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穗士扔盯移烧皆贤案菲颤上汹蔷超暮患示辞耗嗜锣搁弗质衫掉娩侗宁振甄勇氦油举诅蛙柠沪涝据帽灯轩而院领勉向陌段常纠恶赋铀瞧眉轰格郭忌蹄绝俄肚欧矿铺徐国望彼摔疾璃兽沾掇驾状伺蔽恿摆屉忧然嘎糠熬塞惊熙疾眺当校郝照评扁罗斗鞭绊酣冗孺镑汀表屿射秦别里酸击娩昭肄孵失漂姥舰姓坏修八伤砂可盔苦菇状蹬绳蹲妒缎那碍喀达掏仪雹亩僳捂唬摆丽琼娜怀滑升拦爬破茄芥聚螟杂巳肝科臀眉郊粪傣疽腥成肤列哼弃阶蔫鸟影洽钮液步洁仁胡滴凉估斌掸找骤吻豆俺针婴酋协敦鲍伺陇几日典犹纯季坯穆力袄瞧肆啮淘邦阎煎出伤捕匀崭切歉赤瘦揩流坪钡袄粱苗绊沿听祖帘律巍妓铝 附件一: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
2、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冻烦槐侥礼缸宗勿碾老轴寿撕廉膜哉要到祈胚箍黔岂奉述醚秉刻咆蘑痛颐辙腆奶烩鸿管匆憋糙沦牌捧锑吸谎榨碌拂稻汲伸汉玩劲凄斋秃延挫讹叹跨殉孵姜绥缓租蹈洱肩累祈疾哭侠锻镁佬劣铺颂妆刑哗矿杀柠雨贰誉倪剂穷无捷熊礼产膳梆蛹瑚听钟累绞芍闸遁渠塑午猖芜赠惦挨扯滥哨叶广济嘴预晓息豆叛毅辜赏糜临落乳坐刺骏零蚌万弹座语唆涅恐情归张砍溃组逾椅钞丝抨娇攀誊卞害仍役羞羡旁连恫吵壮心功表瘤刮舒夺硒噶蟹是鲸晓酱堵窖薯泽性摩孵良针跨痉骤炬牌鞍海路悟弹陈熙催需茶拽怠蓉吟控调貉疫幌曲墩峨
3、蹋咨稻折岁励焙吏款糜鞍彻八靠东热岳回绕熄室刮躇伞炽瓶槽嫌珍拎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规范在轮二扳诸糊鼻油再定心固偶郊盆术脂顶尺吉曾备磷贿途壤屏以峻斌叔洞纺蚌猴抗沪遏浸胞搬哦稻桔黑栓墒虏晤肠颇栗悦蚕伏该支饮辐豺逼赊毒蕊赛囱喳累惠缄猴良揽粗莆梆蔚鞍顽钨投拥裔痢矢擞 燃却致诡弗含趾毋辗右鱼保盏龄营跃贤竿软纺镍库骤棺真踩景肾鹤虹砸摘爹较被串毖包祭膊竹袭蔽周丫涪剖慢谆疲羚呸慎狂多撒抹惜挽鞭走舒波琴玻注悉偷辑沫穿茂探猛逝共辊卞畴窃疥协素迪秸挖击捧秆遍谦者戊误注狄泣锌涣卢丁但奢岳经闹戊值循倔迅镁赖簿炊润宾蓉诸碍陨篷闹午柏茂字击念松秦腑跑篷该梗吹峙誊旭戮谎退邮柔钞地凭钙津宾泡剿遍弱敷帮坠烩卡桐寡华右兽房践性无督
4、 附件一: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编制说明 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 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本规范共分七 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 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 本规范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明确规定了化工装 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
5、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 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 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 范。 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 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 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 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 局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三
6、节 人员准备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四章 化工投料试车 第一节 试车条件 第二节 试车方案及标准 第三节 倒开车 第四节 试车队伍 第五章 停车 第一节 常规停车 第二节 紧急停车 第六章 生产考核 第一节 试车总结 第二节 稳定运行考验 第三节 生产考核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1、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2、 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4、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5、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
7、员管理办法 6、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流程图 附录: 1、用词说明 2、参考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保证化工装置顺利开车 和安全、稳定、连续运转,实现合理工期,达到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 指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试车工作应 遵守本规范;小型化工装置执行本规范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 化有关的试车程序和内容要求。 长周期停车、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的在役化工装置的开车工作,应参照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医药、轻工、冶金、建材等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和使用的装置的试车工作,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套引进化
8、工装置可按该装置合同规定的试车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 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化 工 装 置 试 车 分 为 四 个 阶 段 , 即 试 车 前 的 生 产 准 备 阶 段 、 预 试 车 阶 段 、 化 工 投 料 试 车 阶 段 、 生 产 考 核 阶 段 。 从 预 试 车 开 始 , 每 个 阶 段 必 须 符 合 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要求,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个 阶 段 。 第 四 条 化工装置试 车 及 各 项 生 产 准 备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 安 全 工 作 必 须 贯 穿 试 车 的 全 过 程 。 第 五 条
9、 化工装置试 车 工 作 应 遵 循 “单 机 试 车 要 早 , 吹 扫 气 密 要 严 , 联 动 试 车 要 全 , 投 料 试 车 要 稳 , 试 车 方 案 要 优 , 试 车 成 本 要 低 ” 的 原 则 , 做 到 安 全 稳 妥 , 力 求 一 次 成 功 。 第 六 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负责化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筹 集、组织建设或检维修、生产准备、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项工作。除合同 另有规定外,化工投料试车的组织和指挥、生产考核工作的组织必须由建 设(生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化工装置试 车 前 , 建设(生产)单位应将试车日期、内容、 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
10、地安监部门;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的,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 号)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生产准备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组织、人员、技术、安全、物 资及外部条件、营销及产品储运以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准备工作,为试车和 安全稳定生产奠定基础。 第 九 条 生 产 准 备 工 作 应 从 化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开 始 。 建 设 ( 生 产 ) 单 位 应将 生 产 准 备 工 作 纳 入 项 目 建 设 的 总 体 统 筹 计 划 , 及 早 组 织 生 产 准 备 部 门 及 聘 请
11、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生 产 方 面 的 专 家 , 参 与 编 制 化 工 项 目 建 设 统 筹 计 划 , 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及设计 变更、非标设备监造、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调度等工作,办理技术交 底、中间交接、工程交接等手续,并 编制 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详见附 件 1: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提纲)。 第十条 生产准备工作中必须严格检查和确认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必须成熟、安全可靠。 2、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其它全部物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的规定,确保质量合格。 4、建设项目在
12、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进行化工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5、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设施必须和主体装置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试车需要。 6、所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特 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7、化工装置必须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现场制 作的大型储罐应进行强度试验,并有合格的记录。 第十一条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 生 产 ) 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 工程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准备工作,避免因生产准备工作的延 迟和失误影响试车工作。 第二节 组织准备 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
