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名都B1南区、北区节能改造工程(监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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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崇 文 名 都 B1南 区 、 北 区 节 能 改 造 工 程 ( 监 理 ) 询 价 文 件 项目编号:GXZC/2019/X018 采购单位:济宁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济宁凌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 1 第一章 询价公告 崇文名都 B1南区、北区节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现采用网下询价方 式选择监理服务单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项目编号:GXZC/2019/X018 2.项目名称:崇文名都 B1南区、北区节能改造工程(监理) 3.采购人:济宁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

2、4采购代理机构:济宁凌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监理的工程内容及工作范围:本项目为崇文名都 B1南区、北区节能改造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约为 111780.41。改造范围为崇文名都 B1 区 1#-19#号楼外墙保温隔热、铲除涂 料面及墙面喷刷涂料等内容。本项目监理范围为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 监理。 6.监理服务期限:同施工工期 7. 供应商资格条件: 7.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7.2拟任项目总监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为本单位注册); 7.3 供应商应具有工商行

3、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不得以分公司名义参与 询价,询价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 7.4供应商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高新区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7.5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7.6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8.报价携带材料: 欲响应报价的供应商单位,现场报价时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任项目总监资格 证书、监理机构最低配备人员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以上证件 须为通过相关部门年检的有效证书的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证书打印件(打印件上注明 查询网址)一套)。监理大纲需同时提交。拟选派的项目总监需按时参加报价会议并提交其 身份证

4、原件。报价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半小时送至规定地点即可,不接受 提前报名。 9. 报价要求: 9.1 报价币种:人民币。 9.2 报价单位只能报出一次价格,且不得更改; 9.3 报价单上不允许手工填写价格,否则不予评审; 9.4 报价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以密封形式报送;否则不予评审。 9.5 报价文件的密封袋上必须写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不 得出现报价金额的信息,否则不予接收;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书写有误的,责任自负。 2 9.6 报价有效期自报价截止之日起 30天; 9.7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9.7 万元整;本预算金额作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限价内 供应商

5、可自主报价,报价超出预算金额否决其投标;本采购为一个包,供应商不可拆包响应。 10.付款方式: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监理费的 80%,余款一年后付清。 11、响应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公开报价时间前,需要完成在中国 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的注册并响应。 12.询价文件的获取: 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或济宁市政府采购网 【http:/218.59.158.81:8888】下载本项目询价文件。 注:凡在济宁市政府采购网【http:/218.59.158.81:8888/login/】注册的供应商或已 办理 CA电子密

6、钥供应商均可以获取询价文件。(1)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 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 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中的“企业注册流程”。(2)CA 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供应商自愿原则。 CA电子密钥咨询电话:400-101-2166 按 2。 13、上传相应文件时间: 所有报价文件应于 2019年 9月 11日 15: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市公共资源(政 府采购)交易网站【http:/218.59.158.81:8888】; 具体操作: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网【http:/218.59.158.81:8888】” 点击

7、“采购项目项目报价列表报价”功能点上传报价文件。 14、 报价截止时间及地点: 13.1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2019 年 9月 11日 14时 30分至 2019年 9月 11日 15时 00分 13.2 报价截止时间:2019 年 9月 11日 15时 00分 13.3 报价文件送达地点:济宁高新区海川路 9号(圣都国际会议中心东临)产学研基地 C1座 2楼东大会议室。 15. 成交原则:在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提供服务质量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 16.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7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人:陈处长、王主任 联系电话:1586572

8、6690、13805370985 监管部门: 济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37-3255100 济宁高新区财政局 监督电话:0537-3255199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于雪梅 联系电话:18953769276 代理机构联系地址:济宁市火炬路与红星路交叉口盛泰广场 G座 1903室。 具体详情请登陆济宁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网【http:/218.59.158.81:8888】 3 本公告在济宁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网和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网站同时发布。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 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

9、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2019年 9月 6日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名 称 内 容 1 采购人 名称:济宁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 2 项目名称、项目 编号和包划分 项目名称:崇文名都 B1南区、北区节能改造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GXZC/2019/X018 包划分:一个包 3 工程概况 本项目为崇文名都 B1南区、北区节能改造工程(监理), 总建筑面积约为 111780.41。改造范围为崇文名都 B1区 1#-19# 号楼外墙保温隔热、铲除涂料面及墙面喷刷涂料等内容。本项目 监理范围为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

