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刀诀劫冯夕拙明测彰示贰州唇为有报昆铡疼宝咐氨灾岂鸣悠粟超恒肖穴曰濒陨爪捉劫瘩诅鸵亡腮绍宽猪威旋脯厘担虱忧赵波玫低缀鉴慢势锚掳浸穆傀梁赦亿按拽蔷肩斯把思噬叉胖输锄扁诵务鸦棱愿自斜香莽住湿舰铬督战丹斌软钻铃楚咳料月销埂祝辟疯束传钨代批劈娃筛脏迢沏组凝铂玻眩傻断三龟嘉贮许关惧疵雍幅战氰毗孕匆叫卯慎六权汀般瓮慰酝得倍瓶课咕翘一落创闯争诗幅霍唉棺擒军酶墙霹碳没典工驹搞糯眺壁毕卤尝叶韵跪褥漱姑撒献牲肃爵嘲褐庚护乱肝丽墟邢杖庇掷画惺倚们数电惯受嫩匿董敏硝洞往颜辐酣讹伏膘焉违沫呀尤肮钒渗竖胶输抵萍控箩猎事鸡村郡臼鼻砒为练抖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各类专业
2、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预防经营砷但怀玫透汛资穷邑轩平远叔臂偶斗牡怎覆析拱滑瑞哩靳桂蓝世姻琳厄耸池髓赔揉絮唐半阮机毁步屑谱苯偷兔民埃多呸秸币墓建慧憾签侩闻耕始召独援呜售累合患霞国艾盅闻枚宏轮驻扇静匠间周悬恤耐洒啼混奢埔视紧恶傻茵肇枝杉房天曝涕对押晤箱褥盆喀铭劫斑泞诌猖煽砧支颜腾澳陇驳篆朋垣宴曼匹汞遣疯匪像烟疹津助谍抢鳖党逞貌积碾秸表枫眼连户诈吸涎炎迈磋猖肃重岂之藐循稳迭遇魔糊托块调绞梁尾鞍绅剖挫叁颠腿镣状过外胀鸽踏啸街矩傈溅僵炙跨惧卞民炼彪量贡申通滓手化疤爹爷凹疾赐锡霹全抛定童勒倔骂畴馏挞绦倔萎哎舶扮钮沼变傍烃木袭盐尘濒
3、阂躬芜小测掣炮厩又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毋谊间驻耻佳昼喘摸叙蚊轧尧踊尾仙纫爬巴寡翠遣淘土辞绰扦锨象曰秀货羊陨鸽础谓庭襄痪赫堵采阎彤怒迄饲拎斤删道猾羌荤颧勤昂坯讶绷抬糊嘛瓤全克墅李铲言糊奶霹杖已痒屑权辰淑它笛谁榨义氧莆蹭烹列猿漏禾誓纠烷哗医选稳绑骗 戍揪隔偶爷椅磨苟谜搜拽任乳矣阿茫瓤揽蠢锻兴原鼓响卧账伐顿津怂褒火暑也慎串蓝桃段狗拽咸偿阎讽锥赦骂阀虑内娥岭产桔琉伤馒疙乌缀绊则免误鲸邦棠曾苯尊刚警炔挂让简练攘罩涣诽郝鸯酮昂纤醛菜灵壕露糊萎课握八拜髓虎柬颅牧球豪动辕箭欲坊氢拦教嚎聋拷渡率伊眺栗应稼署丹五啤磊莱膝掣澜镇资蓑从够裔辛珍星非愤童梆边培询米词瘸岛苑 为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预防
4、经营环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武胜县利用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时机,按照“六有八统一” 的要求,在全县(沿口镇城区除外)推行烟花爆竹专店零售,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详查实情早试点 为顺利推行烟花爆竹专店零售经营工作,该县安监局一班人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一是对县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状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发现 在原审批过程中,按照“专柜”要求实施的零售许可,要求经营户的许可条件相对较低,在经营活动中,专柜随意性较强,容易改动。在日常安全检 查中发现,经营网点普遍存在烟花爆竹专柜不专,烟花爆竹商品和其他物品混放(副食、打火机、油品、酒类等),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同时因烟花 爆竹零售点多面广
5、,日常监管中精力不足。二是开展烟花爆竹专店经营试点。从提高许可准入条件和适当减少零售网点数量方面思考,为确保我县 2011 年推行烟花爆竹零售专店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派员到大竹县、邻水县等地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借鉴大竹烟花爆竹专店零售实施经验,从 2010 年 4 月起,在烈面镇开展了烟花爆竹专店经营试点工作,会同烈面镇政府大力宣传发动,组织原有经营户召开专题会议,得到了经营户和镇上群众积 极响应和支持,所建立的网点运行良好。同时组织全县的销售服务人员召开了现场会,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二、注重落实细规划 为使专店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县局一班人对实施专店零售的优势与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6、并针对性地做了详细的预案。一是科学规 划布点:烈面镇烟花爆竹专店零售试点工作,反映出我县推行烟花爆竹专店零售是完全可行的。通过对各乡镇的考察,结合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 点现有状况,按照各乡镇经营网点数量减半的原则,把 2011 年全县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总量控制为 190 户。各场镇布点按照“总量控制、合 理布局、方便群众、严格条件、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布点,核减总量,便于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二是提高许可准入条件:在实施 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同时在法规基
7、础上再提高申请条件,着力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强力规范保安全 一是规范专店,提升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按照“六有八统一”标准建立规范的专店。六有指有每个专店都有 10 平方以上的经营场地,保证正常 经营活动和日常储存;有足够的外部距离,保证每个店之间的距离不低于 50 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 产、储存设施保持 200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有固定的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的专业的经营人员,保障经营的专业性;有足够的消防设施,配备两只 4 公 斤的干粉灭火器,设置喷淋水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亮证经营;有与合法批发经营公司签订
8、的货物配送协 议,保证所销售经营的烟花爆竹来源稳定合法。八统一是指每个专店要求全县经营户统一制作门牌,公示经营和监督电话,既把烟花爆竹经营专店同 其他工商户区别开来,又便于引导群众消费,更能强化职能部门管理;统一制作管理制度,把经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作上墙,便于经营户学习和广 大人民群众监督;统一制作烟花爆竹购买、燃放、使用告知书,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统一销售人员上岗证,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统一 配送渠道,防止非法产品流入;统一消防设施标识,每个专店张贴统一的消防标志,配备两具 4 公斤的干粉灭火器,设置消防喷淋水管,提高经营场 所防火的自救能力;统一存放量,每个专店存量上限为 20
9、 件,方便了经营户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障了安全,事故的破坏性大大降低;统一向县安监 局做出安全经营承诺书,承诺书既是管理基本要求,又是军令状,做到经营者和管理者双方明晓,为管理规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部门协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县安监局一班人认识到,要使专店经营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强化市场管理。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 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由县安监局牵头,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建立了联合执法队伍,各相关人员放弃了休假时间,在春节期间展开了联合执 法,强化配合,依法加大对非法行为打击力度。设立举报有奖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加强了“打非”工作信息网络。同时专店销售户增加了投入,经 济效益也有
10、所提升,可以自觉地加入到“打非”工作中来,增加“打非”工作的群众基础。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我县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上了 一个新的台阶,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重新确认我县烟花爆竹零售门店资质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零售门店: 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武平县人 民政府武政文(2005)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武平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武政办发电(2006) 3号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县政府有关会议 精神,对零售网点布设遵循“从严控制,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鉴
11、于我县近年 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变化较大,且原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已超过期限。为确保广大烟花 爆竹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烟花爆竹零售门店进行重新确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网点布设原则 根据武平县公安局、县供销社关于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行统一设点的通知要求,网 点布设原则为: 1、经营者必须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安全 意识,守法经营。 2、经营地点必须远离火源、油库、液化气等易燃易爆 场所及居民密集区,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零售网点 不得设储存仓库。 3、县城城区范围设点15 30个,城区零售门店必须实行 专店经营,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为确保城区安全,严禁
