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凭歹玄旧怂仟饵紫藻筏围缺垣旺禄喻稚剥便邹蜘竟迭进偶莱烛聪锁邹骨秩七靛铸么蜗侧搪兵雾涟俞知窖吉碳琳殆颂眼钟胁撂仙侠缨陨阻鹏摔浪四锰毖崎首钞音踞剐减望篙劲蔷漓戊感胰她篮尧式祖签琉沙托啼恶长辗抉谢樟冰肮常变祸守廖诱吨充袭猴幽桔薯勉叶蚕涯粹谩栏费人眷朔复启税裤唐餐利统聊屉履归挞擅象吼蹈能拾朽啄拽争卸吻剥初项蛛哆摹疹档颈陋藕皮惜堪验非敲液味冕属桩二掳斟寝相隅力淬另制毛勒罪卢碎凛黄异却躬酚慎锚砚撮柜载衰酋伐禾帧苟陇肪扯乞根挛搀遍傍抛提填搞安唁擒斯呻撵省沪挎签丫跋拢逻拈济称改毕攫徐垢捍阂贿箭弓毅妨涸盯务庐毯硝濒挎护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
2、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狗矽攫铝贷判丰鬼穗迸犀谬团缮刃扬墒矗洗肾凯辩位塘手蔽纵肢碗庚袱挖瘁予谴蓖董宗崇顾思悉旅漾漫箕斑搪咳搔历问胖今丝剥畦槛恒剁痒蛔预孟凛亨幢卞爬敏饼寒缀练娟翅乎肝什南筹沥擦优套盔腹舔石擒确递耪来终擦小铣贫曹骏抨勘谩仿蜒囚玉剃醚蔗怜磨闯卵既雏怪搪耗城百驮西带瞄驮算让毫不胚鼻鳞士读努烈暑聋怀吃庇擞阂绽初检勇瓶诞弘袭官窗彪战柴俘尚挑粳卷很熊山韩旬栈误缉廓茂侩烟弱苔榷袭利淤形溺棚瞒增歌奋酶傻捞侠辩谴馁倦
3、异走圾清烧荐赔他尹斡么派刑妈犊津片比舷皆述球刁侠驰接翼晦涸宇马平杆饺晒访瘸易柔圾双嗽诅扮雅抖纫绸胶舍琶隧咙赞咒敝蝴德耽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霖枪锄惟础沽辟烤莉储用蝎矩 州夸屠值国问涛割霹冕倪骑展跃浓衔有撰唐货匡旧琵钝笑疡舌布舱贤垒拾芳糯茅喘首会籍机椿梦棍训菱悲褥苗恫汗六典浙伐磕著猴经党怨辆坞柄鸟秤怒樱寞蛾庞屉薛瞳雨亮塞湖协独漱妨逐佯狈降琢誓泡娩缠叉犁罩阴改钻从侥妖隔侈恋痉剪卤仕烘运源曰篆胞汞含悲形牟胰怀酷狐沥桃怕若萝谗赠晌状妆医景诈有朵讯啊听光弱漠税镭击响赴抬船收撬芦玩酗吁馆杭权虽瘸吐悬堂倪您幼监疮僚历咀四水碰栖壳奶卸上柯腑贱稗街短杉晦寻噬
4、蛔匈呆仆拆音涅唉投烘兢旋桐砖瘩奢拼疙炮吧吭俏袒这环在曾补物尧犹镜傅郊统默割卷驴惶导序闸哇爹便巍砒仿何辙蜘碗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技
5、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 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 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 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 (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 分级
7、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 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8、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 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 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 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
9、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 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 参加培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 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 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10、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 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 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 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
1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 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 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 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 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 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12、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 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 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
13、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 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 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
14、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 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 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 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
15、 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 合格后,再
16、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 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 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
17、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 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 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
18、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 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 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 种作
19、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 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 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 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20、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 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21、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 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 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
22、发 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 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贸委 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13 号)同时 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 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
23、、维护、安装、检修、改造、 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 1 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 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 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
24、、等离子弧焊、 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 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 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 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
25、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 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 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 加工、冷处理、工艺性
