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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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 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 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 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 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 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4MPa。无水或喷雾装 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 2 台采煤机由

5、 1 台变压器供电时, 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煤矿安全规程 专家解读 电气专业 幻灯片 3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 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 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 3m 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 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

6、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 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 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 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幻灯片 4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 30m 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 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 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 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 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

7、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 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 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 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 得小于 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 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 使用水压小于 3MPa 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 专家解读 电气专业

8、 幻灯片 5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 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 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 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 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 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

9、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 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 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幻灯片 6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 (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 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

10、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 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 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 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 斜井巷倾角大于 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 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 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 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煤矿安全规程 专家解读 电气专业

11、 幻灯片 7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 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 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 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 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 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12、 60000t 以下(不含 60000t)的 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 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 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 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幻灯片 8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 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 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 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3、。 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 采区变(配)电所 、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 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 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 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

14、路直接由变 (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 荷。 煤矿安全规程 专家解读 电气专业 幻灯片 9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 电源。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 10 的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 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5、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 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 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 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 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幻灯片 10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 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

16、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 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 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 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 煤矿安全规程 专家解读 电气专业 幻灯片 11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

17、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 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 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 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 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8、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 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 “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 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

19、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 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 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 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 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 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 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 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 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

20、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 过 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 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 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 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 装置进行 1 次跳闸试验。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

21、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 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 1 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 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 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 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 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22、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 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 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 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 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的

23、两端各设 1 个出 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 0.5m 以上的通道,各 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 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 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 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24、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 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 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 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

25、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 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 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 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 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 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 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 MVV 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 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

26、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 MT818 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 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 橡套电缆或 MVV 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 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 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 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 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

27、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 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 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m,在立井井 筒内不得超过 6m。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 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 管子上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 (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 “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

28、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 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 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 0.1m 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 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 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 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 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29、。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 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 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 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 采用阻燃材料

30、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 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 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 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 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 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 不得大于 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

31、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 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 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 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 最低应

32、能连续正常使用 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 矿灯人员,在下班后) ,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 2h 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 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 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

33、作人员必须戴防护 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 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 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 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 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

34、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 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 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 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 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 、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 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每 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

35、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 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 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1 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 1 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 其面积不得小于 0.75m2、厚度不得小于 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 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

36、点或装有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 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 1 个局 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 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 0.6m2、厚度不小于 3mm 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 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 35mm、长度 不小于 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 2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透孔,并 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 22mm、长度为

37、 1m 的 2 根钢管制成, 每根管上应钻 10 个直径不小于 5mm 的透孔,2 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 5m,并 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 0.75m。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电气专业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铜 线,或截面不小于 100mm2 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截面不小于 100mm2 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 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 4mm、截面不小于 50mm2 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38、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 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 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 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 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

39、表 11 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 派专人限期处理。 表 11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 检查、调整项目 检查周期 备 注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 的防爆性能检查 每月 1 次 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 检查 1 次外部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检查整定 每 6 个月 1 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 试验 每年 1 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 的检查 每 6 个月不少于 1 次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 外部检查 每季 1 次 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 1 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 电缆绝缘检查

40、 每月 1 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 电工检查 1 次外皮有无 破损 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 定 每季 1 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 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 试验,每年应进行 1 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 6 个月进行 1 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 3 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 1 次耐压试验,并检查 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 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专题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

41、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 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 2,也不 得大于 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 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专题 (一)在上、下人员的 20

42、m 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 1.4m,行 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 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 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 1.8m/s。钢丝绳牵引带 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 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 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 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 5m,宽度不得小于 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 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

43、前方 2m 处,必须设有能自动 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 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专题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 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 不得小于 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 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

44、用不小于 22kg/m 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 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 1.52 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 15%时能自动施闸;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 0.7s;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 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 6s 的行程; 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 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

45、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专题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 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 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 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 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 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 升降距离不

46、得超过 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 40m; 井筒深度超过 100m 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专题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 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 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 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

47、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 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 1.2m。罐门或罐帘下部 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 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 200mm。罐门 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 于 1.9,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 1.8。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专题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 0.18m2。罐笼每层内 1 次能容 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 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 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 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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