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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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履行公安 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 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 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 ,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 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 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 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 公安交管部

5、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 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 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 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 、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 20 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 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 7 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 、 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 、企事业 单位的 7 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

6、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 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 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管辖和职责 第六条 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 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 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 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 安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

7、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 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 目的地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 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安全源头 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 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5 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 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

8、工作 3 年以上, 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各类机动车安全 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 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重点监管单位交通安全源头管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交通 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 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下重点 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人员,建立工

9、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系统运行。重点检查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 校车的客货运输企业 GPS 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 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长途客运 车辆夜间禁行,驾驶人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 (三)驾驶人继续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 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四)驾驶人从业资格。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 相符、驾驶证年度审验和驾驶证交通违法及记分情

10、况; (五)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按月对记录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清理, 督促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六)落实交通安全工作措施。随机抽查客货运输企业、场站和校车服务学校等交通安 全主体责任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车辆。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通安全设施和 GPS 行驶记录仪安 装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其交通安 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采取以下监管

11、手 段,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一)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 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并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管控; (二)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活动,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客货营运车辆、校车 (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约谈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 出整改要求; (五)召开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现场会、工作例会,介 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通报各

12、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 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同时听取各企业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发布交通安 全提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被监管单位限时整改,并明确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对不按期整改的,可依法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不予 办理道路通行证件、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措施。 (七)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秩序、车管和宣传等部门,在 路面管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安

13、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有针 对性的管理措施; (九)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日 常管理,向辖区重点企业公开分包大队领导、监管民警的联系电话,每日上网巡查管辖单 位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的落实情况,每月的 20 日-25 日完成对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 录的抄告,每月的 25-30 日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通报本月辖区道路运 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

14、记分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 ,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 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 交通安 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 由监管机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要把检查情况 录入“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全程服务平台 ”。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 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单位交

15、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 完整保存部署文件、工作方案、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罚记录、检查记 录、通知通报、经验材料、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 人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1、车辆照片; 2、行驶证复印件; 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 ; 4、每月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排查信息记录; 5、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及签订的交通安全保证书; (二)道路运输单位档案 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2、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状; 3、交通

16、安全提示告知记录、 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 、 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约 谈记录及处理结果。 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5、道路运输单位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记录表; (三)每月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记录。 第四章 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及其 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分别计分、 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 运输单位实施的驾驶人继续教育、安全工作例会、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申报、安全管理 措施

17、等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 录,依次计分的分值为 12 分、6 分、3 分、2 分、1 分五种(具体分值见附件) 。具体计分 项目的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积分管理的分值与国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计分分值相 同。 (具体分值见附件) 。 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计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 色,实行“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 。其中 12 分以上的为红色监管对象,9 分至 11 分的为橙色监管对象,1 分至 8 分的为黄色监管对象,无分的为蓝色监管对象。 道路运输

18、单位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的,直接列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重 点监管单位。 第十六条 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 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管理后台数据库联网,实时获取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 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自动计分,累积积分,积分情况实时通过网络告知属地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相应的管理 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为红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由设区市公安交 管部门监管机构 10 日内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

19、书 ,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3】4 号)的规定,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 突出单位,书面通知禁止其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 3-5 日,并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 管理人员大会,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会议中作为反面典型发言,责令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安 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召开集中教育大会,进行脱岗培训。 2、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 1 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 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随机抽查单位整改情况。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 1 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不少于 6 学

20、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由省厅交管局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4、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 1 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 况,参加 1 次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 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对列橙色监管对象的重点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市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并责令道路 运输单位对相关驾驶人强化日常监管和学习培训,每季度约谈 1 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2、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 1 次对企业负责人

21、、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 3 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至少 1 次,县级每月一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 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对列入黄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 1 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 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 理情况通报县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 2、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 1 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2、人和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不少于 6 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 1 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红色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12 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列入红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公布,并通报省级安监、 交通运输和教育等部门,建议按照部门规定

23、对车辆驾驶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橙色重点监管名单: 1、驾驶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以下 责任,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致人受伤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 9 分至 11 分的; 列入橙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责任民警,重点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提示交通安 全信息; 2、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 1 次不少于 3 学时的交通安全教 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重点车辆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 1 分至 8 分的,由县级 公安交管部门

24、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对驾驶人加强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单位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进入等级 监管名单后的下一年度内未达到原监管等级积分的,适用相应积分的等级监管措施。 重点车辆驾驶人除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外,在下一计分周 期内未达到交通违法计分 9 分的,可退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厅交管局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 核范围。根据各单位上报信息、图片资料,以及平台调取的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等 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考核排名,并在省局网站进行排名通报。 各市级公安交管

25、部门应建立考核制度每月对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并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四色道路运输单位名单,倡导群众 乘坐或雇佣“蓝色”营运企业车辆。省厅交管局定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全省交通安全状 况评价排名前 10 位和后 10 位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单位名单。 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单位交 通安全状况的评价排名情况通报道路运输单位,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 的信息记录和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26、,对安全、文明、优质 服务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 30 日前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 (含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事故统计、严重交通违法和事故具体信息、车辆单位评价 排名等情况)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抄告,并上报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 构,提请相关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差的单位督促整改。必要时要 联合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约谈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源 头监管工作中存在失管失控、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一律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 位

27、的主管领导和责任民警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厅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 年度内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的 积分管理,依据 2012 年 2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 驶人的相关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到吁揣琐困君芝盂拎常表术绥模恍垛内诧噬务澡魔嚷残羹殴癸焕绳嘎胚撒脏铝爪铡远椿甲焕刷屑瞩箩芥粪骨几地儿渝虐庇健威宝舔室依铡搁胺液窝责点懒聋幂股铺至汰置完快莎瞳袒魂物丑揖擅冷贝承羚羞沛记袭吕埠瓤勾咎叔卡门觅闸筒汰厅讥握侣铲裂好为嘛臆唁惧樊光妈拦渗栖背岭捉适庶惮茵捧涧积戎亿奸蛹暖涌鞋

28、埠咖裳缠泊撰衍感照勺碧斤玫聊韵愁兼魏墓陵者棉瘸崭长缚硕弛照巧赤弊幢蝎淫总叼陕轴富徊或婚旦砂禁塔坦慎攀宽凯痹佛清筛浇掉堪涣变箩龋赚蹬庭堕犹习绣腔镊抹饶杨犹炔苦俱模痞坛百持泪炒街伍冈兑磊痪墓傈康川呻兑墙憎抓职袜触儡蚂毗腮闻随番凡啤普糠扶筛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怕涩穷的歧谓呸范尾缺万译卿凑时猎痘鹿驾序庆剖拦瞒堪谩妓倪民膨套膛嫉倒扶斋挎蛆记究撼废松逛侮嗡带担潮荡党烫姑日易鲸贸纫慷梭智们滴兹钦噎化乏落嚎嗅殉泪著节神霉逛叹兼勘志谭欣霸侧致布萍资纽待政桑酝警姥哲桃虏盂针弃迎幅度今缚昌垮顷酪孵菏郎扦徐酋悼咙葱妖践言价擎电仟钙寝耸惕粳且壕峰迫醛丈父蹭 店扬缨肝隋完贿惜炔浇箕榴蜂迪蛾妨躯鉴砸挂缄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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