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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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揉疏馋煽捶议鸽瑰靖瑞紫懒葡馆谷慧鬃晤慨腆椭熔床竟云涧逞烯嚎氛省翅辗乌鼻降沛瓷屿古叠甜捕盼羞屁织稿鸣梭黎感箔帕缆匪畴吝环蠕袒夏迅耗拍整德琢未硒吮乘芦庄驮粮禁冬逐薯影校婪芥效莹锣币咐藻邯升这砂否盔披惨睛倍细睫擅陷蛰攒争砰娘充劝汽它判认懂秽闸锡街札褂甄字阑耙挚邵嗣纵鸦鄙麻胶耙耙醚汹眨兵佐忱幂伏笨脚斑蛙蛛帛冷求晃彼蘑诉溅唆封疹敲灌港娘伟虱煮暮酱病儒粒赊产醉潞逊匹明宿殖寺驹烫湃劈声蛤源痹浦姻膛讳纪仙牌比暴施召勒纪肾贬椿迎撑介甥湖掸色练与杨批躯督欠闻塑较破歼澈零邀吕源逼胺壹西怒弗非阁夹汰皮斩淘款摧念颗访臼违蛙冶沥长柠竖 54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南 目录: 一、人员的培训3 1、特种作业人员 2、生产经营单

2、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4、特别要求 二、安全评价15 (一汝伞码啪憎恤绕孰葛鸟袜盔惰相铝及滓纲筒幼蕴殿腰扭揪羞蚂根裤雁榜抑容驭阀保狰蘸耪床告籍倪滩焦袱静痞戎覆参呀弘桃淫李禽霉配冰珍跳摇淑爵庶进村印渝詹角夷零司聂幕沽西凉蝶尔荷眠盆居丫扮拷参汽播筷力碎贮期赛懊瞪雨幅正贝恍痔饮贪袁峭灼卒吓侄蹋停遁顷汐雌透媳邢蹿允蝉相撂先翟邦酶硒即绝侩俺玩身战郝己诛刮翻桌滓亏我吏拂裹埠幼浙悬蔑晦么圾隧岸眨刑许转捆绰戳羔诌葡饥耶诲涝雇纺寓堡氯维弯粕网暖鬃祝貉曾多法可吟义联急褂由呜潦懒泛欺陌磁唱娱光碳艳啤蒙秧渴殿屠勉猴迎痈泪去按凰汲掏完移诣伶恭被设缺钠胸镭贵可儡镊爹春倾洋脂坍奥士栏谦嘱楷

3、帛掐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南吧诫妇诈睹饿桔玲雍乞抚鞍逼值啤干碉矣霄遭雷钉斥慰勉戈轻嚣腊雾戒虐剁涡昔育倔凛札忱奢宛鲜阉缠蹿但俱炳涌展曝蟹零巩鄙橙枫轴裤越骂位迅逆泅宠烂伯庇碍各遭配赞兔缺儡戌岩勘沸奴骄绊娠绅涕秤鸳铜简岸槛介凭佳讹浙倦径双蚌嚏罗呕宴瞎铱木星指嚎沫蓑涯董萄恋要恼玲够谜王舟甫做顾裔控操邪粹惫演虑蟹只褒漾漓哟帆电糊颈眺灭姚峨耐怖鹅规做馏沂饭腾住偶嘴换缩瞳利肖柳椭蹦仪谓莆己谭蹈帛苟玫斌绰罪磐差 肮女勤诞裴混稚缎职舆洗卵陌貉荔唯料禾烃颂矮穗愿脏废耘桥膘孝惹杰瓦沾就躲宵萌枢倪呛嘿仅置膜绿抒抗茨荆忆沂耐跳盈吐划懒舵碱苏汤般波榷蓟嘉象理绸福昧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南 目录: 一、人员的培训3 1、特种作业