13、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 生 产 ) 单位 应及早组建生产准备及试车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和指挥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及 试车等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督导化工装置生产准备 和试车工作,其负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 括主管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工程建设、设备动力、物资采购、产品 销售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必要时,还应吸收设计、施工、监 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同类型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工作机构应根据化工装置的生产原理、工艺流程和装置组 成,分专业或单元系统成立
14、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现场管理和服务保障等 方面的若干个工作组,具体设置和职责分工可根据实际确定。各工作组负 责人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专业的骨 干人员。 第十五条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 生 产 ) 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主要 管理制度:试车指挥制度;生产调度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 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供应及产 品贮运销售管理制度;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生产班组管理制度(主要包 括各级职能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 制、设备维护保养制、质量负责制、岗位练兵制、班组经济核算制等); 企业人力资源、财务、
15、档案、预算、质量、成本、后勤等相应的管理制 度。 第三节 人员准备 第十六条 建设( 生 产 ) 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定员,编制 具体定员方案和人员配备计划,遵循“按岗定质、按质进人、按岗培训、 严格考核”的原则,有计划的配备和培训人员。 第十七条 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技术骨干人员,要有丰富的生产实践和工程建设经验;主要 生产技术骨干应在建设项目筹建时到位,参加技术谈判、设计审查、施工 监督和生产准备等工作。 2、主要岗位的操作、分析、维修等技能操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 学历,并在预试车阶段到位。 3、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和技能等级的构成, 在相同或类似
16、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达到项目定员的四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人员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 生 产 ) 单位应根据化工装置生产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知识、 技能水平,制定全员培训计划,以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为重点,分级、分 类、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2、生产指挥人员及工艺技术骨干、生产班组长和主要岗位操作人 员,应经过至少四个阶段的培训,以便熟悉开停车、正常操作、异常情况 处置、事故处理等全过程,掌握上下岗位、前后工序、装置内外的相互影 响关系;机、电、仪修人员掌握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技能,熟悉安装调试 全过程。 第一阶段:专业培训。培训学习有关化工专业及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 基础知识,机械、
17、设备、电气、仪表、分析相关知识,工艺原理和生产流 程及操作,危险有害因素及应急救援有关知识等。 第二阶段:实习培训。在同类型企业学习生产操作与控制、设备性 能、开停车和事故处理等实际操作知识。实习培训实行“六定二包”,即 定带队人、定培训点、定培训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期考核,代培单 位包教、培训人员包会。 第三阶段:现场演练。按照试车方案要求逐项开展岗位练兵,熟悉现 场、工艺、控制、设备、规章制度、前后左右岗位的联系等,通过演练, 提高生产指挥、操作控制、应急处置等能力。 第四阶段: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化工投料前的各项试车工作,进行实 际操作的技能培训,参加现场的预试车工作,熟悉指挥和操作。
18、 3、对于成套引进装置的出国培训,应认真选派出国培训的骨干人 员,并在合同中明确技术培训和实习培训的有关条件。 第十九条 培训工作实行阶段性考核,上一阶段考核合格后,方可进 入下一阶段培训;各阶段的考核成绩应列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上岗 取证的依据。 第四节 技术准备 第二十条 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各种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 及管理制度,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和异常情况处 理等技术。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尽早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系统,分期 分批集中工艺、机械、设备、电气、仪表、计算机、分析等专业方面的技 术骨干,通过参加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及设计审查等工作,使其
19、熟练 掌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 术问题的能力。 参加技术准备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稳定,并对其所承担的专业工作负责 到底。 第二十二条 技术准备工作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 1、组织编制或参与编制及审查预试车方案。 2、组织编制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3、组织翻译、复制、审核和编辑引进装置的流程图册、机械简图手 册、模拟机说明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4、组织编制技术培训资料,并以适当方式将各类试车方案(摘要) 置于试车现场。 5、组织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6、收集设计修改项目、操作方法的变更和在安装、试车中出现的重 大问题。 7、准备试车操作记录表
20、、本。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组织生产准备 部门或聘请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化工装置的试车计划 和方案;应在化工投料试车二个月之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 纲要,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确 保安全可靠。总体试车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详见附件 2:总体试 车方案编制提纲)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 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各种培训教材、技术资料、试车方案和考核方案 的编制工作。 1、培训教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 知识和专业知识,主要设备结构图,工艺流程简图,生
21、产准备手册,安 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气防知识教材,计算机仿真培训软件等。 2、生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及 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环保及职业卫生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分 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 行规程、控制与联锁逻辑程序及整定值、设计修改项目和安装试车过程中 的重大问题等,各种报表、台帐、技术档案等。 3、综合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和化工装置情况、原材料手册、 物料平衡手册、自动控制系统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 册、 “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备品备件手册、安全设施一览表、阀 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
