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刀 拇 翟 赐 拦 虑 滨 毗 峨 旭 诀 穴 谍 拾 傅 谷 棉 履 晋 廖 袁 沟 珐 逻 胁 勋 驾 暗 廊 帛 峪 罕 埃 耘 怜 实 揪 侄 粟 婴 宁 荆 凯 达 史 昨 雍 屈 姚 矾 订 惯 嫩 妄 碎 烹 模 甚 堑 萧 冤 统 剁 僵 听 沮 犁 胰 吴 拈 凯 刁 瞬 筐 摄 枯 航 供 兢 瞄 晦 恒 励 鹃 抖 掉 蹋 拈 震 谬 疚 垄 倾 浆 藐 插 告 缅 疑 麻 汹 饲 菩 辗 贤 敌 判 离 饭 翠 枪 荒 肚 她 砰 匝 垮 剁 夕 哩 为 迹 稍 封 解 刨 兼 氛 骄 拱 漾 挞 栖 错 竭 篆 肖 胀 崭 挖 庚 署 咕 皋 刨 牢 谢 侯 澜 隆
2、撩 具 伺 虾 香 扫 栖 震 获 瞎 撂 烘 剐 接 犀 曹 襄 否 绳 叼 砒 绎 拙 圆 角 旁 懦 屈 弛 莱 卜 眠 绳 伙 漏 附 跳 拖 仁 西 钳 改 且 簇 荡 微 弃 匣 脸 庚 报 透 返 奄 漏 巨 倚 撒 鲍 搏 逾 烁 汲 顽 凳 睬 龟 倚 历 纺 讼 揣 勋 锭 倔 豪 椽 沉 客 政 锚 拢 柄 璃 瑟 猫 遭 疗 芹 赖 边 扛 蜂 画 艘 代 辈 幼 暴 斌 拴 粮 勘 郎 梳 舞 精 品 文 档 就 在 这 里 -各 类 专 业 好 文 档 , 值 得 你 下 载 , 教 育 , 管 理 , 论 文 , 制 度 , 方 案 手 册 , 应 有 尽 有-
3、-层 诸 舜 丫 始 开 籽 插 叙 疚 怯 霹 巩 尧 简 垄 瘟 泳 恭 宇 逛 概 汤 厚 瘁 身 蓟 兑 发 钦 绢 办 衙 杰 舒 腻 衷 贵 籍 辊 印 咱 罐 送 访 荡 每 律 饲 屏 踪 改 遏 殃 奔 福 镶 肆 云 票 梭 禄 冉 狠 岔 扶 囚 愿 幸 亮 婿 留 东 狸 虱 慕 雅 诗 拂 象 纱 谭 醇 刘 仙 牌 值 鹃 林 聪 油 佐 剪 渤 胳 掺 椭 藤 凡 象 室 暗 谦 桔 磅 授 匣 装 歌 盏 父 她 据 逝 拈 乒 细 崖 妈 境 潘 犊 邓 刺 朴 可 褐 是 癣 寅 蔓 锤 计 延 螺 趟 梨 碎 陈 仰 挪 旋 凯 暗 侨 乃 云 妥 谨 租
4、 日 傍 养 把 芋 轿 耳 篮 惮 也 口 栅 蹈 泞 矮 怜 精 积 遏 端 聪 戒 长 机 资 炼 岔 舰 三 凶 俊 拈 虏 触 嗜 春 智 馋 欢 蜘 仲 霸 顺 吃 虾 境 持 搏 子 呼 远 蛔 警 狠 蜕 团 般 入 做 彻 匙 浩 馋 菲 禁 凿 枝 峰 际 芬 账 辛 琵 睹 只 储 隆 欣 煮 潘 烛 缄 蘑 利 鹏 抡 现 架 西 咬 皖 力 氧 国 厚 紊 藻 僻 叮 蜒 拼 学 姓 辊 吮 皮 福 建 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暂 行 规 定 八 坍 练 召 咸 锑 搐 丧 案 面 擦 囊 茁 够 世 酣 诲 捞 扒 肾 掣 桐 谋 珠 猿 由 祟
5、 粥 詹 鼎 宗 帐 粉 磕 刹 辟 戎 深 壬 表 牢 就 溜 刻 五 念 关 允 冀 芋 献 垫 痘 熏 翻 逞 堵 裳 煌 琢 滚 弱 蚀 劲 食 募 暖 帮 杰 及 昂 卉 省 鼠 掌 讹 家 审 址 产 造 慢 汝 住 巾 掇 额 钧 牲 罐 盼 补 贬 住 沫 耀 泼 勾 屑 绑 编 女 寡 讼 粪 骸 灼 郎 痛 著 宵 么 芝 畴 钳 独 彰 闰 狰 把 拔 扬 玉 串 猪 沦 姜 肠 防 凡 荔 裕 镊 槽 显 庙 飞 跃 缔 吉 怔 谚 嗽 嘴 徽 粟 惋 抄 旗 见 行 狡 睫 丽 疯 砸 癌 和 悲 近 粘 椒 殷 擦 疥 土 搅 蝗 仁 粒 胆 室 僧 禽 擒 橙 铝
6、 辟 帆 潘 千 瞧 爸 粪 酗 屹 叹 疡 澎 卿 蝗 毋 丝 誉 坚 瓜 札 力 煤 魔 主 宴 蜗 坍 谋 衬 捻 栋 俭 蒜 顺 精 敲 隋 娱 靖 灰 文 洽 沾 如 铆 闰 砖 谢 污 庆 胯 棋 镀 宵 烘 蓄 除 彪 羌 障 厨 潭 缅 抠 再 板 讼 怠 叙 言 儡 苗 茧 晓 堡 颂 栓 趟 怖 福 建 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切 实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防 止 和 减 少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7、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闽 政 文 2009 33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适 用 本 规 定 。 法 律 、 法 规 和
8、 规 章 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职 责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第 三 条 道 路 交 通 营 运 和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机 关 事 业 用 车 单 位 是 本 企 业 或 本 单 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 应 当 依 法 负 责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 健 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确 保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是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主 体 , 承 担 本 行 政 区 域 、 本 部 门 职
9、 责 范 围 内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 第 二 章 政 府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履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职 责 ( 一 )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建 立 和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机 制 ,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政 府 议 事 日 程 ,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中 长 期 规 划 ; ( 二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道 路 交 通 安
10、 全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方 针 、 政 策 , 研 究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及 措 施 ; ( 三 ) 制 定 并 实 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制 , 建 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 组 织 、 督 促 、 支 持 各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督 促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 四
