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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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资金流通也越来越频繁,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越来越常见。民间资本的活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为一些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同时也会出现相应的问题。有些企业家通过民间融资进行炒房等投资,由于房产的不景气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无法如期归还借款,最后逃之夭夭。最终或许他们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得到相应的处罚,可那些借款已被他们挥霍一空。如何去保护那些债权人的利息这是我们作为法律人需要去考虑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实物的现状,讲述现有司法实践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地方。并从笔者自己实践与理解的角度,提出如何

2、更好地在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中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债权人利益保护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便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募集资金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集资欺诈、股票擅自发行、擅自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集资类案件(通常指非法集资类案件)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处理好集资类案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是当今实务工作者的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一、问

3、题之说明我们地处经济发达的浙江省,经济越发达,民间资本的流动就越大。随即也产生很大的问题,随着吴英案的出现给那些募集民间资金的企业家一个警示,但硝烟没有停止。媒体频频爆出温州老板卷款逃跑,非法集资现象越来越严重。随着老板的逃跑,债权人基本就是血本无归。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如何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我们主要研究的课题。(1)案例分析案例1被告李某某;原告章某某。被告涉嫌集资诈骗罪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出借时被告用房屋抵押向原告借款90万元。富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下来,中院认定被告集资诈骗罪名成立,并把被告向原告借的

4、这笔借款也认定为诈骗金额里。但中院判决中没有明确原告对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抵押房屋是否拥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富阳市人民法院是否需要继续审理本案然后依法做出相应的民事判决还是应该驳回起诉。最终,法官与代理律师沟通后,由代理律师撤诉终结本案。至于原告对抵押房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没有相应判决,可能最终由执行法官来进行判定然后分配相应的债权份额。本案中,对于中院做出判决认定原告所提出的借款系认定犯罪金额里的一部分,即属于追赃后返还的一部分。对于该借款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数额,笔者持反对意见。笔者认为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原告所诉借款系由被告提供房屋抵押担保的,即使被告把所借之钱挥霍掉了,原告的债权还是可

5、以通过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该债权的实现概率很高,从这个角度来讲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和法益的侵害。如果对于一个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这有违我国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人向他人借款提供人保或者物保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上述借款到底是否属于涉案金额。回归本案,笔者认为富阳市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本案,并依法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不违背中院所做出的刑事判决。这反倒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至于本案为何富阳市人民法院法官无法确定是否继续审理下去,主要是我国法律对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明确的

6、规定,法官也有限依法无据,然后就变得对此类案件手足无措。案例2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丽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英姿。上诉人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为其与叶文彬之间的借款承担担保还款责任。因叶文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台州市公安局立案,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涉嫌经济犯罪,对于该债权的担保完全系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7、。台州中院认为本案借款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缴退赔,不应直接起诉。这就变相剥夺了上诉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违背民法自治的原则。一般集资类案件中,出借人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对其做出的承诺以及借款人提供人保都是真实的。除非担保人和借款人串通起来诈骗,一般情况下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完全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本案中,完全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再由担保人向借款人追偿。台州中院的裁定肯定是不合理的,从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本案应该继续审理下去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样并不违反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一个民事行为的做出,只要做出民事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

8、行为能力以及该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担保人不能因该借款涉嫌犯罪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减轻甚至消失。(2)现有立法的问题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5年发布的关于即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以上法律条款中明确了处理案件中刑事优先的原则。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于2010年颁布了量刑实施意见,关于民事优先原则,这些法律条款中指出“被告人已经向受害人赔偿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刑民并行原则的法律依据如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刑民并行原则,以上法律条款中相关规定说明民事和刑事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刑事优先原则、民事优先原则和刑民并行原则均有法律依据,可由于这三项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均出自不同的法规条款中,这导致实际实务操作

10、适用依据混乱,甚至会有相互冲突的情况发生。因此,不同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或裁定,这样就会有违司法的公正,甚至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导致人民不相信法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法院也无所适从,从而导致在此类案件中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二、问题解决方法探讨非法集资涉及面非常广,往往会涉及到很多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谨小慎微。虽然那些债权人一般都是因为贪图高利息而因此被骗,自己也存在过错,但我们还是要从法律上尽可能的去帮助他们挽回他们的损失,毕竟他们还是受害者。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树立法律的威严。笔者将从两个方面来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法。(1

11、)立法及司法解释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对人民私权利的保护变得越来重要。只有法律能更好的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人民才敢将自己财产投入市场进行市场交易,这样才能更好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在立法上我们需要树立民本位思想,更加崇上意思自治,不要轻易就用刑事法律去处罚一个民事行为,只有这个行为危害社会法益之时再予以法律约束即可。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对司法实践出现的所有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然后出具一个比较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这样有利于更好的指导下层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同时也就不会出现不同法院依据不同的司法解释做出不同的裁判行为。(2)司法实践从目前来看,我国在法律上没

12、有很明确的指引来指导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具体如何操作,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但是案件起诉了,法院就必须要进行解决,就只能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要坚守的一个原则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从处理结果角度讲,我们需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最大程度上满足大众的要求。法院不能一旦借款涉及刑事犯罪都一概的驳回起诉,这是现在司法实践的普遍现象。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并不是所有的借款都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然后就认定是犯罪涉案金额。有财产担保的借款,笔者认为一般都是真实有效的,法院完全可以独立于刑事犯罪进行民事裁判。法院需要正确

13、理解法律精神,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作为司法工作者的我们,必须将关注与体现民意结合起来,保持司法处理与社会通行的价值观相吻合。从法律运用角度讲,讲求将法律的刚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法院应与一般案件区别开来,在实务工作中应该做到以求利益均衡为目的合理选择处理原则,以求效果均衡为目的适当实行柔性的执法尺度,以实现法律均衡为目的将严格执法与协商解决相结合。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主持调解,出具一个双方都愿接受的方案,最终达成和解。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在解决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应灵活把握,在考虑案件诸多因素时能动司法;在法律适用和取舍中,必须考虑社会现实,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参考文献【1】邵华,非法集资概念,韶关学院学报,2011(1)。【2】高洪江,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几个问题,人民司法,2009(18)。【3】蒋庄平、张新清,集资类案件刑民交叉处理问题,法制与社会,2013(3)。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彭世君15158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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