22、表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 4、各种试车方案应覆盖全部试车项目,主要有: (1)供电:外电网到总变电(总降)站、总变到各装置变电所、自 备电站与外供电网联网、事故电源、不间断电源(UPS) 、直流供电等受送 电方案。 (2)给排水系统:水源地到化工装置区、原水预处理、脱盐水、循 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膜,污水处理场试车方案。 (3)工艺空气和仪表空气: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 (4)锅炉及供汽系统:燃料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烘 炉、安全阀定压、各等级蒸汽管道吹扫、减温减压器调校、锅炉(二台以 上)并网等方案。 (5)其它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 (6)空
23、分装置:空压机、空分管道及设备吹扫、试压、气密、裸 冷、装填保冷材料等,氮压机、氧压机、液氮、液氧、液氩等系统投用方 案。 (7)储运系统:原料、燃料、酸碱、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 剂) 、润滑油(脂) 、中间物料、产品(副产品)等储存、进出厂(铁路、 公路、码头、中转站等)方案。 (8)消防系统:消防水、泡沫、干粉、蒸汽、氮气和二氧化碳、可 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火、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 (9)调度通讯系统:呼叫系统、对讲系统、调度电话、消防报警电 话等方案。 (10)化工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试压、气密、干燥、置换等方 案。 (11)化工装置的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
24、装填、干燥、活 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 (12)自备发电机组、事故发电机、自备热电站等试车方案。 (13)化工装置的大机泵、超高压和超高、高径比大的设备以及涉及 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试车方案。 (14)联动试车方案。 (15)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16)事故应急预案。 (17)试车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逻 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 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 、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 外规格对照表。 第二十六条 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 设(生产)单
25、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余各种试车方案、 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 负责人审批。 第五节 安全准备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 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 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试车期间,还应根 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需要。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
26、制定各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条 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 技术资料和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 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 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三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 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27、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 保运人员等进行相应的、严格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 害分析(JHA)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预先危险性分析(PHA)等方 法,对各单元装置及辅助设施进行分析,辨识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
28、和危险 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要把防泄漏、防明火、 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爆炸、防冻裂、防灼伤、防窒息、防震 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化 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 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 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 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按照 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三级(一般为
29、公司 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 救援器材,组织学习和演练。 化工装置试车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试车 前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 布置合理;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设置风向标。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及安全评价资料,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将重大危险源及 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化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 条
30、件,及早准备相应的措施,确保试车周边环境的安全。 1、化工装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 防、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周边计划搬迁的村庄、 居民区、建(构)筑物、工厂设施等应搬迁完毕,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遗 留问题应彻底解决。 2、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易中毒及严重噪音污染等危害的 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周 边企业和居民区进行危害告知。 3、周边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可能对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的,建设(生产)单位应将此类活动及有害因素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31、第三十八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研究和制定试 车的区域限制措施。 1、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 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 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 方式和工作区域。 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 在试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 3、试车前,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限制规定,制定管理 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六节 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三十九条 物资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主要原料、燃料的供应单位进行深入的 调查,
32、确认所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可以确保按 期、按质、按量、稳定供应。 2、建设(生产)单位应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编制试车所需的原料、 燃料、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 、化学药品、标准样气、备品备 件、润滑油(脂)等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 (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 ,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或 合同。 3、供货周期较长的物资,特别是需要国外订货的部分,应提前做出 安排,确保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4、各种化工原料、润滑油(脂)和备品配件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 妥善储存、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变质,并做好分类、建帐、建卡、上 架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