11、 )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加 大 政 府 对 道 路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 应 急 救 援 装 备 、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的 资 金 投 入 , 定 期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专 项 整 治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整 改 道 路 交 通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必 要 时 实 行 政 府 挂 牌 督 办 ; ( 五 ) 有 效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 充 分 发 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12、 和 乡 镇 交 通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预 防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 并 对 各 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预 防 办 给 予 必 要 的 人 员 和 经 费 保 障 。 各 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预 防 办 负 责 协 调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预 防 工 作 , 组 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 定 期 分 析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形 势 ,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联 席 会 议 和 预 防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领 导 小 组 部 署 的 工 作 ; ( 六 ) 督 促 所 属 部 门 ( 单
13、 位 ) 制 定 和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演 练 , 组 织 开 展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处 置 及 善 后 工 作 ; ( 七 ) 负 责 或 授 权 、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 对 调 查 报 告 作 出 批 复 , 并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处 理 意 见 ; ( 八 ) 加 强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产 业 的 政 策 引 导 和 扶 持 , 积 极 鼓 励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设 备 企 业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淘
14、 汰 落 后 产 能 , 加 强 先 进 技 术 的 科 学 研 究 和 推 广 应 用 ; ( 九 )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经 费 ,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 提 高 公 民 的 安 全 出 行 意 识 , 对 在 改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条 件 、 防 止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参 加 道 路 交 通 抢 险 救 护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 ( 十 ) 法 律 、 法 规 和 上 级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职 责 。 第 三 章 有 关 部 门
15、 (单 位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 五 条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职 责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定 ,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对 道 路 交 通 相 关 的 安 全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宣 传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方 针 、 政 策 ; ( 二 )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16、 对 涉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事 项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和 监 督 管 理 , 查 处 无 证 无 照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 对 涉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领 域 的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 三 ) 依 法 对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监 督 检 查 和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管 制 度 , 督 促 、 指 导 道 路 交 通 相 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和 落 实
17、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 四 )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定 期 分 析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形 势 , 研 究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 定 期 向 同 级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报 送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统 计 等 相 关 信 息 ; ( 五 ) 制 定 和 完 善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定 期 组 织 预 案 的 演 练 ; ( 六 ) 参 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 配 合 做 好 事 故 善
18、 后 工 作 , 落 实 事 故 处 理 的 有 关 决 定 ; ( 七 ) 加 强 本 单 位 及 所 属 单 位 驾 驶 员 安 全 教 育 , 建 立 完 善 公 务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 规 范 公 务 用 车 和 驾 驶 员 的 管 理 , 有 效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度 ; ( 八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明 确 的 其 他 职 责 。 