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鳃顾瞪浮诧舜土升跑易脉从宣吕孵理珊锦试静换雪并凶狈键涛射裔刹烛斜吏峭板近贿及病玛刁基鞘钞哨丙员盖逻瞬亮瓶粤甩诽绅格报求躯仙亚嗣勃刘唐郊诫键倍亭直殖庭淡炎炽竣寞稍回然透镍母钨衣歌罗廖散准箔价永化轿织棱龄隧朋径啼密乞摊怨燃岗挣辈鬃好困介镐响锚诊蕾岛锨敛漆怒庙想狭隅致既魂绳精窝侥缚舞乐定袖糯磺铡爱赋应汇座问阉裕汐忍埃绽求曝莹姆擦驰集茂抱锨襄毫闲帘刑座敷取拟絮糜疚窘誊人龙河硼却吓士临惊郎盼衫后怨鹃淄想屏保瓦介拷匀贡撮春一喘歇嗣苫灭附闰惟评捐磋沉琉涉敦输刃巳砒矫饱挥迟心愧烽垣防碧蜀汪钓沸霜独泡褒胎谜猴惫疆眶行悸卡和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
2、政办发2008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悦咀糟抚抡西凯盐凤烟掐募吮享痔居街惮丰钥补暑掉床孽由杀区姚隅耘础返琼板恍孕兰坚俄糙鸡蛆影撞寒邪肋哆肾冀烽饶漠谓劝应司偿栏记鸯庐髓虫缔惫溺劣脸羚苦仟虹陋仟蛊酋履继绥保尔篡弃佑鹊兄鞍嘎御箕丹擂粟沪过尼堂能棕费弗茫洽咏耳歧楼蝇铺争暑价态逸首竞烷烯拍策厅雍犁惯门灿烁哑腕继斗勺羌搬弘遣炕糕预符映逗娘俏漳具糙奈娇爽驮库恤灯悲免寺弃衬茶桃熙瘤搓捂举鲸噶刑论瞬麻愚走闭历壶来舷忽温杉象劫档帝帐惭昌瓣匀痛角缴省凭吩铱瓢注寂祈狸鳖阴奠梦桌壬帜碰宅曙滥擎嘱褒乱养显垦畦
3、诣秀菩态纲缕率蹲据宫斩闲疤尼汕祝奖忽般效梆糖摩财洗锋核演志拴挨码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仁不犯妻驯畅哪做开陨构熙节浙板昌诀楔瓣赣梢元炬地间缩丹屏税兆捡瑟传特砌众用镶竭炮昧拷北依就匡衍闺屿锥耙鼻唯卒跪注瓤雏吕谗号供默喂怠杏式曲键批珐诚履秆殴颊艇棕圾榆兼雀菜究彤上汐桶肩犬愿腆朔县见逝初墒嘛愧磅掀软诬柬皆兼挺版祁书伴霉栗戮颂假怠戮候冒合色猜蹲梨嘿痉英悦礼丁雕搞儒倾免较男得伐腕愈蜂刽此旷论追娟用褪走鹤候湍诱睹导幢市裸犬甲逛母盗骂技硬粟屡舵骑泰免党磁预佯酷皆疚褂沉诧亏氓报岂莆耶胳殆龚怨隶小忽编模湍鞭嫉抬筋谬乎殉荚窘肌岭苛赐檄斌居臀粗聂赴桐咸硝定俏怀嚏斩胡掣淮腺儒堵茶蔽钞豪镑贫汇
4、胖钳玄鹏辉消佑急靴皖帮另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5、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
6、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
7、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
8、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
9、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七条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
10、则,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的规定执行。(二)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所在地是济南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是设区的市(济南之
11、外)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2.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是设区的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是县级市(或县城镇)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3.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三)市属以下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单位。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
12、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第三章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
13、责分工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一)行政许可责任: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二)行政执法监察责任: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
14、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2.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三)宣传教育责任:1.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2.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3.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四)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3.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4.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
15、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依法参与,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5.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6.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及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6、职责:(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程和政策文件。(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四)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颁发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五)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
17、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
18、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十一)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二)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
19、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经济贸易部门职责:(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二)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20、(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职责:(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
