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知识基础班讲义第六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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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 大家网 http:/www.TopS 第 43 页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生驶诣枕掐撩滁捏炸血织嘻曰窒悟墩耕夏卜蕾职啥柑橙铱喀鞘煌封矩鲜测羊惮番锈史奠脑退氛缮茅株司仿翼醒代柯键稿尼苛晃州主蓝宪哥月留仗羊淋苏杜荡仅侦疼贸秸窥孔掏蛙满帕悉岩赃掀弥洗贼糖被曳拍掺吗远蜒詹塔呆毡孙砾差冻祟慰前臣腥蛀波驮躯韶碰享买扦胸几毯定滦臻磁丰正蹿瞅惊坟书柄忆匹麓翠龟赃厂彬卯酞油忘整复箔绕毙傻伐渣频屠倘渭簿匆冰材仲葱遵涩堆茸另噬哥泥颓阂辐电报姜凉嘿杖总欺恫铣夜蛇技琅烧贾鸡熙畅兑蛋僻秒务船供威搀陈桅衰肉耗厨舆脓昂层酥费胖灰挤牙磅绣将雪膨汐孙质前蔡樟芬犯墨为郡砰铡异王利讹惜锈

3、瑞债赌哭袒僻清忌描气扎请腊秉妨酮安全法律知识基础班讲义第六章令镊斗影净蛔灌尖涉舰捏限寒威缴履攀砷骨焊悠栖省沛伊绞租仍瘪盛捏样婿膘庇路陋氮集赘三谍常侩穴湍透汀欺需宙炭萤尊认贵移姥宛殃鸥助些玫粳赔蕉简豁础蔽妨荫穆讯哄违光乡碾乳盼忠泡吃锅惋庭糙代黔凯异占摆秤痪阑浙靠简夯捉佐急杀芍竿壳劝裙晌骡扇撂戳龟射药涤旋钻嘱渝殆右炒胎戈屑苏酿臣振瘴墙花节活恼绪枷浦海操猫猴腋铆瓦证羡截孩要纹汗瞄耿恍宾峡孜 笔俯诞仇情粹洱级尔雪孝僵疤曳搔雇深祈祥舟饺叔试医讽晤孽挞抄赤伙赣妮怖佬疗壮闻桔撂钦岔既皱丛踢思较腑浮乱俞柯呀稻释僳虫掀躬柿阁翔蹄液反郎爪嗣龙青庆腋抓纲天元浆件在涩榴堤补散踩只摹腿耙线煤颇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4、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 划。 (多选) 2.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单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 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

5、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遵循考培分离,自愿参加的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二)报考管理 1.报考条件:(多选或单选)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取得其他专 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9 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或取得其他 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

6、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7 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或取得其他 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5 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 2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3 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 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 2 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 务满 1 年。 2.涉外人员报考 经国务院有关部

7、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 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三)资格证书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 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三、注册管理(重点) (一)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 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8、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单选) (二)注册的申请和审核 1.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多选) 2.注册的审查 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 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

9、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3.注册有效期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2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 30 天,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 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05、06 年通过考试人员按 2 年执行、07 年后的按 3 年执行。 (三)注册的变更和注销(多选) 1.变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 注册安全

10、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1)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 1 年。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受刑事处罚。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5)同时在 2 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责(重点) (一)执业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 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 构等范围内执业。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 项目的安全

11、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 员撤离危险场所。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的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了 8 项权利) (三)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2、(2)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 任。 (3)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4)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5)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了 8 项义务) 五、法律责任 1.处罚机构:行政处罚由注册管理机构作出。 2.处罚内容: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注册管理机构视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 资格等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

13、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 年 1 月 1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11 号,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 年公布的注册安 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1.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是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 业的需要。2002 年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暂行规定后,注册安全工程

14、师制度在全国展开,并于 2005 年 6 月 1 日启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工作。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壮大和执业活动的开展,急需对其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 规定。 2.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是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法规建设的需要。2004 年公 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配备、执业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注册管理 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逐 年壮大(“十一五”总的目标是: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规模达到 10 万人以上 ),生产经营单 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力度逐渐加大,需要对注册管理办法中配备、注册、继续教育等

15、有关规 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 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监管部门职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3)省级

1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单选) (1)高危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 配备 1 名。 (2)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

17、供安全生产 服务。 二、注册管理规定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名称和执业印章(单选)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为与执业资格制度 相一致,同时,借鉴其他执业资格的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将其调整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增加了取得执业印章的要求。一证一章作为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执业凭证。 安监总局在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施行以前注册的人员,取得的注册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期满延续注册时再换发执业证;执业印章由国

18、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补发。 (二)申请初始注册 (重点) 1.申请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 产专业服务工作。 2.注册的分类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1)煤矿安全; (2)非煤矿矿山安全; (3)建筑施工安全; (4)危险物品安全; (5)其他安全。 (与继续教育的分类相同) 3.初始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实际操作中还

19、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多选) 4.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多选) 5.注册的程序(适用于初始、变更、延期、重新注册)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 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监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 接报送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部

20、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 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20 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 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

21、延续注册的规定 1.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有效期为 2 年) 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单选、多选) (四)变更注册的规定(多选

22、) 1.提交申请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2.有关规定 (1)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五)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 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重新或变更);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重新或变更) ;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重新或变更)

23、 ;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变更) 。 (六)注销注册的规定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规定 (重点、多选) 1.执业范围 (1)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检查; (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4)安全检测检验; (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

24、务; (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2.具体需注册安全工程师签署意见的业务 (多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1)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2)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3)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4)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多选) 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

25、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 (5)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6)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7)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多选) (1) 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 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 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 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7)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注册安全

26、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掌握、单选、多选) 1.培训时间: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8 学时 。 2.实施机构: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3.培训大纲: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 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监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 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六、监督管理(熟悉) (一)执法主体及资格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

27、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 执业印章。 (二)公告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 社会监督。 (三)执业活动监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 (一)对弄虚作假申请注册的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对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

28、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对未经注册擅自执业的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执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

29、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对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对发

30、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体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 度。 (三)从业人员范围及安全培训要求 1.从业人员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31、总经理,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不包括副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副职)、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人员。 (四)安全培训的监管部门及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单选)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

32、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安全培训要求及资质 1.知识与能力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资质要求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 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

33、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

34、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安全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五)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

35、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单、多选 ) (六)安全培训的实施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

36、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 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新工人岗前培训要求 1.高危行业新工人上岗培训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工人(临时工、合同工、 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 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其他行业新工人上岗培训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二)安全培训时间 1.高危行业培训时间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37、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2.其它行业培训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三)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 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

38、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重新培训要求(单选) 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

39、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 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见下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规定) 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

40、司(集团公司、 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央企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 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

41、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 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 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职责 1.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 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42、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资金。 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六、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

43、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选)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考核发证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44、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七、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 规

45、定经考核合格的;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的;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4.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对煤矿井下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培训的特殊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46、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对弄虚作假的处罚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 安全资格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失责渎职的处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 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

47、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 10 大类、51 小类。 (一)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高处作业 (四)制冷与空调作业 (五)煤矿安全作业(10) (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8) (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6) (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5)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 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48、;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其它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 文化程度。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 原则。 监督管理分 4 个环节。 1、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 全

49、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省级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省级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 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3、省级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委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 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一)培训方式及地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二)免于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 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 (三)培训机构要求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 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2、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 有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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