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分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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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用 地 分 类 表 类 型 基 本 分 类 参 照 分 类 城市用地 分类代码 参考 商 服 用 地 1、 商业用地:商店、商场、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 金融保险用地:银行、 保险、信托、证券、期 货、信用社等用地; 3、 餐饮旅馆业用地:饭店、 餐厅、茶馆、酒吧、宾 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4、 其他商服用地:写字楼、 商 业性办公楼用地;旅 行社、运用保健休闲设施、 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 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 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 回 收站、维修网点、照相、 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 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

2、以外的经营性文化、体育设 施用地; 3、高档别墅用地; 4、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 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C21、C22 、C23、C 24、 C25、C26 、T23、S3 1 住 宅 用 地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 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城 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 与工业或办公等混合用地。 1、机关团体用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群众自治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 社、通讯社、出版社等建筑用地; 2、教育用地:各种教育机构,包括大专 院校、中专、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 儿园等直接用于教育的用地; 3、科研设计用地:独立的科研、设计机 构用地,

3、包括研究、勘测、设计、信息 等单位用地; 4、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用地; 5、文体用地: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 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 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6、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供水、供电、 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 施维修、环卫用地; 7、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景点、 公园、广场、公用绿地内等用地; R、C1、C 3、C4、C 5、C6、C 7、C8、T 1(铁路站 场用地) 、 S32、D、 U 8、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防疫、急 救、保健、康复、医检药检、血库等用 地; 9、慈善用地: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 等慈善用地; 10、铁路站场用地

4、; 11、军事设施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 的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和营房 等; 12、宗教用地: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 宇、寺院、道观和教学等宗教自用地; 13、监教场所用地:监狱、看守所、劳 改场、劳教所等用地; 14、墓葬地:陵园、墓地、殡葬场所及 附属用地。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1、工业用地:工业生产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 2、采矿用地:采矿、采石、 采砂场、瓦窑等地面生产 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仓储用地:用于物资储 备、中转及其相应附属设 施用地。 1、铁路线路用地:包括路堤、路堑、道 沟、护林; 2、公路用地: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 堤、路堑、道沟、护路林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5、3、港口码头用地:港口码头用地中人工 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 其相应附属设施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 水位以下部分; 4、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天 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设施用地; 5、街巷用地:城乡居民点内公用道路 (含立交桥) 、免费停车场用地; 6、农用地。 M、W、 T 1(铁路线 路用地) 、 T2、T3、 T4、T5、 G、E2、E 3、E4、E5 、E7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 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

6、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 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 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 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 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 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 用地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 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 宅用地 市

7、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 良好、容积率为 1 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 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 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 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1 R14 廉租房用 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 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 派出所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 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 等用地 R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

8、 地 公共设施 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 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 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 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 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 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 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 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 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 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 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

9、属的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 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 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 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 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 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 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 C2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 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 各种

10、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 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 转台等用地 C C34 图书展览 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 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 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C3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 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 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 C41 体育场馆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 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 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

11、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 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 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 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 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 C53 休疗养用 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 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 居住用地(R) 教育科研 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 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 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 用地 大学、学

12、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 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 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 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 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 余学校用 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 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 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 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 C65 科研设计 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 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 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 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 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 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

13、地应 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 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 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 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 M M1 一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 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 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 金工业、大中

14、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 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 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 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 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 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 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 用仓库用地 W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对外交通 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 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 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E) T21 高速公路 用地 快速路用地、

15、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 三级公路 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 T23 长途客运 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 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 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 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 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 和停车场等用地 S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 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业用地等内部

16、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 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 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 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 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 S22 游憩集会 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 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 地 S31 机动车停 车场库用 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 S32 非机动车 停车场库 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

17、公用 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 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 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 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 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 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 (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 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 U1 U13 供燃气用 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 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 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 用地 公

18、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 U2 U21 公共交通 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 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 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 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 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 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 水处理用 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 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 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 它用地(E)

19、 U4 U42 粪便垃圾 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 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 修设施用 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 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 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 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 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 公用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 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 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 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 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 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 胜公园和居住区

20、小公园等用地 G1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 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用地 生产防护 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 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 G2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 绿地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 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 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 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 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

21、保卫 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C) 水域和其 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 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 位内的水域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 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 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 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村建设

22、用 地 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 设用地 E61 村居住用 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 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经济发 展用地 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公路用 地 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 E6 E69 村其它用 地 村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 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 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 窑坑等 E E8 露天矿用 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 建范围(表1.2、表1.3)确定; 1.3.2 村建

23、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性质 规划建设主 要类别 R 1 1 R12 R 1 3 R 1 4 C 1 C 2 C 3 C 4 C 5 C 6 C 7 C 8 M 1 M 2 M 3 W 1 W 2 W 3T S U G D 1 住 宅 2 宿 舍 3 居 住 区 级 以下 配 套 中 小 学 4 居 住 区 级 以下 配 套 托 幼 5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6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金 融 商 贸 服 务 设 施 7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24、) 行 政 办 公 8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商 务 办 公 9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社 区 购 物 中 心 市 区 购 物 中 心 小 型 批 发 市 场 1 0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综 合 市 场 城 郊 购 物 中 心 1 1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1 2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体 育 设 施 1 3 科 研 教 学 1 4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市 政 公

