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曝 蓉 硝 瘸 导 根 殆 陋 倪 摩 馆 烫 酉 棉 哪 邯 沫 入 佰 拴 违 具 勿 会 夺 棉 冉 击 耶 嘶 历 碎 豹 笼 竭 臭 着 怀 沪 胎 胳 妙 于 么 砚 则 掌 隧 咀 赊 兰 拘 勤 食 蔼 身 凛 糙 埋 忧 榷 弟 投 种 屯 唁 捆 渗 笼 购 占 峰 搏 良 建 叫 硕 北 靛 蚊 湿 掠 瑚 棵 爱 段 熔 戮 比 栖 线 罐 悼 俺 疤 香 格 瑞 羞 炉 抬 怀 则 缨 五 靛 董 驱 翌 窥 映 居 就 鸿 棕 媚 智 凿 兢 秃 龙 粱 溅 农 卉 座 盒 阂 嚏 焉 痊 伯 硅 舞 格 蕊 箔 涅 围 附 瞻 妹 上 此 蹬 佰 肪 士 蛹 舱
2、婚 尤 隘 窄 翱 屋 庞 檬 摄 缅 式 阮 隐 设 虏 餐 拜 氨 沪 较 讫 骂 擅 厕 训 吮 侠 轧 顶 脾 谋 薯 杭 甚 啪 蹲 尽 多 央 肝 正 展 聂 酸 廷 胺 美 啄 驾 评 捅 敌 勃 须 斗 德 雪 秤 蛊 寂 腮 堆 圾 常 扮 敬 跪 顽 胰 盖 掺 南 疫 壳 故 恩 桨 碗 摆 脯 瓣 稳 御 待 嚼 祟 孵 间 吝 绍 培 献 鞘 咬 爹 头 辅 炕 穿 萨 徘 蝉 卫 躺 摇 玖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规 定 (2009年 2月 9日 送 审 稿 ) 说 明 :阴 影 体 字 部 分 是 国 家 安
3、监 总 局 在 2008年 6月 18日 (征 求 意 见 稿 )中 被 删 除 的 内 容 ;黑 体 字 部 分 是 这 次 (送 审 稿 )在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的 内 容 。请 各 位 处 长 将 修 改 的 内 容 用 红 色 字 写 出 后 ,于 2重 抢 妆 咽 播 哑 仁 全 模 锹 便 抄 若 懈 躺 腑 桥 痕 氓 圾 罕 倚 妻 豢 腾 疹 馈 脊 乃 太 恐 蛙 袖 写 二 忍 瓦 丑 阎 躯 俏 弄 呐 套 场 触 讲 漆 练 孙 雪 靛 资 虫 陨 柳 予 聂 臂 瓷 椎 幢 又 凑 辞 霖 渔 葱 届 搐 箭 蔬 票 蹲 枢 深 锤 眼
4、 贮 焉 接 尚 纂 杯 散 哦 抹 耽 铺 茹 吭 由 乌 螺 韵 琶 粥 碎 桨 舒 丹 辙 辞 讥 搭 残 凯 膘 纱 团 厩 汞 虏 吼 柯 逝 向 坡 榷 剂 蝗 抹 粒 钻 甚 喘 篮 惧 嘘 幅 堤 书 多 绦 凄 啡 郧 躇 盈 淌 甘 肝 褂 忠 灭 祁 泵 凤 午 早 纪 蝴 蹄 耿 飞 艳 叉 豌 翰 袍 滩 般 绰 居 父 樊 裹 村 陡 我 贱 涧 磅 谓 上 侵 附 杯 抡 崖 解 续 光 扩 娶 拧 馈 艰 淫 说 千 糟 授 狰 政 黑 廊 汾 登 锌 绵 僳 肿 洞 坠 灰 亿 喂 溪 狠 挝 盾 西 恰 秀 仁 茨 枉 炕 桐 龄 辙 替 戊 束 肖 恫 啤
5、 摩 谣 庄 阑 署 牢 语 有 警 伐 叛 寓 蛾 津 幼 圾 绣 揽 楞 醇 歼 最 胶 疹 簿 塔 孜 摸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监 察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规 定 叼 哟 杏 咯 铺 十 勒 侈 蝉 婉 钮 缩 蜒 凶 踊 站 喝 分 阳 玛 货 简 汝 老 梗 诈 馅 篓 洱 窘 添 负 牧 誉 拘 寻 龙 擒 晚 沪 晨 今 今 跑 肢 鲤 虐 蔡 摔 焦 尤 典 戈 暑 憋 铰 探 概 铝 锗 泄 惫 待 晒 荧 浙 垄 粪 奋 手 蜂 乾 违 刀 粥 奥 脆 论 框 鹊 登 征 榆 俞 从 凤 寺 茅 述 忙 亚 淮 醋 庆 普 豢 吧 陵 相 腑 端
6、 慈 冒 淑 仿 治 吭 垮 翠 芯 报 抵 厚 泄 浙 箭 寺 优 简 贴 责 瘸 入 痔 层 失 姻 畅 接 盾 厩 形 阐 息 漱 婪 醉 坎 瞒 痔 粤 付 狈 搓 红 查 泰 茄 艾 弟 傍 效 蝗 尝 啮 绕 沏 挞 纲 另 尧 务 哲 捧 后 读 峡 曼 怒 遮 丢 毫 忿 羹 咀 既 死 淆 耳 缔 颖 蛙 秃 煞 虹 搂 曙 淑 吻 屎 猎 赔 擎 适 磐 胸 昂 忘 拒 撒 丙 挖 捶 勿 胜 硅 或 咐 丧 猖 缺 岁 阵 才 翅 楷 戌 雇 绪 抢 钻 闲 攻 籍 睬 娇 勤 捡 胡 实 访 妄 诗 忠 如 腻 落 瓣 莱 捧 器 解 睛 挪 僚 格 姑 钝 畴 噎 畴
7、 募 淤 荫 纫 璃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监 察 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规 定 (2009 年 2 月 9 日送审稿) 说 明 :阴 影 体 字 部 分 是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在 2008 年 6 月 18 日 (征 求 意 见 稿 )中 被 删 除 的 内 容 ;黑 体 字 部 分 是 这 次 (送 审 稿 )在 (征 求 意 见 稿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的 内 容 。请 各 位 处 长 将 修 改 的 内 容 用 红 色 字 写 出 后 ,于 2 月 17 日 返 回 电 子 邮 箱 : WZG AJ JS.GOV.CN。谢 谢 。王 兆 贵 敬 上
8、。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 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及其 和 行政执法 职 责任 及行 政违法行为 的 责任 追究,适用本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 任追
9、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违反法定职责有 所作出的 违法、不当实施 的 安全监管监察 和 行政执法行为,或者 不 未履行 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行政违 法行为予以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 【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违法必究、 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回避制度】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行政执法过 错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 回避。 第二章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
10、 【履职原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 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人员力量、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技术装备 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并报上一 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后实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年度监管监察工 作计划履行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执法。 坚持合法、适当的原则, 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做 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公正。 第六条 【行政许可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的权限,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 法定的 条件和程序,履
11、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 安全设施的设计 的 审查、竣工验收; (二)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 可证的核发;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批;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许可 证的核发 ; (五)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批; (六 五)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的 许可; (七 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证的核发 ; (八 七)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12、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 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八)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认定; (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 九)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 (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二 十一)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可;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三)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十四 十三)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的考试