10、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4 建设地点 济宁高新区 5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6 采购方式 询价 7 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 9.7 万元人民币供应商所投价格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不予评审。 8 监理工作范围 本项目监理范围为施工图纸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9 监理服务期限 以施工合同为准 10 质量要求 以施工合同为准 11 安全要求 以施工合同为准 12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 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拟任项目总监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必须为本单位注册); 3 .供应商应具有

1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不 得以分公司名义参与询价,询价文件的单位盖章必须使用其法人 公章,分公司盖章无效; 4.供应商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高新区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5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5 投标 14 踏勘现场 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供应商可根据需要自行到项目现场进行踏勘。 15 预备会 不召开 16 分 包 不允许 17 偏 离 不允许 18 报价方式 监理费总价 19 报价有效期 30日历天(自报价截止之日起) 20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报价方案 不允许 21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报价文件应按“报价文件

12、格式”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否则 其报价文件作废标处理。 22 获取询价文件 方式 网上下载【http:/218.59.158.81:8888】 23 上传响应文件时间 所有响应文件应于 2019年 9月 11日 15:00(北京时间)之前 上传到济宁市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交易网站 【http:/218.59.158.81:8888】。(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响应文 件电子文档或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文档将不予公开唱价及评审) 24 相应文件 解密时间 2019年 9月 11日 15:00 以后(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解密 的电子文档将不予公开唱价及评审) 25 报价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26

13、 纸质报价文件装 订要求 1、报价文件每册均须采用胶装方式在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 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2、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 的字样;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未按照上述要求装订的,其报价文件作废标处理。 27 密封及密封套标 注 1、报价文件单独密封包装。 2、密封套应标注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密封套封口处应加盖供 应商单位公章。 3、未按照上述要求密封及在密封套标注的,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28 递交报价文件的 时间、地点 时间:2019 年 9月 11日 14时 30分至 2019年 9月 11日 15时 00

14、分 地点:济宁高新区海川路 9号(圣都国际会议中心东临)产学研基 地 C1座 2楼东大会议室。 6 29 是否退还报价文 件 否 30 公开报价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2019 年 9月 11日 15时 00分 开标地点:济宁高新区海川路 9号(圣都国际会议中心东临)产 学研基地 C1座 2楼东大会议室。 供应商证件及 业绩的提交 供应商应将所要提供的需要验证的相关证件及业绩(包括营 业执照、资质证书、拟定项目总监资格证书、监理机构最低配备 人员证书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证书打印件(打印件上注 明查询网址)放在档案袋中密封包装,并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一 并提交,否则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

15、证件及业绩均应保 证真实有效,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1 报价时供应商需 要携带的证件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选派的项目 总监需按时参加报价会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报价会议的,需 提交其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报价会议的,需提交其身份 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拟选派的项目总监需提交其身份证原 件。 未按规定提交证件的供应商,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注:(1)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 份)应随身携带 (请勿密封),在报价时提交给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2)如询价文件中有相关要求,授权委托书还应按询价文件 提供格式装订到报价文件一份。 32 成交原则 1、询价小组对

16、监理大纲进行评审,监理大纲未能通过评审的, 将否决其报价。 2、在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提供服务质量相同且报 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投标价相同时,由询价小组成 员根据各报价单位监理大纲进行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成交 监理候选人排名顺序。 33 履约担保 无 34 付款方式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监理费的 80%,余款一年后付清。 35 代理服务费及询 价文件售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代理服 务费: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 1500元; 36 备注 1、 本项目中标单位不得更换项目总监,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招标文件中与本条相抵触时,以本条为准。

17、 2、 针对本项目拟定的项目总监及配备的其他监理人员,在本 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全天在场,不得缺勤,每缺勤一次罚 款 2000元,缺勤三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 任何监理费用。 3、 针对本项目拟定的项目总监注册证书原件及配备的其他监 理人员证书原件,采购人代为保管,待本项目施工完毕 后 7日内返还。 7 供应商须知附录 监理机构最低配备人员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为本单位注册) 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为本单位注册)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 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员证书 注

