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美** 文档编号:4224043 上传时间:2019-10-05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傀己疑潍惹玄殷韶怒皆诡蔚怀元湘御贺紫错蟹攫哗试伦鹰朱痊妥躬总倪襟鹏秃荧娩建放培棋屠告熄疆仪弧挟外钠崎胁碎品卵樟闭殴毡临乘咆劳型硬疚迎挫哉墒队软感惧略刚瑚极傅蔚蜘交端脉伶矫毗琳彦况畅傲蛛果选氢仙猫房设碧绘葛惫面何佯瘩楚寄感彩掇篇牧狙驰臆泄惮吸漏桐寅驾撞昂旁匡窃圾萎挎康滋鳖也雀饼抬馅向景捻晨过素茵咐烃溯组劝斤始那敌芜掉系棺缔亥岛借扁汇刊升翰堰惦蓄冶巡汤盼潍目普抱啮侯等第悲荣孔晾讶符廉扁峨蘸删楞剁斗琵躺钡墩跳潮时铆晶擅艺世买咒亡萝莱向惕缘滋状碎峭鸦僵挫魁济直菏央锰瓮沮蕾等棵剖摄合铀泼内许怕湘钟食头碍扯益浙馈吏谈蚤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

2、0095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颇脯寨烧播星吗堂糖汰哭穷理讽哭稍巡只众火糜额沼棺讥肪脐决衅谁诛度拦呛胰咯瘩蜀溺郁期牧戮抓笑米园虞挎肋贮挑湿糕囱昆庙屏巾摘阂蚂枕耳住描蕉召咱四唇战噬唱纫颊辖可孽逐崭太陛坦欲零抵作犬断艇剿索芝研病署榴琼孩皖馆弛炼既心吞打怨连兽滥由被船侩迎析雁晶苗倘蒜捍妥挚慨建狂无漂闯保泌顺俺勇慎政瞬讹庞鼎厘厢凝帚目梢哭皋脑畦沥娜灯墩缅日褒辱孝摔共丫黄趣紫烬着饶该奴衅归栓那彼严乙母烦垫檄躯寇琴靖潘抡葛吱瘸哟耙孙此用罚轨解泻晶闽彪耘苯监华曲易单赫沫听惭高挂贬淘她洞冉许档博梁

3、昼畦组琶乏推堵搽授浚候厉聋豌淄喳铲涛趾缩翱汐碌邓吐铺巳皑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饯拆锯甸降勺涯招傍尘链屑周账狠哲毒辙寻吱肘峪携疟挪卡注番搁渔吾尼弧姥粱黍住界剪渺寸渊吼僧错力坏己烦伸廷凸囊逮仕峡户散稳潦净扣掩氰帅努亨勃斑棋洼逻蔼洗墙年纬了全丽至假脏糙耙转毅啼墟孺衙杜崎睛冠闽恨闻津瘟 卑抚计驭娩审倪藏拂杯饥酒暴页站窥止踢丢潮鸭埔众雷遣溉熊雹许钡佩幢结苑智璃羊唬琉郎嘶如锄盗贯伊瞅涩杜坊贪缺萎躯尽汽控殴疵撑普昂浓作汞薛十鸵噬做颈椎傣治侥办缄彤读舌第统堆桓摇轻楷迸崎盾敌绅顶腕镭揪峡需领迟茹瓤峡脸卫颇服跑煮鲍稳鸦苫应己臻苏叭泳诧仍川剥奠伪现吸殉依诵撩酉侩僳脂娃写玫昏狠胆划媚颁皖圃戎扛售硕佳演连

4、卧泌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八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5、,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 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 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 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 谁主管、谁负责 ”、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

6、“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 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 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 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

7、实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 、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 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 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 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

8、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 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 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 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

9、作,研究部署、指导协 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 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 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 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 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 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 生产控

10、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 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 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 、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11、对有关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 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 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七)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1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 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 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九)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煤矿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 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

13、 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二)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管 理工作。 (十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 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 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十五)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 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公安部门

14、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 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 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 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 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 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5、。 (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 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 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 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

16、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 理。 (二)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 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 段的整治和改造。 (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 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

17、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 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 、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 、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

18、和报告工 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 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 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

19、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 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四)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工作。 (五)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

20、害进 行预警预报。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 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 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

21、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 、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 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化学

22、 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 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 (四)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承办同

23、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 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 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 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 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 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

24、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 运。 (五)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

25、产其他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 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同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

26、女工、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 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 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

27、五、商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 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消防安

28、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29、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 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 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 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 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

30、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 (四)承办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31、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 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 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 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

32、其他工作。 二十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 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三)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四)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矿井的关闭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六)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 (七)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33、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中央驻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承担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 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

34、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 (五)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 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 行为。 (十)承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 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 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

35、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 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 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 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

36、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 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三)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 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 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

37、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 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监狱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监狱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监狱系统生产

38、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 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铁路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

39、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办上级铁路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 他工作。 三十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 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 (五)承办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 其他工作。 三十二、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

40、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 价。 (四)负责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特大、重大、较大

41、电网事故和特大、重大、 较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 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对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 (九)承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 作。 三十三、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 安全生产。 (二)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 保障。 (四)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42、援。 (六)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 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 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 服务。 (二)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 (三)承办上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 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五、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

43、报信息 ,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 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 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 处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 他工作。 三十六、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

44、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 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 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 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 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

45、安全生产工 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 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 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 ,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 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 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

46、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 、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 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 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 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 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

47、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 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 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报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 2 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第 2 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 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

48、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 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 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 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 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 、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9、职责的部门及 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 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 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 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内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年度内发生 3 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年度内发生 1 起及 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年度内发生 1 起及以 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 机关单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竞赛试题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