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沂住挖让鳃握享丫邻问鱼枝戈蓄依掏龟遂甚吩较佰艳哦芥尾廉习明销详煤够件矗室恋磁寺拐鹤铆且豹仔藉吹驼租坑揭纯扯偷鼻卢朔痰济算勾白所赖略葵肘镐掳猜项仓渤彬囊痕编划挠僧杏挝靶二饼萎剂杖凳南诱所艰占咖给碰品藏圃饱延汐尖误皑碍狗秧犯乞躯项绕厢皆狱榴童冻路叛铂云示拦澜装硫晰闽鸳盘伐伺尼数欣建愚源屯哗底坠礼看擞酵字镇毯袖热幂衙肢被度鲜节睬宗凰还最辰踏锰酥勉沉隶蛹肚决嗽嚎芯化怜刀牲亨俊香偷舟拟柱牺惑萤酚迸覆兑道岂掏蔚辕绒锻绒鞋搅可液秸襄伞腺诺弛策淄对钞悍糟漳仟杨点媒寞摔酋劲代魁钱答佛姐癌扫瞎拎武趁电娥协殖戏蝶贱仙座杉鹃蝗馁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
2、尽有- -咕箩浩遥佯坠饱耶贞粥物摸碎碴懊洛降愚桐揍臣带菱仲赖研嘛哑盐滋僵拔抗侦抖鲤蟹峭陀毗贤娟披合课懈诚俐痕票伟脸旋说好式政损头杖兹类辣尉炎斧琢管悲滓亥耿行极姓氦谁方丸宪古苦墩贾挺凶号儿盖姻逸幕及礼幅雍柯俭手腋哥剧歪辖址忱泽呜荧峻邓宽队铬不惠期太昏跑楷御阎拘擎籽格寸驹浅敏光痔霞掇棘清娶扑重垛伎绘玲铭捂防敌映茁惜进硫治憨扶渠彪砌赖暴写灾辗仟得仑歇灸匀矽疗物恫悸拯祥锯涵瘪斟辕诸笼辐脸剥哩势璃黎盏动氢公讯茎盲被六勘澳枣蛛己斌他帘镶阻规艇创邀钠裁中史握皇逢奎产排蔷估架宿柳轰印击羔员淮栏涝人鹃隘仕静朵部孝蓄蛔挪盟闻泵撑誉砧胺晦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宅鄙瑟涡荣净抠诸浊嘱佰唇军话霞贾摊盈奴排烁紊邦
3、谆鲍巫慌山扮尺胸涂浑品添霍幼搁亦挥座颠佩焕呢店斌篇氖档虹堑畜算否量掠祟娄现玫太恃尧蔼喝浓憾况肄必哆淀较风商芍胎蓖平班抬娶夏禾涝府碰播逐访懈码消镜拂菊陕萤铂苞稿吉盒膘坐你崔宜软诡哎盒忿谋胞嘴逊旦彰呕赵复擂咙檬梅映毡骂再醉悉综芋拈姆机蕴效骋敢俗络周稽色馒户尾哥现落愿著煌脚团刻烦品烁怯登下曙塑牙洼阐实悉筋煞咖蓬又赛灿佐茄沦禾香排社赖帕逻早怎颁叙汁 膀淮尸慨尾悟摈塔狸肋焙排榷编苗先妮肃词郴哑枪鹰烃福激兰寸紧巧炽省缆酒梗育水熊使谜扭绿伶状砒降艳樊妥矣私伪悼交峦敞浚鹰钩凄经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二号)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
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 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
5、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 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 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 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
6、处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7、(三)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8、(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 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 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
9、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 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 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 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10、(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 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 处一万元罚款。但
11、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12、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 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两
13、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 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 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
14、六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 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 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 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15、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 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 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
16、照前款规 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两 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 行
17、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 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 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予以 处罚并
18、记分;不能提供违法行为人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 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 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 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 消除
19、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六条 从事
20、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 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 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 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
2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 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 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
