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复习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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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城市安全 2、2014 年京煤化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分为四周进行,每周一个活动主题, 分别为:安全警示教育周、应急演练周、安全文化宣教周和隐患排查治理周。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5、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进行了规定,“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工伤社会保险赔偿要

5、求。 8、“生产经营单位某场所内有 3 个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对 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签订了委托书”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的要求。 9、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 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10、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 位负责人。 12、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6、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履行警示告知义务。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 全所必需的。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机构,其作用有: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 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15、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知情权 、赔偿请求权 、检 举权、安全保障权等。 16、某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 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企业因此而承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 的法律责任 是:协议无效;对生

7、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1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及其 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1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9、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20、安全生产管理“五同时”的内容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 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1、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 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提及的特大安全事故是 指: (1)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 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 故。 2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 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

9、关证据。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 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

10、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 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 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0、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

11、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 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 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

12、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5、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3、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7、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8、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 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9、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 止使用。 4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 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

14、因 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1、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42、用人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 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4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业健 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管理。 4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

15、害因素 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的总称。 45、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6、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提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 ,采取工程技术、 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4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 48

16、、常见的个人防护用品:1、防护头盔;2、防护服(防护服包括帽、衣、裤、 围裙、套裙、鞋罩等);3.防护眼镜和防护面罩;4.呼吸器官防护用具(包括 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5.防噪声用具耳塞耳罩防噪声帽盔;6. 皮肤防护用品(手套等);7、复合防护用品。 4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 许可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50、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 5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

17、业活动。 5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年备查。 53、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 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 5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 55、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 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 种、产量。 57、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 3 日内, 将销售的品

18、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8、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 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9、爆破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60、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61、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6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精神,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63、条例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的定

19、义,包含下列内容:用于非军事目的; 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雷管、导火索等点火、 起爆器材。 6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6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应该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 请。 66、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 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 品种。 67、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68、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6

20、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0、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 全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 示标志。 71、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 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72、民用爆炸危险品的危险等级规定:1.1 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1.2 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1.4 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 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 7

21、3、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指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的危 险等级,分为 1.1(含 1.1 )、1.2、1.4 级。 74、生产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的雷管装配、雷管编码应在钢板防护下进行。 75、胶状乳化炸药生产乳化、装药、包装工房危险等级属于 1.1 级。 76、引火药头用和延期药用的引火药剂制造工房危险等级属于 1.2 级。 77、引火元件制造、延期元件制造工房危险等级属于 1.4 级。 78、储存雷管的中转库危险等级属于 1.1 级。 79、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 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80、包装、装车时,位于防护屏障内车辆中的药量

22、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位 于防护屏障外车辆中的药量与厂房内的存药有同时爆炸可能时,其药量亦应计 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8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 行分区规划。 82、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 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 度的 1.5 倍。 83、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 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 84、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 方能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 疏散隧道。 85、生产厂房内危险

23、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 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 86、工业炸药能做到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 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 联建。该厂房内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 15 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 2.5t。制药 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均应设置隔墙。 87、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 低噪音的设备。 88、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能性的 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89、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

24、、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90、仓库内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设置不宜 小于 O.8m 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宜小于 1.2m 宽的装运通道。 91、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建筑物有防护屏障时,室外消火栓 应设置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内,并且不应设在防护屏障内。 92、危险品生产厂房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厂房出口附近 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93、电气危险场所分类:F0 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 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F1 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 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F2 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

25、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 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94、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通信设备。 95、危险场所的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瞬时切断电路的剩 余电流保护器。 96、穿电线敷设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 15mm 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 采用蠕纹连接,连接螺纹不应少于 6 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 97、危险场所的主要工作间及主要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应急时间不少于 30min。 98、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99、在危险场所内,穿电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 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

26、不应作为接地装置。 100、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装设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01、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 电子系统接地、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 当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室内 接地干线每隔 1824m 与室外环形接地干线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 少于 2 处。 102、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 离建筑物 100m 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 25m 左右接地一次。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 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27、。平行敷设的金属管 道,其净距小于 1OOmm 时,应每隔 25m 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 1OO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103、对危险场所中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 金属支架等,均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 104、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 30min。 105、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规定:生产企业(含生产 场点)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场点和 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应设置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储存库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106、企业技术负责人对企业的安

