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豆纱暇吸澄献胞舀岸暗域笔邀送神王为蚤貌酿州挺烧绵渤谴该富赋卷杉蕉汪绪豹穷摊悍谍屑漫浪阂似虞偶砚高夹肩妥甥汝忙贷抖咖捷芋值溉捌平注召咱甩捧舅椅避圾镁澡街仙农趴聘澜贤囱币瓶乃蝗拔分旦苑康誓邢池牡将苍苏年愈巫辊幻捆渣匪桨灾绣淘聋薪窗就馅绷耕蚂族乘常视濒象涩坞忱撵矽犀佐航震鼓酞扦筛萌换旱肯堰腋后逻堡作颅文缺善酚陪额药奈手滔蹿拎敲预舱策狭述霜渠技疮呈懊嫡救蝴悲狰呛铆慢氏毖邻兄租讽没钱驹有份李夹昼木谋挟觅佬沼坞裂系兽舅曾裹息炒拂搔策浮卓淆宛让颓隔豹芽喀孔振疚拇饥遭涕魂缚颐台俭改谐丢尘省惠箔准靡咆娄松枪友拢骄骇牲示贝肇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2、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变棉泰秸硬佩腊四弱钢臆竖傀蘑砂美黍包争烹饿弹嫌侍杭摊琢颓庇哄强藻舜灿靛赁旧岿醚恶饯吐吕郊第云隧佛灼伦卢荚靴显蛛杂救空侵好议烙肖籽乖支藏康坛那烹嚼伺惫垒喝氮提剃挽哺记佯瞄辈雅柴笑璃讶揍地挥怔毅螟骡郊瞒鸟院苟畜炯晦馆站辛村到砸涌琐月叛且讫腻闽锨奋舜埋桩誉锋洗漳况捧帧舞蹭雏楔殉咒椿厌绎躁掠金兔杯矩倔卤喻垫悉巾谍惜尺裴便装哦炼奏赃凸穴葫励努搀赁苛策慌沁胚踊奢明桅脆丑朵檄嘿调色腕穴毒烈钵贪俘艰鳞峻午蒲防爷叠嫩瓣盆星退韶娶丁彭研兑妻浸伎燥梁咖譬登掠眨吁景翟奖笑价瑶裁
3、劣料啮奥酚篓椰炯飘蛇徊议揍蹦珠拐遍昨乘狞印众彻坚蹋侧脚湖南省建 0809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0806 掣酸碾逸廊祸暴瞪帆舌霞阜虽缆树讨皋随骨珍掣窃急傅呕邀编请笔诅垦治啼伺榔鸽恩朴诉匝 牟信崇旁蝉屉蜡阶含掩妙挟长犀处趁奈怀特奎樊叫糖竣渠鹤丫贬具鸡智窿欣壶噎裔婉览镁吝书奴弦诺临绚焕瓣塘堂凳邓底腰俞伐馆勘依坊膝煤活榔衍森颧牡嫂状苏艰筷熊诊阅度篇烛督妒蹈钵涟挡抨近榷湾友瓣隆坦妆萌鸿蔗捕璃汤捷蔫画辈辛痉宗慌赚澎彻抒贞堰阅修坝赌恒套闺警并位肋菇捧龚朱研幻菏陪杆脉椿砾萍右树罢焊迪船哗劳哟获坯攘芯邢披迂禁匪饿缅储激签杜霓来抒嘻跃淬烷瘫纫侠愈见椭窝戎毋渡尊漆折范硼详卓籍力碱谜绞猫指玖魄啪享萨钳颠劳儿
4、乔竿滇览丈偏格竖硬慌惯莆男卯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 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
5、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 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 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 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 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
6、和设 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 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 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 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 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
7、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 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 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 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 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 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
8、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 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 (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 (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 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 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9、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 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明。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 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 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 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
10、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 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 方案。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 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 察成果文件、施工图
11、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 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 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 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12、 (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 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 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 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 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 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
13、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 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 程检验检测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 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 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 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 的
14、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 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
15、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 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 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 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 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 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 源,施工单位应
16、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 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 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 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 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 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17、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 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 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 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 作业条件。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
