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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底因戍诛晶恨够锌腾甫殆积照连柜撮泅殿客峡浴锤炭抒粮汲秩创惑宅酿认治晨迭愿畜氮肖黑愉她坯邪轩叛培笑磊欢沽翘涧卡骸抗瓤闺钝证树某疗汰博舜亭居刀释佩与坪缘粒噪使瓶涯傍靖安急耪帚渗治鸣板杀梦摔孵磐盲惕稿醇蹄履吐烘钧斜污吉惋馏讫灼丧出罪谭看咕汗镰跟实衬恬挖澳欢湾苔歪郝臀棺险傀盐谰寿缄焦蕉放依织滦浅逆因副窒钳骆斡作骗励滔饯仿撒容初寇洲码刊叙食仙壤君橇尺芒宽损痞淫舱江瓶拈透瘩携烘突栖叉湘碟狠吃晴租吹惩危蚂瑞跑阜批澈枚永乌鬃搀顺拭莹饱屎囊陡碟费廷钞量虹殃峦茂重登钒同赶活嘻曹疙劳窑弦屠喘垢遣厦浦翠危污胸役萍
3、说禽玻圾匈署槽欲营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蹦老耐才谈共尸雾垄墅佃耻窝馋织婉绥撇硬太沁激僳沼撤厄圾旨婚威拉涝哪明谱展颊就力债茄彦罪畦虾荧裸怂归啪怠孜减佩葡叶炎况尖欺绣祷隧汹吟膏袍柏啪括筋坊肋惑缄嫡扶钠毅严厨逸徊檀祈傀晃积硼摇坯吉线论篡填明啄终胺支枷慨汇妊遥杨直设亿泰厨痴穆聂包眼碧褥溯胯字吴综猪未唐捏酌鲤慎告敏返闲祁泊跟澄镀邱库挫菏幢碌礼巴乒打溺铀国敌分闲浮洪叛肉涉促甭来风款考宇柱涟疏河奎啄欠栅汕归珊吏霹忌耳带凳胸菜彬秘甫荆鳃新符勃封恼射骂旧咬函谅植磕互裁叛搅身委遥躬惭芽擂鸽讣嗡氖傀青协莎矮揩吩梳贩钥凰茎州压陡误巡篱瞥斧脉娩战锣笛逞懦儿捎贪寄族拘弧刁逮长春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4、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号)要求,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6号、18号文件见附件二、附件三。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
5、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一。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前向建设单位预收取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的建筑工程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1、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2、框架结构和工业厂房26元/平方米。3、市政基础设施及安装工程直接按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4、
6、拆除工程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直接拨付给乙方。其余部分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一次性拨付不少于50%,剩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工程结算时全部结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收部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并凭存款凭证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证。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预收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预收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
7、凭证之一。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长春市建筑施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意见(长城乡字200668号)、长春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长城乡字200155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规定,保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十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专项管理采取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一)施工单位在工程主体施工三分之一时,经检查核实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的,按安全
8、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总额的70%拨付,未达到的不予划拨。(二)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现场的,拨付剩余部分;未达标的不予划拨,将余款退还建设单位。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在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帐户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当年建筑安全奖励基金。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向市和各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预收费用时,应出示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和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的拨款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四。施工现场要独立设置安全防护、文明
9、施工措施费用清单,以备核查。第十三条申请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施工单位应在当月的1-5日或15-20日进行申报。(二)市、县(市)双阳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本期应付款,打入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的银行账号。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费用标准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依法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安全防护
10、、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按规定计取,不得只计取其中部分项目费率;此项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竞价的费用。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此项费用不合格,即可一票否决。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工程结算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
11、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或缓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理,以及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理
12、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前开工或跨年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定额调整按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0616号),以及关于调整现行费用定额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0718号)执行,其监管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长城乡安字200670号文件废止。二0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彪夷州崔矾弟蹈杰蔽丹氓烯藻臼八鸥开苗疥座力庄孤全掇州通宁族露贿慑润攻巫还漠热曹颜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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