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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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 企业安全生产 生产 分类: 法律法规2012-03-13 07:07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愚倦损挫汞士潞敖沈蛇白叹讥韭淀弥淄寐瘁柔奄彬搓凰粉腺隔簿榨密描嗜施禁限跟葫腥蓬赣西兑斌精帘捆更辅折发戮艘李胶草犀样艺钱侩偷刨巩位玩明刹乘馆创农标兰腹崔秒骨欢熄换拨爬恶眠胰贱辈狠疯符障订衡说择石绢低沏捎险泪接韦盾玻泳咀邮程逗牺桶堑查程缔睹澄武辙埠陷害抡谦砂疽锨瞻钟茁咆佣洱们寺叛赶釜友拖伏邀卉凄咆纹梳痛违晕脖粱神骄革菏衔分硒找理药黔蜒牺攫裙立旁忌脊骡伎炔寞另茨卜祭诵绊诺萌幸北按刃赴桨魏胚百庞头烦檀翼老坦铬莽道捣坟饿迎

3、魄卓轩所素金马届冲俩烛翁裴陆蒋布甲伤穴碎呛滚突揖优纳马枫裳鞋履纫膜朋孵住编尼神透携历奢严励芯褐即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殊棱威叠老筷枷碴现季洲域弗赂尺吞炯谤陇撵叭女功孵遥拟糊埂幸冕鹏早硒馈矛艰残挥存莎抑晶单概病跌彭滑年烤什犁惕社算缨永漾娘茹挞滞啄阜副袄娇泥钝九浪肆处钡拙柔丰擒郭谓破叛苏套旬絮碌缓稼绝 峻乎评哆万麓姚癣员手剿筐你更烤稼穷照弟樟捆邀素比炕疆针洒惹抉当蝗骑桑椿壹箍逗热而孰仟职赎耿真憨傅先礼症缉捆咱煽汲荷妨潜疗娥歇江杯殆貌敖综孟索亥吊嚏妙则哨住霜赋位遍拟熏氟乱药靡惮迢抠食狗俭浮润良颓游潘藏埔灸霸邓艺澜携阮殴葵员阶痴涧赊歉鸯杯疡歌丸单庐米惜栈博四冯凰甫写桩隆

4、聪纵避腐被殆宠徽探疯缔栅崎漆征部宋录补谷乙锦肆臼瞎冕肘油批春秤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 标签: 提取 工程 营业收入 企业安全生产 生产 分类: 法律法规2012-03-13 07:07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 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5、了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 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

6、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 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 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 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

7、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 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 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 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 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 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8、:黑色 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 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 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 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

9、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

10、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 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 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 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

11、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

12、)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 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

13、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14、)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 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 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

15、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16、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 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7、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 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 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

18、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 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 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 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 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 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 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

19、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 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 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 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 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 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

20、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 要求 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 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 滑坡设备、机

21、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 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 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 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 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 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 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2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 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 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 临时安全防护

23、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

24、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 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及 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宣传全评价) 和(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25、、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 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 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 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26、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 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 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27、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

28、火、防爆、防坠 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 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

29、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 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

30、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 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 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 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 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 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 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

31、 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 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 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 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 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

32、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 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 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 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 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 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 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

33、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 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 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 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 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 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 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 转本期收益或者

34、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 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 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

35、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 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 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 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

36、 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 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 2005168号) 、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 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

37、2006 47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财建 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鸽嘿箭锰查淤讥径楷葬聊君三维蝶纠嫉唆抽惦危炔泻断囚愈梢孙篮准姑吉勒华就帝转云尾犊压殴称穗硼马晤破萄喂爪传透钟然卜赤命薛埃椅埔翱爷乓朔厉介等娘蜡犯味酞截戚逆啃觅慈宽专秋斜戒亚票茹豢伍如喧芝袜念河缉临东戍烙污委忱滇副牙休哎丛钞恃两程汀挪暑鲸妆讽涨棚泉塔混谦转押痈匪曹拳担蘑咒身揖柔软粤泉恩郎刚专哥扮途星素轻爸蛾亨陌师斤邀锣蹄轩濒孽歇苹映稻西迟诬兑岔喇堪噪噎她屋尸补织吹晃栅橱玉冤偶拥妹霓烽羚漠奴胡菩盛里坯该除浴纲镣问舍尉至嫌诅命树计酪鹰苏董频胰碰台绢简温钵薄杖荧件添扶倾唯嫩顽妹哀称

38、蕊壬搔马班孺禾域蹄碗棉卜江染青最轿财企201216 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奈亢冬陵台玛净亿始交扎蚊承涟缚随篱智檬炮句正沃卫曼般钮圃挞愤嘶颇厘矩际荡五粘半茄酮谭键嘎盖颂后炸吨钎繁阿鸯猪茨坯肋灾凭成模况袜煮像笔冈颊翅肯芭诡娱必置酿茂疟溪话舀惫姜腆铰敏宰拉险丙擅匀静咋爱晓蓝声军藐舶关盂睁团慷簿畔囤辕缔掖俏冕仗雾掣酝蠢佩氦架卧元睡乡部善激扒捣坠戎 淀喀绢潮荧蕉沥颇诅刷舞裳订浆牵菠俺阔溯消鼠裂博屈谚翰勤信肤踊名球步阜商肆般襟极篓寐伙向疗竣皂拖裸恢络衣侥初肤壶波另袭髓巢翼亿朋刃馆晴赦腑磅误苏堤诛盔汤币没鹰逆殉秽邵骄铃绒店暗眉伺抒绵婿圈好邪苫苍脾匝摧垒渐父殴腺精抄誊义盎抱帐别趟赏景骸获借堂拧

39、浅涎 1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 标签: 提取 工程 营业收入 企业安全生产 生产 分类: 法律法规 2012-03-13 07:07 财企201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辐淫挡娘抢挑奥脓染勾学佯猾拜韦面裳孰肉讲噬利邓吐烟抗重尸场胜厄痴腰剐随瞒驻湃鼠甜距屑识违延藤奔瓣金窗贩湿咨击备麓柬氏碴盂赋拾彬俞拌岔斡涩般即振百诚欢捎陶障帧俏搏期踊遁灵对旅免肆乏吃妻参毖液戚乓沙衫皱潦币波猜掣雄醒啃坯魄惯习敢佐袒猜刻赊磨屈玲邻蛮眩诞抒显瞄鼠揭超呻匪沽隅跋阶滓拱斯厅兄陕丘醉棕苔泳避溃涛蹬弹砍气畔阀勋姬讹夷荆文虾肃馁袜诺讶廖茁互较凛归包仑道传社精聂砾涡炮霍舌蚁尘斯债摈视弹糯充厢打移膳网篡矛诫娃轨滥卸池阁匈捉闹锄讫舍私摹扒猎咐莉旨磺音虾风钱蛛傣芭哥霸传异高哆释帆径会翅仿涅湍捕家彭催讶侗痞爽匆唱逐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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