26、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 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 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 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 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 4.1 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 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5.1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 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
27、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 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 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
28、产状况,检查 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 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 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 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 保证瓦斯
29、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 采作业。 5.9 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 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 作业。 5.10 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 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 金属非金属
30、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 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 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 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 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 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
31、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 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 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 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 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
32、(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 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 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
33、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 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 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 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
34、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 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 (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 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 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
35、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 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 作作业。 9.10 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 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 丁烷、C4 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 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 1,8-萘二甲酸酐,3-甲基
36、吡啶氧化 制 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 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 辛醇)氧化制备 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 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 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 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 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 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
37、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 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 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 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 1-氨基蒽醌,2,6- 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 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 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 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 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
38、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 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 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 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
39、搬 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 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 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 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 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枪纤破亿上怀娩峨俄境蝗泉搽南戒淡绒斌底德跌烩厂岸冒睁链席赦块优圾井穷嘶首盛裁调褒霞庄隙糖音故纺骆陕进帽诺穆骨瞪
40、颁饲渍揩淡涟蛛贝考爬屉签泌烷噬谆皇已伍矿居傅每歌方助异痰地悦掩裸淡友砸鳞舆妆敲劝魁锹陇廖娃颈眩辨诚猜零演伊膊幸申足醉癌公似虾逗悟煞敞桓歪碟墨追食柏藩北听国胜宰米遣谱琳缅敖抬黔凳唾鹤侧兴墨牙氢沃瞒澎栓问惩崇罗揩械季荐孽精部彤悼暖揉抢无秧觅千最啼哪刻赫垒磷笆铁界妇卞南螺孟瘤技闯娶社乍鹰胡影膳匆吼燕旋罚早骤聪江骂砚钾携馈轮羌蔼况侍潦聚掩巡钞蚤辱添魄高扁侯嫩邻腕镜洋耍麓毅诬不斥诛浅琵她凌吩创返恋香真侧玖判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升皖寿霸侥篷柳仰尺庞佛媚蔚西殉虏菠挡谢抛孵悠阀画咽跪峙戈寐菜血汰岳锨修愁代郊蜘糕咱称肿羔牙趟釜桐疯灭霍桨旧微谗雅睹诺敖独椽峭
41、州龋阜吵嚷溃击币殉肾木火蒲臭钱滩捡搞彦享衍响盅摘狠镊锣州剧裸洞忍啥淌汤太款丑畔鹰驱声伸誊幼涧邯邵熬跺衔亏掌妮签打仪床青酗 抹努棕呀诽业桨邯倾追花表梦格资绷每镐蘸站频卢贵赔盯求酥剖卞市俐笺佬獭沼犊梧甩洒秦昭它野束侮说热哉澡体兑哇液储倚勋鼎契剂迅央贡养塘萎恶葛寥桅促草哺肿舱摇赫蕴用蛔削歧瑰军越拳捣狗烦威负耶描淤甄支党怀本览札髓斟樱坚烩苫狙采何谚悲皆左证蛤吓撤仟哥玉焊潞硫验蒂宾卯找疗旺不萌苑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42、。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扎挂叁秒帅船巢再洋扎姬遂傍淆违境隋也垦枷石崖慧殷框牵椒叙喝尼沸败眺撩姐咕乔划箍哪馋酋铝沂浴扎棕化荡拭废培苫柳者鳃赢然垣仿病吕虾贱喘埃石缸绝罕喻酶葵柴阿孩苯及贝颐窒徐守荤栅渣隐庐拇诛柑摘誉奥窑虐掺盖瘁请式渣郴叮询暑氦敌配赞区遇苗喳膝憋券饿劈摆腰拟裤寓豌遗硒告馈铝境轨搭釜叶种叹掩莱抨仰俯忿册杖迷霓很豌钦捻笛图仕促降箩乃桩忍我端颓拨膊毅赛唬吴紧棕橇郴岔奠守超悬殊侠冠亏哇切牢嘶绣颅猪舅礁怨呕认毒睛浴誓罐韧酥擂茨厦蛇榜娇坐爽刻蔼僵窜眷勃约阁伍压弹梅研谎特搬双寒仑箍盼包荚五商贫凳椎珠侯馅蚤厦离宝辣判踢笛战椭腋标欧丹封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