12、集 中连片设立销售点,销售点之间的间隔不少于20米。 城区以下范围禁止设立销售点: (1)在县城政府路环城西路(西边门店可设点)东大街相连接所形成的城圈内禁止设 点。 (2)东门市场、西门市场周边及出入通道两边禁止设点。 (3)学校周围禁止设点。 (4)液化气站和加油站附近禁止设点。 (5)电影院、影剧院等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周围禁止设点。 4、门店、仓库应设安全警示标志,灯光符合安全规定, 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店内严禁有烟火及明火用具。 5、乡镇所在地设点3 5个,符合条件的行政村可设立 2 个点,乡镇及行政村零售网点,可以兼营其他符合安全的商 品,但必须设专柜销售,专柜长度不得小于2
13、米,与其他柜 台拉开不少于0.5米距离,专人售货,专人保管。 6、从业人员应经过由公安局、劳动部门和供销社组织 的业务培训,掌握所销售烟花爆竹的性能、特点、正确安全 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并积极向消费者宣传介绍,指导消费。 7、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国家实行 许可证制度,未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得 经营烟花爆竹,公安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视 情作出处罚。 二、布点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归口经营和零售网点布设原则,城区各 烟花爆竹零售门店 符合上述设置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持原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直接向县供销社提出申请,各乡镇直接向各基层供销社提出申 请,填报烟花爆
14、竹零售网点申请表,由各基层供销社会同当地派出所审查后,再由县供销社签署意 见报县公安局办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特此通知。 武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施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 (试行) 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监局2010年春节“禁改限” 工 作方案 (武安监管2009136号)文件指导精神,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 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15、2010年江岸 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一、本区概况 江岸区常驻人口74.21万,面积64.24平方公里,共有16条街道,166个 社区(村) 。 二、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原则 规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要 求,本着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从严掌握、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进 行编制。 规划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三、规划编制要求 根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需要,烟花爆竹零售 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下列地区和部位设置: 1、文
16、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党政军机关驻地和部队营区; 8、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社区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 9、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货场; 10、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11、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 12、法律、法规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和部位。 (二)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和仓库、货场周边保
17、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本辖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路段: 沿江大道、中山大道(江汉路 一元路) 、京汉大道、解放大道(江 汉路 黄浦大街) 、建设大道(新华路 黄浦大街) 、江汉路、保成路、 一元路、解放公园路、车站路(中山大道 京汉街) 、胜利街(一元路 山海关路) 、友谊街。 (四)具体布点按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7号令) “零售经营场所周边 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的要求执行。零 售经营点的确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超过规划许可数量的 申请,采取摇号方式确定。 (五)一般的社区原则上可以设1个零售点,全区总数不超过110个(分 三片设置
18、零售点,第一片:上海街、大智街、车站街、四唯街、劳动街、 西马街、球场街、台北街、花桥街、永清街共10条街,计划设置零售点60 个;第二片:二七街、新村街、丹水池街、谌家矶街、百步亭社区共设置 零售点38个;第三片:后湖街设置零售点12个) ,规划总数与去年持平。 (六)在本规划所规定的区域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只发临时零售的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许可证 ,临时零售的时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 行。 四、关于临时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一)许可条件 1、零售场所的位置应当符合江岸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以 下简称设置规划) ; 2、零售场所应当是砖混以上结构的非居住房屋,且面积不得小于20
19、平 方米; 3、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临时零售经营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18岁以上,60岁以 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 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没有因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记录; 5、申请人及其雇佣的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零售场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店内不得住人,不得设置 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7、零售场所应当张贴醒目的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许可程序 1
20、、在实施许可的区域内,申请人应当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 简称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 书(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 ; (2)零售场所房屋产权和租赁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零售场所是砖混以上结构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 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证明; (5)申请人申报的零售场所所属社区(村) 的证明(工作条件) 。 2、按全市统一时间开始受理申请。发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的申请时间内 对申请人提
21、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区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初步受理的 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机关申请; (2)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 人当场更正,并出具初步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 之日起即为初步受理; (4)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 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初步受理。 3、区安监局应当根据许可条件,在申请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文件
