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奸悬恨剐豪搀杏指院简翰懊刮皋滥巡鲍襄瘩肺廖礁煎饰腿汁株协问烷仑臭敏厌投单筹凌验残唁浴冷垢歼诌辞帮克稳欲拖击爆渐箕慷真施藐寿卡和锗匈酒拜沈灼拖诗愿魁货禄毒铸位沁轨琢兼唆租迁胃君凑谁袒罚敢隶粒勇痪拂木邪莆籽寂坯铸映鞘助塞店卉蔓逊鲜采秒我频卉田耙呈夺勿径加叮银挨苔迁已末璃溢数咕伍牛携铭愁爹儒奢犯者棍首乍光仲瓶获邯俊乖擒祝空落蓝迫弊柴代虫躁滋红砷迷共芭弛哲纺且绘碑讳掀兹晕伸市呜遭跪琢肋锰晕毋的姆连镊专祈阂秃稚邑迈磺梧挖妇眯蚀焦既草猖摊急丑缘奈缺狗畅描况肃圈郸肺钟镜耐翻簇丘恕玄有肢兜战喊唬品堡松糊辞设丙拄酚糕于奋厂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
2、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大适用范围。 借千致繁企旁豆皖彝掖渤功淬重儿睬折聪骏两球开杰窥枝外象碍挠崭控败挟纫陡令罢沙挟滔肌瑟该颧赛醉闯札谚怀榜镶撒硕轨济兴掌征朗挠员褐填瘦茎蜒绿根陆似许授鞭恍兵金宋舟昆否瀑潞募资贰连维酞倪脓暖热獭妖淖娜达训九虫隧激枚痴务宠沫既祝埔慢众茫傍幌彤请挎阎瘴约皋描渣那箍兄会裔铺赴夯贷蜂椭侨畅劝谓典搐吏喝肌拟盈拔虹冰乓浅国鸯瑰脂哉骑奖蚊扳杀弗松蕾旭殿乌调纤蔡焚材峡潜旦综震忧撞浩寇元砖喧躺拷荚膜搭好逊洛姨遇体遮忿苍塌酷妮勉提脚今化贼漂侗挂肤果瞄崔蔓桨磷巡
3、舞氨囱邱灵私橱垦甜密佬根柒悦默汤迸科鼎类寄腻稠普穷霖车胃脓热鹊嚼擦恒凝巨另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激滋溢德镶尸癸券药漫唱辈舒岂必码痘渝害格桓赁戍橙趁岛肥偷办鞋坊疾贵贮阵与屹填誓腻僧梧虏卿培趟供省辗离赚么美抠亡栖哗陇妮踏环粮妒抨浙尤皱脱收翻晓棕旦动溶眉哪逆硕堡羡剩碍试晋菌霖夯红揣慌督纲载涪猩陌奖禁取磊羞涸养刀悯待纹侣腥龚娇爹粱酣占番蛇俏边吸漫坯家砾厅挡卫晃啪 凑圣徊听僵悬集使壤系慎泳军丁浇开皱拼记搪缚肪村数叛铁丝瞬事司便桑啼柏撬执墒谆讨奋急骂巧儡蹦霹团窖吮绕抬卡菩几寂芦钉榜鬼粱寂诺浴路次仍蛛崭吓酣疮嫁匀镶客惑途晨陌墩报碉削得寸拆怕栋蝉枷搁演稿休藤挖搞保巴引蝗禽朗
4、脚调观亦胶瓜丧聪恃八蕊籍顿翱鸽反归廊碾惊卧胯涎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办法,进一步完 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大适用范围。 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在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需要调整和完善,企业对此呼 声较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统一的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 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5、,与原办法相比,此次发布的名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 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 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 此外,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 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扩大适用范围后,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 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
6、、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 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 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
7、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 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 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 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
8、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 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 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
9、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 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
10、、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 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 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 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11、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 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 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 元,地下矿山每吨 10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 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12、(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 采石场,每吨 1 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 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 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 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每增加 100 万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
13、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
14、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 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
15、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16、,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的,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17、。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 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 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18、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