18、:评标委员会将按监理机构最低配备人员验证上述人员相关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 的电子证书打印件(打印件上注明查询网址)。 监理机构最低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附录要求的最低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 决。 8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监理单位: 合同签订日期: 9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

19、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10

20、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 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 和内容。 (

2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 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 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 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 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 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

22、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 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 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 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

23、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 七 条 在 本 合 同 期 内 或 合 同 终 止 后 , 未 征 得 有 关 方 同 意 , 不 得 而 知 泄 露 与 本 工 程 、 本 合 同 业 务 有 关 的 保 密 资 料 。 委托人义务 11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无须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 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 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24、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 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

25、人员,应在监理合 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 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 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 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

26、、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 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 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 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2 (9)工 程

27、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 监 督 权 , 以 及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提 前 或 超 过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规 定 的 竣 工 期 限 的 签 认 权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 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 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 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 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

28、,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 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 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 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 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

29、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 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到终止 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 理 人 的 责 任 期 即 委 托 监 理 合 同 有 效 期 。 在 监 理 过 程 中 , 如 果 因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的 推 迟 或 延 误 而 超 过 书 面 约 定 的 日 期 , 双 方 应 进 一 步 约 定 相 应

30、 延 长 的 合 同 期 。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 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 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在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关 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 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 理 人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赔 偿 要 求 不 能 成 立 时 , 监 理 人 应 当 补 偿 由 于 该

31、索 赔 所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各 种 费 用 支 出 。 委托人责任 13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 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32、,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 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 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 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 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 未对监理人提出

33、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 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 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 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 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 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日 内发出终止委托

34、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再支付监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 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无须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 到支付通知书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14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

35、、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 自行解决,特殊情况下经委托人签字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 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 无需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 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 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

36、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 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 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监理依据 1.1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1.2本工程施工图纸和资料; 1.3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4工程施工过程中委托方、监理、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会议记要及其他文字记录。 2监理范围和内容 2.1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 2.

37、2监理内容:监理内容为施工和保修阶段规定的监理内容。 2.2.1协助委托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2.2.2协助委托方编写开工报告、审查施工单位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发布开工通知; 2.2.3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实施; 2.2.4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质量和数量; 2.2.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设计文件的要 求进行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并监督实施; 2.2.6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协调委托方和施

38、工单位之间的争议,根据合同条款公正处理 违约和索赔事宜; 15 2.2.7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线; 2.2.8检查和控制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和安全保护措施,实施和监督施工现场 进行所有试验; 2.2.9检查和控制工程进度,提交监理月报,编制施工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按月向委托 方提报工程进度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 2.2.10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如文 件、通知、纪录、检测资料等),并及时交委托方归档; 2.2.11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签署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并 对

39、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2.2.12核实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审核竣工结算报告; 2.2.13主持与施工单位的每周会议; 2.2.1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2.15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2.2.16参与招标人组织的各项招标、合同谈判并提出监理意见; 2.2.17参与审查调试计划、方案和运行,并提出监理意见; 2.2.18负责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工程质量检查、鉴定和明确质量问题责任,督促责任单位进行 修理; 2.2.19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内容(以上未包括的)。 3.中标单位自行提供办公用具和交通车辆。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企业不经业主同意不得

40、更换项目总监,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 情节严重者终止监理合同。 5监理部门应保证驻现场监理人员与投标安排的要一致,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6监理人员如有不坚守工作岗位或与施工单位有串通、失职行为,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 撤换。 7监理服务费: (1)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本工程监理服务费 万元, 监理费不因其他变化而调整。 (2)监理费的支付: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付至监理费的 80%,余款一年后付清。 注:本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监理费不再调整。 8监理单位在监理期内,因失职造成工程损失,按国家规定给予赔偿。 9.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驻工地代表 职权: 代表发包人处理

41、以下事务,(1)、 对整个工程的建设进行总协调,调度。(2)、督促检查工程建设各方的权利义务(3)对施 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班子和监理单位配备的总监、总代、监理员等进行考勤。 (4)、协助承包人、监理人处理现场工作。(5)、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及其他签证资料。 (6)、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招标、开工、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工程移交等全过程的工作。 16 10监理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11委托方应在监理方实施监理前五日,将监理方监理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 被授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12委托方未经监理方同意,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属于监理方权限内的技

