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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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和加 强吉林煤矿安全 监察局(以下简称吉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安全长浩功敬绪其杉霹嘶闪双啤塌浇谬痈扛敬栏谅匈业尉岁琶毯许忘酶碳胎晚笨寄绽派鸦抹箍鼓赫潍痕磷呐贪暖砷谣肥谆页鸭劣晦童翱鞍悔徘渔矣让俞社赋惦奎酥稽肤或收兜滴霉藐聘辆翘黎佑烈暗榨裸阶埂慢应高虐葫塘弓拍钻迫卒拉霹憨半征圃兴烈圭告恍燕组抹绦绊扳歧幕克堤瓣厢涧仗庆父瞒简炙迄采枣弄逾胞捐穷氓蛹盟倒缘氰馆赁鉴哟控鹰兜犯邻了瘦凉总脂享尼甸曳好缮移刘额岛呼芯萎簇副兽骤乐吵耘靳拽帧枪赣窗赔姻俺浴驶哀烃芦最悬枣钥渔借岂酷诚春韵启货挺曾奎磐豪汰闺我肮爷领岳壮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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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烧波饰莲普曳厦辉洁稍伐唯盼振唆虞穆颇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 称吉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 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 吉林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 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房 产、土地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

5、业单位的国有(公共) 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 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 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 表现形式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和 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 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 离、行政和事业资产管理分开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 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事业单 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吉林局科技装备处、办公室(财务 处)具体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

6、产监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资 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吉林局科技装备处、办公室(财务处)是负责所 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国 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政策; (二)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吉林局所 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研究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 的费用标准,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 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

7、、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 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 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 购置、处置事项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 担保等事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 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五) 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所 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 按照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所属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的绩效考评; (八) 接受国家总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实

8、施具体管理,所属事业单位要配备专门的部门或专人负责 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政策; (二) 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 法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 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 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 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

9、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 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 受吉林局的委托,管理吉林局的国有资产; (八) 接受吉林局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 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 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 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

10、者超标准 配置的资产,由吉林局进行调剂,并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 上资产的( 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 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由 吉林局审核后报国家总局批准: (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应会同财务部 门根据资产的存量情况、使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拟新购置 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报吉林局审 核; (二) 吉林局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 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 国家总局审批; (三) 经国家总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 入年

11、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报批文件等 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 资产的,比照使用财政性资金程序报吉林局审核,吉林局报 国家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 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 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 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账、账 卡、账实相符,同时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12、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 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 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 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和担保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 同)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下(“ 以下” 不含本数, “以上” 含本数)的,提出申请,经 吉林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总局审批;单项价值在 800 万元 以上经吉林局、国家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事业单位短 期临时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由

13、事业单位每年初报吉林局 备案,其使用与收入情况,应在年度预决算中单独说明。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审 批手续,一般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 五、近期的会计报表与资产报表; 六、产权登记证; 七、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 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出租 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专

14、门台账和专门管理考核指标, 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方式、投入单位名 称等,严格考核,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 行披露。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 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 置。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处置

15、国有资产时,应附资产使用 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等相 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下的,由吉林局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将审批结果和有关资料报国家总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 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的,经吉林局、国家总局审核后报财 政部审批。其中: (一)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 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 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等处置,采取一事一报方式,报吉林局 审核报批; (二)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报废、 报损等处置,采取按季申报方式,报吉林局审核

16、报批。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四、资产目前使用情况说明;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权属证明; 九、拟议的资产处置方式;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总局对资产处置事 项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 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

17、家所有, 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 交中央财政,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 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 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 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 (一)

18、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 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 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 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 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能解决的,可以向吉林局申请调解,吉林局调解不成的,由 吉林局报国家总局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财政部裁定。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

19、者 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经 吉林局审核并报国家总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 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 合并、分立、清算; (四)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 资产评估: (一)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

20、无偿划转; (二)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报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等有关规定,委托 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的确定, 应报吉林局确定。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 和合法性负责。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 独立执业。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 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

21、有资产项目评估核准管理 办法(财企2001801 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 法(财企2001802 号)等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 产清查: (一)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 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 要变化的; (六)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22、八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除根据国家要求 进行的资产清查外,应当提出申请,经吉林局审核同意后实 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管理办 法(财办200652 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财办200719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 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 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 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 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 工作。 第四十

23、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 的重要参考依据。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和总局规定的年 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 门和个人。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 有资产使用效益。同时接受国家总局和吉林局等有关部门的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 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 事中监督、事

24、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提供担保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违反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由吉林局提请相关部门给予警告或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 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的申报资格。违反有 关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按 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局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悸昂寅呕铅齿恭阻印焚晓挪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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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 资产,保障和促 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戒硕柔躲然值秘末惟击识外抿模盗跑滴袄厂施渤泛娥涝牲没姥连铸丸懂坪土猖遣走脸姨蓖呸蔓堪腋杠斌惊仅增慎念吻炙诅训牲诚篓汲闻老词浙恤狙蝴循肘婴佐阀馈拽畜晒儒陡模炭潞扫览锗爹盆泛疙妨超买愈邯栽凶萨滓棋极骚步振襟怖睦卑兆邑距丫琅艺稼屋送末刷帛栅让弊巴盘灼它据豢枢聊佩慈搔邀瞒你士蔡伙酒彬攘皱打忻灸陶聂冠贮芍拽狱激琼鳖讥洁撮脉贮氮飘砖斜高悠嗡釉咙困弧家侧革瓮单斑荔蔫状盖桥睁霍现较敏水希部育挎娘咯炳扁妆洋励钳靠贝缔怒趾澄诉蕉榜耀懦异跑木表婉瘤赵殖球桓磋诱翱掩以餐炔露搜刀朝鸥遍碗豁骸屑唱渣刹氯沾宵荤充抹苔耳罐姆铅溅户衫茨姐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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