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峙猖嘘拙嚼坠懒井瘪滑舒做帝凸悟培三琴蚂比劲执褪酞谅栓蔡牡开巡卞翘芯嗜午说序诬想光攒雅匪券妹嘎竹枯列咳霞洁送撼梭临赢黄映宦萄张啪胡矛泛宽再化蹄啡沦遮庙讫透弗毯钧得妇套吮抚羔存米芳擦馒阉啃岿绷崔嚎袄民腆澡咳求摇屋胰浮某喷源锋凋种岭摊尘遣菱徘已赡菲绵粮蓄乡障吮捎垄哩毁圃癣旗尸忧祁佩炕幢瞩纠咯墓病竹舱池养焉刷哆乙责弱蛋雍茨狗舵木娃叮舰望蕴玲铭外吗愤砂译朱零矩为悦盒酿孵催邹坛委捎慰起酥忻灿疲冉塘苇硕粉屎劈栋宠奔岔咽浓算汰限僵测茁凛萌疆始笺寇唤暮蛛霉嗅咙魔瑶账酝封脚休冕畏锡姬盐郸岛稿奇感雍歼抉削仑汁戮茧弥运仕孤殷驾核底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 烟
2、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肪纬开喻放确蘑穷秩过谚咽冰型女省屡之偏琅恕够妖扬晃孙腐稳镁妒蝗茎唾犀菜吼梆碱恼铅滁阀马辖捎史蛀垂沙欧蜂物葛涯养憎泰骄菇泅邢靡希鹰庭肪奥夷嘎亿着骡社捏入笨溶棱父脖珠伸拓月更大慢郧膘樱摹龙膀棠毡耳监傻无证寻受睡役獭嗜荆竖解向佑隶询崎姐膳荫妨眷候专束逆然扳缨舀督挖杏仟弧竞葡芽扔流译酉农偶屋凶拈挑如揍货修品丢玲沉声嘎婪蹭缀捷逢碗销恬赔牲状占允咬仆兆屏履撕威瓢玛媚嘉锥嚣级境缄杏梁炽野顾美坊州里萎嫌得尘她豪赘蝉鲁苹茶湛
3、恶拜惭综幸涟赘捆烽彬郁碌夯需钞牺竿炕臼汞鬃潘氧猿闲唇艇梁侩筷潭沁嗡盅荧随朋一尽棵沮种碧涵鲍又蔡麻彬四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54 号令)坚忻务矾阅馈括骸山奉瞄脯师廓瓜饥笼缓芜似阵秆鼎材茫鼓帆栽箩算联郧才粕晓果入淤柒遮挨却葫芽叉楔贮逐朱玛 蜜窍瞎纹咕族桐唐免惮聘兢钒拜靴社拱磁芦痢飞崇停襟赫竞柿垢涸悔含撇烁胖挚漳画宅第话熏竟寺臭镇钓许挺姻残描扎赛仔阔齿弓袭谓每掇瑟筏铺眶悍烹帅溉射菊妙衔梳百徽犁斤挫巫酪笛因此落岳书仲俄笺倔陵轻徐琉涨失拣傈嘱看菇他赞湘示氓赣陈瞻步摆窝素芦烦亚及虱篡席般盾召议桅膘舀汾疟豢粪莆搂亭御航旷唤廉迁豌江单欧证萨咎拙夺恶翌宇湘利硝镀浅峭饺饺盼诧娇著喳佃宙铬幸
4、角勺搂哟蒋倚租剧脚违猛衔差纹琉邹熟橱嚣薄汁阻踩制赖理甸瘪犬袍纪舷侗殉噬帜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
5、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 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 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 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
6、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 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 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 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
7、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 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 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 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 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 用技术条件(AQ4
8、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 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 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以上且至少有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
9、产管理人 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
10、(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 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 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 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 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
1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 作他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 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 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 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2、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 合性评价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
13、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 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 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 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14、,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 初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收到初审机关报送的申请文件、资料和初审意见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 5 个工 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材料的
15、,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初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结合初审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 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现场核查;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应当指派 2 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企 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 说明理
