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技术条件 雨量监测设备(试行)(报批稿)(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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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技术条件雨量监测设备 (试行) (报批稿)二一二年十二月 北京3目次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与定义24 分类及构成35 主要功能36 技术要求37 试验方法58 检验规则69 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710 标定周期711 质保期8前言本技术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而编制,适用于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的雨量监测设备。本技术条件对雨量监测设备的分类及构成、主要功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进行了规定。本技术条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中铁第四

2、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局、南昌铁路局。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史宏、李亚群、王彤、龙安宝、杨建伟、张祥彬。本技术条件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技术条件雨量监测设备 (试行)1 范围本技术条件规定了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雨量监测设备的分类及构成、主要功能、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内容。本技术条件适用于高速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的翻斗式、压电式、微波式雨量监测设备(以下简称雨量监测设备),其他类型雨量监测设备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条件的条款

3、。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条件。GB/T 4208-2008 IP防护等级标准GB/T 9359-2001 水文仪器基本环境试验条件及方法GB/T l5966-2007 水文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8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GB/T l8185-2000 水文仪器可靠性技术要

4、求GB/T l8522.2-2002 水文仪器通则 第2部分:参比工作条件GB/T l8522.6-2007 水文仪器通则 第6部分: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GB/T l9705-2005 水文仪器信号与接口GB/T 21978.6-2008 降水量观测仪器 第6部分:融雪型雨雪量计TB/T 1433-1999 铁路信号产品环境条件 地面固定使用 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条件。3.1 降水量 在一定时段内,从大气中落到地表的液态水和固态水所积聚的水层深度。3.2 降雨量 在一定时段内,从大气降落到地面上的液态降水量。3.3 降雨强度 单位时间或某一时段内的降

5、雨量。3.4 雨量传感器 可感知降雨量,并将降雨量值按一定规律变换成电信号输出的器件。3.5 翻斗式雨量计 以翻斗翻转次数来计量雨量的记录仪器。3.6 压电式雨量计利用雨滴对传感器表面的撞击,将撞击产生的压力转化为电信号的原理测定降雨量的仪器。3.7 微波式雨量计利用微波测量雨滴大小和降落速度计算降雨量的原理测定降雨量的仪器。4 分类及构成4.1 分类雨量监测设备按工作原理可分为翻斗式、压电式、微波式等。4.2 构成雨量监测设备一般由雨量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和附属设备等组成。5 主要功能实时测量铁路沿线的降雨量,并能将降雨量值以数字信号进行输出。6 技术要求6.1 环境适

6、应性工作温度:060; 抗风强度:50m/s;气压:550hPa1100hPa。6.2 外观与结构a)各零部件安装正确、牢固,不得有松脱、变形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b) 各零部件所敷保护层应牢固、均匀、光洁,不得有划伤、锈蚀等缺陷;c)设备型号、出厂编号应清晰;d) 应具有防盐雾的措施。6.3 雨量传感器6.3.1 分辨力雨量传感器的分辨力应不低于0.1mm。 6.3.2 测量范围雨量传感器降雨强度的测量范围为04mm/min。 6.3.3 测量准确度测量误差应不超过4%。6.4 数据采集单元6.4.1 采集方式连续自动采集。6.4.2 数据输出频率数据输出频率不小于1次/min。6.4.3

7、接口方式应具备RS-422/RS-485标准接口,能进行运行参数设置。6.4.4 状态监测可提供雨量监测设备运行状态信息。6.5 数据传输单元当雨量监测设备与监控单元距离超过有效传输距离时,应安装数据远程传输单元。6.6 附属设备6.6.1 电源可选用以下方式供电:a)交流:220V,50Hz,电压允许偏差-15+10;b)直流:5V36V,电压允许偏差-15+10。6.6.2 支架 应具有水平调整装置,具有足够强度,方便安装,便于维修及检测。6.6.3 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6.7 机械环境适应性应不低于TB/T 1433-1999中等级MX2规定的振动、冲击等试验的要求。(明确指标)

