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代商业竞争中商标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以唯冠、苹果“iPad”商标争夺案为例 王斯维 1261 班 12101601044 摘 要苹果公司最终以向深圳唯冠支付 6000 万美金的代价结束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商 标争夺案,苹果的“一着不慎”使其终尝知识产权争端的苦果。本文对唯冠与苹果的 “ipad”商标争夺案进行一个梳理,并对其中的争论问题发表观点。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 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 (一)2000 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 iPad 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 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 iPad 商标。2001 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
2、科技有限公 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 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 年 8 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 IP 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 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与被唯冠国 际 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 10 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 IP 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 IP 公司向其支付了 3.5 万英镑的转让费用。之后 IP 公司 又以 10 万英镑的价格将这些商标转让给了苹果公司。 (三)2010 年底
3、,苹果公司诉请确认“iPad”商标权属,2011 年 11 月 17 日,深圳中 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诉讼请求,商标归属深圳唯冠。2012 年 2 月 17 日,惠州市中级法院 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 iPad 相关产品。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 苹果商标侵权。 (四)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历程,苹果与唯冠最终达成和解,苹果支付给唯冠 6000 万美 元,同时获得在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一) 唯冠国际是否能对 iPad 商标进行处分 没有疑问的是,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的注册人是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 是独立法人,而作为其母公司的唯冠国
4、际显然是不能对深圳唯冠的资产进行直接处分的。 但需要提到的是,唯冠国际作为深圳唯冠的控股股东,且深圳唯冠及唯冠国际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都为杨荣山同一人,也就是说,唯冠国际及杨荣山实际上是能够做到对 ipad 商 标进行事实处分的。这样的话,就可能与要谈到的在 IP 公司收购其商标时是否构成表见代 理发生关联。 在本案中,台湾唯冠与 IP 公司签订的协议是购买唯冠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所有 IPAD 商 标上,唯冠方的签署人是杨荣山的授权代理人麦世宏 2,而同时确实没有来自深圳唯冠的 授权或证明表示深圳唯冠的商标资产一同被转让。也就是说,单单这份转让协议确实没有 让唯冠国际有处分中国大陆 ipad
5、商标权的权利。 1注册号为 1590557 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 (2010 )深中法民三初字第 208、233 号民事判决书 这样,这份台湾唯冠与 IP 公司所签协议至少是一份无权代理合同,在中国的 IPAD 商 标是否就此转让给了苹果仍待讨论。 (二)杨荣山作为唯冠控股和多加唯冠子公司的 CEO,其授权及各类行为是否有误导性 可以清楚的是,杨荣山同时身兼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的董事长。麦世宏的签字行为也 来自杨荣山的授权。而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台湾唯冠有太多不太清 楚、甚至相互混淆的地方。唯冠控股以及各家子公司在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同时再进行各 项活动就有可能使得相对人对其各类
6、授权及相互关系产生混淆,亦或者各家唯冠就有可能 利用这些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不诚实的商业行为。 2009 年 10 月,在 IP 公司还在与英国唯冠联系时,就有发自 Timothy Lo 的邮件称麦世 宏“负责我们的法务部” 3,这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宣示麦世宏负责的不单指唯冠国际下的某 个子公司的法务工作,而是整个唯冠集团的法务工作。这样一来,就容易使 IP 公司方误认 麦世宏有权代表深圳唯冠进行商标转让谈判。同样,唯冠集团不加区分的让麦世宏作为集 团下各子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实际上造成了一种所有唯冠至少在知识产权等“法务”上 不分家的模糊形象。以至于 IP 公司在后来与唯冠的交易中“单方面”地认为
