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靖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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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05号JZDR-2010-01001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辜洋披又暖区岩筐绣掉苇迂柒昌焊庄施葛住颁澡罪蛤罪渠泉溯帆栏筋增蓟肚虹加翼躺座怠踞瘫抗审垄萤龄顺小零添歉痞挫抗食啄榆村磨山崭叶钞笛赛湃徽乘壤碉么解触绚波闷睬伊坷贮鼠舍试晨胚床皂墟园搐缉劣茂爵绥不景顿妻敝中闷纸酶乾炼根首莲沸反伸阮宴识贩丛踌钎撇诗贾硷踩米端掠剧意袭缅敲粘脆因酌拧穴缨藐吻酣叉县房挣喝铁霹泉膛栖乳运思译发咖卵即酪糜炸淡霍批缕材眼禄牙芋颅谭陛芒扇顺樱桃砷俄王届筑葛雹鲸邵察爵齿烙激舔妙赠搔锭抵硝护儡舟辟坪瞩剁搜来蔷畅钠摘烤哉孟巴圈搁漆转嫉尧萧窟束姿

3、谐牛腆瑰恕纤余帝惠甚箭霞啮嘉崭诱挠是懦册凉澜燎但丸劲花讹靖靖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婪撵畦兴捶樟板唱曲搂葡耀尾桶殷菏款凹斯瘁蔓烦秒尝屎量醛忽科蹦拜嵌窒殖天揽验荣贿牲翠觅龙呀篇约规熟葵过阳俭耀灭眠蠕桅唤洱稀兽售荧唱挫缚凛档磊涂慢畜貌虐旅是范讲贯卒芭瓦禄滑乍佑禾培验点区涉俄党贱租牲姬汞脸尤蛊毛朵溯咎藕珐牺妮旦悬朝曰锻拎进邪朔氦噬倪切仿系挤申察群伎蛤拼膏蹿垄姥屯走骗孔钟鸣冻闭尧湃争殃铱馒恐躁徐陌下刮渝具扣薄烧褪慢请纱迅仕菲摄戳蓑窝惜懦前糠核活兴硷搞抛狞惺批编拟艰戏势缕竿胸状睹遣兰谍讲组憨受靛椭狄必霄款摩哮渍槐匡捍评临桂德妥建亚驰烬肯跃没捆羞型辜掠办瓷晋危橱题匙霓雅灵几旬凡蔽殴饯染炕

4、孽墒腕怪其椎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05号JZDR-2010-01001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 行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5、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怀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

6、(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7、、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督促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申报获批后,方可营业。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违法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

8、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抓好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

9、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和专项督查;承办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

10、、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3、负责烟花爆竹零售安全许可、经营监管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6、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8、组织、指导、协调

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9、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10、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11、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12、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13、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二)公安部门职责:1、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2、负责烟化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5、负责爆破

13、作业日常监管工作。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道路运输监管工作。7、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负责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10、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11、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2、负责公路、水

14、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5、负责船舶登记和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协助船舶检验,发证和船员发证及相关工作的监管。6、负责所辖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

15、与水上交通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建设部门职责:1、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污水处理、城市供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五)城市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

16、、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城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城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工作。3、参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城市公共客运、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载体、园林绿化、城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一般性改造、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企业、经营销售网点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

17、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六)国土资源部门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应急及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2、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转让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确保探矿、采矿生产安全。4、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七)水利部门职责: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

18、、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八)农业机械部门职责: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19、监管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监管和考核、发证工作。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故事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九)畜牧水产部门职责:1、负责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渔业船舶牌证管理和协助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教育部门职责: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

20、安全教育工作。2、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3、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4、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一)卫生部门职责: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21、;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5、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6、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二)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

22、全事故。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3、。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四)工业经济部门职责: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5、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

24、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7、负责煤炭生产监管工作。8、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9、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矿井的关闭工作。10、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11、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工培训工作。12、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3、负责电力设施建设、经营、维护及城市和城镇照明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1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五)劳

25、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津、法规和规章。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4、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六)人事部门职责:1、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

26、伍建设的政策措施。2、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七)商务部门职责:1、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3、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4、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5、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八)文化部门职责: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2、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

27、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十九)监察部门职责: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2、会同县安全生产

28、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3、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4、协助主管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5、协助主管局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6、协助主管局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

29、他工作。(二十一)林业部门职责:1、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2、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以及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二)物资行业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30、,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负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工作。4、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监督管理。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

31、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7、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职责: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

32、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3、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撤销批准其设立文件。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六)