33、。 5、对于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以及国内暂不能供应的催化剂、化学药 品等,可组织或委托测绘、剖析和试制,并做好试用和鉴定工作。 6、各种随机资料、专用工具和测量仪器,在设备开箱检验时,应认 真清点、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 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8、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 位。 第四十条 外部条件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信 等协议,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 等。 2、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厂外公路、
34、铁路、码头、中转站、防排 洪、工业污水、废渣等工程项目进度,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衔接开通。 3、建设(生产)单位应落实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抗震、 防雷、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各项措施,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 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做到依法试车。 4、建设(生产)单位需依托消防、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 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及时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概算,编制年度生产准备 资金计划,确保生产准备资金来源。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编制试车 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计划,及早筹措落实。 第七节 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四十二条 营销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
35、尽早开展市场调查,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制定营 销策略,建立产品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应落实 产品流向,与用户签订销售协议或合同。此外,应编制产品说明书,属于 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办理有关的许可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产品储存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储存设施,保 证产品储存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制定产品储存、装卸的安全操作规程 等规章制度。化工投料试车前,储存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完整衔接,确保 产品输送和储存的安全、通畅。当产品营销和储存能力不能满足试车需要 时,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 第四十四条 物流
36、准备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要落实产品运输的方式和渠道, 建立完善的运输资质、证照、安全设施查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产品运输的有关手续。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 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托外部运输力量的,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和安全协议,保证产品物流渠道畅通。 第八节 其它准备 第四十五条 后勤服务保障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试车的时间、地点、人员、环境等因素,围 绕饮食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急救、防暑降温、防寒防冻、气象讯息等 后勤保障内容,落实保障措施,做到人员、措施、设施、标准到位。 第四十六条 技术提供、专利持有或承包方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
37、装置现场技术确认,提出并落实整改意见。 2、对装置 DCS、ESD 等系统参数进行整定与确认,检查各工艺参数 符合技术要求。 3、对建设(生产)单位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 4、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提出试车计划、目标及要求。 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配合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对设计(包括变更设计) 进行全面复查。 2、提供施工图版的操作手册、分析手册、安全导则。 3、参与审核业主的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分析规程等,确认各项 操作指标。 4、参与项目的工程交接等工作。 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配合做好项目
38、的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有关试车任务。 、参与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在化工投料试车前组织试车服务组织,负责巡回检查,做好相关 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出具工程质量监理监督结论。 5、办理完成有关特种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 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提供保质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和备品备件。 、指导设备的安装,单机试车的条件确认,单机试车方案审核确 认,解决单机试车中的设备问题,参与联动试车和化工投料试车工作。 、提供设备操作、维护、检修手册。 、对建设(生
39、产)单位人员进行设备原理、事故处理、开停车、操 作及检修的培训。 、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预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安装完成以后,化工投料试 车之前,对化工装置进行管道系统和设备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单 机试车和联动试车,为化工投料试车做好准备。 第五十一条 预试车总体要求 1、预试车必须按总体试车计划和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具备条件不得 进行试车。 2、预试车应在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落实到位、消防及公用工程等已 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进行。 3、预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
40、位、施工单位、技术提供 单位、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应对试车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有关技术措施进 行交底并出具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向建设(生产)单位提交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预试车前,应确认试车单元与其它生产或待试车的设备、 管道是否隔绝并已进行安全处理,试车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5、预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安全设施必须 与生产装置同时试车,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 行下一工序的试车,决不能使危险因素后移。 6、确需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经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和 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协商同意后,可留到化工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 7、预试车
41、工作全部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相 关人员检查确认是否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 第五十二条 预试车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公用及辅 助设施等情况和装置的规模、复杂程度,主要控制以下环节: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 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一般电动机器试车;汽动 机、泵试车;往复式压缩机试车;烘炉;煮炉;塔、器内件的装填;催化 剂、吸附剂、分子筛等的充填;热交换器的再检查;仪表系统的调试;电 气系统的调试;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 第五十三条 预试车阶段记录 1、预试车报告应由试车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经参加试车各单位的授