25、用 设 施 1 5 社 会 停 车 场 1 6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 污 染 的 普 通 工 厂 1 7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1 8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普 通 仓 库 营 业 面 积 6000 以 上 的 仓 储 式 会 员 店 、 家 居 建 材 商 店 等 中 型 批 发 市 场 1 9 普 通 储 运 仓 储 式 商 业 建 筑 大 型 批 发 市 场 2 0 危 险 品 储 运 2 1 露 天 堆 场 R11:低密度住宅用地; R12:商品住宅用地;R13: 经济适用房用地;R14:廉租 房用地 C

26、1:办公用地;C2:商业金 融业用地;C3:文化设 施用地;C4:体育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 地;M3:三类工业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 用地;W3:堆场用地; G;绿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 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7:文物古迹用地; 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附注: 允 许 设 置 ;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由城市规 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13 规划建设项目主要类别及建筑分类对照表 序 号 规划建设 类别 建筑分类 建筑物举例 1 住宅 居住建筑住宅 住宅、公寓、老年

27、人住宅等。 2 宿舍 居住建筑宿舍 职工宿舍、职工公寓、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等。 3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中 小 学 公共建筑 教育建筑 中小学教学楼,中小学配套实验室、 体育馆(体育场看台) 、食堂、礼堂 等。 4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托 幼 公共建筑 托幼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 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委会。 公共建筑 文化、娱乐、 医院建筑 文化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 中心,会所,卫生站(所) 。 公共建筑 办公、商业建 筑 物业管理用房,煤气管理站,液化 汽站。 5 居 住 区 级 以 下 配 套 服 务 设 施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邮政

28、所,电信所,储蓄所。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左右的便利店、 食杂店以及营业面积300500的 折扣店(含粮油、副食品、水果店 店,综合商店,饮食店,杂货店, 药店等),营业面积在6000以下 的超市(含肉菜市场,肉菜分销店) ,理发店,照相馆,书店,银行分 理点等。 公共建筑 交通建筑 自行车库,汽车库。 市政设施建筑 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转运站,变配电房,燃气输配站等。 公共建筑 金融建筑 银行、证券、保险等。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本表第5栏允许设置的各类商业建筑 以及各类餐饮、娱乐、美容、洗染、 修理和旅游服务建筑等;实际营业 面积6000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 面积

29、600020000百货店(含商业 性展览建筑) 。 6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金 融 商 贸 服 务 设 施 公共建筑 旅馆建筑 各类旅馆建筑, (包括公寓式酒店) 等。 7 行 政 办 公 公 共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8 商 务 办 公 公 共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 。 公 共 建 筑 文 化 建 筑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 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 念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 动中心;电影院、剧场、音乐厅、 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等。9 居 住 区 级

30、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文 化 娱 乐 体 育 设 施 公 共 建 筑 娱 乐 建 筑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老 年活动中心;各类大型文化娱乐 (观光)服务设施及附属建筑。 建筑面积为5万以内的社区购物中 心; 建筑面积10万以内的市区购物中 心; 营业面积在3万以下小型批发市场; 1 0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综 合 市 场 公共建筑 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万以上的城郊购物中 心。 1 1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公 共 建 筑 医院建筑 提供医疗、保健、疗养、卫生、防 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

31、筑,包括 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 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1 2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体 育 设 施 公 共 建 筑 体育建筑 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 公 共 建 筑 教育建筑 各类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各类 成人及业余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市区级中小学、托幼设施的教学楼 和相关的配套附属建筑。 1 3 科 研 教 学 公 共 建 筑 科研建筑 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 的建筑。 供 应 设 施 建 筑 水厂建筑、泵房、调压站;变电站、 变电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 锅炉房、调压、调温站。 城市交通设施 建筑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

32、、有轨电车、 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 部分)的停车库、保养场、车辆段 和首末站站房,以及轮渡(陆上部 分)附属建筑、交通指挥中心、教 练场用房、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 1 4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 含 居 住 区 级 )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对外货运交通 供铁路、公路、货运港、管道运输 建筑 使用的货运站及配套设施建筑。 公 共 建 筑 对外客运交通 建筑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 港等以城市对外客运交通运输服务 为主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建筑。 邮政、电信设 施建筑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技术机楼。 环境卫生设施 建筑 泵站、排渍站、处理厂以及粪便、 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

33、理等 设施建筑。 殡葬设施建筑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以及配套建筑。 其它 消防、防洪、防震、人防设施建筑。 1 5 社 会 停 车 场 城市交通设施 建筑 社会停车库(场) 。 1 6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 污 染 的 普 通 工 厂 工 业 建 筑 普 通 工 业 厂 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 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电子工业、 轻工业等单层、多层(通用)工业 厂房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建筑(含单 个建筑面积100200的工厂直销 中心)等。 1 7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工 业 建 筑 工 业 厂 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

34、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食品加工、 生物制药等工 业 厂 房 ; 1 8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 污 染 的 工 厂 工 业 建 筑 工 业 厂 房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 扰和污染的工业厂房,如原材料加 工、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化工等 工 业 厂 房 。 仓储建筑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普通仓库、冷库等。 1 9 普 通 储 运 仓储式商业建 筑 营业面积6000以上的仓储式会员 店、家居建材商店等。 营业面积在3万8万中型批发 市场。 营业面积在8万以上大型批发市场。 2 0 危 险 品 储 运 仓储建筑 危险品仓库。 2 1 露 天 堆 场 货物堆放场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货物堆放场。 1.3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 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 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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