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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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与合伙相比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1)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2)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4) 统一集中管理制2什么是美国公司法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5) 资金不是投资(6) 必要正是程序欠缺(7) 股东与公司责任下降3中国和美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章程规定有什么不同?为什么公司所在地、公司资本的总额以及每股的金额因为形成条件不同4英美法上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公司经营中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1. 有利于推动公司治理2. 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3.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代理法1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案情摘要】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林某系

2、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神州贸易公司并未授权林某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因为神州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并无经营木材这一项目)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199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199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

3、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之事未向公司汇报,神州贸易公司也不知道此事。某县建筑公司的预付款3万元也未进入神州贸易公司的帐户。故神州贸易公司对某县建筑公司的主张表示异议。法院认为:林某擅自利用其所在单位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对此林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林某个人承担。遂作出判决:第三人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3万元;林某返还某县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赔偿货款利息。【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是涉及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4、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也是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是神州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但却未经过神州贸易公司的授权,因此,林某无代理权。而他却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这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无权代理行为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故应当明新木器加工厂返还林某3万元,而林某返还某建筑公司预付款3万元并偿付货

5、款利息。2刘某和周某共同代理案【案情摘要】A市某汽车修理公司授权委托本公司业务员刘某和孙某二人外出定购一批汽车零配件,并对所购汽车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要求等事项在补充协议中作了详细说明。刘某和孙某二人各持一份授权委托书分别在甲、乙两座城市寻找符合要求的货源。后来,孙某在乙市找到了一批货,型号、品种、质量均符合要件,但价格较高,超出预定价格约20。孙某拿不定主意,于是与在甲市的刘某通电话协商,经两人反复讨论,觉得这批货值得,于是由孙某代表在乙市签订了价值八万余元的购货合同。后来刘某、孙某二人回到A市向汽车修理公司报告了签订合同的情形,并把合同交给公司经理。公司认为刘、孙二人所订合同价

6、格过高,不能接受,于是拒绝履行合同。供货方经几次交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供货方诉称: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业务员,有某汽车修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孙某代为签订购货合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汽车修理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判决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某汽车修理公司辩称:本公司授予给刘、孙二人的代理权非常明确的规定在授权委托书中,并对所购零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以及质量作了详细的说明,刘、孙二人的行为超越了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本公司不予追认,因此,本公司不能承担刘、孙二人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汽车修理公司对刘、

7、孙二人的授权范围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非常明确,因此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被代理人某汽车修理公司没有予以追认,因此,越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由于刘某和孙某是某汽车公司的共同代理人,而且孙某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经过与刘某协商的,是全体代理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由刘某和孙某对供货方负连带责任。【分析】本案原为一个关系比较简单的越权代理案件,但由于涉及到共同代理的问题而需要受到重视。所谓共同代理,是指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父母使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

8、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使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的,这就属于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这也就涉及到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者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个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一人或者数人经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该行为应被看作是全体代理人的共

9、同行为,实施行为的意思表示应被看作是全体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实施的行为给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应由全体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经过与刘某协商而决定的,是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由刘某和孙某对供货方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公司法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案例介绍】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决定分期出资,首次出资5万元,剩余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10、30%;乙方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分析】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个以下。(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11、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3)第6条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公司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

12、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首次出资5万元不足注册资本的20%,并且剩余资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也不符合公司法得规定。(2)第3条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甲乙丙三股东的出资中只有乙出资货币仅占注册资本的20%。(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案例介绍】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

13、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

14、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

15、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 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案例介绍】某房地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16、;(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分析】(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股东大会

17、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合伙法1合伙成立与经营【案情摘要】张、王、李、赵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水果店。由张、王各出资3万元,李以劳务入伙,赵提供场所,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张是负责人,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其中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间,因水果

18、店购买一批进口水果,流动资金不够,此时,王外出,张决定向银行贷款8万元,后因经营状况不好,王抽回了自己的3万元资金,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水果店继续维持了半年后决定散伙,此时,已亏损6万元。请问:(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的债务应如何清偿,为什么?【分析】:(1)该合伙关系成立,因为张、王、李、赵四人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按协议各自缴付了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2)李可以作为合伙人,因为根据

19、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李以劳务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3)王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4)水果店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因为张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虽然合伙企业内部对其权限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5万元),但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5)如果合伙剩余的财产共计4万元全部清偿了债务之后,对于剩余

20、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剩余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案情摘要】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问题1、

2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应怎样处理 ?【分析】: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1、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8条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22、责任。3经营与合伙人关系【案情摘要】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

23、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了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分析】:(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

24、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设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25、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阻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丁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末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

26、份额的合伙人追偿合同法主要思考题1 要约、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要约定义: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条件与骊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要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之意。要约成立条件(1)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2)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3)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4)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承诺定义:是指受要约人根据邀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成立条件(1) 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提出(2)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

27、)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2 影响合同效力的各因素以及各国的对应法律规制?(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错误与误解、合同的合法性、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解析: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真(错误欺诈胁迫)、案例:1要约与承诺:【案例介绍】 200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

28、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但A公司辩称要约已撤销。请你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3、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分析】1、答:A公司的辩称是不成立的,A公司11月25日的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因为香港B公司作出承诺的时间在该要约的有效期内,已产生了“承诺之

29、力”,且很明显本案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可撤销要约。(3分)2、答:A、B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这是由12月22日B公司作出的承诺(无条件、无变动)的效力决定的。(3分)3、答:本案中A公司违约,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并对其延迟履行义务造成的B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3分)2发价与还盘:【案例介绍】2000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

30、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请你回答下列问题: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分析】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1分)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

31、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且是对要约内容无任何修改和变动的承诺,是有效承诺,(1分)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1分)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1分)2、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1分)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2分)3合同效力未成年人合同:【案例介绍】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

32、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有)/(无)效?请说明原因。【分析】(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5合同义务与权利:【案例介绍】 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乙公司

33、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

34、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

35、),但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6其

36、他合同:承揽合同【案例介绍】2000年4月13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

37、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有否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分析】(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方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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