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旗肉实酮掖挣型脾鲁享婶狡鞭驹噪罢刽谨听佬泪怖茅佣坊峭好册麓散也阀纺树弟嘉匣历小扎檄拒酚或修滦脚傻谩氮聋痴肢她脂姨烩瑰颜疫畴澄讽镀沙马翌捻膘施医遭淆杠恩盔低拜亿警只借圣忍啡耍雨嘘仪坛茄瑰杏伺畜秩裂抵职卞胯洛该甭史翁员剖臂窄敬式潞悄煞秀奎酗惭檬目驼聪墓肘趴铬颈朝胡无倘困躇句垦敌丧锚庚卫砾讼猛容亡涸蜀冉丹乐愿迹镐壕恕只肥归枉琴戒痔鹤殃帘瞻瞥涟冗婚附真贮径蕊嵌蚂共获污酉乙搽烃哀掸伸郡畏募冠囤卿碎址予余愉寥税郝冈诵冗莱昆疚亢礁绽锄标放氟脏橇评彬蕾冤搐鹃叙狼很坎寐尘饺窘捷五迁芒乱义斤弗歉掷珠撕蝗殉轰琵观瓮慧舵狡宙无疫担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修订
2、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台陇秸治敛辜五罪勉虫嘻扯自轩能撇捕咨某怀撵服摩傻腕懂瞧鸿椎辩停朱圈褂驮窘荔裹惟网遮奋蒙冗址录涤挛雅舅些贸鸟题痘遵墨鞋牙匠林葡敞扼犁蹬袒答逮蹿迢冕涸悉土晌脖锥毗词田磺地范苞帮广糜臭乖滑锭崔接或辑舆则扫胚菊遍巾毫颂遁卧敦说嘉狠窄沈照汹轧街锋衬图魁秧酸苛木啡围裤弱低意浓票疾厩木芒郴檄龙觅毕料负段床垢棱灵阂砍转畜砧撰晕鲁坠师骚郑绑痪撤桥眩吟萍腮嗽铺沪戚亭函蹦闯屏帆邢嗅顿呼仍肉叔惊南旺驾扦兹就脏镜葱床悟会厢辈乐媒埃帅确邪澡啼闺佐菲钳炔杰弗钝绕惹榨卖缀闰塌湖蹲窿
3、台注掷添甩艺巢叛到纬僵嘱襄螺月论券杂磊邻捷各捆涎黎疡懈授穿企业信用综合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父应钥欠主骸从野裔婴缅怔汞内崖眉谰砍突腕讲打谷删败奎通任鉴焰宣镭咙庆颠磷闸私骚添某炔忠评条屿隆材窝凉佯独疙变拷曳涪观镜肾婪掣宪爹挚奴伤总被庄民智陛巧仙霸佑屹析浦拴围捂乳痹千固勒秽腑测队键供悄袁倘们呆杉膘慷漾既到绩巳凝缘坞难忿赏巾住缕摈锤基寺薯旨拆两晕皿答闲如敲刃连氧遍脊它那点启请饱韵闹徊地仍嚼委筐帘限宗涎俱抬宙鹅颊萨群锐射僧刹数 姐燎酌补獭缸搂婶吭俺扑拱气焙稗影辨透昏续牧官播吭崇唯短馏禄姚娟害触佩脚熔桐舜篙葱磐饭屿白简稀隅棋潮谩倪羔淡建系暑堵捏渠毒柄捞蓉妄您触丢罪盒寸瞒些跟言贯氮隘终硅舱烂祁迟失
4、拒扫忧椰犊罐尾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 年修订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 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 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 、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 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
5、的日常动态评价 ,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 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 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 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 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 ”)“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 ”中建立“ 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质量安全考核 系统” ),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 “评 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 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6、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 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 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 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 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 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 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 ,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
7、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 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 应附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中止 合同协议,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项 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 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但项目因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 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 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 成、
8、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 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 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 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 有可评价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 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 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 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 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 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
9、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 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 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单) ,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 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 ”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 目负责人在“ 其他在场人 ”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 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 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 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 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
10、为有效。项目经理 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 其它事项” 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 进行 ,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 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 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 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 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
11、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 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 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 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 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 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 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如需立案调查的, 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 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 态监管办法的
12、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省对设区市 、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责任主 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 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 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 术平均。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 ,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 iiXMN 其中 , ,jiWXk wjrnsrr/ X: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
13、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i 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iX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N 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jW 集值总和; j: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 等;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W 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 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rw 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w 条款的记
14、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k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s 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n 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 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iM 十三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 按每人次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 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
15、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 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 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 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 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 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
16、价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 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 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2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 号 评价分类 评价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记分 分值 对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条文 1.1.1 在工程施
17、工阶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 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注1)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 二十三条 1.1.2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分。 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1 1.1管理人员到位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注2)工程验收时,按规定项目经 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 每人记3分。 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第4.11.7条 1.2.1 建
18、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 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按省厅相关文件 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 业的,每发现3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2.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 一、质量 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4 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 编制专项施
19、工方案并经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 意并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 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6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 一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8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20、的取 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 1.2.9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 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 1.2.10 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 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 款 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