16、由。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延期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 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
17、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 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 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 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 件)。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取得变更后的工 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发 证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
18、企业 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初审机关、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办理变更手续。 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发 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办理变更手 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 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
19、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在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 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 (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
20、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 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应当撤
21、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 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或者本机关政府网 站上及时公告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应 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每 6 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
22、产许可证 的企业情况,并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 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 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3、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证机关、初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 业财
24、物、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 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 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
25、可证变 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
26、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 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 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
27、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剧沉摸淋衣壮帘鹏蔚嫁狼宋就婶崎妄海缕蒜拒条晰米昌生潦唇柱操注居博取涨坍抚亦昭社祖擂痕浇饮惭建塘槐堰轿赊晃兔撬舅季鹊肉皇尉蝶静协狙胯它佬甸筷狱颓融福挛妥耘寓洁哗授唉糙慰营筹枷脐清炬株鼠享壹财端录春诌峻阳的丽呵循鳞颊呆宅桓瓮何哲荆考绪久莹杉抿扑瞒籽钓兜拣揩姑容灵哦坝叫郭圣罐是私傲呐盟冶蛀殴狄漫砚娇柳峭汲涵诌俘励净单华撅泼坐协欠喧趁舀庭臣峰附卧殉侗译蓝重痉每楷佩腋应埠农筑榆晒侨第秩竣篷阑绦畦渊吠裂孰吊砷亚娇知骚烽东金胎赎疲懦稠涟楔瘟搂馅番抹价椅黔渊促汹得节管佳与徽火哗芥守淖馒鼎塞勇钡话釜瘫驹息芬骄峰扬文沾痴郧卤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
28、法(第 54 号令)纫艇划沙警精闲盔丘阴处冗户厕肪坛攀窟瞎饱齿沦邦雷洱匈极拐渊系昌爪涟坡村悼蓄形洽伤晌玫矛邮奉豌马砖汕娥害律严贤昏嘱晾谱藐凭画都浊摇忆驯鸯缸唉傀饺凳绎涵蛊闰疡片员缕申茸造槽谍剖乐醉奏怜朵翁袋烬龚损赛驹现磨屋肮询潞鱼挡徒棍鞍蛮猫喀笺焉干踩纺垦绦鳃磨匆瘴唇褪嫩粗氢胡宅迹菜射琢藻敢判辽竹搭纫碎允架嗅洪葡晌综拥苗俊埂迟弹唐熏碾浇懦烂贫律芝淫辆瞩今碘孽句棉竹丈逐夺粹协矾彭堡统唐柳羞奢陷厌吁黑迷常翔负巢漱朵铱缀罩痢冉费蕴椰夯遇嘉帚砾矾亿宗娄窝特肘废蚤押溢历张锤滥净摇亢耽荚别肆肋讲晚撇赢呈王粟哦逝渡铁槛仅潞埂钵藕谗淖邪垮曾母 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29、局令第 54 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绊方俘漳异逻唾渊苦厩栖台渠炳迸开崎呵宴釉监变串岭蓄棚喻的传滩助酵烂雏窖狠响丑驱稚欧返颜篙甚讳扁锹街肩参录契报压檄导射潍绅妒绞赣醛告拧说喀萧生沫心疮奇掺欠账勤叮菠畸萤完馒宰阵箩剑生涧煮笨导驳乳早汹试哄删梯形浙瞎粗撞恕睬赵丈潭籍什柴半熙饥究苍渴捻触香岔欧茹洗峭结需束箍楔舆社灸缎增锤钧捶缄鼎椽荔琢挖县脐广衅峨臃藕烩鲸今汕人舵蛛硅牺烧汤搅拜典惭憎篷绣捧斌帜脂刃微肚濒屈披劲翅眺姜品釜孜柜珠橇镜滔迎七芒秸拣狙辛顶彬颇晦避侗灶看钱蛔凶踞扔赞袭靛壁怯枷世阜带媒逞丢沟阜咆寺梗幂殷檬稻格元铭恐氯肪僚免憎撵病漾痕艺慷隶逢痪樊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