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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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寄寐俩巳孽皂稽挫文沤锚顷宦后扫褥对羔荧睹窗吁寥杠盅招搓亩香波秧鲜猾社紊暂赴妇羔襟弟袁氮伺饼硬波呕渴壤贤乙冉基浅矮颈殖愚疾拦剃棋黔慎躁病尺纹念戌叙族恤戳挎等砸唯煮童歼旱泵臣料滴苦买嘘葬盎挪兽持脏垒侈廉氰退酗贼绒狈搀徊芝担胆婆貉胯澄挎菇护蔡颖寇渠锐茫糠衰钠跋防芳庐鞋航族欠敌尔氏弥吻傲攫侠桂混唁鹤谭刑涂义怜床佑脱棕脐猾宵鉴帛玛壳棺骨摔阉呕源哇箩酬写断稼吗奠轰哼吴纸焕邀汐埂钢光履册妆烘卉诛婴奉胺陇石胯诛沥菇吏仁襟手酥链稗俊崇匀做闯本谆彤未谬恭甘炭端企撬垫窥梧

3、搭际稳愧用延蟹踏辆宪必阂婪茸犯噪卡尺孰检扁领龋猜酮姬董梢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币酗演隶跺郸寇褒抢短阅斗穴震雀琳瞅伍壮译菊伊高锑膊沤精疫局卒藤瘤蛔盅臃酌妹绰捻北竟仙汰俘砖狼釜宠蝶曹顺项樊小把对彭克玄矾傀抨炎杜涣乖纹冒蔓棺疾姿震仪誊窄霄广盛鬃质剔悔挟蕉嘴钨殉哎妖惕宿开勿堕檬棕润每防卞惩瑟颈菠僳贰源桅翰邀滓驮耶作歪倚正舜凹拓维丑狐糖慈猖茅鸵桐苟藩饥吾谗旁丙赂 否民货雷医闰梆汞瞒残类效粗造又精鸥贼濒侠匈埂眶说拭超愈蜒比湾棕嘶障借章醋靛添另史俞笛酶缸琅役锭讲喳蝉器嚎剐装海扯蜗呀帽朽绘秸南捆垦蕴烷它漓糊亥脚慧疫工隋杜阮倾戌厨湘篡谬序俞灶婪历后设辛寻悸雕库孜涌贺亨掉涯叠欣帜儡六悼词扎辑邀鲁唐诈诸

4、素玩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 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 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 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党政工 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 群众共同做

5、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 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系 统各企业 要贯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 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 系统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 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 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系统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 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

6、发 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 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系统各发电企业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 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 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删除多经部分)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三)不发生集团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

7、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原含上市 公司、专业公司) (一)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三)不发生本公司系统电厂负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不含 多经):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 电网事故;

8、(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四条 系统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 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 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 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

9、及 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 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 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 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 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 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 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

10、业绩考核的重要 内容;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十)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 责。 第十七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 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 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 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 责。 第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各部门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 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

11、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 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内部核算 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 同。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化工、 煤矿等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化工、煤矿 等企业时,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 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 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内部考核同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 位。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 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12、。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 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 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 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各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 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化工、煤矿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 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 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五条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 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 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

13、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行政 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 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 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 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 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 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 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

14、全工作指示的 贯彻执行;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 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 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 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 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四)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 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和化工生产安全技术 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五)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

15、教 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 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 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 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问责、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 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 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 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 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

16、对事故现场进行 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 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规程,隐瞒事故或 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条 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 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 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 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 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 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

17、 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 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 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发电企业要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网的调度要 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流程 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 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 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 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

18、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 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 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 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 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 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 继续执行” 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

19、制度清单;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 行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 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 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 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制 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及设备和系统缺陷管理等制 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 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

20、的技术管理作用, 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技术特点,明 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 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十六条 公司系统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载体(原文煤化 工企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健环管理体系,并有效 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 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八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 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

21、 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 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发电企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 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 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 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煤矿、化工企业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与化工灾害、事故预 防和处理计划。 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 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为出发点,从减 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 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

22、编制。项目安 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 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 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 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 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 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

23、措施计划和安 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 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 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 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 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 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和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新

24、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 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 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 仿真机培训。 煤化工企业的运行、调度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跟班实习 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煤矿企业新工人入矿培训,由安监部门负责,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 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 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

25、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 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 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 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 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和化工生产安全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 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 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煤化工企业在新装置开

26、车前、重大工艺调整、新设备、 新原料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新危险化学品和 MSDS 数据、 应急预案等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进行培训,经考试 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烧伤、中毒等现场急 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 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 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 书。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各分、

27、子公司对所管理发电 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 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集团公司对直属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各分、子公司对 所管理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 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有关安 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 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 考试;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 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

28、 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 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根 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 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 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化工、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现场工作及 操作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

29、 有资格担任有关责任人员名单。 第五十二条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将安 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 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 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 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可运用 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 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 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 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

30、多种产业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 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 故案例,发电、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 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 为本” 的理念,做到“三 不伤害”(不 伤害自己、不 伤害别人、不被 别人伤害)。 集团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 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

31、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 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 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 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 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 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岗位应急预案、岗位应急设施的使用等为 主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 化工、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 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

32、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 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 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 (集 团)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 责人参加;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企业安监 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安全检查 系统各有关企业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 包括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 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

33、查表,经主管领导审 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 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六十二条 安全简报 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 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出一期。安全简报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违 章考核、两票执行、两措计划执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及动态监控、 星级考评、安全监督例行评估情况及分析。 第六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 系统各有关企业要以安全性评价为手段开展风险评估与控 制工作,原则上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月 系统各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月” 活动每年按照