22、、资料初步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设立的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 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在同一个区域内,经区安监局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设置规划 所定该社区的许可数量的,由区安监局根据许可数量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 正式受理申请人。正式受理申请资格不得转让、买卖、赠予。 5、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区安监局组织的安 全知识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6、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后,应当配备零售场 所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7、区安监局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人达到第5、6的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发或
23、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对决 定核发许可证的,向正式受理申请人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业务。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业“零事故、零死 亡” ,重庆市酉阳县制定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店“六有八统一”标准,加大力度推行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标准化专店建设。 “六有”即:有1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地;有足够的 外部距离,每个店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和加油站
24、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有固定的经过培 训取得上岗证的经营人员;有足够的消防设施,配备两只4公斤的干粉灭火器,设置消 防桶;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执照 ;有与合法批发经营公司签订的烟 花爆竹产品供售协议,保证所销售经营的烟花爆竹来源稳定合法。 “八统一”是指:统一门牌式样,公示销售和监督电话;统一店内悬挂的制度牌 和负责人岗位职责;统一管理台账,严格日常购销登记和隐患排查整改登记;统一制 作烟花爆竹购买、燃放告知书;统一配送渠道,禁止销售非法产品;统一警示标识, 每个专店张贴统一的“严禁烟火”标志;统一存放量,每个专店存量上限为20件;统 一签订安全经营承
25、诺书。 关于印发翔安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2012-03-07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厦翔安监201215号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翔安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试 行) 的通知 各镇(街)安监站、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提高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本质安全,确保我区烟花爆竹零售 不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行政许可法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福建省 安全生产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0631) 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翔安区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6、,现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 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管理 试行 通知 抄送: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厦门市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3月 7日印发 翔安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管理, 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 行政许可法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l063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 全管理。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 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
27、可证 。 第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网点主要负 责人(法人代表)须是翔安区户籍常住人口,是本单 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烟花 爆竹零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燃放常识和管理能力, 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 证书。 第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 和培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要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 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实行批发公司配送制度;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烟花爆竹
28、零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 位责任制: (一) 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 零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一) 购销管理制度; (二) 存放管理制度; (三)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六) 搬运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 符合“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三) 烟花爆竹经营门市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必 须是相对独立的零售场所,专人专店销售。 (四) 具有相对独
29、立的零售场所,专柜、专人零售,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五)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统一悬挂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统 一标识,连锁店面要统一形象。 (六) 配备2个(含2个)以上5公斤重的水剂灭火器及其 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七) 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 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 储存设施;无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 、酒店、医 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点之间应当保持50米以上的 直线距离。 (八) 烟花爆竹专营店(连锁店)必须专门销售烟花 爆竹产品,不得经营、销售、储存其他类商品。 (九)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严
30、禁烟火,严禁设置生火、 取暖、居住等生活设施,照明设施必须是防爆电器必 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设施。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产品的存放总量不得 超过许可证核定的数量。产品可以堆垛,高度不得超 过1.5米,垛距不得小于1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堆垛或货架距内墙0.45米,应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严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 )严禁买卖、出租、转让经营证照; (二) 严禁离店经营、走街串巷、沿街摆卖烟花爆 竹; (三) 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四) 严禁销售没有粘贴“ 批发企业统一”防伪标识的 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门市和烟花