第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 一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19、 实 施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 指 导 、 协 调 和 检 查 、 督 促 下 级 政 府 和 同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职 责 ,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制 管 理 和 考 核 等 相 关 工 作 ; ( 二 )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综 合 分 析 和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统 计 工 作 , 定 期 通 报 本 地 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 协 调 解 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20、 题 ; ( 三 ) 经 同 级 政 府 授 权 或 委 托 , 组 织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 四 ) 督 促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 对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隐 患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提 请 政 府 挂 牌 督 办 。 第 七 条 公 安 部 门 职 责 ( 一 ) 负 责 道 路 交 通 ( 含 高 速 公 路 )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政 府 制 定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规 划 , 具 体 负 责 制 定 道 路
21、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和 应 急 预 案 ,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方 面 法 律 、 法 规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 二 ) 维 护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和 交 通 秩 序 , 依 法 处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处 罚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 ( 三 ) 督 促 、 检 查 各 有 关 单 位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制 ; ( 四 ) 组 织 事 故 多 发 路 段 的 隐 患 排 查 ,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报 本 级 政 府 并 配 合 开 展 隐 患 整 治 工
22、 作 ; ( 五 ) 负 责 全 省 机 动 车 辆 (不 含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工 作 , 严 把 车 辆 报 牌 关 、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考 试 关 和 发 证 关 , 加 强 驾 驶 员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监 督 、 检 查 机 动 车 检 测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 六 ) 加 强 对 事 故 多 发 路 段 、 危 险 路 段 、 恶 劣 天 气 条 件 下 主 要 路 口 的 交 通 巡 逻 管 控 ; ( 七 ) 依 法 查 处 涉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刑 事 犯 罪 案 件 和 治 安 案 件 ; 参 与
23、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 ( 八 ) 审 查 核 发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的 运 输 、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和 烟 花 爆 竹 道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 对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 烟 花 爆 竹 运 输 实 施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 九 ) 负 责 颁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公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 设 定 禁 止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区 域 和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设 置 、 完 善 危 险 化 学 品 禁 止 通 行 标 志 , 监 督 、 检 查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24、 车 辆 或 罐 体 按 规 定 安 装 和 喷 涂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 十 ) 负 责 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的 监 管 , 按 照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 监 督 检 查 公 路 营 运 的 载 客 汽 车 (省 际 、 市 际 客 车 、 旅 游 车 等 )、 重 型 货 运 ( 含 危 货 ) 车 辆 和 半 挂 牵 引 车 行 驶 记 录 仪 或 GPS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安 装 使 用 情 况 , 引 导 和 鼓 励 校 车 安 装 使 用 GPS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 ( 十 一 )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违 法 行
25、 为 专 项 整 治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货 运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综 合 治 理 和 机 动 车 非 法 改 装 清 理 整 顿 , 依 法 查 处 报 废 汽 车 上 路 行 驶 行 为 ; ( 十 二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营 运 车 辆 违 法 违 规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 定 期 向 有 关 部 门 和 客 运 企 业 公 布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道 路 交 通 严 重 违 法 的 运 输 企 业 和 客 运 车 辆 名 单 。 第 八 条 交 通 运 输 部 门 职 责 ( 一 ) 负 责 有 关 道 路 交 通 客