7、购买了唯冠拥 有的所有 ipad 商标。 如果唯冠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故意将自身变得“难以区分” ,或者其实我们也并不难看 出在后来诉讼阶段杨荣山及深圳唯冠将 IPAD 商标作为最后一根 “稻草”的求生姿态 4,那 么唯冠就有在后期诉讼当中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是一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当 然我在后面也会谈到苹果的诚实信用问题。 (三)苹果公司是否涉嫌欺诈及自身未履行注意义务 2012 年 2 月,在苹果和唯冠争论不休之时,唯冠在广东和美国发起控告苹果在商标收 购行为上涉嫌欺诈。唯冠认为当时 IP 公司在购买唯冠的 IPAD 商标时未说明理由,这导致 转让价格估价过低,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使
8、得唯冠对其目的产生误解,苹果涉嫌欺诈。 IP 公司的全称是 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td,. 英文缩写即 IPADL,这样外人一看就 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苹果公司又欺诈嫌疑。明明是苹果想推出一款名为 IPAD 的平板电脑,而 通过 IPADL 收购 IPAD 商标可以避免使得唯冠公司产生敏感、抬高商标收购价格,并让唯冠 以为 IPADL 收购 IPAD 商标的目的或者说动机是仅仅是解决自身公司名称与 IPAD 商标的问 题。 但是,根据民法债法理论,双方合意背后的动机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也就是说, IP 公司收购 IPAD 商标的“原始目的”是卖给苹果公司这一点就
9、算在唯冠不知情的条件下, 也并不会导致双方转让合同无效,更谈不上 IP 公司和苹果公司有欺诈行为了。 高科技公司在商标收购上通过中间商来进行确实是行业的通行做法 5,这样做的目的 主要有三点:(1)防止商标价格被恶意抬高,使其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2 )在一款 新产品推向市场前,有必要对其名称、技术细节等进行保密来提高新产品面世时的新颖度, 而如果公司直接收购该商标就有可能提前泄露新产品的信息;(3)避免在新产品推出前就 对该商标赋予新产品带来的新价值,同时也避免产生“大厂商产品侵吞小厂商产品”的 “反向混淆”纠纷。所以说苹果公司在利用 IPADL 收购商标的做法上无可厚非。 而在苹果与唯冠
10、的诉讼爆发之后,中国互联网上罕见的出现了大规模的网友支持“外 国巨头”的情况(据腾讯网“网友调查”及“网友评论”栏目) ,可见在公众印象当中,唯 冠握住“救命商标”的行为更加“不诚信” 。 苹果最终支付高达 6000 万美元的代价,也并不是就找不到来由。苹果的收购从一开始 3 苹果公司致深圳唯冠创始人杨荣山的律师函 4 南方周末2012/02/24 法庭直击苹果唯冠交锋:你阻我重组,我说你勒索 5 李开复:苹果经第三方买商标符合商业道德 就漏洞不断:一、在 IP 公司向唯冠发出要约时尽管注意到了唯冠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拥有 IPAD 的商标权,并且也注意到了 IPAD 的商标权分属于唯冠国际的两个
11、子公司,却在整个 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各个子公司的授权情况;二、在 IP 公司与唯冠(台湾)签订协议之后, 虽然协议包括了 IPAD 在中国大陆的商标权,但并未按照中国大陆的商标法要求进行转 让登记,致使 IPAD 商标权始终合法属于唯冠(深圳) ;三、在明确未得到中国法院的确权 情况下,仍强行使 IPAD 在中国大陆上市,产生了巨大销售额,这就使得唯冠在大陆诉讼可 能得到的收益大幅增加,提升了唯冠的话语权,也使唯冠重组背后的八家债权银行看到了 资本收回之可能,银行拥有的巨大社会资源也使唯冠在竞争中实力倍增。 (四)IP 公司与唯冠的商标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表见代理 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中最具争议的即
12、是该协议中是否存在表见代理,显然,若法院支 持表见代理的意见,则苹果获得该商标权,若不支持,苹果的诉讼则失败。若不是存在此 争议,苹果也不会再上海浦东法院大声控诉唯冠是趁火打劫、无耻讹诈,唯冠同样控诉苹 果以大欺小、不正当竞争。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也 就是说即是台湾唯冠无权代理深圳唯冠出售 IPAD 商标权,该代理行为仍然有可能是有效的。 这里将进一步深入分析。 首先,深圳中院认为在英国唯冠的 Timothy Lo 通知 IP 公司与其“远东同事”进行进一 步谈
13、判的第二天就与 IP 公司进行联系的 Hui Yuan 不能被证明是唯冠集团的员工。而同时可 以证明的是 Hui Yuan 用的是深圳唯冠的公司电子邮箱及网址,唯冠仅用“否认 Hui Yuan 非 唯冠员工、查不到对应自然人”来反驳该项证据显然是不够的。其证词无法说明为什么有 人能用深圳唯冠的公司电子邮箱与 IP 公司进行如此长时间、细致的谈判。 其次,Hui Yuan 与 IP 公司的往来邮件中有关协议条款修改的细节讨论、谈判签约的细 节安排、邮件给出的协议版本与最终签署版本的一致性都可以证明 Hui Yuan 至少是唯冠国 际的法务部人员。如果没有 Hui Yuan 与 IP 公司的往来邮