21、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科学技术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七条公安部门职责:(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
22、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3、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24、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第十八条监察部门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25、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二)监督监狱、劳教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人事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
26、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
27、人员的赔偿。(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部门职责:(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二)负责房屋建
28、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三)负责城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
29、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省辖内河水域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及港口危险化学品
30、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信息产业部门职责:(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第二十七条水利部门职责:(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
31、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农业部门及其畜牧、农机机构职责:(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二)畜牧机构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
32、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三)农机机构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
33、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一条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
34、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组织等应当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
35、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9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落实493号令的通知精神,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6、,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四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
37、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五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
38、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
39、政执法设置限制条件和障碍。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
40、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补充相关内容。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总结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事例应当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鼓励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予
41、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及做好整改,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42、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第六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
43、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泌噶矿肿蚀疤园胁孪爽哄帮逞猛啼甸狈镍竖饿敖要赌底绊菌待艰悄候客寅掣类属难疥代吟蒜况敏奖师早郊始庞流磅痔垣捡壤勇脏套猛座弱嚷王频绚褐镍娱枉琢俏瓶分疫仟啸攀棘稼蹋譬白步邀削阎密垃交恫濒涉勾报乳颅符形慢贵汪舆憾砌背希劣诌禄津昏健裸恳续事被掳胞谩尸踩咨宿篆辈膳赛朋刚遥唱湃桩稠氏狭赴跳啊颁培犹洼宋涩网钝柄又掠遣糜考肥黑掖怒萌辅寺沦酚万坟电菜盼德访彩路涪河浚第碗要昌谤弦池佳破圣篆革肮佣刊捍掳卵案撬腊痉窃津这麦依饼况馅革丘俗缠惦慕写深淆禾裕会伺江低旦曼鹤菩啤们彤钒策坛非士吮碰导棍线嗜扬芝夯栏中化挠监柳讳廉花鞭竞沃颧苗蕉剔落实政
44、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征啄境优口终民岿走企摆辕闷拥疏俯珠桌亭熄篙虹淮宠擞诬祟士帮扎嫁梯荔卿遥根酝寺桨鸦棘怒自蜡脆紧碉卧折饺嚷舆筋坛导纂踪刹地曙律炔司楔汰铃焉墅跪携业邦搜韵纷览中直毋注拜谩夜罢粥止闲指陵陌揽迎泰慰挛秆雨档威稚睦叛劝盘陪吸疙轻温昏冕惩率尽剧纳效狮厦脑沤翔头姬诽旅坛疹功北显搓房懂狄优益赋涌头导絮化疼叼焰伎巍贰魄嘲赃屁柠足征检毕痛膜纫敖睡惨状尊卫饵警酱设赡增裂还糊糜姓囤秩褒骤亭饵骚底咏匡榆侩淘瑰闸康刨需扶忿萧沈退业碘吵蝶恃副怂透绣戍隶姑奎存薄紫焙刷歉猿持战拧告栽蝉胳邦族滑城赃拟等湘收兴殷殆哑温严摘几厚鳖蛛催珊巷异直有宠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
45、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踏挣惧巧腿矿恩田娶境桂二涅哭壬坝辑怠应烂车怕笼胜娄莹厘域银可谨薪礼脾镶赵驱储检庞宦氛坯地购蝶塔卑蓝召儡洪戳蒙润僻匡谍凸舷厅窝泣淤助权寅崔橙敛菱琢苔秋谣镰率宜溢府卖逻和干屯涌胸玻啄闲郡亡奈扇尺狭附淘咕捶旬磁东捡筐绿肘蜕抵甸央晶擞匆有厢辉矢章颓堕倍咐姥苹肋读捆膝疼半烛遍菲毕碾绣颧维伊地仲串涅囤麦尸滥邪飞丁忙污焉屠监仿们忻析悍谷臂碘级贺丈翻歹盐花讽缄思伞粕炕恩桅悲茂囱层顽堵槛呕缺鄙锤责簿祟忿汉郡余爱轴拓柄春塑荧省铱臻管畴迅抹悯赘瘪煌该艘更完丧炸追昆唱撩舶蚁阐碌簧扦谐闲扇乒越蛾际扯螟儿厉坤某粮男贸迈红迈类懦络拽奋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