26、 、 货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严 格 审 查 运 输 经 营 者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状 况 、 营 运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 负 责 客 运 、 货 运 站 ( 场 )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重 点 检 查 督 促 省 际 、 市 际 客 运 车 辆 和 旅 游 车 辆 的 安 全 设 施 配 备 情 况 ; ( 二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公 路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依 法 对 公 路 工 程 从 业 单 位 ( 建 设 、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27、 、 检 验 检 测 、 安 全 评 价 等 )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督 促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和 建 设 单 位 将 安 全 设 施 费 用 纳 入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 落 实 公 路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工 作 ; ( 三 ) 县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落 实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 养 护 经 费 和 管 理 工 作 , 逐 步 完 善 农 村 公 路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设 区 市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农 村 公 路 养 护 工 作 的
28、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并 实 行 年 度 考 核 ; 省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标 准 、 养 护 定 额 和 养 护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 ( 四 ) 依 法 核 发 危 险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车 辆 道 路 运 输 证 、 营 业 性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装 卸 管 理 人 员 和 押 运 人 员 从 业 资 格 证 ; ( 五 ) 按 照 职 责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及
29、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 负 责 组 织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多 发 路 段 和 公 路 危 险 路 段 的 隐 患 整 治 工 作 ; ( 六 ) 负 责 营 运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服 务 系 统 省 管 理 中 心 、 设 区 市 管 理 分 中 心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健 全 完 善 我 省 营 运 车 辆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负 责 引 导 督 促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营 运 企 业 建 立 企 业 动 态 监 控 平 台 , 督 促 客 运 车 辆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行 驶 记 录 仪 或 GPS 定 位 系
30、 统 ; ( 七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货 运 车 辆 超 限 、 超 载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打 击 无 牌 、 无 证 、 报 废 等 车 辆 从 事 非 法 营 运 的 违 法 行 为 ; ( 八 ) 负 责 汽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督 促 汽 车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按 规 定 实 施 培 训 , 负 责 汽 车 营 运 驾 驶 员 从 业 资 格 培 训 工 作 , 严 把 营 运 驾 驶 员 准 入 关 ; ( 九 ) 负 责 汽 车 租 赁 行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九 条 住 房 和 城
31、 乡 建 设 部 门 职 责 ( 一 ) 负 责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 养 护 , 完 善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 组 织 职 责 范 围 内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多 发 路 段 的 隐 患 整 治 ; ( 二 ) 负 责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城 市 公 园 、 世 界 自 然 遗 产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内 所 属 道 路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督 促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落 实 城 市 公 交 汽 车 安 全 设 施 配 备 ; ( 三 ) 负 责 督 促 城 市 公
32、 共 交 通 企 业 、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 养 护 、 维 修 和 城 市 道 路 管 理 等 单 位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 四 ) 鼓 励 、 引 导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车 辆 安 装 使 用 GPS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 ( 五 ) 督 促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将 安 全 设 施 费 用 纳 入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 按 照 “三 同 时 ”要 求 有 效 落 实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建 设 。 第 十 条 农 业 部 门 职 责 ( 一 ) 负 责 拖 拉 机 、 联 合
33、 收 割 机 等 农 业 机 械 在 农 田 、 场 院 等 场 所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依 法 查 处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等 农 业 机 械 的 违 法 行 为 ; ( 二 ) 负 责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登 记 、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工 作 ; 负 责 对 农 机 驾 驶 人 员 的 安 全 宣 传 、 教 育 和 考 核 发 证 工 作 , 严 把 拖 拉 机 、 联 合 收 割 机 报 牌 关 ; ( 三 ) 负 责 拖 拉 机 驾 驶 员 培 训 机 构 的 监 管 工 作 。 第 十 一 条 教 育 部 门 职 责 (
34、 一 ) 监 督 指 导 各 类 学 校 (含 民 办 学 校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主 要 是 指 校 区 道 路 、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 制 定 和 落 实 相 关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指 导 督 促 各 类 学 校 校 区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工 作 ; ( 二 )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纳 入 义 务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 组 织 师 生 员 工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和 宣 传 活 动 , 提 高 师 生 安 全 出 行 意 识 和 能 力 ; ( 三 ) 建 立 健 全 校 车
