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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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 规定 所 指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 港口规划港区内, 为实现港口功能 进行 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 码头 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 、 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 程 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 、 改建 、 扩建码头工程应 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 港口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

3、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 第六条 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

4、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根据规划,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根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 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四)组织工程实施; (五)抓紧办理工程竣工前的专项手续,具备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

5、组织安全设施验收等。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4 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 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 项目单位 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余港口工程建

6、 设项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5 第十四条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 1 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 1 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 1 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7、 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 求。 第十七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1 份; 6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 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 1 份;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

8、提交的其他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第一次申请施工图文件审批时,应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

9、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委托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7 第二十条 技 术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符合性。 (二)核查工程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核查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国家标准情况。 (六)核

10、查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七)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8 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为一阶段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

11、开 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主动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开工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 安全管理负总责。 项目单位应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不具备条件的,应按其规定选

12、择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9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发生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机关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 二十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 第二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

13、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10 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 审批部门在批准重大设计变更时,可委托不低于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 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防波堤顶面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 、防波堤轴向或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 10%以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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