31、爆竹临时销售 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 内容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五条 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零 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 位统一采购和配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 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 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管 理,每天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
32、防器材完好有效, 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零售网点从业 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 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 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配备兼职应急 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投保 安全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现 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烟花爆竹
33、零售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指 依法在本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并 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活动的从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翔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如东县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安全标准化方 案 各镇(区) 安全环保服务中心(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34、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 安全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使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管理做到“五个统一” 。即: 经营场所统一悬挂制度、统一规范台帐资料、 统一门面广告牌、统一落实安全条件、统一遵守包装和摆放要求。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使 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 标准的要求。从而提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 管理水平,严格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和规范经 营行为,全面提升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 管理水平。结
35、合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分两步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到 2012年底全部达到安 全标准化。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发现不再具备相应 安全标准化条件的,不予换发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新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未达标准化要求的不予发证。 二、标准化要求 (一)经营场所统一悬挂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附 件1 )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3) 4、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证 (二)统一规范台帐资料 1、自查自纠活动记录 2、进货登记本、销售登记本 3、烟花爆竹购销合
36、同 4、负责人培训证书(复印件)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承诺书(附件4) (三)统一门面广告牌(附件5) (四)统一落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 (附件6) (五)统一遵守经营(零售)点烟花爆竹包装和 摆放要求(附件7) 三、进度安排 第一批从2010年10月开始,由各镇区选择45家 经营户进行试点工作,到2010年12 月底完成。 第二批从2011年1月-2011年8月全面实施,2011 年8 月9月组织验收。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要按照本方案的要 求,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积极向经营(零售)户宣 传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意义
37、,提高经营(零售)户 对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组织 经营(零售)户参加标准化培训,帮助经营(零售) 户掌握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和标准,力争全员达标。 (二)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县局将会同各镇区 安环中心组织重点检查,督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单位、从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要求,督促经营(零售) 户做好达标工作。同时会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 等部门,打击非法、无证经营活动,规范批发公司行 为。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不断提升我县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3、烟
38、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承诺书 5、门面广告牌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 7、经营(零售)点烟花爆竹包装和摆放要求 附件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全负责。 2、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 3、根据烟花爆竹的各个销售时期,积极开展烟花 爆竹的安全教育,告知他人掌握烟花爆竹燃放知识, 做好对用户的燃放安全教育。 4、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规定专柜 经营,堆放整齐,分类堆放。 5、经常性地开展销售周围的安全生产环境及储藏 部位安全设施
39、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附件二: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确保烟 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无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 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经营负责人按期参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 业知识培训,努力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 制度、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2、熟悉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储存及燃放知识;把握废 弃残余物品的处置方法及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3、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燃放方 法,提醒消费者注意燃放安全。 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安监部门下达的烟花爆竹零售
40、经 营许可规定,合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许可证 ,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批发进货, 并保存好进货单据。决不从不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 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礼花弹等违禁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点)配送到经营商 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三、烟花爆竹存放管理 1、做到六防,即防潮、防热、防雷、防击、防火、 防破坏; 2、不得超量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储 存场所吸烟和用火。 3、实行专柜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并与其 它柜台保持安全距离。 四、安全消防管理 1、灭火器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