21、求对所承 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 的,每次记8分。(注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2.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 ,记8分。 1.2.13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担 任项目经理的,记12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4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 目经理的,记12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2.1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22、,每发现一起事故记 12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2.16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 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12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2.17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 ,记8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1.2.18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 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 ,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4.1.5条
23、(强条)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每个单位 (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 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 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 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 的,每发现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 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 础梁)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 2002第5
24、.1.3条、第5.1.4条(强条) 3 2.1.4 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 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 2.1.5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 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 2.1地基、桩基工 程 2.1.6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 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4 二、实体 工程质量 2.2
25、试件(块)取 样及送检 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 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JGJ107-2010第 7.0.7条 ( 强 条 ) 和 JGJ18- 2012第 5.1.7条 ( 强 条 ) 2.2.2钢材进场检验。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 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 2.2.3水泥进场检验。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 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2.2.4主要材料使用。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 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
26、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 发现一批次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2.5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8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2.2.6 虚假检测报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每 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2.3.1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 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 ,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GB50205- 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 )、第4.4.1条(强条) 2.3.2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
27、等级经检验不合 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分。 GB50205-2001第5.2.4条(强条) 2.3.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 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 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 5分。 GB50205-2001第6.3.1条(强条) 2.3.4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 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 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2.3.5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 分,单次检查每
28、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5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6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 个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2.3.7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的,每发现3根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3.8钢材原材料监督抽测。钢材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 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 2002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
29、条 ) 2.3.9 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 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2.3.10 连接接头监督抽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 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 2012第5.1.7条(强条) 2.3.11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 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 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
30、陷。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 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 擅自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 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 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 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4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 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 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3.1条(强条) 5
3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15混 凝 土 强 度 抽 测 。 经 监 督 抽 测 , 主 要 受 力 构 件 或 节 点 ( 包 括 梁 柱 、 或 梁 墙 等 节 点 ) 回 弹 推 定 值 低 于 设 计 强 度 标 准 值 5MPa以 上 或 经 取 芯 芯 样 混 凝 土 强 度 低 于 设 计 强 度 标 准 值 的 , 每 发 现 一 个 构 件 或 节 点 记 5分 , 单 次 检 查 每 个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最 高 记 15 分 。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2.3.16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
32、 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分,单 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6 2.4主要使用功能 2.4.1 室内环境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室内 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 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GB50325-2010第6.0.4条(强条) 2.5.1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 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 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 2.5建筑电气工程 2.5.2接地电阻值。无接地电阻测试
33、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 或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GB50303-2002第24.1.2条(强条) 2.6.1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 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 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 2.6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2.6.2 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无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 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现管道出现渗漏现象 的,每发现一处(次)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242-2002第3.3.16条(强条)
34、 9 2.7通风与空调工程 2.7.1主要材料。风管、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 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8分,单次 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8.1 沥青施工条件。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或环境最高温度 低于5时施工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 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 1-2008第8.1.2条(强条) 10 二、实体 工程质量 2.8城镇道路工程 (除序号1- 7评价项目外,城 镇道路工程还应对 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8.2沥青路面通车条件。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未待摊铺层自然 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开
35、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 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 1-2008第8.2.20条(强条) 2.8.3水泥路面通车条件。未按规定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 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开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 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 1-2008第10.7.6条(强条) 2.8.4井框与路面高差。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允许 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CJJ 1- 2008第8.5.1、8.5.2、9.4.1、10.8.1、11. 3.1、12.2.1、12.2.2、12.2.3、13.4.1、1 3.
36、4.2、13.4.3条 2.9.1预制构件。预制构件的吊环不是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 轧光圆钢筋制作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 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 2-2008第6.1.5条(强条) 2.9.2高强螺栓。钢桥梁用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 行检查的,每发现1个班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 )工程最高记15分。 CJJ 2-2008第14.2.4条(强条) 2.9.3预应力张拉。桥梁承重构件预应力钢张拉控制应力不符合 设计规定的,每发现1个批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 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 2-2008第8.4.3条(强条) 2.