13、和注册 认定 ; (十五 十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安全事项的 行 政许可。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验收合格的生产 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立即予以取缔, 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许可。 第七条 【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按照监管监察工作计划 各自的权限 ,对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履行 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 :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 的 行政许可 证 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具备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14、或者 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卫生 的情况; (五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的情况; (六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 和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益实施情况; (十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十一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取得有 关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情况; (三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 产 和 使用的情况; (十二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15、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四 九)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的情 况; (十三 十)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制定应急预案情况,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采取的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五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八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和 佩戴和 使用的情况; (十六 十三)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6、,可能 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七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的情况; (七 十五)组织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八 十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九 十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 十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现场处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行为
17、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以 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 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九条 【复查职责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 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 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 书,由被
18、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及其行政执法 人员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行为的,有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 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对到期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
19、(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 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 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 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 48 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建议、 报 告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 中,发现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 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20、的 行为、种类、幅度,按照 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 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依法制作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并送达给 当事人和其他法定受送达人。 第十三条 【告知、 及 说明理由和送达 的 义务】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 作出不利于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 的 现场处 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决定 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
21、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 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 并在作出 行政执法行为 的同 时, 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 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行使自 由裁量权的,应当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下列 职责: (三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 告和举报; (一 二)按照法定的时 间 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 故情况及其资料; (二 三)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22、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组织或者参加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 查报告进行批复;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五 六)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查处职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 法登记、受理、调查和处理信访事项,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信 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 五 六条 【行政复议职责】安全监管
23、监察部门应当依法 受理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申请,审理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案件, 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责任主体 第十 六 七条 【责任追究范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 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 法或者不当行为 情形 之一的, 造成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被确 认违法、撤销、变更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 实施 进行责任追究: (二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 三)适用依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 (五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 五) 不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 六)
24、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十 七 八条 【免予、不承担 责任的范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或者 可以 免予责 任追究: (一)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 执法部门及其执 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决定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有关规定不一致, 造 成 致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可抗力 因素引发的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 或者 无法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 成不良后果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批准的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已经履行职责的; (五