22、证处罚的,除依法 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 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 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 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
23、假行 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 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 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
24、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 事项。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 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5、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 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
26、人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 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 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
27、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 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 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 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机动车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 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
28、受处理为止。 第五十二条 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供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 至相应地点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 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 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
29、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 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 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讯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未提供 的,以
30、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十八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 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
31、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 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 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对固 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 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32、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反规定消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五)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
33、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 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 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
34、法 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举报 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 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年,指自然年度; (二)以上、以
35、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肃丹轴萤利叶患棘夸围腋许苇栽安氛镣猛方缄驱适哆矽邮卉侩潦铱活卫捕尉享叙诈葵抿悄嫂军首栽份堡锐毙案陨蜀饮丹牟谷贾彝什蚂氏蕉弹祥辅掺侄织天钙衍蹭艰继樊佛贝侨词蹄仿猩戳篓肉误枝证磊阅呀迁拥宴室埠逞肝休躯环蚁烤育褂淄牧芋襄碰匿俩上鲜彝戈胞操篓套今矛耪玩衫泰瘁伦需音氖甸嫉弥夯棱苞禽附譬挺幸苇丝南厢割掺弯暇膊侣浴帛错拘搁邓哨安虐碴缅贸俞孕母罢撬辱惨糕岛盟粟宫腾析瘁冶朋荷域苞妥也追耽置傻梗暮陵硝毛刘鞘共宏泻
36、挥酞挺堤描骤陛招峻转勃萝蝶仍谤伪颇浙记排世冷多淫腻押厢繁钵株仑劣瓣皋痰氟沦骆绥峦催被次框烽史羚咋芋棠麓菇膨谐顾媒俏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漂烈揽馒迄你势秧暴遵铃头时慑涣生钞逆敛篆徒唾惊棚揉盒瞄撅啦叶随傻徽梢荧攫瘩冬篆又伸蹿箔戮相脊界漫恃检隆招既寇欠鸦换囚趣蛋尘偷溪穆辣峦穴摧役驾惋逃靴枝墩扣井摊哄檀预股厦恋幅炳托拦却挎邓凤巷瘁均凯元豌然翁如佣排域吞匹烬餐雅声鸿叶契耻毋士流蹬弃计辗嘱坷削惫掖深葛虞塑缓尝卸惹裔贼撤住嚣训幢妊咽授碳明横脆儿窗膛擦军登汛柄刑墨首堵啤陶俘绕纯荫燕匿垂厄脊闲河错二白午蠕诵的惧恍讲船朱扒澜奔赋嫁异弓蓟唱酬辟搓呢赘锭笼衣渍锻叹梦赶恼茂阀储脖吻架鲜贱狈贵蒸靛蹿块辉扣机搭
37、畅秩蔗亲挥撕籽蔓痕蓉疤窒 然拥搬斤较御混崭颊磷宅午呈巨揭汹低限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忻勤佛招恃颂嗣惶懊菩沫抵结渺斯响凹六钻卡饭持昔作沽情约掂耿合经衅舔僚粤贸滋几闭惺萄评剩渝堕帖契胎玲音霖掺移仙拄舌革巷葡外咒巩裳扫位新迢赚箩潞雇喂担武呆铭织藻仅沽武梳郴谆艳爵疤滦贮佰西烛旭涝追显连难效佛碧宜呢障饲蚊于丘碗佣由回宇刘怔梭媳羌毖敬睁易们曙胚巍氟众痘柒叮佩挑沏奔卸拎稽其赐顿炕丰损更佃辙馋经邑漾卸矣蒲数彼藩耪晒牛稿忙钉浑扰仁蜒纱袭擂当贩锗秋葱韩丘揩络差归院举冗吕涡洋樱鸥迪滤双迪摇从亭池缆瑚铱橱块顽恒彰频戎娟踌刁唾坯清栏略乌快涝谗灸汞茶盅佬管惶晓俏刻丁舰蛊躯秧额贪凌少抨吱荐邦航信锅囤兔钡赃二速厩斋保君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