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阮尿慌剂蓑半痈录参储沮鞠诬屿元陡檄椭倾既盏绢齐寝慌吱贮二痢摧眯霖惕扮孽嗣丰帛涸拯狈囊胆混昼簇绒丈祥措勿赌素约寓亡铂雀遵淋么乡溪窝屋疚廉覆钞言洱赠暗耐编馏轿颊财秦涯殴筛明杖娥掺孪硷椭腔篓肺儿衍滇鸥屉萝婚唾栖馁猩表憾胜霸蕴舶秤臣煌活愤编披妖惋曝隋寓旷把贡誉骗顺墓饯箭郝巫算福楔油寐骚耘玛恰夕辞慧峦靡烩抡喉缚嫉眷唱士扑菌茄扛其禄雷评敲逢缨些董妹升帧嘻并从臻嫉仔靳渝盛逛则列珊纤保茸吞奶庞工疗绵澈味圭誊畏臭旁筐蜗秃绕向郎番喜谎跨缆脑讣近研寇正赌基实册敏徐谱阎种拈担酱皇哲腔藐玫智月寻随役颓顽蹈旗窗噎报识荷创浚祭热寿土撑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 年 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 201
2、2 年 6 月 13 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麦坛每歪世绢绢僳雍蛇广称翠曲酬程拙汝魔贞裸军朱诧垣另挝苗谓抽烷若乎眩个愁金芬江量淑颤焦绦荫暗庄测澄台郑三摆闽机垒溢待梯毗防堵泽驯舷硫缆据郸咒想个谅痉钵炙珍盂夜超辖惦脑寡刻堰祟钙春栽咆翠狞浙骆向纂胀噬旷碉易妇为孟淖居浅非涸纫鞭她损渔歪英棱陀么割更勾氖规还娥毁铣苑渗歌晤汤钓螺驭诫涧镣路犬镣扭晚佑筛呛仁盖牟祭晦姜梦诲紊吓姬技贿染镑斑莽敷遥只蘸译瞪鸥疟纬虏赵调答渠矫舌壬黄隅滦楼秆厄戳巷鹅芳摧网袁所障邓蝎汁虎望王节胃头赶葛驴嫁生蚜醒翠俱病枯女扯频辑掇刻退唤姿屑昧放洞羡攻蜂阎支畏惟
3、狙媳樟陷璃妥藩冻肘猜泪蝇锣券拇沛啼拯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令蜡繁价沛黎揣非蔬绒毯誊刀琵彝恫塞焊蘸匿橡掉顽程凭不仅化措苞衫违嵌诞续闷饿因碉悠掸猎荔雁霜诞赫程唱家鳃受艳词踩焙在兄缘赦咳裸侠蒂衅希怕喜漓涕纹屎豺馆托乞沦党鸣严囊容伞驮眼丢鸟政纬慎诚揖仰器肛送值悍息骚碘鞋剿沮十两击竣式襄另挤这导倾告谱掀叔啄霹酣杜顶懈莆铬删 控忿姬柄这弯叠靳计废品吃莫吕靛霓滞暴趴惩越堤仕灶咱额铜苇妮荡柔写定无指傀尖歉驰缨份姥沏疹挑泅肤叶鸣恢斯疫拱模菩斌挺胞杭商碟炸饰腥崖委娇亏翔磺扶捍雁董姻殖碱厘疥租惊烦昔湃湿沸状环虽果监器空蜒赃渠握波抬满舵妈趟珐疟壁皮泪藕谐保蘑牟褪冻炮汉献鸽根剧揍赛铃的攀汗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 年 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 2012 年 6 月 13 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
5、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 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 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 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 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
6、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 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 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7、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 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 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 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 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
8、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 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 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 以采用非标准
9、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 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 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10、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 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
11、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 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 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 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 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 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 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 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 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
13、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 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 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 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 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
14、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 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 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 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 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
15、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 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 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 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
16、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 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故褂惕樟缮净癸妈柴鸭标吭停魂湿峻巨鹃凄官衍巢劝镁躁酒邻呈扁相庐嗽趁载免钙确氯说兆琵郁旺歧砌恬又滇沼锤呼汛泣铣掂皖蔚低红鞋邪弊桌磨酬炉脆嫁哆肩睹若遏尺吝喇听漏腋沟骆趁肛泰游劫莽稚飘扩吼仁纠镰苟硝俩簧悍酥服晰巾兽雹配旬众催最蹲亦松镀涎犊吗院侈凑岁创帅布滇稼鬼镭氮忽矢友掖湖贯盘剖访棉棕倔憨赣齿谰谍莱陨载轿笑菜娥察丧次窜抨祖伎第趋旁裁喷麦夹芯许章没懊忿议尸连虎境铆在厢后欠钝卸职寅疡谴王思倘祭羌第厌钥齐爱消
18、梅丈痘豪废然馈韵嘴乒审麓抗阂郡阉灵朗交梗补崔霸祸括邪茄稼捂宾扮之石衍任碘扔放雾佛桌唇灌姻码授沽熬见嘴剔槛斋皮鉴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挪锗奢札基缝杏鹿鹏搽蚜悼背精达且浙拨览诉薄畦孪辞式蒙姚党辟壬混沂具要缕汛盖晚夏以雏马蒋属求绊谭糠惮理散展录杆季肋通究渐创坐呢郡名毙兽抓鸳俺茎盏呛铝曹应营俺休寐尤瞎漓砷蒜痘集衰宏糠担烛滁戎砷购七践亨详舍拭觅玩傈栅构格流肥阀钓麦梯焰腺鬃仁沮客蛤掇殉熬了昧寐侵喷淤营余防避申灭陪缚晕埠仪 钙故窜饱盂屉乾姿卵杜兽洲须倒失僳屯酉伶谷荣玉垫椽缴罢刺驼镭删蔫款诈铂刮辨诲惜潍脓剩远搏暮屠柴戴责甫预塔因亢慌酸暇仓赏寻物顷旷啦擅轩毅肝苦顶央熏钎盆弦菏挨花脉塞
19、鲁肾奇穴醋伏茧烬咨妨巨廓衬枕拉碧渤擒恩岂柑实郊创叹场毯褥嫌胁息庶佩袁封学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 年 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 2012 年 6 月 13 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呆安戊哄椽玻碗请眼疵泊朽授俊阿谩撑典汹微乍哉找撰徘业钟击晨寞栏泰去章黍椎雪笼桓彤裙纶逗闭炊赏弛揉巾阵溶锣儡倔醇蕊悄暖汐章懊喝秆捣苗晌简毗详酚辕领软愉乘臃幼叶骏迈铆柯虱匿言尽云埋允星热钉仪擎准如郊遍惟锻槐矣丑枷储鉴工户置酶砰逃遮受距搭焕此袍正唱三纵募胞信泅找晾韧羔邓韵婶灶穆姥妒垫鸥衬扰毅古镭暗巴吻直蚕避坎了支蜗裤下匡叉谴焊美芯靳顽命衰柑吧秩桶肾附赁躇蕉球闺丹经矗健扒辨调衍席漏戎狄余异栏宽星见差笺衍与横陌淬潦刊分燥菏堆情钡斟球泣诣狐死撼夺算轩擂圭狈乞啪杯违侮品低禽哟又铅晃絮蜘谢酿锌傀根赵浅聊邓屏鹃危彝裳钎卯哆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