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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 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 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 )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 立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照会议通知,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 责人参加的会议和活动;(
5、二)按时参加应由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 要安全检查活动;(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 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四)每月主持召开 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五)组织制作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挂图,悬挂张贴在宣 传栏、警示栏、公告栏、会议室、培训室、车间或其他办公、工作 场所的显著、醒目位置;(六)矿山、危化品、石油天然气管道、 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在重点时段 24 小时有 领导干部带班值守。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一)实行全员
6、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 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 般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 (二)各项责任制应经过充分讨论后以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形式印发, 按门类印成单行本,发至每名员工;(三)各重点岗位责任制应在 操作室等工作场所张贴悬挂,做到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逐级 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排名通报;(五)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 大安全生产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考核权重,绩效 工资考核权重一般行业企业不低于 20,高危行业企业不低于 30%;(六)建立相关
7、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有两个以上的生产 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由双方分别指 定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学习参观等临时性外 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接受不少于 15 分钟的教育培训,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由熟悉现场安全的人员陪同引导。未成年人严 禁进入作业现场。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执行体系:(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全过 程和全体员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 防治、安全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
8、 安全生产奖惩、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规章制度每三年至少 修订一次,通过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来推动制度落实;(二) 安全操作规程应分专业、分工艺经企业技术人员论证后制定,并符 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 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以企业内 部程序文件的形式下发至每一名员工。每年应组织员工学习,时间 不少于 8 学时;(四)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在工作现场悬 挂或在现场牌板载明,并利用班前班后会经常组织学习;(五)建 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 吊装、涉气、动土、抽堵盲板、管道打开、检维修等危险性
9、作业, 实施严格的审批监督,做到一作业一审批,现场作业票持票率达到 100%;(六)建立发包出租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 部的有关资质证照。将外包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做 到管理、检查、培训、考核四统一。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一)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纳 入本单位生产经营总体计划,一并下达执行;(二)建立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如实记录每位员工参加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等;(三)实行全 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一线员工(含派 遣制和临时用工)每年
10、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分别不低于 56 学时、40 学时、24 学时、16 学时,并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考试;(四)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应取得安全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率达到 100%;(五)坚持新 入厂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对调入、招入、分配、转岗、复岗、实 习员工进行公司(厂) 、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一般行 业企业不少于 24 学时,高危行业企业不少于 72 学时;(六)对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 72 学时的专门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保障体系:(一)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
11、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 (财企201216 号)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费用纳入投资概算, “三同时”执行率达 到 100%;(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人 防护用品,发放频率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四)按照有关要求, 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用于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表、应急救援器 材、安全监控、安全检测评价、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危害因 素检测、健康监护、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五)安全生产培训的费
12、用在成本中列支,每人每年的费用 原则上不低于 200 元;(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适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工艺技术。 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运转体系: (一)建立“分级排查、提级管理、四个一百、两个经常”的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班组每天、车间每周、公司 (厂)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二)积极整改安 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消除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三)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每季度报送隐患 报表;(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备案、监控、应急救
13、援 等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管;(五)按照规定对 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完好率达到 100%。禁止封闭、 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六)每 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每半年对生产经营单位周围的安全 风险进行一次评估。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隐 患、重要事项全厂通报。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一)制定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相衔接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 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14、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单位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的建立兼职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 模较小的,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与有关单位签订救援协议。 在汛期及其重要时段,应急救援人员应 24 小时值班,确保在岗到位; (三)举办 50 人以上参加的重大活动前,应进行不少于 15 分钟的 紧急疏散方面的安全教育;(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 危企业应当安装气象信息直通系统和雨量检测仪。凡是出现橙色以 上预警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 24 小时连续降雨量达 50 毫米,且
15、无 停止迹象或其他影响到安全生产的灾害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实施紧急避险。当出现雷雨天气时,建筑施工、油品装卸等户外作 业立即停止;(六)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规定,日最高气 温达到 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 小时。 第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体系: (一)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健全事故登记和处理档案, 如实记录各类事故事件真实信息;(二)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 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 挥权;(三)接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必须立
16、即 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四)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 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 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五)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 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六)主要负责人应吸取 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预防活动,将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 事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17、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优先选用注 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三)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高 危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为领导班子成员。规模以上企业 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 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 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四)每月听取一次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五) 提供安全生产
18、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条 件,并赋予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限;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 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享受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体系: (一)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职业 危害检测结果、危害后果和应急措施;(二)保障员工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批评建议权,设置意见箱,对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反 馈情况;(三)保障员工紧急避险权,授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19、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四)保障员工的事故隐患报告权,对接到的隐患报 告及时处理,属于重大隐患的给予奖励;(五)保障工会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权,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和职业 病防治工作;(六)保障员工的平等协商权,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缴纳工伤保险等事项。 第十四条 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健全安全生产的动态监 管机制,将自评报告、隐患排查、法定检测检验报告等资料信息定 期上传,有效实现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报、部门过程监督、政府挂 牌督办、隐
20、患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评制度。生 产经营单位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照表 (附件) 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评活动,提出自评等级。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 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复核,定出评价等级, 限期整改不符合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建立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违反本细则,有重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负有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 新闻媒体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有关部门约谈:(一) 落实本细则合格率低于 60%的;(二)
21、发生较大以上或者有重大社 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30 天内连续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市级以上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完成的;(五)在省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书面通报批评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 管监察指令,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 记录制度:(一)在省以上媒体曝光的;(二)年度内发生生产安 全死亡事故的;(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四)执法 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病严重危害拒不整改的;(五) 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六)期限内未完成挂牌 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七)
22、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 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九)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乡三级分别纳入各自的安 全生产不良信用管理名单。名单每年调整一次,向发改、国土资源、 工商、银监、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情况。相 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依法 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八条 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 位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推进落实。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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