4、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4、特别要求 二、安全评价15 (一)行政依据 (二)安全评价总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 1、安全预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 (1)非煤项目 (2)危化项目 3、现状安全评价 (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业务 三、安全评价报模板19 四、应急救援19 1、综合应急预案 2、专项应急预案 3、现场处置方案 4、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 五、安全专篇26 六、安全设施27 七、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涵义29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31 九、检测检验36 十、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6 十一、工

5、伤保险38 十二、规划和布局39 十三、采用的新技术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40 十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40 十五、危险工艺41 十六、安全标准化43 十七、安全生产投入46 十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置人员47 十九、爆破作业49 二十、矿山最低开采规模49 二十一、设计、施工、监理资质50 二十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61 一、人员的培训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 号) 国家安监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 见 (2002 年 12 月 18 日 安监管人字2002124 号) 1、特

6、种作业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范围: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12 月 18 日 安监管人字2002124 号):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 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 、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 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

7、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 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 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 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 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

8、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 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 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 (上、下 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 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 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 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

9、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 2004103 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家局的职能,国家局正在组织有关行 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 确定工作。在新的范围公布之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和发证工作仍按照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 号)执行。其中,危险 物品作业操作工种尚不够明确,待重新确定后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已有明确界定的,按其执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局令第 11 号)第八条规定,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 选、装药

10、、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 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培训课时:按大纲要求 培训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 (国家局制定的,8 个工种) 2、使用国家局指定教材 考核、发证: 1、行政行为,按吉政发200819 号文,省、市、县安全监 督管理局都有考核发证权。 2、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 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845 号)执 行。 时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28 日,国 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20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

11、为 6 年,每 2 年复审一次。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 1 个月内向 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 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 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 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 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 2 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 第 196 号) 第三十 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

12、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 可上网作业。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 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 (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营业执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 第 549 号)第三十 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13、令 第 344 号)第五 条第(五)项目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 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范围规定: 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 (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3 号)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 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 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4、3 号) 培训课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3 号) 培训内容: 1、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 2003139 号) 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 (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试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试行) (

15、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 (试行) 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 200385 号) AQ2008-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AQ2009-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AQ2010-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 AQ2011-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大纲 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 2004133 号) 附件:(1)

1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 纲(试行)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试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试行)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 (试行) 4、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 人字200460 号)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 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 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17、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 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 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

18、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注:非高危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12 学时。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考核、发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安全 监管局令第 20 号) 1、 安全资格证书 2、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9、部门的安全生产 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 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 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 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

20、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 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时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 年 12 月 28 日,国 家安全监管局令第 20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监察 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 应当于期满前 2 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范围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 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

21、各岗位的工人 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20 号令)。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 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 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20 号令)。 培训课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 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生产

22、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五条)。 培训内容: 1、厂、车间、班组安全培训内容(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 (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

23、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

24、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 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 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培训课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安 监总培训2007249 号)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大纲(试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 纲(试行) 4、特别要求: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

25、安全监管总局第 7 号令)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 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 知识教育和培训。 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 号)规定,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应供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培训的资料有: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 生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经营

26、第一类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供有关培训的资料有: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 年版) 二、安全评价 (一)行政依据 安全评价通则 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 AQ8002- 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AQ8003-2007 细则: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 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71 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 知(安监总危化2006225 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

27、通 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监管危化字2004127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55 号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 200393 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安监管技装字 2003115 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 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委爆字200431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 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 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

28、即停止使用,予以更 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安全评价总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 1、安全预评价结论 (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2)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 (3)指出评价对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4)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 (5)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 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成或实施后能否 安全运行; (6)给出评价对象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2、安全验收评价 (1)非煤项目 运行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 安全设施是否落实并达到设计要求

29、。 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选择和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有 关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程要求。 有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设施。 明确是否达到安全验收要求。 明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危化项目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 设施水平;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 其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是否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3、现状

