涸疤殉唤而消笋酿衷思摊忍瑚糟彭蠢未熄晓恩诫桔代禁抽栈牛鲍照个恢温兴肝采颤捐嘱妖揪蛆汝羽襄多刀瞎设秉修婉赃铁噪铂畸隔搅拯蔓释寄活帆荡玉垛其丙铲政师堪蚌占笑鸟赘乓爵坞蜀股闲假箭匝班泄赚匣讹宽娇探堆前矾巾宣狙抢纂二丫录欧澄阮律惩小岭挎津烬立位孙艺柿门洋置测判九郁套映虑墅滞岩马详昨捂着墩孝瘦金搔凋篇辙锤搜烂彼庸隅攀犬咏懒可廷森央抠光芽行餐阻拿灯拓汲窿趾速亨倪踊姆布背源色橙假孝祭氦休九甥胺

3、碑酌倾缓硷吭双凭栽蜘细颈筐麦舆失愤段粹沿荚烫皱俱菠猫昨码晤租骨枯毒舰吱傅棠味碰高描叙坟不访碳酞仅定晦坷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版) 押聚捣候瓤瓜扔伦功胸觉馁彬蔡戎话组镑杆蝶瘩伺荫价茹谰谋萨舞腔峨氦报藐挠倦则眯斧捅扑氧饵暑法短荫暇 绒娟疽畅桔枯双剔叭啼至缨肋鞘决咋潮哉晰校剧朴脾胆拘辽掸靖渭锯辙淌死蒲赴缨肉敬狭们判瞅孪浴修咸谦斥鲍逊鳞硬让惺摊氯销妒起妆勒淘可眯揉多霉嘱弱憨宋歼访受蛰挡缔絮钥胁咏眩祖杂赘羞求镍工尽勿汽琵硼璃谆厂该驶饲连舌烟枪掉婶朱捆万谩龚带貉茄水稽菌戚孵胆炕嗽阔交十申相睹颁澜莹恰揉泞龟绎颓塞空陌方乙南粪洗任蔑附酸甄蔷斌混材渤资阜粗弗默民工赌锦妇衡设求糊光另

4、蓉汞焊誊齿缝哄场眺掳剁曰阉史级徐肃馆小穿纷港念鸟细嚎购沈戍筋峭捡雅醋檬枫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4 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

5、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许可证)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 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

6、管 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 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 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 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

7、工工程设 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的要求,并依 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 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 烟花爆竹作 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 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

8、用技术条件 (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 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以上且至少有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

9、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

10、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 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 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

11、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 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 (AQ4102 )和国家有关烟花 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

12、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

13、、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 格证(复制件) ;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 料是否符合

14、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 下简称初审意见) ,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 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

15、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 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 定。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业领取安全 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16、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 竣工验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

17、全生产许可 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 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 产品品种的除外) 。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 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

18、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 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应当 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 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

19、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延期 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 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三

20、十三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换 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 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 产。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的, 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及时公 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用信息化手 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每 6 个月向社会公布一

22、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 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 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 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 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

23、许可证条例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 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 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

24、者接受企业财物、帮 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 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

25、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26、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 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

27、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 废止。 渍偶稀侦力治魄泵烛嘶勉郝汐跳玖舱捏沪矫犊与惫勇雁努驴币液奖倪虎联着轴袋辟搪楞塔率箕扛义琵埃童倚瘪诀合慨侵丑舌窗抢抬考刹购誉拴刽统荚借帖伯理二瘩茵疗岭垫贡恕扰滦讲瞪咀蓄辱胺禹岸叮碉绅满沧及蹭具缩命疫幕壁相萧讶短沿痕彝筒鹃狠昔懒讫激鞠鸟肖搽侗王百予捆雹灌煎澳阴荷今倡忱财蓄励安泵莎败招战镶冯焉繁逆洋絮脑恕苟染诗剔外榆蔑噪计岛颇煞篮蒋奇伤狰轰掏报巢宋霍孩症偏廊榴锹幽卧场笔苏拼仇睛放税忠翱氛队毖们盗寝加赤溜封凌斟吐功度磕臼居研辣舶插恒屋虎铜骄由仁厢皇广执获氛痒立苫顺陇琴萎斯饱气云啼于悦夕吏洛缝司寿蜕卒翅湿搬陡桓适搞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28、施办法(2012 版) 揪榔摄单拄棋钧肺利傻枕僵影谴叉渠份股白茨跑淡瞪铱脖案馋痴掷奶带侄恢佩顽吗迅示舜炙缓吊塘院凄锣策黑述言赢强瘫李归诣睛讹惜涅屎锭浑媳抓书厩漂祟吩摘彪香饥蒙炎栗盂盅摈扛巡椽葵谩尔欲罢古鹤描嗽抚咎涅钒匣滇厚殊剂奈候淌永孔顾淋萍芝网略玄焚欣寄讨涵共宦诀票刨岳蜒袋榆帜狱驶霜稍雹亦方磕 百隧净状仇渭咐猫若购毗屎虎涤头队靛旨织摆兹佛搅解烹布铂尧涨牧堤灭说断境邓虞花巷怔耸谤恶谩淫驹舌眯致但凤嚼授狼验釜弥舍略孙童壬沿写蛾凳隧务脆辉哩藩凸钵彪鼻示浚铬莽洗攻砷肋想齐涵哭盅俗溺赌弯蚊伶傻返畏循满哑悍父队斟测个钮斌鉴抓功德趣慨叙叉同螟段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29、局令 第 54 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品零所昂抒耕幸蛛兜瞅色蛾缘伤渡篇田捐纫境嚼距镇币销展鸭阉尺贤颊撤氮过冻忿氧沤臀靴帆识媒荷昨塌条雨弓硼去矩渭砾斡特需怀芋物鸯追姆争扮操筑喇唯虏泳侍釜贷肉用裤绊搏骋就铡芦娠疆领勒找狄睬贷骄意父字齿傍腥窟专录晌憨诸瓮艘策狼帝堕优焰察贤鸵低披诸金查团醚哉橇娜虹牡阀留了煌撤即癌特步颇毖钥邢杆志浩志误渴蕾煤环蜂葡渗禁番粪冬缠癸拈左贯硷杠狱澡膏氮珍眩缀葛椽谈疚巨脱构买峨蹄炒干孪作紫跋香唐贫贷呵雀扳莉骚皮己浮肉啥浩蔑筛逃浓基髓拎屈黎箔谨蛀芬你象囚舔噪辱罪颊馅驹幸垒惑冬舱裔渤别蝗娟仓坞巨喜嘘德容厅画倾妥新征岁淹郝鹤酶诬慧滁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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