28、全生产技术进步负全面责任。 107、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从事民爆及相关 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108、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安全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民爆及相关专业中 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 历,且从事民爆及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兼职安全员应从事民爆相关工作三 年以上。 109、企业应建立健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涵 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与治理、危 险源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绩效考核、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风险管理及

29、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10、操作岗位醒目位置处应张贴岗位操作要点,工(库)房入口区域应张贴与 工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要点和应急避险路线图。 111、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标识清晰规范,道路平整硬化,安全通道合理畅 通。 112、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入登记、检查制度,设置明确的警示告知标牌。 113、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配备专用证牌和衣、帽、 鞋,由专人引导和陪同。 114、企业应对承担施工项目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题安全培训。 115、企业应按照民爆危险源标识标准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近设置 危险源标

30、识牌。标识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等级、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 等。 116、企业定员定量定置应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现场管理应按照整理、整顿、 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等要求组织实施。 117、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防雷、防爆、防静电等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齐全有效, 并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生产线超温、超压、断流等安全连锁装置应每月进行全 系统实测和有效性验证,消防雨淋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 118、民爆生产设备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 查维修。 119、企业应建立健全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更改生产线专用生产设 备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不得在生产线上进行设备试验

31、。 120、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对各类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 评估,及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档案。 121、 企业要严格执行隐患排查与治理相关制度,对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122、企业应加强危险源动态管理,及时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判别并相应调整管控 措施。 123、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符合行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 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24、生产区域应按照预案要求,清晰设置疏散路线、避险场所等应急标识。 125、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及时开展专项 培训。 126、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

32、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监控室操作人员、专用设备维修人员等必须经过企业专题培训。 127、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 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 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28、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29、 涉及危险物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13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131、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安全鉴定证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 格证。 132、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分类,分为生 产场

33、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场所重大危险源。 13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 年 1 月 9 日) 的规定,我国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分为 4 级。 13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 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35、重大事故的应急管理一般分为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136、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还应确保预案的批准、实施和维护。 137、“保护人员安全优先”是应急预案六要素中方针与原则要素的内容。 138、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34、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 和控制等活动。 139、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 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 140、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险源对象的安 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141、生产性粉尘中主要常见的类型是混合型粉尘。 142、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4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 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资料。 144、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是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具体化和阶段性体现,目标的制 定应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企业安

35、全方针的针对性和 持续渐进性。 145、劳动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 146、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47、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 等;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 护; .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他有关预防 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 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等。 148、一个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 6 个一级关键要素,其中包括:应急预案

36、概 况、事故预防、准备程序、应急程序现场恢复 、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149、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事故的 发生,以实现本质安全。 15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应明确给出实现目标的方法,包括做什么事、谁来 做、什么时间做 ,以所策划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获得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为 主要依据 .实施相关方法时所必须的资源保证,必须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 持 。 151、彻底革新生产设备 、以无害物质代替使用含石英的材料 、密闭发生粉尘 场所等控制措施均属于从源头控制粉尘危害的防尘措施。 15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53

3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54、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155、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 施和应急措施。 15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程序:起草、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审核、签发、 发布、培训、反馈、且持续改进。 157、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 3-5 年进行一 次全面修订。 158、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9、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天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直辖 市或设区

38、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 显著位置。 16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16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162、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 163、民爆生产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 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164、从业人员使用防护用品的“三会”是指:会检查防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 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16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得生产和 销售。 16

39、6、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应明确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发包单位、 承包商应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安全协议。 167、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如危险物质泄漏、 火灾、某一自然灾害、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168、现场处置方案是在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装置、场所、岗位所制 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169、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急预案概况、事故预防、准备程序、应急程序、 现场恢复和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170、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警报、通讯、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属于应急预案 指挥与控制程序。 171、一次完整的应急演练活动应包括:计划、准备、实施、评估

40、总结和改进等 五个阶段。 172、京煤化工突发事故和事件类型主要有: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 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3、京煤化工公司(北京)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室)24 小时应急值班电话为: 01080370230,内线:8800, 174、掌握各子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值班电话:* 175、京煤化工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如何响应? 一级:发生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 人以上死亡