14、件,那么协议的最终签署及之前的 谈判细节都得不到合理性证明,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强烈质疑“Hui Yuan 非唯冠员工”的原 因。 再次,2009 年 10 月 21 日 Timothy Lo 向 IP 公司回复邮件 “我同事的名字是 Ray Mai(麦世宏) ,他负责我们的法务部 ”,12 月 7 日,Hui Yuan 给 IP 公司回复邮件“我的上 司 Rai Mai 会与你在台湾会面” ,同时,麦世宏使用的是深圳唯冠的企业邮箱,这样,可以 证明两点:(1)唯冠集团内部不分子公司地统一使用同一法务部,即麦世宏领导的法务部; (2 )麦世宏与深圳唯冠有关系,且可以认为麦世宏是深圳唯冠的法务人员。
15、 以上三点可以用来说明 IP 公司为什么会在明知中国大陆 IPAD 商标权在深圳唯冠的手 上时仍与台湾唯冠达成“合意” ,收购了唯冠集团下所有 IPAD 商标。 至于杨荣山以台湾唯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台湾唯冠的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确 实属于无权代理,麦世宏的身份问题、之前的谈判合意都指明 IP 要收购的是唯冠旗下所有 IPAD 商标,麦世宏也知道要卖的是包括大陆 IPAD 商标权在内的所有商标。 综上所述,尽管麦世宏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署了转让协议,但是 IP 公司有理由相信 麦世宏是有深圳唯冠出售 IPAD 商标权代理权的,唯冠应该为自己的有意或无意混淆承担一 定的责任,这样这份协议就依
16、法构成了表见代理,IP 公司出价 3.5 万英镑应是收购了唯冠 旗下的所有 IPAD 商标权的。 (五)中国大陆 IPAD 商标权究竟价值几何 中国大陆 IPAD 商标权的价值究竟多少,其意义不仅在于苹果最终花费 6000 万美金来 支付和解费用与更改 iPad 产品名称相比是否合算,更在于苹果与唯冠的诉讼是否有其争论 之意义。由于一个商标权的价值分析涉及到经济学分析,在此我只能做一个简单的关于 IPAD 商标权价值构成分析。 首先,一个商标权的价值构成先由其设计、注册、维护和基本使用的费用构成。在 IPAD 这个商标案例中,显然,作为唯冠的 iFamily 系列产品当中的一员,产品名称直接用
17、 于商标设计,其设计费用可以忽略。而基本注册、维持注册以及使用可以从唯冠在上海浦 东诉苹果的庭审过程中可以发现,关于苹果质证唯冠没有拿出实质产品、销售及纳税记录 来证明商标被“实质”使用,而仅仅将一个“孤立存在”的宣传品资料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唯冠在商标权的维持使用上是花了一定经费来维持所谓的宣传使用的 判断。而上述商标权相关费用仍然与巨额和解费用相比少到忽略不计。 好在唯冠与 IP 公司在 2009 年的商标权交易给了我们一个“市场”价格参考,即 IP 收 购唯冠下“所有”IPAD 商标,这笔最终价格为 3.5 万英镑的交易。至少在苹果公司加入前 唯冠认为自己拥有的所有 I
18、PAD 商标权的价值是可以用 3.5 万英镑来完成其存在 9 年的价值 的。 真正使 IPAD 商标权价值发生质变的是在 2010 年 1 月第一代 ipad 发布,其对便捷型 PC 市场的更新换代产生了革命性影响。iPad 也继 iPhone 之后成为市场讨论的热点话题。 仅 2012 年 4 月和解前的 2011 年一年,由 IDC 数据,ipad 在中国的销售量是 400 万台,这 给苹果带来了几十亿的利润。无论其知名度还是实际销量都在事实上给 IPAD 商标镀了一层 金,而这些,都不是商标所有者唯冠自己带来的。 如果该案不是通过和解途径解决,IPAD 商标权被法院确认归深圳唯冠所有,那
19、么紧接 着苹果将要面临的是巨额的商标侵权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 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那么苹果将面临数亿人民币的赔偿,且不能获得 IPAD 商标权。 苹果的“提前销售”给自己埋下了一定的风险,在商标权的争夺上处在了被动地位。 而最终 3 亿多人民币的代价其实对于苹果来说是比较小的自身失误损失。 三、案件所带来的意义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知识产权的竞争,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变 得越来越重要。从苹果与三星的专利权互诉、苹果
20、与摩托罗拉、诺基亚等等企业的知识产 权争端可以看到这些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往往高得惊人。我们现在讨论的只是简单的商 标权诉讼,苹果与一个不在同一等量级别的企业就能发生如此效应的争端,而案件的整个 经过、周边发展都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必须细致。苹果公司聪明地利用了第三方中介公司来完成其 所需要的商标权收购,确实有效地降低了商标收购成本。然而在商标收购过程当中的错误 频出也使得苹果公司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如果苹果公司能够更早地厘清唯冠公司内部的各种授权关系,意识到作为不同地区商 标拥有人的不同需要更多的注意,杨荣山和台湾唯冠的不当代理关系就很容易被发现。 (二)一定要及时按照
21、当地法律程序完成产权确认工作。就算签订协议时被唯冠不当 利用授权关系漏洞,苹果也能在接下来的转让登记过程中完成对这一漏洞的弥补。即在中 国大陆及时地按照法律将 IPAD 商标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样一可根据保护在先原则使侵 权危险无虞,二可根据诚实信用及合意优先原则免去对方不当代理关系给自己带来的麻烦。 (三)必须尊重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本案当中,其实可以明确的是苹果一直没有取 得法律意义上的 IPAD 商标权,可是苹果却一意在中国持续进行 iPad 的销售工作,产生了 大量利润,这其实背负了非常大的风险,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对苹果不利,将产生巨大的 侵权金额,这将使苹果一年多的销售工作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