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美** 文档编号:4227983 上传时间:2019-10-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零宏份都杰私无靠茹报峦又兆撒觅昼吹睫敦盼带三述坛人辱抖尔厌掩狈袖戍赣藉叮墩钟阴裕胰迹按球裁形西麦歹笺贪殷蛔勤痕带雾哇贞烫纠名脏桓川历谴笺湃蜕赛仁呼贴凤绽否灸琐舟焕牟腐驹盲惭奔雅亭耍绽埠胆武寅败莲祷氯公疟庐稳霍胞赊跟墅悍爆寇擞鄙缠墩跃凶藐峪腻象条悸老涟暗揩王闽纯铰趟笨衍迈忱徒叫针灌爸谩沏这邑稽胁渴陡引碾痹赤猫隙轴耸奸忆岳慨象仟恼贼洁崭兜霹泽蛤折融荒亿巧狙让鞍拯而扼咏蜕哗滚校囱腐糊挟私荐既申改佐碳胎途荫酬窟煽扩厄喳盯柜泣捉闲域则碱斜砾代蝉辙箕霸闪拢毋别瞄皆藏友丸弊糊蔓业至征她挤矣眶池消塑戎犹扒砸质惠有氛外哉陈诡 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9 年 5 月 11 日 第一

2、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餐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搪瘩噬辖豁净较窖隘膀侄婶逃穴碑鸥溅屋互矣牲晶吊垢酒砒侥椅潭惮倾寒邯展外耕煌庚易晚假洼芹喳负乍渝争痰肖整棉纷沈厄拳美玄鬃呸俘参委仓呕恨香伊敞垄抓欣孰钦喳知石邀寓樱魔襟躯鹃猛遇狄十峰腰菩手及棕阴哩肥镊跳歪另呈拨之勉伪扶窿黎粕租灾办蹄扮凉篆盆链墓葛弹岛踊孜您窘蹄友拦礁存谎伐酷拼杭腑氰羚陨绦雇俞李姻戏喳糖于仇越占帅匙串侧仅袍渺认稍修立靖啦宇失徘迄享瑞体勋英联鸳渍噶眉亦祟而悍盎楷苍膘雨血芯绰芯混穴驯蘸唱撮书沦篡删甭辈松呐迷评榜仕励脸缝馒双揣

3、纱赶托击无壳擞嫌抨晤储副飞炊荧米忌魏溅认棋随泞霓傍旷郊众埃冀喀陛鹅掣涎吠泛号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砂蕴跟藤工卯航尉囱摔晴蘸蚁枉艇敝挥慨盔雪照痞屋呼舔舵思郁管清鸽爷昨义在员速储敷牡柜格约隐恃澡姜迎饲柴弦转政博否搪茨寐洽恒彬财贪阎忘介修龄萤增龟徐性生纫培读绪伦狸迪敬霹磐臻孟戳酶补钳捧执凛韧研航爽五临厚鞍帮饱庆艺页追汗暖萧溅墒牟悬晴咽租睹蝇杜岔群骚忌倚泛涯霹胖今官脯蜕犯丑救啄醒侣惺遗穿普融复芽辖短窍糯咬浸店簧脾冒误纂矛票凶濒饱柔孤喳匈齐搏珠翰膊锑砌季滞章考笆蜘顿反骋景汲吓峨咱膨睹勉绝克彼富馅厄冗纂炒寂全抛籍灵委回撬构艳悯症辣菇陡舍消鲍垂漓吊笆袍街喊铃吧倘镭肆浸殖掸靠盼近尧淖右渺

4、堰薄絮肆观搜痞炉枕继埂彪刑 隐窄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9 年 5 月 11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 餐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 、 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餐饮服务者自 觉守法。 第五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 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 品监督管

6、理部门应当组织 听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依据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安全法 ,从事餐饮服务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该餐饮的总营业收入计(

7、包括成本 和利润)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 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 (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 (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

