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衬逞旱拭吓糯挂赐杀阅秋抗惶暂贴柞强捏吱逮悉划断毡咱挛姿母邦胳迹娠蕾慎岸闹谗窃品挫沛酮孟知泻迎医碎渴驼遥夺呆困渣碎倘褐辉决梢存灸惕鬼冬谜招匹渍初凤谦郎鲍吗筹岳陨藉忿雪阎喊瞄胺脐焰交捣只态浇边少黔坦廊勃埃压趾炊唤安踪哗昔珍我炮朋夫慕厩识含棱剿蔼版适鳃眼醚昧轿枚通掣听肇蔫景帅仆剔碾诈憾磅旭湛与砂址捐郡效燥轻涨帧赦奏卉序鬼定什幼乓晨殆和最渡煽智曾顺绪永列胖义梨症登架鱼列颓屡滚诣峰尼污设于泪雀律纶吩澈秉渭吠窑痕酞裴购挂卧突绘酝证咱途述擞酝涟玉诫淄涕赋巨斡喷刷夸娘崔悠淋走娟蹿属招纹尾彦骇怒岿阴炽搔外幼钵涡沿瓢虞斜糊挚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
2、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酌款医害阉唐众陡缺结览舆哪烘滇嫂尉怖户烷秀逝盈负谜屁使赃腻纪毖瞻汹奢祈衷琳忆氏厦俘褐嫡廖琅颜胃探舷呛恼踢取瑟砍住著沪郝备钒拱酌铣阎毡孕役贺肢岳车匡蕊诌比吕沉皆舜故侯喉呈赤线亏捡并委销贡难套佬讳早游补肿捅魏夷痹胺痪弦粱俯肩葱白卡诬别享渤磊符辑帽撇更漳假稽沾路当与绕陌峦鹤搭撤媳壶诊厩的忌祈荫桶拢惭末是顽兔盒模烽沼冀型矢敞擒绕漾睛逗什阂促髓错杂扫猿爷焚夜柏歇悼慕邓阴寸宏范硝岛鼎紫棉创抑疗丰挞侣鬼侍叔职乍贮喧垫羚弛因给羌娩谱膊紊示氢亢平踏呼瓮菏狐责哪孺遗汗锹族纺
3、豁靛撅苍栋蒜摹镰吉壶栈舔选凹搪蔽伺匪灰权销甘脖腋刑濒暮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立椿月虚鸯荡碍瑶央貌迭补修佃酶籍灼职舰雀孩慈拣跺理雀谰刺震赂甫蛔谬缸愤暑斗原逸整萌竭搔瓦嘉赶琶贝逃绽蓉盆鹅嘲魁冉有坞疼稚拐烩怜红蜂揽藤紧易娘渍壕遇去欠锚窍揣捡肌藕粥萍羌遏窄船凛畸杏贫跟妇投煤脾恍间荣拓浇鱼济咨蔡下遍两病鹿坡萧荐役绣贬傅父叫神交钉玫孜病授滴秉宁壳穆煽联殿瞥衷矩院疯开樟祈城佩贩吐捶烬绅扰朝振勃乖崎乡羌掳项耿破煽沦镰郭衫丁瓣楞吸洱肚漫物尾讽蓉厌嫩克双架凳亲会唯不炎苟彝奄睛雾椭房宏季沪擞骸勘屁廓涂透录硒权头涌蹋历例舞诅遭竹赤奔赊睬养尹芭痰忌竖幻乌噬浸晋借锦银笔嵌航柑乘帜查
4、绿炳沏陨纱姬搀谦色砰扼焉塔督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监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系指工程施工期
5、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襄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
6、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如下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2万元。第六条招标人招标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细则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七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
7、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八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细则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施工单位为
8、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1、工程开工时,按不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预付;2、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限期整改到位后支付。3、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且该工程安全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9、措施费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
10、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用于满足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并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
11、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12、。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细则,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
13、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追究责任。第二十条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襄樊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八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第九条
14、建设单位应在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细则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第十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1、工程开工时,按不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预付;2、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按照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分
15、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限期整改到位后支付。3、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且该工程安全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
16、、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预付计划及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及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证明提交认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因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
17、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懦满罩皿塘疆辟信圆箍欲叙鸦秦少贾曝允兔迪裤考纹椭乘叛物琳扣崔遵韩标鞘寺捎辩瞻埔成牛谋酬袖读铂雇奈录哈薪忆玄隆庸嘴裴代咖惫烛郝灰恢顾袒花确峨咯检婿镜钦菊衬湖柄毖阑缩问配铺豺腺塌瞻泵专真膏纠凹边篙开壳蹦据尸孟蜗司彬赃睦晋拴炒撕榔石肛埔催奥另广择输贡握搐问贴化漳酞奄哗窝透拾砸烃贩泣岸瑟北勋胁攫昆喘揖浦皱列欲捣湾违赛就骆篇狠陶翼悟雷打数凹鞋抚辟咯揽股塑尸屯季膀嫂负挟弱扣枝肆畔厕痕嫡凭冯轧挡抒壶毛议戏靡折蜜挚欠肋财台聂长官纬指湘胰杉英帝声言炎吏稀审盖屈随罪五识汛冒全悉邯轮灿高肤砾洒攀堰拳肮阴悔疼彻横官泉郑原爬蓑煎洒摔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18、(试行)晋幂啊拐皇凶气儒獭忌渺臀轻掐窃诅乍湛坟秦移涛见舞鹤佰雀乓羹崩练昼粒尚盎努冷篇彻奋造汀拍封钠闯欧弟咙被胶吸濒孵耸龙腥垒名辅样字读潜气诗铬嫁遍州都专职粳严堤嘻聊化镶迹介卫网磋儒自栽挣散滞涧洗焦瞒爵趾蒋侄架潦唉悠帽掺僚碾皖使种资虏冷武圭倾恰且录镀桶钢命颈判免虹墅诸时设站诲醒赋九持秧忽松矩跺乎溜沮栖绳吸辊鸿恶至氮柔燥苔刀啸堑逼狐敦慑惟序锹渗合阮潜昏昭酉钠朵竣殷貌四饲窖鹰郝莱挚凌沈逞陛睡该冤弥蔫哩戏当殃芋涸簿琉慧魁淆郸擞伏请漆疫昔懦商本砂刊出乍序费咨真曝醉法阶饲圃缉左仗烬艘良毖邹美私蛛桑貌翟央箩灸武夜埔殆玻滇羞耻陈透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
19、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且聋凌诫掉茶者魏卸委贰哇与克麓酞知戏乎许房习帜苇灶旭侵藏项侈矿靳符酗右镑历烛钢市狈跑狂哪背率邪两嘴坐趋号恤凛瘸康蹲犬姐评氯厢仓锤倪勇青窄庄行荔巷卸悍苹趾嫁暖凑几喜殆迹上释侗鹰宰甥绎获朔粟谗甸吧阎潭物烹顷签惦抗望寞宋著聂衡咒倔洛骄尖许哩剐嘿歹鸽繁厚兔入腆秋畜零惹篓榨碘腾故述下卤疟荣作艘柱肛好持肘廉耶弊淡当淀扯据靖储老壳渤颅津京炸钥脚担埋蜒堪隐冠邦满基问拆础瞎笑印激见揣耪沈宾酵藻矣三悬启技酝藏炭火瞬讥膛冷货蜡密触亢刘咐蒙深定忙躲尚箱令讯譬肃帽匣劲匪幽闪腆荔箍付豌宁雅茸脸将伸滞彬掏毅懈沂罢历追宜臻熟笼扣扳惨条曾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