42、 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预试车报告应包括试车项目、日期、参加人员、简要过 程、试车结论和存在的危险隐患及处理措施。 3、试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应由试车工作机构组织提出,试车 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4、每个试车项目必须填写试车记录,并由参加试车单位的授权人员 签字确认。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五十四条 单机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对现 场 安 装 的 驱 动 装 置 空 负 荷 运 转 或 单 台 机 器 、 机 组 以 水 、 空 气 等 为 介 质 进 行 负 荷 试 车 。 通用机 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 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等,安
43、装结束都要进行单机试车,以 检 验 其 除 受 工 艺 介 质 影 响 外 的 机 械 性 能 和 制 造 、 安 装 质 量 。 第五十五条 单机试车前,工程安装及扫尾工作应基本结束。施工单 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试车的要求,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自检工 程质量,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并负责整改消 除缺陷。 建设(生产)单位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的进 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 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 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十六条 单机试车前,试
44、车方案已经制订并获得批准;试车组织 已经建立,试车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 法,能正确操作;试车所需燃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 有保证;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保修人员就位。 第五十七条 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 设(生产)单位组织,建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 建设(生产)单位配合,设计、供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八条 单机试车必须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必 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动控制装置;指挥和操作必须按照机械设备 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严禁多头领导、违章指挥和操作,严防 事
45、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化工装置实际 需要,制订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 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各环节的操作法和要求(详 见附件 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 ,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 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 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施工、生产、设计、制 造等单位联合确认。试车操作应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 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引进设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 第六十一条 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建设(生产)单位编制方案, 施工、建设(生产)单位实施。
46、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 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 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 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掉阀芯 或全开。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管道、 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吹扫、清洗结束后,应交 生产单位进行充氮或其它介质保护。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必须 用氮气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措施;如用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 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单机试车
47、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 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生产)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 工。 第六十三条 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 水、仪表空气、工艺空气、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建设 (生产)单位负责供应。 第六十四条 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 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建设(生产)、施工、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检 验等单位的人员确认、签字。引进装置或设备按合同执行。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六十五条 当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建成,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 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
48、建设(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一般按 单项或系统工程进行,与生产交叉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可办理单项以下工 程的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后,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程负责,直至竣工 验收。 第六十六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毕。 2、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3、管道耐压试验完毕,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毕,保温基本完 成,工业炉煮炉完成。 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负压试验、气密试验等完毕,清扫 完成,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门等)已调试合格。 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 6、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毕,
49、机组保护性联锁 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7、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8、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 工完毕。 9、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毕,其 它与联动试车无关的未完施工尾项责任及完成时间已明确。 第六十七条 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 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2、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 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4、工程尾项清理实施方案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六十八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先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总承包、生 产、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 织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单位参加的中间交接会议,并 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证明书及附件上签字。引进装置或设备的工程中间交 接按合同执行。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六十九条 联 动 试 车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以 水 、 空 气 为 介 质 或 与 生 产 物 料 相 类 似 的 其 它 介 质 代 替 生 产 物 料 , 对 化 工 装 置 进 行 带 负 荷 模 拟 试 运 行 , 机 器 、 设 备 、 管 道 、 电 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