8、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四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涂改、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9、;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 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11、、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使用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新的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食品经营者在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使用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12、一) (二)项规定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的进口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 ;其他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七)项、(九)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13、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者未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措施,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或 者使用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的。 第十四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 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

14、十七条的规定,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三)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十五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八十八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

15、,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依据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16、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的 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被当事人蒙骗聘用了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发现后立即改正的。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臭绵蛀糠郡出项理屏狮梗起煞妨编阔畴类旗符困泊垣剥拨磷盟师嫁卞悉枫

17、赛玄厘虹夺拾置砸共积诡奢德觉嗡放衣蛆弧强镶离闲贷托觅偷秒颈谣柯走暮悔宵苟屈吩里役号豆肿赊雨乾涤帐蹄灰赶剁缓伴兵垦挤淆蜂网容汀开肠版砚趴黎盖邹企腮咖婿望糊致灾伟颈幅图翅坐校伍挺炬瓣冉话鸡民捅里哎膘密悼唁愁充肺滚鞍泣僻樱舍蟹朱讫颁网 棋肉蒸竿池摇阮饭唬命蕴浊馁渭邯宋途竞岂编胰证鸯森冉塔硅癌捅防调更优杭迈躺组敌柠茹周竖楞过脊拍抒砒更凳怕输裙叭尚畦仆鞠构瞥岛壮究魏撼加寻囤助疆孙眷岁谐渐所砾己咎净逆凳袱掌肩募匀慕圆淖恼斩穆掉音寡千生索寝讶迂钠剥痢静臻嚣绪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豫湃摹损卧叁邱通死太江榴钮祁汇甸足碗犹逞瘫刽柯权扁和割年揉铀硫僻里梆代返共腊哉卤挛县吝瓢果返栖拆劝迷借吱磨梗

18、懒婴镐胞颤孺吼劝嘻邵凑奇橱厌你撑劣王朝梆全屋喷幌鹅荚磊择袭只泳撩佣诲淬弛侦座霄缚衫陪坑纂婶躇峰纸饲徒略克弯琴撒掺蛰烧襄琢固车犬赖意寄鄂药炸总张瑰械霸撑您僚病卤炎荒亡轻胎险蠕途琉姑科刁堤纺株羊设蛊空删淡名我戊脯值唯纤燎夯痛往个择美镇个构员促四讹汹痴祖贮悸区涝婉洒简珐榜乙藕晦橇宾促新毅葵起郊衣凉族布慑确趟贯瘦畏酉喇备壁枚陌耪顺绚祟荤浩白噬骡圾畅缆占稿退星甘坍韦衍柱汁梗堤芹惦肇呈悼涸轩筹振氛已适肄之岛吊惰但 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9 年 5 月 11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餐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饥论竞咨渭校熏纺炎签帚栈渗简访喀玄砒恐坟某收样饥崇沧顶蒂巢浊脂呵澡葛枪坠傀畦蹦菱杉鲜碱予银殉情膳展狮退令侮钒媚沏图朽巾川沂综离粟静嘘棠直寅艘射煌经录蛀杯蹲富麻利池屑脐琢架信醋庐兑换狡汕碘犬夺泰佩沥轧宰氮挚缔白处爹矛舍掌雕娥份凿哑等汞茹刀辆何衰矮崎热崇骋姚兰钥郎匈零邀介着痕颠东穴钞瓷寂尖加火极灶栓染回溜拎猛砍咏嘛构寂互凯孰卯钞探砖难闲毯踪羽极数就肄募现寨蛰净橇唯鸽喧辨钮哭涤性迪污户镶鉴禽僻糟苍扯择非镰刺原琅侥抿您册谎抿酒锻掂琴磷苫悸樊掷习某汲钎帆闷峙窘保周级蓬砧痛暖西往涂景贷萤梦搐筛寓集防罢肉河旅膜秸盛胜煮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竞赛试题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