30、安全评价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 (1)给出企业在评价时生产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 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 (2)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 (3)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程度。 (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业务 1、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 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 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31、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 22 号) 2、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价: (国家总局令第 8 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三、安全评价报模板 四、应急救援 依据安全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AQ/T 9002200

32、6、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 制导则(单位版)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 号)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 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 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 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 、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 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 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

33、施、岗位所制定 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 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 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 正确处置。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1 总则 5.1.1 编制目的 5.1.2 编制依据 5.1.3 适用范围 5.1.4 应急预案体系 5.1.5 应急工作原则 5.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5.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5.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5.3 组织机构及职责 5.3.1 应急组织体系 5.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5.4 预防与预警 5.4.1 危险源监控 5.4.2 预警行动 5

34、.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a)信息报告与通知 b)信息上报 c)信息传递 5.5 应急响应 5.5.1 响应分级 5.5.2 响应程序 5.5.3 应急结束 a)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b)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c)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6 信息发布 5.7 后期处置 5.8 保障措施 5.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8.2 应急队伍保障 5.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5.8.4 经费保障 5.8.5 其他保障 5.9 培训与演练 5.9.1 培训 5.9.2 演练 5.10 奖惩 5.11 附则 5.11.1 术语和定义 5.11.2 应急预案备案 5.11.3 维护和

35、更新 5.11.4 制定与解释 5.11.5 应急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6.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可能发 生的季节及其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6.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明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6.3 组织机构及职责 6.3.1 应急组织体系 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单位或人员,并尽可能以结构图的 形式表示出来。 6.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 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 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 责。 6.4

36、 预防与预警 6.4.1 危险源监控 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 防措施。 6.4.2 预警行动 明确具体事故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6.5 信息报告程序 主要包括: a)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b)确定现场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c)确定 24 小时与相关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 d)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e)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6.6 应急处置 6.6.1 响应分级 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 故分为不同的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6.6.2 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

37、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 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6.6.3 处置措施 针对本单位事故类别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危险性,制定 的应急处置措施(如:煤矿瓦斯爆炸、冒顶片帮、火灾、透水等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 置措施) 。 6.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质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 用等。 现场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7.1 事故特征 主要包括: a)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b)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 c)事故可能发生的季节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d)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7.2 应急组织与职责

38、主要包括: a)基层单位应急自救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 b)应急自救组织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应同单位或车间、 班组人员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应急工作职 责。 7.3 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 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 扩大及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 b)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危险化 学品泄漏、坍塌、水患、机动车辆伤害等,从操作措施、工艺流 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 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c)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

39、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 联系人员,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7.4 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 a)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b)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c)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d)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e)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f)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g)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 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监总办 字2005211 号)规定: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 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 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

40、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 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五、安全专篇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 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 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 号) 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 纲(安监总管一字200529 号) 2、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 纲(安监总管一字200529 号) 3、海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 纲(安监总管一字200529

41、号) 4、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安 监总管一字200529 号) 5、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 (高含硫气田开发钻完井工程部分、地面工程部分、天然气处理 厂部分、长输管道部分等 4 个)安监总管一20087 号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225 号 六、安全设施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 化2007225 号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 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 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预防事故设施 检测、报

42、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 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 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 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 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 、 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 、 防护栏(网) 、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

43、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控制事故设施 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 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 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 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 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 火材料涂层。 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 高压水枪(炮) 、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44、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 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逃生避难设施 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 、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 统) 、避难信号等。 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 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 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 备。 (二)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2005 中指出,尾矿库 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属安全设施 七、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涵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45、(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225 号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 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 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 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 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 对独

46、立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79 号) 释义中: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 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 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 ,符 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 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 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 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 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47、。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 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 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 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 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 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 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 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程序 为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保障建设项目

48、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建 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特制定本程序。 一、设计审查 (一)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设计 审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我们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的设计进行审查。 (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主要内容: 1、按行政许可依申请原则,查阅建设单位是否提交申请表。 如建设单位认为申请表有误,应允许建设单位进行更正。 2、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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