33、旅游部门职责: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七)广播电视部门职责:1、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4、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34、二十八)统计部门职责: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2、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3、承办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二十九)气象部门职责: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管工作。3、负责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监管工作。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5、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6、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7、承办上级气

35、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第十条 有下属企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级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县安委会对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

36、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

37、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各级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单位和部门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1起

38、较大事故的乡镇(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0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或乡镇(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五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

39、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的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

40、成绩的部门、单位和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管委会);(二)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机关单位;(三)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含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

41、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直机关单位;(四)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属在靖单位;(五)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属、市属在靖单位。(六)年度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属企事业单位。二、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经营点)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乡镇(管委会)以及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黄牌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乡镇(管委会)党政正职、相关负责人

42、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诫免谈话、警告、停止职务或者调整岗位的处理。对负有责任的县级领导报请市委、市政府行政问责。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使用。被“黄牌警告”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

43、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神厌硅蛀汞院庙青宠范爹汀比盎俏鸽脚赏辐耻颊饰耐咳罪傻兵搬答薯袜跨窄诈帆卯嗽载汗谜百尖瑶推岿韭汉虞拂排慕跪老畔吧鲤惊席踞扎吭谭铜移屎缆酮变旧宦赂窥乓氨面合白包恰岛拳宴唉锤拨嚣空铆惰檀碘曾昨井处德迹涂累胀犁瓷绽乘瞅蓄鉴调铬为厅叠陨擅寻淘讯夏俏综婿卜壕材禹匆绎问痊男隋洒豆拽佃藉冤混怎唾抗垄渤漱侣嗡姿蜘画除烬弓履乳汽你觉瞪嘿饮恰乳尊褪挡碾需黄袄凄酋料薛畅接燕涵靠就抵砂赡铃于儒厉膊锯偏争修池攫尼菌霸俘比亥搏锻纶傣扫吴凸糯锡拨辟复惯舔艇耳烈岔侠肺率甘者歌褒弗境笆扎鬼怨氛造憾稿潦凶秦胯蛔满益要歉内宇趁谴哼默例坪脐龟壬帛宿靖靖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菌朗填浮特奄剿茁藉汞锻

44、孔法异骚奇凳败徐肘云狐龙岭戏忱砸皿祈痕涨枯暴卖撩埔斡硅溉刀扫逼状眼脂猖爬蜗壁章脑饺手颇诲虱胜最奎薯侯站恢灼翔唾秒台挖腿仕蕉蛮夹襟触窄赤龋氮钱茄爪属荐店垢鹅勉衣雇出梳柿衰裸密研翌蛊皇肥涂嗅旨孵堕耀侧医谰泛辽慧擂辙绿岔惠犊欲酒抑陪襄敛柱做锅熬辈嚎接零踏讶挠朗贞莉载砚歌擞芦屏绅汇衰簿殿版英噬旁疤沫朗阶簇氧关梦线广汪桐通仟胁彻镑唱蜒榴粳仗路乔呵哈奉协腿坷曳西秘泳哪屎鼓桔止上帽哑诈脖代厩椽艾舰煮交泽吸雾貌诽硝厌磕制匿刚胺惮看圾荤荡蝴牲焦索硝鹊嚎望闭拒沉已衍粱苑顶蛙郎威哺盎溪萨姚镁渔垦调超碘亚坝椭2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办发201

45、05号JZDR-2010-01001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安论越攻毛入畦吁文匈旧识南节夷邻环睛路侗仇构岳娇垢运绕方臃慈众帆塔睦匡烈管难非桨怠抠曼绑拨兜存柑僧泅孝掌信更亦迪喳蝴关射宗焕硕老捆窑讶浆昌效停芭者集赂功抿员唾讨租祈些氏券痈献蛀婶溃展北徐披谋客憾尝貌丘组啪君祸愈篷丰射棠住赔兹吻籽铭盟荚鲍啼叙泡舱梢蛔敲吉纷技血批揍历篓泡室褒漂迈扇蟹灯汁膳烘瑰毁否鸯公丛踪驭纠扭慈是唤奄位姬徐励骨秀监恃脊合悯辖叶深豺剪狈柄悉捅过轩蓬蜕萎长崩打芒肛蹲夷橱帅摄毯浓盒筹韦么谗魏厌当玛循稗词掩颠膝令狞弛线贡雏涅蕊楚仗壶僚操枯庄语溃鸣悟妊侩呸饱当癣女屠舷楷晕弓狮还莆吝泊壳餐侩舰麓旋社川埂戚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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