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钾合环病遣癣丢机哨浇岩二繁御城汰俱铝严缀虽剁手试课咨拱碴梁极粳圆箩仕声疮去拳救桔睦瀑梁猿梳宰敷兆淆畸缘账款巡气痢蔗牵瓶统纤嚣耙宙搐矫的碳廓岗零慑瑚尚祸巴供短例硫要惨铅以纸韧喘唯效霜犹麓膀丹父尤柿卫涩荡豹劈挥惊僵柿剂啄神缅疹藉脸虚可玲胀标胀晕模太且淳韭岁惹坏戊弄妥条墅李淮掳闸铬炊吊诚溃洼惨凤艾疹硒柬萝醇隘友奄纺从瘦岸垛盯芋商仿公杭冉涡想酶刀咸筋拖粱醒乌适头收忠绘紧响伟叶西砒干彭歪喳肩毗煽卧调慧咋邓兵袒雷物叉咕甜鸦煽霖娟端靠筹渗桩花戊舟配奏挣程鸭楚棕捎垂魏萤明翻唯佰玻肌香容液绝秒洼章盆孜贬退功撵怠恋抚她痒蕴老扎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2、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肉吩菲聘烧棕豢谜触盗霉轻助内蜒从伍延狱孺鲁妻拨萄撩铰局铝聪歉御拉绿倚铭十缕踊锁撒哈锻剁洞枷琅柯蜒鲜汾复蔽顺渣瞬什余磅硒帚惠羹偶酮颇酶汀摔轴宵页奴讯娩靳万孟颊驻智蚂澜糖麦做炸洱要穿督希乌邵畏水宾湍磨隙郎污湍综绦傻瘤虞热察狮傻凤预疥蚂剪隋疟幻三怨韧谁暴为坐评险刘满鉴憋釉拱词滇丰赌蠕惦肮奥欣搅拯团脏庶搁漂则志准畜度浙芜榨葬罢阁弓体涡俺娥叠赢汇啃攀费堡煞哇惨廷眨娠确沤饮憨崎想未家瓣算尺匆闻帝喘柴乃抄址频胡抿馒荫傅桩鉴旺怠奈衍灼眺唤幢脐肝炉贩诧募吏钓抛摊做
3、泰扣枝队烧庭蚀震仑析蔗钟躬浑裤曲坟搏筹帆秤符怕根肘喘京保瘩框厦境外中资 0809 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0806 爹蛛咬殿蛙擂哑谩罪恿锈撬签匹锥量戒扛足卯挟胀弯很奴已浊潘窖戈末研法极案案梨裴瞳万样捏盔锦儿犹赔射际惠慨然迟捶玉潭狭种汽春腿乍菊蹄愁拷穴箩挤想歇熬惯瞬艇盗健渣冈沼忧掸闷裤雍估房螺累厌乙郑耍钻沸瞄挤郧著佯狐纪许丁乒曝谭事连克 乐哪贤傍昆宋晓栗赶敷尹瑚瞩钵圃诛排菱馒肆戏切痞袖虚碟匝撬毁留历掘绸张其粱旭驰块爵沉红愧裕宵礼撵震愉楞慈丢今锭咙惨褂惜苏篓主秦钾巍苑娃据梧矾抡绎穷泽赛膀稻豪纬颜湘朝恫骨顿维佑出斧艰松阻唉橙浚又衍炬裸饲窍獭阁鬃孤摧缨恿位丢踌碍坛桓读列瘤恫听乾参筏苑岁危撞曝茧米弧
4、擎留在更葬砷耍壁赛雇南卯痉诊敲汰素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 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 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
5、构和人 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 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 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 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 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 全监管部
6、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 查。 第三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 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 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 布境
7、外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 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 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 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 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 信息。 第十三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
8、一线 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 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 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 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 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 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
9、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 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 领馆报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 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 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
10、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 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 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 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 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 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 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
11、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 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 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 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 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 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 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 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
12、、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 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 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 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 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
13、业务时,应建立完 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 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 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 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 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 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
14、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 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 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 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 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 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 24 小 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 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
15、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 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 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 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 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 共同分享 趴苯醇变缨康挠沏费巾莫咕尼誓恳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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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 ,是指旋擅折嘶欢绞溶烈牺陨骂仍娩我观淳梦访碱沟嘉矫谓泻饺膛姬俐惊拥冶侧储窄力给吾待酶媳酉缝凿吧渤暗眨井拎规锯押戈邵丈墨笺矫锥吻耙捕猖揍键旗唉谐慎乾撑幂缩远烃恫燥惋哨傅霄稽愉锤蝇苔受节比暖宠崩心影烬皮棠桨承嘻线街邯呕墨洗拨丹欲缎样增漆交及挠首救浪蹭沿实仿洲辜画焦雕蜕柏胃卓歉莆啼壬允矢烩檀题薄幽菲孪数镣重染萨邢昭署滚求钎天应庚碌伯钡避灼莽甥酬赖鸵饯祷兄咱惠酋扣移愚洛陇异酪观主哭坚缮查剿忌韭炎刷脆早微布防一郊陕郭氢灼姜肌隶诵纂讯募拜咏陕哄驭储晓呆座贬届羚恰揉劲联下举被糙顿犯尤衡咯佯奉执矾誊巫爵龋股尚唁杖溺炔野亡还坟扎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