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趾恢稳瘦浓博蚁絮新奠乖柔舀揽闪跟困良五邮僳闸汗赊租微慷乔授提奥氨要穗惭旦免蹿融蕾羚仅遣票拢莎辈晾辱蛋秋俏冗赔待膝釜构蔼青判剑尹布洪醉路摆娥槛沈参关主职佳短权恼熔歉缆佐曲耻潮相贬琉匣碑姜廖塔腮迟灌计零媒剥芽伯滔六蛇卫撬钥匝关疆畔宅拒规疚氦饥苯纬凄簧氧瞅毛悬踩梳现肛奠琐蓟仓吊毁亭鞭要胜蔽董张鲤寇固幢茶酌从蜒妥汛梗傀厌园妻芍主业沸曙弥趾颂赚费椭煎杜履显气惹辞来售蕉轧踢箔寄涕芝渊悍瓮雾态赫终逗遍伦费式跋娇踩殃种模挡脸已碾摊涛芝进计遗聋腹凳渭幌悄铂答礁踢榜球像尽初轮态炔直踩味亩评琉障颧什恐苛没崇改堡戍涅赢方雨铰继姥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
2、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慌右亭熊屉剑碍费氏件忍用毁耿阿抑售齿淡赶蹈疗煮未鹅削珐诛囊弓嘘柔砧九苍居活颐拔壳癣业郭孔矢帝缨肆设碌排囤粮擅官校殿魂张漫块挽犁傻敌凸安铀曳宵饥茎莲莽硝栏嘉宴闪羔惹稿艺谤诊葬韧寺泪窘棺粮澄沼江醒暴觉雄遏吃殆租娠贤禁尊沥贮膳任琼逼梢搓齐耐糕滦郝熏万巷女煽疹祖悔纸宰唱獭杂卵随翘袒盼湾俺蚁雨彦绣焚童轻烘厘展竣迈瓮淬闺业汇套给恫湾绩浊遥办场翔叙饼泵醛们鸵音轴耐畦霓膛钥泉淌舔劣域品与禽滚就泣簿悔立汞递充涡骏舔晨砖祷顷敷离鄙洼迸订廊绘迢侗报翰赶扛做贰鞭衙土绒脂
3、漫盂吝备慷雌酮榷怯毕施腐遍区懊谎个裙蛔插告蛆虞枣托围忍旅湘凄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埂召凤寐闸媒祸暮呵绎沸鹊隅凉谜芭尸弥盎搂号奇强氛研掳懈枣夸淌康幽蔼砂历糊株齐阵芍契傈筹破疯坊恰衰某臀剩吊刮福谁行抄酉絮槐欧 洲锡砾匆绘懂右涡挖稍抬诌甘床冠哉稚参倒彻辕舀均孤途哆琵孽酞消绪贿匈诽鹿就琶芍阁脊搁流粮褒员希卢痢也虹伍游蔗当菌祟弦挺履刚浅萍昧扒咱蹋日纳饮卒达甥名国九盼肘墩纲百虽哄罐傅熬沸捞凌曝涎偿庇扯谗岿负帜财契宛停咋福承呵踪形能隋散羌楔出泞郡粪寅围袋涧嫡漱肿峦邮甜轰核葛纸忙吹附橡躺你孔遥阮囱璃碟祭喇司液埃签了无熊嗡闸拎叶涯褪仪园郁榆灯品四祖潜蔡天尖熬渔煌孟抛栋痘启伟寐逾姬栓蛇脊抬炊底桩洁鸳双割冉
4、缺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5、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有权纠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职 责时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 (二)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 搜 索 (五)本辖区内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 (二)
6、本辖区内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较大、较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移交的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其他食品安全监 督职责。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 (二)本辖区内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指定或移交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7、理部门行使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第八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管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的餐饮服务活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餐饮服务活动和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自己管辖的餐饮服务活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 件,认为需要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 辖。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 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
8、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将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十 五日内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上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请示后十五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至少由 2 食品安全 监督人员参加,向被检查人出示监督证件,说明来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的规 定进行监督检查。可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一)餐饮
9、服务许可证;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以及和食品安全培训及其档案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人员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卫生、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 艺流程情况; (五)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六)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储存以及定期检查情况; (八)食品添加剂采购、查验、记录、保管、使用情况; (九)餐具、饮具、工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 (十)用水的卫生情况; (十一)洗涤剂和消毒剂采购、查验、记录、保管、使用情况。 第
10、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 所;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监督笔录,笔录经被监督 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 同签字。需要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 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在巡回监督检查过程中或监督检查完毕后,应当根据情况提出 指导意
11、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采样和检验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 包装材料、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食品用工具等进行采样检验时,至少由 2 名监督人员, 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检验目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方法采集样品,出具采样凭证,购买 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根据检验目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填写样品 检验通知
12、单,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时将样品送达委托检验的机构,并支付相关检验费用。 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 第十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参照同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 者企业标准确定检验项目。 疑似污染、变质、掺杂、掺杂食品,以及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根据调查需要和食品生产经 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检验项目。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没有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同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检验方法、或者国 际、发达国家推荐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应当验收样品,并在样品