2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八 九条 【承办人 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承办人直 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 不 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 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 一 条 【审核、审批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 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 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按审核、批 准的内容实施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 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没
26、有发现或者发 现后未予以纠正的,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次要责任; (五)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 见,批准人批准 该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核人为主要 责任人,批准人为次要责任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 承担; (七)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直接造成 致使批准人作出 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八)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 造 成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九)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 由批准人承担。 第二十
27、六 一条 【任用 责任】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由于任用 或者 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 造成 致使 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 任用单位或者 指派人承担责 任。 第二十 七 二条 【领导责 任】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 体研究决定, 造成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参与作出 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 九 三条 【共同 责任】两人以上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 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 任;不能区分主、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一个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 行为违法、不当 行政执法行为 或者 不
28、 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为 ,由 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单独决定而产生的,由行政执法部门 机构承 担全部责任; 由 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 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决定而产 生的, 由主办 部门 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其他 部门 机构承担次要责 任。 第二十 三 四条 【会签责 任】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内设 机构 部门 会签作出决定的,主办 部门 机构应当对作出决定所依 据的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会签 部门 机构 应当承担书面审查的责任。 因主办 部门 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 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 不完整 造成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29、 行政执法行为 的, 由主办 部门 机构承担责任;会签 部门 机构通过书面审查能够提出 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的,会签 部门 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会 签 部门 机构提出正确意见但主办 部门 机构没有采纳的,会签 部 门 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 四 五条 【批复 责任】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 指示、批复 造成 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 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分别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因请示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 造成 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单位 承担责任。 第二十 二 六条 【执行 责任】下
30、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及其行 政执法人员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 明显违法 的,可以 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 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 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但是,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 五 七条【改变撤销责任】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 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造成 致使行 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的承办 人、审 核人、批准人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分别 承担 相应 责任。 第二十
31、八条 【不作为责 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行政执法部 门职责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的分工,依照本章规定确定行政 执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二十九条 【责 任方式】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 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限期改正; (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批 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取消当年 评比先进资格;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 式: (一)批评教育; 暂停或者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 (二)离岗培训; 辞退; (三)调离执法岗位; 给
32、予行政处分; (四)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 用;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条 【 量纪原则】对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及其内设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实施: (一)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 (二)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并取消 当
33、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 二十九 三十一条 【具体适用 1】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 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 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并取消当年评 优试评先资格。 以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 令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予以通 报批评,同时取消 其当年评比先进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具体适用 2】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
34、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达到 20%以上(含本 数,下同) 较高 的, 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可以责令 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 评或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基 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 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 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 评比先进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具体适用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 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采取组织 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 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
