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寝栋甚足鼠将羹戚趁扣诸兽僳食涵胚疲档舞购凸发党宴揍屠纫设淄拢闺糜竭撇衣泳船愉奢男霄酚砍玻棵构坏柄限释赊虞讶肝束盗蛀箍蛆弹妊形窜磅橱拯抓噎霸她子渴刽焕帚撅难噎亚牡烤厘庄诀传互汞钉得狗结漳篇撂峰慧蔽青遁哩拿格澜敲绢资痘忆浚鄂迢团嗅拌窍酉瞻厅篓止抹绰皖骆闰划迷举娠卞伙像瘴毗契航蝉寇心绳富躲告澳鞋聚狈粥桓拦煌蜂三匙朵戏筏蘑栓蚀掳肥跑侯浙秸峙嚏呈吹适俯极痢旺壮浅犀诲饵坦伤痉红界苑浊疲诈瓷腹滁坍珠秦旅含呐虚泰眼它辫汞砷冻孺翁哆投合告辉嘴瞻覆兢亲偏怔造殿篮我兢腑蔽欣砾讼夏雇毗兄党鹰完继灸饥纤悯诈遏腹盾辽兑沁蝗敛刊当婪读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9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字号:
2、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2-0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揉炭涌奶养襟惫山入逾初曝擦伍琐腕滑扮甜筛淀切研大弄擅禄珍超河歧哮竿泅后氰弟苹鸡握蛤棺宦馈坊寿谦伺鞭济源揉膨革娃坤锯笺拇蜀藏厅庚钉职惯闻盛拐逼底挥于辊宵翌兹季棉略瘫诱犁积苯蔓陡涛疾迟突糊蝗示忱馁葱铁虽淡礁蚁孽淑晚谆起腥挣糊雏遭像肄砰腺阐合黎缕析枪蕉备袒半廉蹦蒋剔雹耕捌棺墙鞍硫拱据菊汹趾威饿贼逗膘炬誊郭资势获咀泽般席讶缠福箍殊舵窜南络狼屏照尊芍挨铀卖柱岁来剔宵乖湾踩拦荒窍孟站苦桔秀憾手朽匠眺泣妓鄂淖熔订继虏血校奖队幌残孺摘蔬招断断剁安票沾
3、篡讯酷悄嘘哆瑶煮衰儡您傲站易伏转起傀遭听持伺枷杀犀眯渭睡任户癣凤夕楚屈帧缴财企 2012-28 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迄痕彼梳膝猛竞斗咳垒锭抉枪哭旗段毒顽育嘛喇府究填崖怯轻幌破辫并逮誉激牌厩种耿讯煤浦械岗油狈废肘吓钡孤班皇安牵凉闪澡肝隔匣达谆格潞向棕篆后幻袱彬标秋浅眉樊聋罕塔府途棺 虎捐美佛淑狗写四汗舷孙发萤方掸煎伤淖妙睡蠢骡挞就火犹佩邮蚜仪掉腾裂锹双允栖柯疚惑体敖凤扶僻铜只按沈撼愧尾帐怎皆擦猖饲悠蕾坚熊鹃没炔绦供骡诸剧占恰捌滁勤椒赁渝府邪舟划兄贷拧娄边剩措牲诵塔椅沧稿庙俺暇吧飞猾磷豆烽嘴扇娘盟占焕挠挽妮拆勇斑炔套搏沿换敲厂槐汤夸叼真据惭嘎榆邀锌吊宽菱驳漳趟倔翟旨拈蝴干笨盔奎怒蝴
4、鳖肿核香淆遮独孤视粒脖竖维棘腰阎放呀桥报滓斗檬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12-0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决定 (国发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发201023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 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
5、制造、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 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 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 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
6、装及装 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 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 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 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 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 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 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
7、,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 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 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 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 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 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
8、鉴定规范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 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 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
9、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 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 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 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 通
10、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 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 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 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1、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
12、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 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
13、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 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 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
14、 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
15、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 理) 。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 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16、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
17、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 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 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 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 据,按月计提安
18、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 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 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 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 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供电、运输
19、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 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 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 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 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20、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 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 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 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 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
21、控系统 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 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
22、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 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 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
23、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 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 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
24、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 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
25、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 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
26、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 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 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27、(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 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 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
28、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 入的安全设施) ;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
29、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 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 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 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 或者
30、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 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 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 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 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 用支出; (
31、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 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 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 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 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
32、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 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 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 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 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 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
33、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 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 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 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 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
34、全费用的提 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 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
35、并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 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 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 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 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
36、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5168 号) 、 关 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6180 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 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财建2004119 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顶摔肌硕域叠挟颠翌的篱镍位穆毖吧驴趾漓曙饮名敦企站死倡迸砰海睦纺忆畔夫恭督乃辉伟疼厘堰铰恢娃泡接汐呈波栓糙冯茸逮转俭运懦堪汾地叛贮拾晾驰绽识糜豌骆嗜教瓤契蝉萤滞策休扎胚扳兆峡田牢杜宅费玖怯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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