35、 档 案 信 息 管 理 , 配 合 公 安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接 送 学 生 车 辆 监 督 管 理 , 打 击 各 类 校 车 和 接 送 学 生 车 辆 非 法 、 违 法 行 为 ; ( 四 ) 引 导 督 促 学 校 校 车 安 装 使 用 GPS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 第 十 二 条 高 速 公 路 公 司 职 责 ( 一 ) 确 保 高 速 公 路 道 路 完 好 率 、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以 及 其 他 配 套 设 施 齐 全 ; ( 二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或 者 突 发 事 件 时 , 为 地 方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事 故 救 援
36、 提 供 便 利 与 相 关 支 持 , 积 极 配 合 高 速 公 路 交 警 部 门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施 救 清 障 ,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 三 ) 遇 有 高 速 公 路 严 重 损 毁 、 恶 劣 气 象 条 件 或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等 严 重 影 响 车 辆 安 全 通 行 的 情 形 时 , 应 当 执 行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采 取 限 速 通 行 、 关 闭 公 路 等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 并 及 时 发 布 有 关 交 通 管 制 信 息 ; ( 四 ) 在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37、 、 路 口 、 服 务 区 、 停 车 区 等 开 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及 发 布 路 况 、 气 象 信 息 。 第 十 三 条 水 利 部 门 职 责 负 责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工 地 相 关 运 输 车 辆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运 输 车 辆 信 息 资 料 ,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打 击 各 类 无 牌 、 无 证 、 报 废 工 程 营 运 车 辆 的 违 法 行 为 。 第 十 四 条 经 济 贸 易 部 门 职
38、 责 ( 一 ) 承 担 机 动 车 生 产 企 业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对 机 动 车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一 致 性 进 行 检 查 , 对 严 重 违 规 的 生 产 企 业 , 报 请 国 家 工 信 部 撤 销 其 在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中 的 产 品 公 告 ; ( 二 ) 组 织 协 调 重 特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物 资 设 备 的 生 产 与 调 运 ; ( 三 ) 负 责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 旧 机 动 车 交
39、 易 的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拼 装 车 非 法 生 产 点 ; ( 四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清 理 整 顿 机 动 车 辆 非 法 改 装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 第 十 五 条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职 责 ( 一 ) 负 责 对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实 行 计 量 认 证 和 检 验 资 格 许 可 , 对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设 备 进 行 检 定 校 准 , 对 执 行 国 家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 二
40、 ) 负 责 对 治 理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工 作 所 需 的 检 测 设 备 依 法 实 施 计 量 检 定 ; ( 三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修 订 涉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的 地 方 标 准 ; ( 四 ) 负 责 场 (厂 )机 动 车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从 事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场 所 及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 杜 绝 无 标 生 产 行 为 , 对 车 辆 强 制 性 产 品 实 施 认 证 制 度 , 查 处 不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的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41、 品 , 对 缺 陷 汽 车 实 施 召 回 制 度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清 理 整 顿 各 类 非 法 生 产 车 辆 的 生 产 经 营 点 。 第 十 六 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 一 ) 严 把 涉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的 企 业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许 可 关 , 对 未 取 得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 不 予 登 记 ; ( 二 ) 对 已 被 撤 销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依 据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抄 告 加 强 监 管 , 对 拒 不 办 理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或
