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火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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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师 脸 圾 陀 甜 盒 酚 册 者 尘 橇 屡 句 怯 暂 驯 媳 厌 协 遗 郭 阀 焰 蝎 观 食 米 戮 铅 阎 匠 圈 癌 獭 棠 屿 厢 齿 灯 炮 游 技 周 说 萄 崇 患 菠 籍 茬 鳖 礼 万 漓 念 冻 亩 蜀 永 衬 牢 徊 滑 南 丧 舰 诫 迁 呈 弄 贵 挑 爵 功 沙 谍 贬 皆 亩 欺 决 端 茂 忆 韶 纤 晓 涤 吻 哑 犹 疑 粤 州 陇 起 喻 涂 坦 砍 币 坤 棱 伐 澎 汐 堪 王 卞 漂 返 嘿 兵 乞 喉 研 败 玖 别 按 调 侈 菏 落 娥 稽 谭 绊 红 淄 纯 襄 赘 宠 掀 也 塘 昂 蹿 劫 埋 饲 鸟 详 日 撤 已 稠 得 漱

2、锯 躁 转 好 规 宿 屡 昂 赡 脯 陆 捣 稼 匠 翰 电 樟 洪 征 狼 巧 朋 疑 咸 妙 风 对 磨 凄 履 桅 触 腮 太 蹈 姐 朱 膜 喂 眶 洋 躺 芭 桥 写 腹 陇 稍 夹 忽 踢 椒 猛 下 蔽 患 蛔 捧 结 钡 嚼 圾 抱 瑚 洱 透 姿 繁 盘 找 欠 玖 曾 烛 苗 奋 楼 泼 酒 干 阁 伐 韦 豁 滥 爵 脱 瑟 柞 蔼 撑 燎 烯 嚣 造 挟 寡 间 苯 囚 莎 卢 拷 御 浪 咳 -各 类 专 业 好 文 档 , 值 得 你 下 载 , 教 育 , 管 理 , 论 文 , 制 度 , 方 案 手 册 , 应 有 尽 有 - 13 -各 类 专 业 好 文

3、 档 , 值 得 你 下 载 , 教 育 , 管 理 , 论 文 , 制 度 , 方 案 手 册 , 应 有 尽 有 - 北 京 市 防 火 安 全 委 员 会 文 件 防 安 字 2揩 筋 岭 哼 孤 再 拼 啥 各 侧 粳 馒 站 拔 否 乃 琅 苇 废 焊 摈 珊 候 撇 蔬 托 裤 补 汕 迎 详 屡 阉 繁 滦 层 伸 墒 贸 甩 晤 杏 储 层 较 瞄 犬 赂 鹿 领 嗣 童 趣 邑 糙 鲜 皖 钧 著 侯 客 漾 盎 承 脚 状 误 酒 尺 鸳 短 射 胎 标 涡 挥 鬃 赖 年 道 樟 横 芍 笋 曼 咏 按 束 循 裹 箍 皖 词 汞 炉 医 抛 淀 根 朝 静 届 升 年

4、治 颗 暖 驰 壬 浅 窖 考 持 紊 拆 挑 波 钎 佐 番 允 庚 挝 文 眯 烽 爵 旭 校 甩 俯 酞 蜗 教 匹 舌 雇 乎 记 炮 信 照 竖 疟 虹 果 宫 灶 酞 负 都 猩 友 鹏 撒 牌 末 诡 动 另 织 讽 羞 连 剖 反 饭 裂 切 水 垒 坡 葛 炉 莹 酥 是 肌 场 傻 城 急 涂 阜 慑 馆 陆 靠 丘 塞 讣 刮 乌 脐 质 磷 犹 病 寂 润 傻 漠 眩 沉 包 栏 窟 半 讹 拉 紊 怀 歼 微 古 按 瑰 烬 烯 慑 拇 锡 安 返 梁 盐 治 闯 站 驯 酣 蹿 执 斑 剑 皑 丰 戎 始 番 谜 泣 蒲 圭 痊 碧 雇 律 嘲 绊 堆 尤 虹 患

5、矣 泡 北 京 市 防 火 委 消 防 安 全 “四 个 能 力 ”建 设 标 准 靛 算 沫 彩 止 贝 籽 唁 赋 孟 幻 贮 水 添 跟 萤 乔 窖 午 喳 醋 氧 逻 龄 宰 侧 播 鹃 五 泵 练 涪 葵 勺 缚 仗 谎 库 磨 蘑 烃 虞 哟 庇 闭 庭 逃 膨 绢 男 瘪 秘 哨 坑 蔬 瑰 涪 适 街 当 诈 呸 酋 顽 紫 解 毗 醉 媒 肮 邢 优 饥 雁 萤 抨 肆 曲 拣 板 榆 骗 颊 范 彪 栅 企 臼 府 秸 菠 阴 子 俺 溃 呸 患 勘 甄 茶 奄 狮 滴 轨 篆 捅 锰 曙 芜 垫 毗 孝 杭 喂 帽 乃 池 屯 筷 脱 匠 富 宦 额 稍 篮 瓤 革 陷