41、,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响应:立即向京煤化工本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发生一小 时内)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并按照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示,组织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级:造成 2 人及 2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响应:应立即向京煤化工本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发生一 小时内)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并按照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示,组 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级:发生轻伤事故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其他事故。 响应: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向京煤化工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启动应

42、急预案实 施应急救援,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176、掌握京煤化工各子(分)公司应急响应程序 177、掌握本各单位各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内容 178、车间发生初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参考) (1)停止生产,现场操作人员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控制火势蔓延,要注意 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现场操作工立即向班长报告,当班班长立即组织班组其他人员前来救援 组织人员灭火 组织人员将其他部位的灭火器向火场集中以作备用 组织人员将火场附近的易燃物撤离据火场较远处,同时向车间负责人汇报, 请求支援 (3)发现有人受伤时,应首先抢救现场伤员,当班班长应立即向车间负责人、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3、,并安排人员接应救护车辆 (4)如果火势无法控制,当班班长应立即向车间主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同时组织人员迅速疏散、撤离到安全地点等待场外救援。 179、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 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 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

44、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 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180、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 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 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 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

45、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 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 爆炸物品。 181、员工安全十大权利: (1)未经职业安全培训,有权拒绝上岗作业;(2)未按规定配置劳保,有权 拒绝上岗作业;(3)未取得特种作业证,有权拒绝上岗作业;(4)未有安全 制度岗位,有权拒绝上岗作业;(5)未经岗位转岗培训,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6)各类安全法规制度,有权获取共享;(7)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有权越级 举报;(8)敢于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获得奖励;(9)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 权获得重奖;

46、(10)独创安全管理办法,有权提出命名。 182、节假日开复工“六必须”: (1)开工前必须认真开好第一个班组施工会,强化员工的自保、互保、防范意 识; (2)开工前必须对设备、设施、环境进行检查; (3)开工前必须对负荷生产设备进行空车试运转,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4)开工前必须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核实及质量确认; (5)开工前必须对大中修改造设备进行验收合格; (6)开工前必须对安全装置、仪器仪表、监测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确保可 靠有效; 183、京煤化工雨季三防应急预案中的应急预警响应措施: (1)一般(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中心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公司雨季“三防”抢

47、险重点部位的各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到岗到位,并 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工库房门窗、照明设备完好,确保区域排水 系统畅通,确保应急器材完好,确保辖区范围无隐患、无死角。 (2)较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中心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公司雨季“三防”抢险重点部位的各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必须到 岗到位,并在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由班子成员带队,组成应急 小分队留守值班,加强对所辖区域重点部位的巡查和监控,确保各项防范措施 落实到位。 (3) 重大(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中心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公司主管领导、各单位领导必须到岗到位;公司雨季“三防

48、”抢险重点 部位的各主管单位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巡查和监控的同时,公司各应急抢 险队留守值班待命,应急车辆、装备储备到位。 (4) 特别重大(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中心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岗到位;公司各应急抢险 队留守值班待命,应急车辆、装备储备到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雷暴雨等恶劣天气停止危险品生产、装卸、销毁等作业;应急指挥中心分区划 片,明确区域,指定公司副总级领导负责带队,全员参与,严防死守;对有可 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危险部位,应急指挥中心应妥善组织将该区域内的人员撤离 到安全地点。 184、安全确认制具体流程:依

49、据“安全确认卡”的相关内容,对本岗位各相关 要素进行确认、核实,有问题及时填写信息反馈单,逐级反馈。部门相关领导 对班组提出的问题必须协调解决,并及时将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反馈至问题提出 人、保存相应记录。部门无能力解决的问题,部门必须及时汇总上报公司安全 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对部门提出的问题必须协调解决,并及时将问题解决 落实情况反馈至问题上报部门、保存相应记录。 185、2014 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目标: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通过 集中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全员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大力构建安全 信息传播平台,强化全员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强有力的活动宣传,营造人 人“知安全、讲安全、重安全”的良好安全生产氛围,以安全活动带动安全行 为,以安全氛围引导安全生产,全面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有效提升。 186、中华人名共和国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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