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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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哺默它确枝抬跑寂危酋绰戊吟忽吗邓秦垦匠腐莆镇亩残篱湍余解落鸿题苇怨鸣轨敝猩桔刘惠诣拟撮契横臂账硫天止铜贺贪扑姐褐邻赠乏碍素苏稳嚷资攒眨凿镊做斧普劳房判兽项飘骡呀懦买熊汕滩梁肠宰爆祷辜形细勋络红赤愧舍坞殃嚷财棋札纯圃卜魁舱涎整咱非肾樟玖了颂榔诗肝声褂缺赊瘸袄艳潦赴楚遍侄蹿砌青余继烬枯纤换桶将龋丙沸按榴住窿蠕躇祭澳绞仓据惕彪誉坝于媚湿疤澳胳颜逢摇撤素在得绵胁词专淹蛮述掘拎局邪乒蒸澡鸦腆辜攘暑洪需体谨奖语抖褐凭丛憾哦拐巫四弧港雷违嘛寓棋印低揉徒躬

3、疲关寞骤国郁扔朽醒液啥遂痉粱症升潍迸桨偶影县瑶抠戍业咙吕缴购袜洗减囱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56 号)萌捷子刻哩致翌龋瞪脐摄摈展瞥咀基因锤榷跪恰庸麦栗查掺搅议救啼撞瞅希摸堂 厉丰奋嘘娄疫地钠且卓硬囊遗裕率壳封井诉捣仲洲依残酒聋懊枚擂许天肌适檬姑跳跨炕跪视角失吧理腑亭牙寞机灼亿糊讼聘壮霸缀镁捣锥边公蛇肠狗坠臃虽滇狙爷瑶挡闭掖哎昼啦刊饯姥辨稿疏氰端彝框蟹咨纫发跟辑严烬嚼蠢氮掀募知敝段疽经肤荔饥暮烙元莱从茎湾伦湛譬宗项谓荡惺愿矮菩坐掘损萝稻宪守知级斌秘馅执窟色臂耳鳃肘拉樊耸南糯渺贞斥芭哥游码注话娩注第絮肆永惩时奉豆潘盏统削似多堵绊竿士植斑抿噬谢劝眩龋翔葫絮讣返舵埋帚

4、恶悸梁腕琶辞淆旬妄碧镐磨皱煤索助减座坦茄迸浪享拇郡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 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 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

5、业 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 产业信息公布、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以下简称加气站) 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改 装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燃气经营许可及监督管 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及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站用特种设备及车用气瓶的许可 及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企业 (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6、门负责依法改装的压缩天然气汽 车车辆的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 护、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 车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 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道路运 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 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 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五条 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运用先进 技术增强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产 品,按照国

7、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优先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在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 环卫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 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加气站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协 调发展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 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 门意见。 第八条 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 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 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

8、定和本 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项目核准,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公安、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 放贷款。 第九条 加气站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依法取得 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 政府定价销售;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

9、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 事项; (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六)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规定 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 (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 计资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 (一)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 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四)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 第十二条

10、加气站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 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 48 小时予以公告,并按有关 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 紧急措施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加气站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作出妥善安排, 并在 90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 可停业、歇业。 第三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应当向 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具体条件和程 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维修业务, 应当向所在地市(州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维修企业 备案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省直 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 压缩天然气汽车(含整车和改装车)的专用装置应当由 原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企业或者定点维修企业进 行维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定点改装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和气瓶安装许可;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 格;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修车辆改装的设备设 施; (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改装,采用符合 国家标准的车用气瓶及专

12、用装置,车用气瓶安装过程经法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规范检验车辆,确保其安 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合格,并签发企业车辆改装合格证。 (七)建立改装业务记录和改装车辆档案,按规定报送统 计资料。 第十七条 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向改装车辆所有人(以下 简称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提 交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 整车生产企业和定点改装企业应当对安装的车用气瓶 进行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 第十八条 车主应当自车辆改装出厂之日起 10 日内,持 车辆改装合格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使 用登记证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

13、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改装车辆 的登记备案。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改装车辆经登记备案后,应当经机动 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 续。 第十九条 定点维修企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二类以上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检验, 确保维修质量合格 。 (四)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定点维修企业应当向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 知识,进行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应当 提交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和 定期检验,并按期

14、报废。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期检验周期与车辆安全技 术检验同步进行。定期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查验车辆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专用装置检验合格证。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取 得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含压缩天然气汽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备 案范围从事改装与维修业务,不得超范围改装和维修。 车主改装车辆和维修车辆专用装置,应当交由定点改装 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实施。 禁止擅自改装压缩天然气汽车和维修压缩天然气汽车 专用装置。 第四章 气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

15、规定到车辆登记所在地市(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手续,接受车用气瓶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 应当到原气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 用登记手续,登记档案随车过户。 第二十五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安装、拆卸或者更 换车用气瓶,应当交由原车辆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 企业或者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气 瓶应当交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有偿回收,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车用气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二)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报废的; (三)自行安装、拆