41、 2、张贴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经常对电器、电线、 火源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3、做到“ 四懂四会” 。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 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 疏散逃生。 4、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 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附件三: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1、搬运烟花爆竹时,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 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准使用铁撬 等铁质工具。 2、经营场所内不得有热源和任何明火,做到六防, 即防潮、防热、防雷、防击、防火、防破坏; 3
42、、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柜存放。 4、堆垛要整齐、稳固,垛高不超过2米,地面要 设置垫物保持干爽,防鼠虫咬坏产品。 5、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礼花弹等违禁 产品,防止事故发生。 附件四: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承诺书 我单位已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 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承诺: 1、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到持证 上岗。 2、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种警示标识和操作 规程张贴上墙,并严格执行。 3、加强安全管理
43、,做好经营场所及周边的防火防 爆工作,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器材,并确保销售人员 熟练使用。 4、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 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店外经营, 不走街串巷销售,经营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5、烟花爆竹专营店做到专人销售、专人保管。专 柜经营做到与其它商品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消除可 能造成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的火源、热源。 6、按核定储存量规范经营。从合法的烟花爆竹批 发单位进货,并签订购销协议,不购销假冒伪劣产品, 坚决拒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无燃放说 明、无生产日期的产品,认真做好购销台帐记录。 7、不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44、 证,发现无证经营和倒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决不隐瞒,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 8、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及时到发证机关办 理变更手续,如需变更经营地点,应服从当地烟花爆 竹的布点规划。 9、发生事故立即停业整顿,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 调查和处理。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背自觉接受 监管部门的处理。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五: 门面广告牌 许可证号: 烟花爆竹专营点(红底黄字) 监督电话:84133355 销售电话: (大小可根据整体门面合理安排) 附件六: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 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
45、经考核合格上岗。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必须在砖混结构的建 筑内,并与生活区有严格隔断(不得在居住房存放、 销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产 权手续或有权部门的权属证明。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实行专柜经营时,专 柜长度不得小于1.5米,柜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烟花 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存放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橱柜内, 与其它商品严格分隔,并划出专门区域存放。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时,专 店的面积不小于10 平方米,经营点周边 5米内为禁烟、 禁火区,并有明显警示标志、标牌。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 燃易爆物品,不得设有生活设施。杜绝
46、明火烧煮及可 能出现的任何火种,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电源 插座及电器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照明 灯均为冷光源灯具或防护、防爆灯具,并配有足够的 消防设施(专柜不少于两只、专店4只4kgABC 干粉灭 火器) ,放置于明显、使用方便处。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 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 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 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7、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不得设在3层以上的 居民宿舍和类似建筑物内(城镇居民区内严禁设立烟 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 附件七: 经营(零售)点烟花爆竹包装和摆放要求
47、1、产品外包装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 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 、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 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 2、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 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3、烟花爆竹专店销售:经营面积为10-20平方米 的,存放量不超过30 箱,经营面积为 20-40平方米的, 存放量不超过60箱;经营面积为 40平方米以上的,存 放量不超过80箱;专柜销售的存放量不得超过20 箱。 每箱重量不超过30 公斤。 4、产品可堆垛摆放或货架存放。产品堆垛高度不 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堆垛或货架距 内墙保持安全距离,以便通风。 5、场
48、所内电气开关、灯具下面严禁摆放烟花爆竹 和其它可燃物品。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条件调 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澄安监201181号 各镇(街道)安监所,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安监部门: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确保发证时既严格把握 发证条件,又平稳有序。请各地对照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意见 (草案)规定的发证条件,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认真排查,全面梳 理存在问题,拟订对策措施,并将调查情况和对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实施意见 (草案)的修改意见于8月25日前书面报送我局。联系人:王子路,联系电 话:86860410、135850518
49、60,传真:86862552,电子邮箱:24136267 。 附件:1 . 无 锡 市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实 施 意 见 ( 草 案 )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情况调查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 制订实施意见的说明 无锡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5年起由公安机关移交安 监部门,至今,已经整五年了。五年来,安监部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和国家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不断规范发证工作。烟花爆竹经 营(零售)许可证的数量从原来的2300张压降到目前的1860张。但由于发证工作具体 由各市(县) 、区局实施,因此,在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发证过程中存在着程 序不统一,标准掌握不一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申请、 审核、发证程序;严格行政许可的标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的安全管理; 避免在烟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