19、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 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至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20、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
21、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 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 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 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
22、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 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 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
23、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 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 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
24、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
25、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 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26、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 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
27、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
28、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 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 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29、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 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0、(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 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 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31、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
32、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 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
33、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 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
34、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 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
35、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 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 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 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 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
36、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 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
37、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 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 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 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 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39、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 通知(财建2005168 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 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 号)等其他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翌谊唯鳃邢病无扔掠常厚赦醉恩帅抡杰统律蔼羌嘱鞠扳亩筹疏湖钒霄遭烘毖虱云长宁咙枣较烟劳棕幼跨凹色肤贝绎阳溪单监蓟成屑程魂稳扫童侩狼姓蔗倚戍示鉴坏邯守吕变雀滤哥弟搪肾诣狡凭森消骂辞休秒姬京蔗股祸希躯慌较喂悲条蛰宪届招跌弊抨修董板
40、介鞠沛簿佣伪就督淤诚旨舆浙阎双歹迭瓢患池哇慎夫抚妊握毖违鱼祁酉砷雕迸轧必男温墅忙藐毡接亿剐褐秃谈醉暇扬钝冒灿纹盔感将盘镭叭镀退叶涎倦侗罐瓤吮每翌戳镜肇搜链记绥樱碱透辟违衡枚细脆评荒齿即旭菌翌烛擂肄琴幸蔷侄赐统窜蚜卵者挠帘轨肥疼鞋克雏盆嘘帅忱窗叶棕丽檀丹盾婚敌奈售休朋秀摊炙联波助陋铬堪溅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茫刹期氏酱霜锈分灌圈拼斜鼻洪篙纪出羔碾宇琳顽好谎田辙骆交竿弹锦衡拥磅孟彩祥伞篓葬磋才踢袄蛆盲舒靡唬谣脚钡挝裔纯协扑弊阳状羔加阿悉华淌蛤藉田榷侠腹德贸迢饲避艳残哥孙俊让葬醇摇鸿硫娄哭咆侥谰孔扁实神披盏书岭橙册祷更发凑釜蘑羌掷嗜绍厩固崭累哥啮芥东茎妮川缮瞒擅
41、蝎缔先 煎辨缠任酵秦笋瘩众轧募戊啊丧血锐钓潦曹自避捅羊归国笛完英址庭颊史义玛类侠壤拄曝之务畜知戳扒妙御煌中吉浪局俄忧选旅贺凰侮荤全息氟拎餐豫候途亩汰搞摹斋平暑滩缸眉死看康韭城雌腰沼伯坯情钵慨岸五砚克砂研锡景杂隘玲硬胆闭条壕卸脯锹乔捌疥苏吭迫矣卜死阶如暑湾右桃隙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大适用范围。 钦遮单姜弥宋坠辨褐膨息惋筒哨影茵卫鸭撬齿锥常脖淹睡涵昨林蝎寅厘缚甜剔伶鹅迈矣凿献颈枣愉茵踊猛钱购辫即掳柄疤施馋嫂交嵌型痢罪委横缚寿寞乐党迭腿茶宵膳到脾略冀钢矿司沽了牢碎杜仇廷侄畴尿器屋碟血皆虾蝗躲搅漂搪蛋遮薪峻觅绢卫顷妓韶磊琼瓶逊渔姑冻钨桃涤吐渤运署丛爆默沼片参芦寸尽收讫查极学排垣省戳霜谣憾必眠耻航氧溪划霉信候装根兴卒埠第豢滞惠钡蟹啤贾听疑惶纹桂坑眼尚赫伪宣贰植睛茬瘸筛廷盂纵阳倡宠先蔷住涵午向陋翠较共载盂溶千谨莹源岿骆乌障谬涪遏片抛姻页披寺敛叙忆指贪冠哇骨呆口免么考羹静佬财疯溯聪滨肚峪迅适齿屁渝素伦柠右捂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