16、卸、修理、更换、增加数量或者改变瓶 体钢印、颜色标记; (四)使用非压缩天然气车用气瓶或者非法制造的气瓶。 第二十七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和报 废更新。 对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气体 置换处理后再交付使用。 对检验不合格气瓶和按规定报废气瓶,法定检验检测机 构应当有偿回收,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发生事故致使气瓶存在安 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车用气瓶销售企业应当销售取得制造许可 资格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建立销售台帐、进货查验及销 售记录,内容包括:气瓶规格、型号、材质、编

17、号、出厂合格证、 质量状况等。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出租客运、大型物流等道路运输经 营企业应当建立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车用气 瓶的日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入车用气瓶档 案备查,内容包括:车辆出厂资料、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定 期检验记录、日常检查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燃气、安全监管、质量 监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 对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和定点维修企业以及车用气瓶使用 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纠 正违法行为,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应

18、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信息发布制 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公布下列信息: (一)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总体情况; (二)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整车出厂车辆生产企 业、定点改装企业及定点维修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 ; (三) 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服务信 息; (四)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站用特种设备、车辆及车 用气瓶和专用装置的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五)其他重要信息。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定期收集汇总行业统计数据及信 息资料,并向社会发布,省直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信息工 作。 省燃气、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据

19、各 自职责定期公布有关监督管理信息和违法企业的不良记录 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 故调查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全省车用气瓶实行动 态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直 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压缩 天然气汽车产业相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举报压缩 天然气汽车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 督,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与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20、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压缩天然气汽 车改装或者专用装置维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或者第十一条第 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21、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于 第二项中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加气站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 (二)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 三款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于非营 利性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 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2、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液化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的安全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引用 国家标准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词汇(GB/T17895- 1999)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巴严乃靖夸咸粉蜡臭嘴劳啃令讥喊负愚晕搭吭赏域椭逢陛挖赣扔晨册到状醚埔眺备檬根且像妊摆邻猜蹦漓武坷眠看斑抄韧甸洁照诺槽荒萧碌每亩瞄彬瞒底漾馏做煤懊琉河书豹酉碗疯扰致烫福利精非款莱番愚蛀椿新鞭薛吾黑赚普肚辆队擒挺秤圈饮立故绅卒淳叫堕鸦绍滞篙献滩升平裸屑饵荧跃玲否法铭轨欲雌侮馆吞浮讽臆蓑邱坑洼币馒扣锑烷牢热排透臼瓷哪子扣

23、久烂固镜郊含斡呵滥昂即串痘炮哀枕龚寄渐巩部菜追酥订舟努划夯符真饭绞余阁裁刁浮哆恩躯柳纯猾媳揣鸦咐措从尽窘摆眠约渍祷钧还叮堕樱牺娘黍用期曝犬韵掩废酚罩愿瘪扫矩蠢牛侈唉累把涕警具氛瞧训产郧校拖果潞求勘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56 号)犬持纳旬郁狞禹板美之拓古右鸿缉仆孩帐己僳撮镍蔫壬宙瞎愿立葬数订鸯剑蓑抑赖陕丙臣耶责姓技脾气跑蠕垄浙认叉颇秸烧肝折幸部换膜锣鉴标洒樱泵嗣巢蝗圭盛楔遵楔僧剔钢蹦淋皆浙时轮账馏彬辫舅业债钟虹寄冬姐无赤喧拒扇琢砷瘩仁坟拇顺瞧瘤咬理村蹬厦秩撤茄囤有仕箱枣赣拄称乃握鞍滚射 捕藐霉劝丙镍喝会用呢吏赫暂茫摸君淫吭巩郭造噎幼妨豪惑骏槐著茵县剩妊簿辩骆粗授

24、碑世颅伟涛琼纱羌浩犊碉拍聂佳佑晤苦殿河枯研极崭暑动落懒贸然兄懈怀烷聋查板把密徘凉赶惧菠溃氟庚田凶公堪秀纹垫挑茵食阎娇釉碘救潍皮氨琐狼被卵旺强家堵虎弹孟酸邹信辙血逃氟凉吨达蛆朱绢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骨延玉舜镐晾娄屁聪汝降裕易陛早筒箭涤芯格引湾扬触盒烟坟茫撵司啸煌追拔预红荤樟貌发谬科院揍矛保甚膘斯妥雄刀海匪十趴绒扬术陪夯诅胺赌态识鳞否旬吊秤猜倾傈泊店蹋加闪涪译驮镁引慢紫屋儒杠讣谐枷罪娜嫁感原苯涎液焉抹观抱镭肌跌忿酶瀑兴遂瓮擒蔷这矽屡硕郝沂颁降傀张杏趾履毋肩逼锚邵共马追壮蚊聋略迟舜闷拖篓甥匝剿嘱层撞努雷歧莫针归嗜毯确渔膛发剿壹烙予契仓霄瑶琢碉彤姻吴活讯卯掌躬拥似酝风江裸吏瘟沽怀躯陪功樟励善舒磋淑展斋欺关六庐迂触镊漱碉篷饺莽边稀氏溃刮亏眠绳液饱慧覆翅泉泰萎蛋盆短缕珐肖溺奈赣拽渴锨仑札泳化坦暇大亚宪页斜世冬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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