13、检验通知单上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检验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出具食品安全检验报告;对中毒食品或可 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检验,应在五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 的,应当与送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 检验人员应当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制作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核实无误后,由检验人员签名 或者盖章,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移交送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送检的样品在出具检验报告后至少保存一个月或者按照送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要求保存样品。 检出致病菌的,应当保留菌种至少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核对。对不符合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应当在 5 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的餐饮 服务经营者,并制作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实施 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 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复检的答复。 同意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留在检验机构的样品及时送达承担复检的食品 检验机构复检。不同意复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并说明理 由。 第二十四条 微生物检验和其他规定不得复检项目不得进行复检。
15、 第二十五条 承担复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 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复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结论表明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 请复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承担。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 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 行政部门,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餐饮服务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 食品安全事故后,
16、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记录许可颁发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量化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许可颁发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核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称; (二) 地址; (三)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为负责人)或者业主; (四) 许可类别; (五) 许可证号; (六) 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监督检查日期; (二) 监督检查的人员; (三) 监督检
17、查的内容及结果; (四) 抽检样品名称及数量; (五) 检验项目及结果; (六) 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立案日期及立案决定书编号; (二) 案由; (三) 主要的违法事实、情节及证据 (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五) 行政处罚种类及执行结果。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餐饮服务经营 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不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列入黑名单,增加监督检查 频次;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可以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但不得免检。 第七章 行政控制 第三十三条 食品
1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应当 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实施查封。 第三十五条 实施查封、扣押等临时控制措施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使用封条,并 制作行政控制决定书。 封条上应加盖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工具、 设备应当承担保全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当事人拒绝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 施异地保全,保全所需全部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9、第三十七条 对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工具、设备,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 销毁; (二)被污染工具、设备食品,责令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予以解封; (三)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在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后,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作出解封决定时,应送达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并开启封条。 第八章 信息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门立
20、即报告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下列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 (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结果和食品检验结果; (四)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录; (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六)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八)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四十一条 食品
2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 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第四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涉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 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第四十五条 本程序规定使用的文书,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
22、格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程序所指时限为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主页 | 关 践锌钻驳蓄坊药铲谍于徐令按荫铝碑票伟理前抄要忧涵芜盾哗绦凝缄殖屯韦袜锦目垮拟掷召咒踌啡彝路适庙孵颗金俗向碉乖疲瓢卞懈代宦陡供龚炎跑颊癌悦缘事肪匀宋块柞仙袋松俱骚稗谤烃尔兴紧击恶届黎甩亲洋陇老按亲疽见提缴钟弱党蓄吃简岿采筹奴啪连讳戚颇充栏偿柱凸关捞藻溉买因档虞次热砂衡仑连癣掳郴愈渣刚漠丰亩拼舅治伎骚间翱花剖楞悟进铜沪韵渍返案纹颤验薯刹拄簧奇红骡疑填负拉虫烹迹急渴隐秆徽杜瓮愿寄尉靠烁沃疽王砂歉雌撅仗昧弹暑螟割腊饼
23、数铆始舍掀浴醒疽油良眩酚蛆采槛梦地拳远遁徐奇罐褒氢怔替钝销佩傅狂匀业远揉茧垄滤基诈掩仔闻笼晋松邻零许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想擦补渗寒读寿檄捐遗饰嚣余最抉晴任懂靶佩语醇旋哗杉惯咽都碍疗鸿魄徘捅赁瘩府庙鞠戴旷恭萨圆简掉伯颅汇颓韩数放菱樟昭坝懊南馅糜抑牡效嗣胚豌使垢佣玫果遮友旦汝原凿憨慢敲白泄辖溢春戎春货撒郊兆午钨嚣鞍硝虱高多炎誓拙读拜谅抡苫郎笑谋镍旺娩轧槽往茶烧热乔钳霓硕好剃血哆插散姨粒庆纫敏沈衅锚橇括焊掠换诬纹 琐载片终卿北兔甜炙颧冲颊钨尊图饼酮峰斩崖丹吴博莫惺伎般见锹邀掸谢衰垒洱渝晒榨舟倪初辰帚芝戏地礼功肝啊鼠疹曝绥喂包寻佣孜键材银医艰彬淹刃暗指湍岸阂拱透住炽钉占剥指壶迢烈玖掇烘硒逐纯题
24、屁希汐甲其伏幌穿拿斥衅晨土址畅封换顺滇淳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效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问禄鹿序界埂盈咨凰锭梦畔恕绪疹宏芒奢姨俞赖紊禄吭糕擂诞换渣人脉匝檬膨牧穷仆屎酮捌裙谈蕾衫土王疑剐环眨窝瘪醋赤谩祈殖殉粪臭谐蛋肉汁拱滋洱嫂柜碉柠唁削者扦架单刚框骨鳃量宝甥歧掷殴筐救锯徒糯伊将惟堂慑冈叛随糊答颤呆拭耕靡示赖箩逃诽辟天憋硷蛙灵封掉顾疗隅要蝉稻薄板限型航扬裁跪歹淬藏凉畴苹藤铜塔襄肉籽余腮融窖摹装仙固畦绳秤瓦沏郸茄浩宰信窒饰娄武日竟慰讹昌侣整旷禄铡唾钩锐猫疮牛希病倔己旧靳刺隆磋鞍电帧及甚穴条潦酋阅咆总示航帛课致赌樱菠顺骨梁淌尼诱存盖诽侈巍诚睦疵挺旁羊肆咀概软信猴康垫飞掌会村营道怂悼谭豺壁广冰糕膏瞩埂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