42、术、经济等问题 做出答复,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13委托方有权对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提出质疑,监理方对所提质疑应及时做出有利于工程施 工的实质性答复。 14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授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在实施监理前五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部分 附加条款 1. 项目总监及配备的其他监理人员,在本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全天在场,不得缺勤,每缺勤一 次罚款 2000元,缺勤三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监理费用。拟定的项目总监注 册证书原件及配备的其他监理人员证书原件,采购人代为保管,待本项目施工完毕后 7日内 返还。 2.工程出现安全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监理费的 5%

43、作为违约金。 3. 非甲方原因,在施工过程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监理费 的 10%作为质量补偿费。 4. 若工期拖延超过 10天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扣除监理费的 5%作为违约金。 项目总监对工程的造价负责,该工程施工结算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审减率超过 15%,扣 除监理费的 10%作为违约金。 5.根据以上情况,建设单位组织甲方相关工程人员对监理单位进行投票考核,根据监理班子 人员配备、出勤情况、质量事故、工程工期、监理人员的负责程度、有无重大违纪等情况决 定是否列入济宁高新区建设工程黑名单,作为以后参与高新区工程的加减分因素。 6、监理人必须按照济宁

44、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自工程开工至验收合 格后对施工区域内所有裸露土地按照方案进行落实,渣土运输时严禁带泥上路、超高超载、 沿途漏洒、随意倾倒等违规行为。承包单位应做好施工围挡、搭建洗车台以及工地扬尘治理 和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与扬尘有关的问题,对监理承包单位处以“取消三 年内在高新区的投标资格”,同时处以每次 1000元罚款。 17 第五部分 工程建设监理技术规范 一工程规范 本工程采用的标准及规范均为最新版本的国家及部颁行业现行标准。 二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以国家及部颁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现行有效版本为准,设计院技术文件上的质量 要求均适用于本工程。 附件:

45、 1、高新区市政建设工程监理目标任务考核表 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工程监理目标任务考核表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监理职责范围 合同监理费 (万元) 岗位名称 姓名 性别 专业 证书号 驻工地起止 时间 项目总监 总监代表 造价师 安全员 监理员 监理员 监 理 班 子 组 成 监理员 是否按照标书 配备人员 人员出勤情况 (旷工次数) 工期情况 (拖工期天数) 工程质量情况考核情况 应罚款数额(元) 应付监理费(元) 根据本工程监理情况,是否建议列为 黑名单(是或否) 业主代表 热力公司 指挥部 市政建设管理局 考核小组签字 备 注 此表作为申请监理费用的依据,出现配备人员并不到位情况、缺勤情况、

46、工程质量情况、拖延工期情况时,按照合同予以扣除罚款费后,确定最终监理费。 18 第四章 监理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技术规定: 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程序,建设工程施 工操作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 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准用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 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说明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 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及本文件虽未列举,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执行的技术规定。 有关技术条件及技术规范代号:(略) 19 第五章 报价文件格式 正本

47、/副本 (项目名称)监理 报 价 文 件 供应商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0 目 录 一、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材料 四、总监理工程师履历表 五、监理大纲 六、报价单 21 一、报价函 致: 1在分析研究了贵方提供的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 的全部 询价文件后,我单位愿意按监理费 万元人民币的报价,承担该工程施工监理服务任务,并承担询 价文件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全部义务。 2我单位承诺,我单位承诺,本报价文件中的报价不因其他变化而调整。 3我单位确认并保证,在该工程监理项目的全部实施过程中,报价已对该工程基本

48、条件和施工期间 各类影响因素进行了充分考虑,不会因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的任何改变,提出对所签合同进行改变的要求。 4我单位承诺,一旦成交,本工程的监理范围为本工程监理询价文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所 涵盖的所有工程内容。 5我单位承诺,一旦成交,我们将在监理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尽快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作为监 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6如果你们接纳我单位的报价,我单位保证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进场准备,在接到通知后, 按时进驻现场开展工作,并严格履行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监理任务。 7.一旦我方成交将自行提供办公用具和交通车辆。 供应商名称:(公章)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传 真: 地址: 邮 编: 日 期: 年 月 日 2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单位: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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