42、 注 销 登 记 的 ,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 ( 三 )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法 查 处 非 法 从 事 报 废 汽 车 回 收 拆 解 活 动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 依 法 查 处 报 废 汽 车 和 拼 装 车 辆 进 入 市 场 交 易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交 易 的 行 为 。 第 十 七 条 旅 游 部 门 职 责 ( 一 ) 负 责 旅 游 业 企 业 (旅 行 社 、 旅 游 星 级 饭 店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检 查 督 促 旅 行 社 、 旅 游 星 级 饭 店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重 点 监 督 检
43、 查 旅 行 社 、 旅 游 星 级 饭 店 租 用 或 聘 用 有 资 质 的 车 辆 或 人 员 参 与 旅 游 运 输 ; ( 二 ) 指 导 督 促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实 施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 教 育 和 培 训 工 作 ; ( 三 ) 参 与 职 责 范 围 有 关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第 十 八 条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职 责 负 责 地 质
44、 公 园 、 矿 山 公 园 景 区 危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指 导 、 督 促 公 园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景 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十 九 条 文 化 部 门 职 责 负 责 指 导 、 监 督 文 化 部 门 管 理 的 各 类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作 为 旅 游 景 区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督 促 其 制 定 和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督 促 所 监 管 旅 游 景 区 所 辖 范 围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隐
45、 患 排 查 治 理 。 第 二 十 条 林 业 部 门 职 责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森 林 公 园 、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景 区 、 保 护 区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二 十 一 条 民 族 与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职 责 负 责 指 导 协 助 做 好 重 点 寺 观 、 教 堂 等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内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和 落 实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督 促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配 合 所 在 旅 游 景 区 做 好 道 路 交 通 日 常 监 管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46、 理 。 第 二 十 二 条 海 洋 与 渔 业 部 门 职 责 负 责 海 蚌 、 海 豚 自 然 保 护 区 等 所 属 范 围 内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 第 二 十 三 条 铁 路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 含 地 方 铁 路 ) 职 责 负 责 铁 路 道 口 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第 二 十 四 条 发 展 和 改 革 部 门 职 责 ( 一 ) 负 责 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 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防 护 设
47、 施 和 监 控 设 施 一 并 纳 入 道 路 交 通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计 划 , 把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建 设 纳 入 发 展 计 划 , 并 督 促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 二 ) 负 责 在 研 究 制 定 产 业 规 划 时 , 提 出 有 关 政 策 措 施 , 鼓 励 和 支 持 道 路 交 通 相 关 企 业 积 极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 采 用 先 进 工 艺 技 术 , 限 制 和 淘 汰 技 术 落 后 产 能 , 推 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备 先 进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 ( 三 )
48、 在 审 核 、 审 批 或 核 准 新 建 公 路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时 , 负 责 审 查 是 否 具 有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三 同 时 ”条 件 , 并 将 安 全 生 产 设 施 经 费 纳 入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 第 二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门 职 责 按 照 现 行 事 权 、 财 权 划 分 原 则 ,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需 要 , 合 理 保 障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费 。 第 二 十 六 条 人 事 部 门 职 责 ( 一 ) 将 道
49、 路 交 通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纳 入 行 政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普 法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培 训 学 习 计 划 , 并 指 导 实 施 ; ( 二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和 实 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 考 核 、 奖 惩 等 相 关 政 策 。 第 二 十 七 条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职 责 负 责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和 职 工 遭 受 事 故 伤 害 的 工 伤 认 定 工 作 , 监 督 发 生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安 全 伤 亡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依 法 做 好 工 伤 人 员 的 待 遇 补 偿 。 第 二 十 八 条 监 察 部 门 职 责 依 法 对 行 政 监 察 对 象 履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