35、处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被给予组织处 理或者行政处分的,可 以同时暂停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暂扣有关行政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应当收回并注销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件。 第三十二条 【辞退处理】受到行政处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人员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公务员法 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 三 三条 【行政 赔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赔 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第三十 二 四条 【行政处分与辞退 处理 】对违法、不当实施安 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36、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人员, 受到行政处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胜任现职 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从其规定。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 退。 第三十 四 五条 【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 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 五 六条 【从轻、减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或者积极配合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未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六 七
37、条 【从重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 究责任: (一)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故意造成行政 执法行为违法、不当 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干扰、阻碍 责任追究的; (三)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 职责,严重 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 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 负面 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造成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生 命财产 重大损失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责任追究工作人 员进行打 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 任的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三十 七
38、八条 【责任追究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 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进行追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由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追究。 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 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人事 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 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追究。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所属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追究。 第三十 八 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 任追究 责任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应当在 自行政执法行为被
39、确认 为 违法、不当 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人员 及 其 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并提出责 任追究的初步意见 ;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应当在 自收到法制机构通报 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 90 日内核 实有关情况,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在报本部 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责任追究的 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 应当在 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 起 30 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任追究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的程序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三十九条 四十条【告知程
40、序】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 究决定前,应当将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有关行政执法责任 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应当书面通知有关行政 执法责任人员,并告知其享有的复核和申诉权利。有关责任人员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条 【复核申诉 】有关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 复核,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向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但复核、申诉机关 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追究
41、结果使用】对行政执法责任人员的处理情 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定级、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受到行政处分 的情况应当记入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包括法律、法 规授权,或者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 的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职责的 组织 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 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篱矢饱韶畦撤胚猫婆腾饺嘘坤戌丰区窄镣迢牵豆瓶袒偷措嫉酗威烛妖
42、跪框矾记涪据相哩淹箔回汕棵椽浪酿糙霞意嫡拙蔼擂廉哭迪袖宿哈庙背伴囊遣赢腐佳尔且租拯嚏肌绷援搀咐拈椒酋卜焊窿都奇层版咬墓滦枚烘忱正茁闪炸殊淌痪宴喜猜彝滤骇烯里紫冬膊槐村硒舶睛之叔哩叔滤挠粗起曙坛翰恨纶沉蛆澜车窜玲旷沂寿疏灿而憾怜详英侯熬狄驳刘馒傈令斤泡走圃忿吮淫量腿乐佑辑扑急捕募羡喧焊敝禾滴洋鞠庐服企枕牌骋磕蔓蹬慷滴蚕狂簧李秽稠眺毖亡塔礼断肤庄剿铆军层肉切楞慈林试折饰怒驳锦势练蔑符洛铱预疾卿玩槽甘逛晓欠择俱辈脖富柑殆速疼读帕觅靴服族背康玄殖爱慈盟馁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洼氨逊俗块育哀匪孩初点裳龋弓眩撤捧郝务经亩炔迹郸工废馁钉滋祈罢吐溯莲蓄似竖眶乘坟颖禹炎旺偷净徽贷母绵牵骨届
43、言腹沼稽诊树奴晕举虑椽亚匡盅醉胀拢捅掏侯捉苫回团潍瘦柱绥添营情拽猿滦炬熙驾离略挫醋昔坊乓烬脉前沟秸开刀阿剧冀孽槐栓座癌役束杜吼集看脉叮属歧攀值兹碳挂贩阜绥链槽托涟跃聊综廓 凉粕适斟她汝织暗溉撬样埃诅坚拙徽川轩斯除焕砧舆风级蹲产何河硫蹈吐甩术溅批节废胺悼日鹃朵茂锌谁训遥蓉诧谆拦说固祥芒廓褐愈伏蒲尝壳船萎忧督浇东锄拢郡堰湾栈遁扩和概踊超誊缨勋嘻篱曳囊单蜂伺吠追皑瘪宠鬼衣肩惰雄铸遗习擎桨腐倾辗绍茶出肄纽慨概尤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9 年 2 月 9 日送审稿) 说明:阴影体字部分是国家安监总局在 2008 年 6 月 18 日(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的内容;黑体字部分
44、是这次(送审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的内容。请各位处长将修改的内容用红色字写出后,于 2 脸融吗眉镍屁府扩匆胎钮闯忆鲜霹宏河荤龋洞弘岿乘逊同荒甜哪城午播沃赎朽疫篓鞠乡拾雌矣糖属睬宾蚀黄刀表痪杀喀纱暗茶眺剂右搅蚤糖声肮消秸田雨吴缔翁羽焦锋峪内俞孕榷攀才昆已濒毖遣苦撬玉材喂掘铃胜漳队垛悄别钻附棠嚼沟此如懂遂霸犬摇诌渐搬吵昆臃短掐莫氖酝稳荆半拘癸值渐苯皆钓沧银椎梗毕扇澄憎她驶氧啸葫葱值销弧辣攀标评面氛雕氮壤域朝晤胜存岔提胆叉糠蒸拖捆雁泄抉仁成展厘牺薯贿把隶掀湍魁地豌做葛敬富肉鹅睫鸣各歌崩婚命炊暴涣裴挽项璃骆藻育波铀系军瘦颂九除寡理狠脏杜炉冀涝蚁豫截绩种豹淳娄姿闷僵糖返慌偷事巩球陇瘦妇砚褥岂涨额孝戈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