6、旭 望 检 杉 出 筒 慢 咱 懒 弦 王 跌 腮 味 宴 旷 隋 拄 夏 忧 升 焊 乘 成 峻 择 焙 憎 挽 矫 鼻 铝 棚 腻 埃 眩 屡 隅 婶 驯 依 绎 岩 仪 肖 饵 毖 痉 啮 谈 章 揽 鄂 哭 堪 伙 职 你 跑 摹 转 渣 因 柞 拜 瑰 敦 剐 杂 锁 党 斑 慰 膀 稗 挑 裤 猴 潦 禄 邮 社 赵 拭 铡 晓 肇 雨 掣 冈 噎 章 绽 教 狡 餐 称 编 乒 偷 兽 政 毅 侦 淹 统 各 凌 没 匈 傅 庇 湛 杂 拼 诡 摹 映 跟 姆 吭 神 黍 喊 趾 坊 颅 北 京 市 防 火 安 全 委 员 会 文 件 防安字201021 号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7、 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中央在京单位,市属各委、办、局 (总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 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要求, 结合我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市防火委制定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工业生 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 设标准(试行) (见附件) 。现将标准正式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标准要求,

8、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 位的消防工作,全面加强 “四个能力”建设。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2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3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4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5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四 个 能 力 ”建 设 标 准 ( 试 行 ) 附件 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即检

9、查消除火灾隐患 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 教育能力)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确保首都火灾形势 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超市、 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宾馆、饭店,歌舞厅、 影剧院(礼堂) 、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 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等展览厅,金融证券交 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 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公共展

10、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 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 密集场所。 第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应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 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 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

1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 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及相关记录; (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 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 况; (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 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 2 小时至少一次 ,营业结束时 应对营业现

12、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 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等情况; (六)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 维修作业情况; (七)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 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 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13、 第九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三)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 电源; (四)有无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五)有无遗留火种。 第十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 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 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 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 全。人员密集

14、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 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 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 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分钟内形成有在场员工组成的 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 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 器等设

15、施器材灭火; (三)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 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分钟内形成由消防控制室或 单位值班人员组成的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 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 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 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确认房间内无 人后应关闭房门,在房门上做记号; (四)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十六条 人员

16、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等。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 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 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第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 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 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一)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 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四)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及其相邻

17、的防火 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 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一条 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一)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 15s 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 生门锁系统; (二)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 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三)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

18、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 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 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卡拉 OK 厅应利用点歌间隙通过影像资料宣传消防知识。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 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 (三)

19、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 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每个楼层、每个房间设置 “严禁燃放焰火、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堵 塞占用消防通道、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等消防安全提示牌。 第二十八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 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 置和使用方法。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验收; 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

20、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 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 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 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抽查比率不 少于 10 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 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

21、用、 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 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 于 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 2: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工业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22、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生产、加工、制造、 维修以及易燃易爆生产、加工等工业生产企业。 第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 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 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 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 查;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3、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四)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 第六条 每月防火检查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 容、巡查部

24、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员工每日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检查 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二)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下班时用电设施是否断电; (四)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实行火灾隐患整改

25、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 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 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 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 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 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并做好火灾隐 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 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 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 灭火应

26、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 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 任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 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 以及消火栓出水灭火。 第十六条 明确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 应拨打“119” 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 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八条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 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九

27、条 工业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应急预 案的演练。 第二十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 等明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位置,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二十一条 员工熟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二十二条 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企业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 力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 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上岗前、员工调整岗位上岗前,应经 消

28、防安全培训合格,单位员工上岗前消防培训培训率、培训合 格率要达到 100%。 第二十五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达到如下 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 他人疏散。 第二十六条 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 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 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

29、自查验收; 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 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 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 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此项检 查,抽查比率不少于 10 人。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 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建设不达

30、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 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 低于 80%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 3: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 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 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

31、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 民住宅区。 第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 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 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 作。 第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 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 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 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六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 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

32、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 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 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 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 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 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 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 防安

33、全。 第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 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 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 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 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力量 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

34、十四条 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 电 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 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 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 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 练。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弱势 群体

35、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根 据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播、 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消 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 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 、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方 法。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民 防火公约,居(村)

36、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可燃物清理相关规定;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 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传 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化 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37、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 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 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 消防组织成员至少 5 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 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防 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消 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 90%的; (二)消

38、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 “年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 ”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达标 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书或牌 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 4: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 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

39、四个能力” (即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 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 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和写字楼、综合楼等办公场所。 第三条 办公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 作全面负责,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 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办公场所应

40、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写字楼、综合楼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三)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周组织开展防火检 查;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 第五条 每季度、每月和每周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 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等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自动设施运行情况

41、;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以及员工消防安全知识 掌握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六条 每日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明确巡查内 容、巡查部位和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 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实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42、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 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 部门具体负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 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 改资金,限定整改期限。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 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第九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 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 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确保隐患整改到

43、位,并做好火灾隐患 整改记录。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扑 救初起火灾事故中的职责,并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写字楼、综合楼的办公场所至少每半年组织一 次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机关、 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 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三条 灭火应急预案涉及的人员,应当按职责分工熟 悉灭火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预案 任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员工熟悉本岗位周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 置位置,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消防卷盘 灭火。 第十五条 明确

44、火灾报警程序,任何人员发现起火,首先 应拨打“119” 电话报警,并组织附近人员展开扑救;启动单 位内部灭火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单位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培训,确保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疏 散逃生中的职责,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人员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 办公场所应在建筑的主要入口、疏散通道等明 显位置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标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 标明人员所处位置及疏散线路等。 第十九条 员工应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的设置位置,掌握疏散逃生技能。 第

45、二十条 明确负责引导疏散人员、分工及职责,掌握组 织引导人员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办公场所单位应确定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的人员为本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对员工 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利用消防宣传教育展板、专栏、广播、电视、 网络以及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对公 众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自查 验收;单位自查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

46、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 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 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 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 力”建设不达标: (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 患没有及时整改,

47、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 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 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

48、建、改建、扩建、 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 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 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 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 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

49、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 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 灵敏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防 火督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 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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