8、6.8 防雷及电磁兼容应满足下列条件:a)GB/T 17626.52008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等级4级的规定要求;b)GB/T 17626.82006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等级5级的规定要求。 6.9 可靠性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小于10000小时。6.10 可维护性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不大于0.5小时。7 试验方法7.1 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GB/T 18522.2-2002的规定。7.2 试验设备仪表主要试验设备应包括:a) 量杯;b) 雨量滴定装置或专用恒速注水装置;c) 高低温交变湿热箱;d) 跌落试验台;e) 振动试验台。7.3 试验

9、步骤7.3.1 试验要求应满足下列要求:a)用于测试的设备、仪表、量具均应经标定、校准或测试合格,有准确度要求的,其准确度应不低于被测仪器的准确度测量要求;b)除试验开始前允许对仪器做校准外,试验过程中不允许再作任何调整。7.3.2 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具体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见表1。表1 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序号技术要求条款试验内容试验方法16.1高低温 高低温试验按GB/T 9359-2001中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6.1抗风将雨量监测设备固定在风洞实验段,试验风速调整至50m/s,保持5s。试验结束后,监测设备结构和运行状况应正常。6.1低气压 按GB/T 2423.2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10、。6.1防盐雾高低温试验按GB/T 9359-2001中第9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26.2外观 目测检查。36.3.16.3.26.3.3分辨力测量范围测量准确度翻斗式雨量监测设备按GB/T 21978.6-2008中第6章6.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46.4.16.4.26.4.36.4.46.5采集方式数据输出频率接口方式状态监测数据传输单元按照GB/T l9705-2005中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56.6.1电源 按照GB/T l5966-2007中7.2.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66.6.2支架目测检查。76.6.3外壳按GB/T 4208-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86.7机械

11、环境适应性按GB/T 9359-2001中第12章、13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96.8电磁兼容要求按GB/T 17626.5-2008中试验等级4级的有关方法进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按GB/T 17626.8-2006中试验等级5级的有关方法进行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106.96.10可靠性可维护性 按GB/T 18185-200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8 检验规则8.1 出厂检验8.1.1批量出厂的雨量监测设备,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8.1.2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应按本技术条件表1中序号2,3,4,5,6,7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8.1.3 雨量监测设备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

12、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方允许出厂、销售。8.1.4 出厂检验中凡出现不合格者,应进行返工。8.2 型式检验8.2.1 型式检验按本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规定内容进行全性能检验。8.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提交技术(定型)鉴定前;b)新产品试生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后;c)在设计、工艺和材料有较大改进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d)不经常生产当再次生产时;e)成批生产进行定期抽检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g)根据合同规定双方有约定时。8.2.3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样进行,可按GB/T 18185-2000中7.5的规定执行。9 标识、包装、运

13、输及贮存9.1 标识应符合GB/T 18522.6-2007中第5章的规定。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书中应用醒目的字体说明。9.2 包装应符合GB/T 18522.6-2007中第6章的规定。9.3 运输雨量监测设备经包装后应可用常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适用于各种运输条件。9.4 贮存雨量监测设备应能适应于以下贮存环境(包括非工作状态现场环境)条件:a)温度:-4060b)相对湿度:40时,不大于85%;c)长期贮存状态下的雨量监测设备,其贮存场所应选择通风、干燥的室内,附近应无酸性、碱性及其他腐蚀性物质存在。10 标定周期10.1 标定周期雨量监测设备的标定周期宜为12个月。10.2 标定范围全部使用的雨量监测设备均需标定。10.3 标准器标准器测量误差应低于于被标定设备测量误差的1/3。10.4 标定方法采取动态对比的方法进行标定,在同等降雨条件下被标定雨量监测设备与进行对比的标准器误差不得大于4%。11 质保期11.1 除下列情况外,雨量监测设备的质保期自验收起3年:a)自然力作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b)非正常运输造成的;c)非正常使用造成的;d)技术标准更新,在新标准正式颁布前生产而无法达到新标准要求的。11.2 生产厂家应承担更换质保期内发现的由于生产者过失造成的不符合本技术条件规定的雨量监测设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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