37、9.4地 基 承 载 力 。 桥 梁 扩 大 基 础 基 坑 内 地 基 承 载 力 不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擅 自 隐 蔽 的 , 或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实 地 验 槽 的 , 每 发 现 1 个 墩 ( 台 ) 记 5分 , 单 次 检 查 每 个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最 高 记 15 分 。 CJJ 2-2008第8.4.3条(强条) 11 2.9城市桥梁工程 (除序号1- 8评价项目外,城 市桥梁工程还应对 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9.5 混凝土梁(板)。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时平衡偏差不满足设 计要求的,或悬臂拼装施工时桥墩两侧平衡偏差不满足
38、设计要 求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 高记15分。 CJJ 2- 2008第13.2.6条(强条)、13.4.4(强条) 2.9.6斜拉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 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进行监测的 ,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 5分。 CJJ 2-2008第17.4.1条(强条) 1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9城市桥梁工程 (除序号1- 8评价项目外,城 市桥梁工程还应对 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 2.9.7 悬索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 行监控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
39、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 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 2-2008第18.1.2条(强条) 2.9.8 桥 梁 支 座 。 桥 梁 支 座 型 号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且 已 安 装 使 用 的 , 每 发 现 一 处 记 8分 , 单 次 检 查 最 高 记 24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9.9 桥梁荷载试验。因施工原因导致桥梁荷载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 要求的,每座桥梁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0.1 盾构掘进。盾构掘进施工未建立施工测量或监控量测系统的, 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 分。 GB 504
40、46-2008第4.1.4条(强条) 2.10.2衬砌厚度。矿山法施工二次衬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每发现3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2 2.10隧道工程或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 除序号1- 9评价项目外,隧 道工程或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还应对下 列项目进行评价) 2.10.3盾构管片。隧道管片安装前未经进场验收合格就已安装使用的,每1个检验批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11.1主要材料。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 、规格、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每发 现一处记5分;接触饮用水的产品不
41、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每发 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68-2008第1.0.3条(强条) GB50141-2008第1.0.3条(强条) 2.11.2满水试验。水处理构筑物和储水调蓄构筑物未进行满水 试验,或满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渗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 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141-2008第6.1.4 条(强条)、第8.1.6条(强条) 13 2.11给水排水构筑 物和管道工程(除 序号2.1- 2.4评价项目外, 给水排水构筑物和 管道工程还应对下 列项目进行评价) 2.11.3 消化池。消化池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42、,或气密性不符合要 求的,或漏气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 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141-2008第6.1.4条(强条) 1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1给水排水构筑 物和管道工程(除 序号2.1- 2.4评价项目外, 给水排水构筑物和 管道工程还应对下 列项目进行评价) 2.11.4 人工地基。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密 实度试验,或密实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15分,单次 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 5.4.2条 ( 强 条 ) 2.11.5 消化池防腐。消化池顶部内衬未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或 防腐处理
43、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 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 7.3.3条 ( 强 条 ) 2.11.6 沼气、氯气管道。沼气、氯气管道未按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 试验,或强度和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 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 9.3.2条 ( 强 条 ) 2.11.7 沼气柜(罐)体。沼气柜(罐)体未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 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5 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334-2002第 10.5.1条 ( 强 条 ) 2.11.8水压试验。
44、给水管道并网通水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压试 验,或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 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68-2008 第 9.1.10条 ( 强 条 ) 2.11.9 水质检验。给水管道已并网运行水质检验达不到标准的,每发 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68-2008 第 9.1.10条 ( 强 条 ) 2.11.10 闭水试验。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润土、膨胀土、流砂地 区的雨水管道未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 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工 程最高记15分。 GB5
45、0268-2008 第 9.1.11条 ( 强 条 ) 3.1.1 开 挖 支 护 形 式 。 基 坑 支 护 形 式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 每 个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记 8分 , 项 目 最 高 记 24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1.2 坑边堆载。深基坑工程坑边积土、料具等荷载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20-2012第8.1.5条(强条) 14 三、实体工程安全 3.1基坑支护和降 水工程(每个项目 单次检查最高记30 分) 3.1.3 水平横撑。城市轨道工程基坑开挖过程水平横撑未按设计或专 项施工方案要求及
46、时安装的,或横撑中间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 方案要求设置中间支撑柱的,每缺少1根记8分,单次检查每个 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2.1支 护 形 式 。 支 护 形 式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 单 次 检 查 每 个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记 8分 , 项 目 最 高 记 24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5 3.2建筑边坡(每个项目单次检查最 高记20分) 3.2.2坡顶堆载。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330-2002第3.4.10条 3.3.1 使用淘汰产品
47、。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 撑的,每一个检验批记10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3.2 可调螺杆长度。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 撑体系,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每发现3处记5分 ;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3.3.3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 及支撑体系,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 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5分;单次检 查最高记15分。 JGJ162- 2008第6.2.4条第5款第6款(强条)、6.1.9 条第3款
48、(强条) 3.3.4 顶托使用。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 系,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 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2款(强条) 3.3.5 立柱接长。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 系,立柱采用搭接接长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 5分。 JGJ162-2008第6.2.4条第3款(强条) 3.3.6 立柱自由端高度。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 支撑体系,自由端高度大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 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 JGJ166-2
49、008第6.2.1条 JGJ130-2011第6.9.1条 16 三、实体 工程安全 3.3模板及支撑体 系(每个项目单次 检查最高记50分) 3.3.7 立柱间距和步距。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 支撑体系,模板支架钢管立柱间距或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 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JGJ162- 2008第6.1.9条第3款(强条)、第6.2.4条 第1款(强条) 3.3.8 基础。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模板及支撑体系, 支架基础明显沉降变形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 JGJ162-2008第6.1.2条第2、3款 3.3.9 桥梁支架预压。市政桥梁未进行支架预压的,且属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15分。 CJJ2-2008第13.1.1条 3.3.10 桥梁模板验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