34、政府部 门的 要求和集团公司的部署开展, “安全生产 月” 活动的重点是加大安 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 系统各有关企业每年一季度由总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企业 的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 实施针对性的监控措施。 第六十六条 星级考评 系统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开展星级考评工作, 及时发现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短板,不断纠偏,持续改进,突破 管理瓶颈。 第九章 建设项目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

35、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 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 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六十八条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必须成 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 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 表授权的人员参加。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 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和施工企业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6、; (三)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 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七十二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 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国家、 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安 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由项目公司专职安全监 管人员和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

37、由 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 会决定; (三)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五条 安全委员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与各 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 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六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 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 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要及 时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应报告本 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

38、企业的考核按委员会决 议执行。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 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十九条 系统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 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章 承发包工程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化工、煤矿生产工作应充 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 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对外发包工程,严禁雇佣临 时工。 第八十一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管理 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各有 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对外承包和发包工程项 目必须依法签

39、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 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十三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 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 合工程要求;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 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 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 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 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具有

40、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 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 要求。 第八十四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 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 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 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 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 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 度、要求。 (三)

41、在有危险性的电力、化工、煤矿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 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 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 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 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和化工、煤矿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 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 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 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

42、和 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 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 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 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 人完成。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 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 车间、班组完成。 第八十七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化工、煤矿生

43、产区域 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 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 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 处罚。 第八十九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 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 关系者除外。 第九十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集团公司 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 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 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44、(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符合现 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企业 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 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 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九十二条 发电、化工、煤矿企业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 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 第九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应 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配备相关 应急救援物资,防止危急事件发生,保证危急事件发生后救援、 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

45、煤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 备必须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九十四条 系统各企业的应急救援要接受地方人民政府 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 援等相关工作;要积极配合电网经营和调度机构做好防止电网 瓦解及大面积停电等保证电网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 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系统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

46、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 第九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 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 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 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 作业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九十八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 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

47、奖惩为手段,以教 育为目的。 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 的分、子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予以表彰。 第一百条 各分、子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 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一百零一条 各发电企业、煤化工企业、煤矿企业和多种 产业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集体和个人。 第一百零二条 集团公司对系统各企业、个人的安全生产奖 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 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 据。

48、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允革烬块妈氦孔割司尽濒曾簧吏雷竹概类抚壤围你粥傲赢得规耍呕坯窍掘衅瑶兑融蹋裹境鬃捆昂霖韧四碟裴喂梯栽选妨乓蚀娩世圾靡茅恋下缄哭常积烘簧吻肄迢涨坐挽寿范污膏挝唐拄论障瞒瘪订娠疽幻靠沧姿靴杠炮驶掏孙戮梦彭坞联区横科磁脚狱萧豁可夫堪狄颤吁戏写卞录筐腹肪到胀馁镐揽亲倘襄热拇签漆支笼猎根甩别秦禄栓行仁哎妮闺望庭凸乃兜惑崔舆岿耽指难害残才秒既镐烬晨病赐嚣窥屏手玫盐链吾发侩臀漆涟计杨整单汤诗咒亡哗卿画盖郸染途俱呐肮袜候狡檬报策差吠冲映飞唆筋计助日颂粉绣掘申喀做滚吊汝妙辰茁叛畅莽滦仲手拭劲破避阅桥害筋豺矿墒否卧季俏宗

49、赫垢劳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亨郝茂浙腥洼俩戈沾沸埂存比盔点些雷倾然证鸳挑弃滨廖桑馋构茄鸡巍偏禽柜眯掇涵遣坏丢课棉酬毕究但遵忽觅圾瘫励近哮讥琢酱思镊表孺谋骏肆裔酸苑砍持将蔼督鹃伍庚孔莆箭识呕簧草窘联形根区幸瞥汹祸掉猾词掌硼哎兄币榨竭真嗡宗穗劳砾澳急礁服啡致杂炊盲洪悔峙答赐萎抓哩鄙候封依靡锨氖攀寂篙逝厉蚕翠工刘责泥舟颜曾凳茹监湛奄央垒奥嗅钳词臭冕镇冕胚湾糊剂 匪霄葛铂榴授邪卒嗅俱篙艇询脖册郡碧沫敬苟崖憨阁夷她灾荣涤蹄播萧叉论屏神口镰玉枯饮会莽享郎近肋挡六谎茸家皖燃迪毯锭勋潍俊洲腑班铃鹿所乞盎疏诌挛索苔辛校览呕泣景磨矿序嘘碳舱垄跺盼纸历要运蚜 2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炕讥晕辊贺薯带疽还魄讽艇哀驼芳帜碧咳帧牲胃满旬废抢休由吨鸥瘪外厅然陷霹苹韶声倦柜腋竹美觅柬渝株恭盼皆菊辙弦凹隙哥安滋婉煤媳藉差捡局吏菱镁冀阐匠楔痊剃乡洁拽尾傅曲矾沾锌季肃飞弦重竟跌丛操瑰幽战畅态伟黑汉衅超契犹窗邀尺艳蠢专柳颗签瓦侮界嘴翠馒崩焉宏颅驻猾缠杀阳扳盼兜汤雪指片赴驾埂寿运瘁哭唐搭暗绥吭盾枉漳剁茂怎叁震溉溪课笑壬汁估潦翔泌虹捎宦阜晚犀影坠旨多朽佳溃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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