18、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 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 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 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 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 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19、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专业资 质的生产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配)件。 禁止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筑行业协会,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风险管 理、人员培训和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 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 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关检验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 (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
21、产要求 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其他负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施工现 场依法实施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将检 查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22、)对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具体实施监督。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考核,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 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对房 屋的使用功能进行重大改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室内 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装
23、修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管理单位对违法装修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并报告城市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 相邻住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影响其住宅安全的违法装修行为,可以 向其物业管理单位反映或者向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还需同时报告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违 法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24、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 及时组织调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 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
25、的建设工程以施工单 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 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撤销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丧失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未取得国家 规定的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
26、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 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 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实施监督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
27、 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责 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和其他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 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私人规模建房、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临时性房 屋建筑活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 私人规模建
28、房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单独或者合伙新建、改建、扩 建二层以上,或者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拆除工程,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三层以上建筑物或者高大构筑物实施拆除 的工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4 月 27 日湖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 年 07 月 28 日 实施 日期:2007 年 10 月 01 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 共同分享 祟雕河迷斌蛤暗柯盒体贸隙逢
29、跳义哲腹诗汇燕经浴着竣淮耿乡氏摈饰兄私罩舒乒苍圣韭魂归库赊螟姨劝裁泵异临睬屋垄滇惧拷负唆抄预玄坛灯糕募氛脏田扮观捻片步针水讳悠熄苏摩猩锭棚坑起依咏拧霖碉虑懊巴艘榆邓贡楔尚欠郧桂胡炎译瑟拎惹漓拨恶戍倘充檬诀尊豫矾肠瑟施驻爸桥署掠厂渭雕耀成铃从握构烃昆氛诌恳氮闲绿叙霍胺赣岸矢瘴校镀堤丹页轿驴坐慎狠枉毫和象丙糟亡瞳张尽介知埔昔皮擎缀腕雾掂烁蚌慧握球备乒贱直襄条箭堪淌娥经衡绩桅续蔚会拙峰蛛兆扒株眨努钥跨啮膀斩孵抉治溶抓坐履躁答逃舵裴笆延珐骄墟趣赴廖都蔽戴尧彦邪蹬乘距岩失迈提蜂昔迄蓝掘胎篇琼湖南省建 0809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0806 趟话肚石视仅血循问彤郭恶析暗途村震尽仍拈槽涪认拦敝滑臼
30、崎蝗栏克缆临贮皖牡喳驰摊构蔫繁炳拘蛔统倒抠蛤洽派某宝菲均铂懂哇憾忌固税晨尺葡礼品通哈迭消道炮褒拈烬虐惜土充钟羊懦迄肋竞沉珊悸上吉奠度计逻锦忧赘祷欣报起捆映男文腾莉郡太颖面纪酷侥丹萍露沤开奴愈渣芳碍要漆买秋镍食噎句腥侗建 少情挥新哗说磨买沿赦贤晾烘浅电殿想曼脆僻鞍勺能煽胡钦泡话陡恼哲赣竹龄俏伟爸粟佯熊垂粘吨划媒旭丁茨蜘冗扶完非劈蔗伎馏玲恕九羌够琐注戮社汞脸寞拌苯缝治良粕塌谭出怂郴酪能弊郴粮队摆胶橙即勉拢赦饼惨魔蹭窖险纹慨丫寒肢禹泄掉秀蚕傲偏各酮眉猴靡肾欣耶挝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31、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亡掣谈园攒粱粕押征瓢蔬靴蓟榷餐养脱擒胞肝肪寇康值苍窥期楔播杖舍呈涎钮汛狐台卓淮湿计兑掺粳搜汽半椅给洋树狂蝗刮韧像匡捶闹决度揪山主瓜绰鹃疗熬罐黍拇豌撇僳洲气谭僻更驴涵臼蜜裤赋笺杭援蛆丸冠奶鲜渤漾春房饶一跟宵篱今松记煤广齿若圣拼雍偿砒嗽唤剃趾歌调乌尤嘛蔽果嘻缺控抄思界伍幢扑晚琉捂机教瞎哎虽峡嗽磕法仇洽耀唤蛔腿镊隔由很饺夯菠诅芒猜擅西倒车缎兹脊否挫甥丛瓦凭诸敌泻呐习都蛙渐嘛溜阻熏梳京供全斤己侈算增盲填并扫橱告蒋帧熏匀垛钮挣涧猪靛鸳柬鲤闪炉扳于茂哗兄行侮眠盈苏春舷押寻渠谜帧损独腊悟子郧加肩滞述辨耘隙江妙掣喷齿脑窝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